王旭: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摘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主要内容之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宪法在精神实质上是统一的,它系统、原创性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国宪法的显著优势和重大作用是什么”“如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等一系列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表现,是我们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法理依据,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原理运用,同时构成了中国宪法学自主的知识体系的制度规范体系来源。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依宪治国;中国式现代化;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目次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理基础
二、我国宪法的显著优势与重大作用
三、我国宪法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鲜明特征
四、坚持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辩证统一
五、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理基础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主要内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中共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伟大的政治判断需要科学的宪法理论,科学的宪法理论必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产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不断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正是对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治理到全面治国理政,尤其是新时代以来,我国宪法的性质地位原则、制度规范体系、程序机制机理、实施监督保障的系统总结和原创性论述,它包含的一系列有关中国宪法的原创性、独创性法理,从历史、实践、规范多个层次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中国宪法中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是建构中国宪法学自主的知识体系的根本遵循。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历史脉络
从大历史观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从国家组织与治理的高度来定位宪法、实施宪法、保障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这个判断背后的精神实质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政治决断,是贯穿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主体线索,厚植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建设、改革和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的历史全过程,是中国共产党人高度自觉与成熟的历史判断与行动准则。习近平总书记回顾党史指出“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一九三一年,我们党在中央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九四六年,我们党在陕甘宁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两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党在局部执政与治理条件下,红色新生政权的政权性质、政权组织原则、基本治理原则以及苏区(边区)人民享有的广泛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我们党运用宪法建构国家、治理国家最初的法治探索,也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的基本雏形。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一九四九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一九五四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文献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根据这次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在全面修改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现行宪法,为治国理政适应新形势、回应新要求、确认新成果提供了根本法治依据和保障,并进行了多次必要、重要的修改。
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总章程,从历史发展的强大需求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展事业的重大成果,明确了国家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国家目标与国家原则政策,规定了丰富、全面、真实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建构了完备、系统、科学的国家机构体系,为我们在各个历史阶段战胜国内外各种重大挑战,应对各种复杂风险,确保国家各项事业行稳致远提供了强大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我国宪法制度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宪法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时间越久远,事业越发展,我们就越加感受到宪法的力量”。
(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践需求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定位法治、厉行法治、布局法治,明确提出“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中共二十大报告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这为我们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统一了实践原则,建立了实践准则,提供了实践法则,体现了鲜明的实践需求。
中共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宪法则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五个部分有机构成,它们的具体制度构成和彼此之间的均衡发展,都离不开宪法规定的制度和根本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各个领域、环节和层次也必须依靠宪法的授权、调控、统筹才能将制度优势转变为治理效能,才能避免顾此失彼、单边突进。习近平总书记由此指出“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个领域与环节都必须强调宪法的根本准据作用,要在党中央领导下,“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
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来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离不开依宪立法,依法立法首先要遵循依宪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在立法中严格落实‘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需要严格恪守宪法对实施机关地位、权限、方式、程序和相互关系的规定,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统筹合宪性与合目的性、人权保障与实施效能、于法有据与改革创新等诸多考量,从而“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需要我们从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和权力分工原则出发落实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建构符合宪法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依照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来统筹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宪法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为法治保障体系注入依据和活力,提供全面依法治国所依靠的法治人才队伍和领导干部建设的根本原则和要求。宪法也为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提供了根本法的制度平台。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离不开宪法准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继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宪法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加强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工作。”
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看,宪法为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领域、完整环节和各个层次提供了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确保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共同准据,实现不同领域法治建设的标准统一、界限分明和协同推进,尤其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国家建设主体的“法治政府”建设通过组织法和程序法规定明确了基本要求,他指出,“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掌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宪法指引法治国家建设的各个环节按照统一标准有机贯通、相互促进,通过科学立法具体化宪法,形成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体系;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宪法规定的重大制度和基本原则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在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同层次的建设中,宪法在序言部分明确了改革与开放的基本原则,设定了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的同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家目标;在总纲部分对国家内部自身的各项建设规定了基本原则与政策,同时对扩大开放、吸引外国资本、技术等也做出了明文规定。
(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规范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段话是从规范层面揭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根本准据,通过对规范的解释和建构回答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关系的基本原理。
现行宪法在序言部分肯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与领导地位,提出党在宪法范围内活动的基本要求;2018年宪法修改在第1条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形成了“党在宪法范围内长期执政”的基本规范依据。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原理、国家原理与法治原理在中国的具体展开,有别于以三权分立、多党轮流执政等为内容的西方宪政,展现出强大而又自恰的规范原理,是中国宪法自身规范体系发展的必然产物。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部分明确宣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时,也在序言最后一自然段和第5条实质规定了党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在宪法范围内长期执政”是宪法最根本的规范逻辑,包含着明确执政地位与改善执政方式、增强执政能力的逻辑统一,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任何质疑、反对、破坏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的行为都是对宪法的违反。
宪法首先充分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历史必然性与实践合理性,并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规范地位,从根本法的高度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另一方面,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也是这个根本法律依据的必然要求,是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要求。依法执政是党的执政方式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不断提高执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激发出最大的治理效能,才能实现开创执政安定祥和、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而依法执政根本上取决于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从宪法寻找重大改革的根本依据,需要通过实施宪法充分凝聚改革共识;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也需要党从宪法规定和精神出发,坚持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协同配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在宪法的轨道上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增强国家治理能力。
二、我国宪法的显著优势与重大作用
历史和实践都充分证明,我国宪法坚持马克思主义原理与国情结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显著优势,蕴含着治国理政的巨大效能。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对中国宪法显著优势与重大作用的原创性论述。
(一)我国宪法的显著优势
第一,我国宪法具有性质地位上的先进性。我国宪法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实施,它的先进性既表现在价值归属上的深刻人民性,也体现为中国共产党的坚强政治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通过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来赋予宪法的根本正当性,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一脉相承。我国宪法的先进性同时还表现为它的强大生命力和抵御各种风险与挑战的应变力,这归根结底取决于这是一部有坚强政治力量保障的宪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第二,我国宪法具有理念内容上的优越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扫除一切旧势力的基础上制定的……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而能够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我国宪法在内容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智慧结晶,是中国之治的制度精华的集中表现,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论阐述、制度集成和经验总结,推动了宪法理念从国家权力配置与公民权利保障向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要义与建构人类宪法文明新形态的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第三,我国宪法具有实施保障上的充分性。宪法确立了自身在内容和效力的双重根本法地位,有强大的自我实施、自我保障能力。我国宪法作为根本法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这些根本性的内容规定具有强大的规范引导力,是凝聚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形成具体制度规范的总依据,由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二)宪法的根本行为准据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刚性规定,也是在治国理政中必须切实遵守和执行的实践目标,蕴含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制度效能。
首先,要深刻理解宪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地位,在思想观念上树立宪法至上的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的地位是由其内容的根本性、重大性所决定的。
其次,坚持把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根本的法治轨道,在这个轨道上有序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尤其是确保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都严格按照宪法办事。习近平总书记尤其强调执政党要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他指出“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他同时指出“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只有执政党、各级国家机关严格对标宪法,才能为社会和公民树立宪法权威,恪守宪法作为根本行动准则。
第三,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要坚决反对超越宪法的特权,坚决纠正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为。特权是对宪法权威的伤害,违宪行为严重侵蚀着宪法健康的肌体。根本活动准则蕴含着底线思维,构成任何人、任何行为都不能突破的红线与高压线。
(三)宪法的强大制度支撑作用
坚持把宪法确立的制度体系更好地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强大效能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第二个层面的重大作用。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集成,内含丰富的制度元素,形成了一个严密的制度体系。宪法总纲部分对于根本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制度、重要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制度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我们需要将这些制度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效能,充分发挥宪法制度体系蕴含的巨大生命力。在这个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同样高屋建瓴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尊严,把宪法实施提高到新水平”
首先,要坚持宪法制度体系中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毫不动摇,充分发挥它们在治国理政中把方向、定准星的作用。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也是治国理政的根本优势所在,要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夯实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要通过进一步修订相关立法,通过积极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的方案来进一步激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机构建设、议事规则、履职能力方面的潜力。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要在立法中进一步体现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和内在逻辑,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与更好的政府作用,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充分培育和建设,注重产权保护,不断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依据。
其次,要完善宪法制度体系中的各项重要制度,推动它们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的落地落实。宪法规定的各项重要制度与政策都具有长远性、全局性和整体性,需要具体化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高质量立法,在执法、司法环节要吃透制度精神与要义,有效落实宪法上重要制度的安排。
第三,要发挥宪法制度体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推动作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需要各项制度之间的关系设计更加科学、协同、规范,这需要我们准确解释相关宪法条款;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提高制度的执行能力,做到兼顾合法与高效,这也需要在宪法上确立根本判断标准,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章可循。
(四)宪法的有力事业保障作用
宪法作为根本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与部门法不同,宪法是谋万世、定方向、保长远的法治根基和秩序基准,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宪法的根本保障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确保我们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的制度根基。
首先,要发挥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秩序维护的地基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对于治国理政底线思维的重大作用。他深刻指出,“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我国宪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明确了指导思想、根本任务、领导核心、国家目标等一系列根本内容,事关全局,是真正的“国之大者”,宪法秩序稳定,则国本夯实、海晏河清。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能随意突破宪法的底线,重大改革首先要于宪有据,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其次,要发挥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利益协调的枢纽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鲜明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系统观念和辩证思维。他指出,“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全面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是一帆风顺的,围绕宪法形成的制度体系也需要进一步增强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处理好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各种利益格局日益分化、复杂,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出现,国内外复杂的环境也催生各种风险,要充分尊重宪法制度在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安排,平衡协调不同领域的利益冲突,通过完善具体化宪法的制度体系、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适时推动宪法修改、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等各种实施方式化解矛盾、平息争议,平衡不同区域、收入阶层、城乡、职业等方面的利益。
第三,要发挥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价值塑造的灯塔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强调宪法凝聚共识、塑造社会价值观念的重要作用。他指出,“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精神整合、共识凝聚的根本法,现行《宪法》第27条规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国家、社会的精神发展提供了基本准据。要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个领域和环节,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丰沛的价值养分。
最后,要发挥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人权保障的盾牌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饱含着人权保障的思维,他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遵循。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规定了丰富、全面的公民基本权利清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人权保障。在这个历史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宪法规定的平等权、自由权和社会权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平安感的作用,通过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充分履行国家的人权保障义务。
三、我国宪法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鲜明特征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理论的科学世界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正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科学体系,是努力“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相结合”的产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我国宪法制度同近代以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的历史巨变、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同我们将要做的事情紧密联系起来,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向往联系起来,深刻认识当代中国宪法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深刻认识我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这段话充分说明了中国宪法的本土性、自主性和与国情自觉适应性。中国宪法及其实施不是任何一个西方国家制度的再版,也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翻版,它是在中国面临的近现代客观时空约束条件和民族复兴的根本历史任务的语境中不断完善、发展的,因此对我国宪法的理解、实施、修改只能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尤其是国家学说,与中国国情不断融合、转化的过程。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准确论断,“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不断健全”。习近平总书记也高度肯定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对我国宪法性质、地位、内容的内在规定与深刻影响。我国宪法积淀了大量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关于治国理政的理念原则,蕴含着中国人的天下观、国家观、道德观,尤其是在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部分,例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集中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都体现出“六合同风、九州共贯”的大一统传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着“为政以德”的重要要求;“生态文明”国策条款蕴含着“天人合一”的和合秩序等。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并明确批评,“一段时间以来,有的人认为我们的宪法不如外国宪法,甚至经常拿外国宪政模式来套我们自己的制度。这不符合我国历史和实际,也解决不了中国问题”。
(二)我国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有益探索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表现,在实践逻辑层面表现为它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有益探索,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理论中的根本反映和深刻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在中国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客观条件和基本国情。正如他在中共二十大报告里阐述的,“我国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发展途径和推进方式也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党在一个有着十三亿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要保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准确理解我国宪法性质、宗旨、任务的重要基准。他在中共二十大报告里提出,“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为此特别强调宪法对于维护和保障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价值追求。他指出,“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对厚植宪法信仰、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性。中国式现代化不是单向度的物质繁荣的现代化,而同时包含着精神文化生活健康、丰沛的重要维度。他特别强调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我国宪法对于精神文明条款的明确规定,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倡导,都是极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这些既说明了宪法蕴含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鲜明特征,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更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土壤和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点,是我国宪法修改、完善、发展的重要方面。2018年宪法修改,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将“生态文明”写入序言的国家目标内容,体现“美丽中国”的价值追求;将“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明确“绿色”作为新发展阶段需要贯彻的新理念;在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纠正了地方性法规违背国家立法,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这些都是通过科学的宪法理论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重要追求”。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对我国宪法蕴含的“胸怀天下”格局的内在规定。2018年宪法修改增加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宣示,明确了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历史主题,在这个基础上胸怀天下,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贡献中国话语、中国方案和中国思想。
四、坚持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辩证统一
(一)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显著优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与建设属于世界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是科学社会主义指导下的产物。在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上,很多社会主义政党都没有很好地回答党执政条件下为什么要宪法、如何实施宪法的大问题。中国共产党不但坚定选择了依宪执政的道路,而且探索出一条与我们国情、党情相适应,能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与水平的康庄大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明确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这就有机统一了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与党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通过全面实施宪法不断增强党的领导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增强党的执政能力,通过全面实施宪法实现了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始终高度统一,实现了党对国家的整体治理,实现了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有机统一。
(二)依宪执政确保依宪治国
坚持依宪执政的前提是坚持党的领导,进而促进依宪治国。“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从而确保依宪执政贯穿于治国理政全过程各方面,从而有效支持和确保依宪治国。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很多重要思想。
第一,通过党领导立法落实宪法规定。立法是直接对宪法的具体化。党领导立法一方面要确保立法严格遵守宪法上规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形式规定,另一方面要按照宪法原则和精神来具体形成宪法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创造性地将“维护法治统一”作为党领导立法的重要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谈到,“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工作有了积极进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有的地方也存在违背上位法规定、立法“放水”等问题,影响很不好”。
第二,通过党保证执法促进执法活动遵守宪法规定。执法是主动实施法律、落实宪法精神的重要途径,党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规定了责任制的基本内容,第2条明确了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第41条通过公民的监督权规定落实了用权受监督的重大原则。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宪法精神的高度提出,“我们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因此,对于行政执法活动要通过督察、问责等一系列手段,通过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对宪法原则和精神的落实。同时,通过宪法的整体要求来一体贯通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全面贯彻,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强调,严格执法也要强调,不能畸轻畸重。”
第三,通过党支持司法确保司法活动体现宪法精神。宪法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组成、程序、活动原则等有专门规定,党支持司法就体现为对这些专门规定的严格遵守与落实,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要尊重司法权配置和运行的规律,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提升人民群众在个案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运用战略思维指出的,“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些归根到底都是党依据宪法支持司法的体现。
第四,通过党带头守法来落实宪法原则。“党在宪法范围内活动”是重要宪法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也明确规定了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活动原则,党带头守法必须体现为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和水平,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和维护法治”。
(三)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互相促进、有力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应该说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和依据党章管党治党在目标上一致,在任务上协同,在手段上衔接,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和依据党章管党治党在目标上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它的自身建设与它领导的国家建设都是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治国理政与管党治党目标是一致的。
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和依据党章管党治党在任务上是协同的。尽管依宪治国和依规治党在任务上不完全一致,但二者互相支撑、互相呼应,依宪治国需要严格依规治党为治国提供强大的队伍保障,依规治党需要适应依宪治国对党执政能力的要求。
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和依据党章管党治党在手段上是衔接的。依宪治国与依规治党在手段上可以衔接、转化,党内法规可以通过国家立法变为法律手段,国家法律也可以在程序建设等方面为依规治党提供手段借鉴和启发。
五、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
(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千头万绪,全面实施宪法就是抓住了根本,抓住了“国之大者”,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战略思维,这既是一种全局思维,又是一种抓根本、“四两拨千斤”的智慧。宪法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基,把这个根基打牢了,社会主义法治“苍天大树”就能在根基之上茁壮成长。只有宪法得到全面实施,其他法律法规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只有宪法在实施中得到尊重,其他法律法规也才能在适用中得到尊重。只有在全面实施宪法过程中建立起宪法权威,整个法治体系才能树立权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个领域与环节都必须强调宪法的根本准据作用,要在党中央领导下,“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把宪法规定的重大制度和基本原则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
(二)监督宪法实施的重大意义与基本路径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实施需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为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第一,严格落实宪法实施的基本路径和方式,尤其注重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我国宪法实施可以分为立法机关直接实施和其他国家机关间接实施两种路径,有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等多种方式。立法要严格遵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要加强立法过程的合宪性控制和合宪性审查。其他国家机关间接实施宪法要注意符合宪法原意。宪法解释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式,能够妥善兼顾宪法的规范性与现实性,应该加快落实宪法解释机制程序,通过符合实际需要的宪法解释决定。宪法修改要稳妥进行,尊重宪法内在规律。
第二,充分发掘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的制度存量。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首先要注意制度存量,充分用好、用活既有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机关要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为此,要进一步落实《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加强备案程序和能力建设,加强备案审查中对合宪性问题的论证能力。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法》修改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合宪性审查的分量,要在实质性建立合宪性审查标准方面有更多中国探索。
第三,全面扎实推进合宪性审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实施的监督的重要论述里实质性包含了合宪性审查全覆盖的重要精神,这是对合宪性审查理论的极大发展。他提出“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实现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这就意味着不仅仅是法律法规规章,凡属于重大政策和举措,都应该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围,从而将“维护法治统一”作为一个根本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重大决策等形成了全覆盖的合宪性审查要求。
(三)弘扬宪法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不仅仅是法定国家机关的职责,也需要人民在政治生活与经济社会中营造守护宪法的精神氛围,形成宪法实施监督的深厚社会基础。中共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修改宪法、做出决定等方式,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都是弘扬宪法精神,在国家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中营造宪法精神土壤的重要努力,我们需要创造更多的形式、场景来宣传宪法对国家与人民生活的重大意义,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于宪法的感情,从而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厚植社会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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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月新:宗法文化的角色转换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参与——以村委会选举为例的考察
●陈惜珍:法秩序统一性视域下的违法性判断——以刑民交叉案件为切入点
●陈卫东 | 直接言词原则: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展开与实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