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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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权责分配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以效益为价值导向,在权利义务配置上需体现公益目标,确保最终实现公共利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法律性质不是单方的行政许可行为,而是双方的行政协议行为。行政协议制度为具体落实政府与运营主体的权力(权利)和责任(义务)提供了有效规制工具。行政协议中,政府在公共数据资源配置、监督管理和违约制裁等方面享有特权,同时承担公共数据资源供给义务;运营主体享有公共数据利用权、对其产出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权、合同变更解除补偿权,同时承担协议履行义务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如此,通过确立政府在授权运营中的主导地位并配置给运营主体相应权利以达到权利义务配置上的均衡状态,促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行政目标的最优实现。关键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产权;行政协议;权利义务《法学论坛》2024年第5期(第39卷,总第215期)目次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机理二、授权运营依托行政协议制度推行三、政府的特权与义务四、运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结语
9月20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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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静 | 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设置基础:逻辑构成与利益平衡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随着电商平台功能与经营模式的变化,需要重新界定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并在可责性和原因力基础上构建平台经营者过错责任与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范围。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权行为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性,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减除。《电子商务法》中第38条第2款“相应的责任”应作多元解释,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尽审核义务,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因过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因故意不及时或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正在多个国家得到积极的重新评估和发展,注重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责任共担与多方利益均衡是显著趋势。为有效阻止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有必要向平台经营者方向移动责任。关键词:电商平台;过错责任;连带责任;逻辑构成;利益平衡《法学论坛》2024年第5期(第39卷,总第215期)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演进、立法目的与责任适当性三、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与未采取必要措施承担连带责任确立与分歧四、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多元论解释适用五、域外电商平台经营者角色转变与责任强化趋势:对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解释的借鉴作用结语一、问题的提出
9月14日 上午 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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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相见:所有权语境下的集体成员权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一般认为,集体成员权是成员独立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相应地,法人所有权被理解为个人所有权的一种。但个人所有权通常是以归属为中心的绝对所有权,团体所有权则必然是以利用为中心的相对所有权,不能比照个人所有权获得解释,其作为绝对所有权的有益补充,存在归属与支配的相对分离。集体成员权作为团体的所有权安排,体现了集体成员的团体地位,但成员权从地位说到权利说的理论继受,与其固有属性渐行渐远。集体所有承载的社会保障、粮食安全功能决定了集体成员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权的行使效果存在“小集体、大成员”和“大集体、小成员”两种类型,前者作为基本类型,由成员享有支配所有权,赋予农民更多权利;后者为衍生类型,更具个人主义特征,但仍受基本类型的功能限制。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存在平等悖论,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缓和机制,不是集体成员权的主体。关键词:集体成员权;相对所有权;集体所有;团体地位;承包经营户《法学论坛》2024年第5期(第39卷,总第215期)目次一、问题与思路二、成员权的所有权语境三、集体成员权的现实类型四、集体成员权实现的悖论与缓和结语一、问题与思路
9月13日 上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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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俊伟:网络暴力治理中的法律程序衔接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法律程序的设计与运行需要结合实体法目标,落实权利保障的根本目的。不同性质法律程序在不断完善内部程序合理性的同时,还应当加强与其他法律程序的衔接,形成法律程序合力,共同对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整体回应。网络暴力治理涉及行为人、网络平台、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多个主体,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应当贯彻预防性、系统性、全流程治理的理念,通过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合理衔接及司法程序内部不同程序的合理衔接,形成程序合力,强化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有效治理。关键词:网络暴力;犯罪治理;法律程序;程序衔接《法学论坛》2024年第5期(第39卷,总第215期)目次一、法律程序衔接及其基本路径二、网络暴力治理中法律程序衔接的规范框架三、网络暴力治理中法律程序衔接的优化方向结语
9月11日 上午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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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锌、黄智杰:网络义举还是网络暴力——网络举报监督行为的边界及法律控制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在以举报或舆论监督为名而引发的网络暴力语境中,存在着举报监督行动究竟是“义举”还是“暴力”的正当性评价的争议。举报监督行为往往会引发后续的网络暴力,其本质是一种基于社会成员之间横向的社会监控,通过披露目标个体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对目标个体进行的“私力制裁”。这种私力制裁可能对法治建设所强调的无罪推定、正当程序等价值造成冲击。防止举报监督行动从“网络义举”沦为“网络暴力”,关键在于从法律上界定网络举报、监督行为的边界,并对越界行为进行约束及制裁。网络举报、监督行为应当具有明确的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举报人对目标个体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比例原则,参与者的后续行动不得违反禁止不当联结的规范要求。在制度保障方面,国家应当对网络举报、监督行为采取审慎态度,并基于这种基本立场对网络平台和网络举报监督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兼顾结果归责与危害预防,防控大规模的网络暴力行动,并将其导入良性的网络参与途径。关键词:网络暴力;社会监控;网络举报;网络私刑主义《法学论坛》2024年第5期(第39卷,总第215期)目次一、问题界定:网络暴力情境中的举报监督二、举报监督类网络暴力的典型场景及关系框架三、网络举报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分析框架四、举报监督类网络暴力的治理路径一、问题界定:网络暴力情境中的举报监督
9月11日 上午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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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2024年第5期目录与内容摘要

《法学论坛》2024年第5期目录【特别策划·网络暴力治理研究】1.网络义举还是网络暴力——网络举报监督行为的边界及法律控制王锡锌、黄智杰(5)2.网络暴力治理中的法律程序衔接冯俊伟(17)3.基于类型思维方法纾解网络暴力法律规制困境刘柳(27)【学术视点】4.中华法系创新性特征的主要维度及其演化历程魏治勋(39)5.所有权语境下的集体成员权曹相见(51)6.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设置基础:逻辑构成与利益平衡陈思静(65)【热点聚焦】7.数字人权保护的“中国策略”马长山、李丹(77)8.论数据立法权的央地分配葛江虬(86)9.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权责分配宋烁(99)10.确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再思考孙那(112)【法治前沿】11.新《立法法》视野下区域协调发展的立法保障研究沈定成(122)12.数智时代中国式司法民主的现代化及其未来面向龚善要(131)13.过期专利药超高定价反垄断规制框架杨莉萍(141)14.同时履行抗辩权阻却刑事不法的逻辑梳理与制度调适朱奇伟(150)((((126【特别策划·网络暴力治理研究】1.网络义举还是网络暴力——网络举报监督行为的边界及法律控制作者:王锡锌、黄智杰(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摘要:在以举报或舆论监督为名而引发的网络暴力语境中,存在着举报监督行动究竟是“义举”还是“暴力”的正当性评价的争议。举报监督行为往往会引发后续的网络暴力,其本质是一种基于社会成员之间横向的社会监控,通过披露目标个体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对目标个体进行的“私力制裁”。这种私力制裁可能对法治建设所强调的无罪推定、正当程序等价值造成冲击。防止举报监督行动从“网络义举”沦为“网络暴力”,关键在于从法律上界定网络举报、监督行为的边界,并对越界行为进行约束及制裁。网络举报、监督行为应当具有明确的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举报人对目标个体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比例原则,参与者的后续行动不得违反禁止不当联结的规范要求。在制度保障方面,国家应当对网络举报、监督行为采取审慎态度,并基于这种基本立场对网络平台和网络举报监督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兼顾结果归责与危害预防,防控大规模的网络暴力行动,并将其导入良性的网络参与途径。关键词:网络暴力;社会监控;网络举报;网络私刑主义2.网络暴力治理中的法律程序衔接作者:冯俊伟(山东大学法学院)摘要:法律程序的设计与运行需要结合实体法目标,落实权利保障的根本目的。不同性质法律程序在不断完善内部程序合理性的同时,还应当加强与其他法律程序的衔接,形成法律程序合力,共同对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整体回应。网络暴力治理涉及行为人、网络平台、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多个主体,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应当贯彻预防性、系统性、全流程治理的理念,通过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合理衔接及司法程序内部不同程序的合理衔接,形成程序合力,强化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有效治理。关键词:网络暴力;犯罪治理;法律程序;程序衔接3.基于类型思维方法纾解网络暴力法律规制困境作者:刘柳(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摘要:基于概念思维的网络暴力规制囿于封闭性概念之中,无法将现实生活中的网络暴力类型予以准确描述,存在封闭式网络暴力概念难以涵摄新兴网络暴力事实、分类式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之责任配置失衡、区隔性网络暴力概念割裂法的体系性等问题。域外网络暴力法律规制是将网络欺凌、网络骚扰与网络跟踪进行类型化描述,并通过立法修改与司法判例将类型归于法条之中。这种类型思维指导的法律规制方法可以为我国借鉴。基于类型思维,我国网络暴力法律规制可以通过类型的“核心意义”进行客观解释,将立法者的目的解释转换为法的目的解释。与此同时,在规范完善方面,可以基于类型思维增设网络跟踪罪等罪名以及相应的前置法,将恐吓、威胁、跟踪等行为归入法律评价中,构造阶梯化的法律责任。关键词:类型思维;封闭式网络暴力;分类式网络暴力;区隔性网络暴力;法律责任阶梯化【学术视点】4.中华法系创新性特征的主要维度及其演化历程作者:魏治勋(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摘要:中华法系具有突出的创新性特征。中华法系在长期的发展变迁的过程中,立法思想几经转换融合,最终确立了以儒家意识形态及其核心价值为主导的立法思想,建构起“礼法合体”的法典化成文法律体系,各主要朝代无论法律内容还是形式上都能够在继承性与创造性方面有所贡献。中华法系发展出的多种先进立法技术,将其法典锻造为具有表述准确性、逻辑体系性和结构整体性的统一体;中华法系独自发展出了完善成熟的法律解释技艺,对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细节的进步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中华法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经历着指导思想、法律内容和法律形式、法律解释方法等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持续创新,才催生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根源在于一代代立法者和执法司法者的积极创造精神,这是中华法系能够不断发展前进与甦生的能动力量和珍贵的历史遗产,值得今天的法治建设者从中汲取智慧和营养。关键词:中华法系;创新性;礼法合体;法典法;立法技术;法律解释技艺;创造精神5.所有权语境下的集体成员权作者:曹相见(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摘要:一般认为,集体成员权是成员独立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相应地,法人所有权被理解为个人所有权的一种。但个人所有权通常是以归属为中心的绝对所有权,团体所有权则必然是以利用为中心的相对所有权,不能比照个人所有权获得解释,其作为绝对所有权的有益补充,存在归属与支配的相对分离。集体成员权作为团体的所有权安排,体现了集体成员的团体地位,但成员权从地位说到权利说的理论继受,与其固有属性渐行渐远。集体所有承载的社会保障、粮食安全功能决定了集体成员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权的行使效果存在“小集体、大成员”和“大集体、小成员”两种类型,前者作为基本类型,由成员享有支配所有权,赋予农民更多权利;后者为衍生类型,更具个人主义特征,但仍受基本类型的功能限制。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存在平等悖论,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缓和机制,不是集体成员权的主体。关键词:集体成员权;相对所有权;集体所有;团体地位;承包经营户6.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设置基础:逻辑构成与利益平衡作者:陈思静(广西大学法学院)摘要:随着电商平台功能与经营模式的变化,需要重新界定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并在可责性和原因力基础上构建平台经营者过错责任与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范围。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权行为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性,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减除。《电子商务法》中第38条第2款“相应的责任”应作多元解释,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尽审核义务,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因过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因故意不及时或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正在多个国家得到积极的重新评估和发展,注重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责任共担与多方利益均衡是显著趋势。为有效阻止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有必要向平台经营者方向移动责任。关键词:电商平台;过错责任;连带责任;逻辑构成;利益平衡【热点聚焦】7.数字人权保护的“中国策略”作者:马长山、李丹(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摘要:随着全球数字化转型的不断加深加快,数字发展的人权困境、数字系统的人权难题、数字霸权的人权威胁等问题不断涌现出来,从而引发了全球数字化转型中的“人权危机”,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基于“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的战略框架,我国在数字人权领域进行了大量探索实践,形成了人本化的保护理念、体系化的保护策略、平台化的保护机制、技术化的保护网络和场景化的保护路径,进而推动全球数字人权的迭代发展和“数字文明共同体”建构,为全球数字人权发展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关键词:数字契约;数字人权;数字法治;中国方案8.论数据立法权的央地分配作者:葛江虬(复旦大学法学院)摘要:我国数据地方性法规数目众多,涉及事项广泛、内容多元。然而,这种“碎片化”的立法可能向市场主体发出消极信号,抑制其市场参与意愿,阻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地方立法者未审慎评核相关事项能否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规定,是造成上述困境的重要原因。应以“地方性事务”“中央立法权专属”“不抵触、不重复”等方面出发,构建数据事项对应立法效力位阶的评价标准。将之适用到既有地方数据立法涉及事项能够推出,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政府职能和事权分配、公共数据界定与共享利用等事项制定规则;与数据权属和流通交易、数据来源者的在先权益、数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关的事项,则不适合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对于权力机关、市场主体与我国参与国际法律竞争来说,推动全国性的数据立法仍有必要。立法者应由实践中的实际需求出发,确定全国性数据立法所规范的内容。关键词:地方性法规;数据立法;数据确权;公共数据;法律保留9.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权责分配作者:宋烁(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摘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以效益为价值导向,在权利义务配置上需体现公益目标,确保最终实现公共利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法律性质不是单方的行政许可行为,而是双方的行政协议行为。行政协议制度为具体落实政府与运营主体的权力(权利)和责任(义务)提供了有效规制工具。行政协议中,政府在公共数据资源配置、监督管理和违约制裁等方面享有特权,同时承担公共数据资源供给义务;运营主体享有公共数据利用权、对其产出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权、合同变更解除补偿权,同时承担协议履行义务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如此,通过确立政府在授权运营中的主导地位并配置给运营主体相应权利以达到权利义务配置上的均衡状态,促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行政目标的最优实现。关键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产权;行政协议;权利义务10.确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再思考作者:孙那(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摘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逐步迈向通用人工智能,其涌现出的独特的思维和理解能力、打通虚拟与现实边界的可交互性以及向人脑规模发展的模型参数量等特征使其在法律层面上应被赋予相应的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目前学者们提出的否定说、代理说、限制说等理论无法在逻辑上实现自洽,也未关注到目前人工智能发展的本质特征所应被赋予的法律意义。从理论探索的角度出发,将人工智能行为体运用法律拟制的方式设定为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运用监护理论中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人工智能行为体与其他多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从根本上化解新兴权利主体对多法域带来的制度冲击,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探索提供前瞻立法制度构建,为全球范围内处理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新思路。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法律拟制;监护理论【法治前沿】11.新《立法法》视野下区域协调发展的立法保障研究作者:沈定成(南京大学法学院)摘要: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可靠保障,对于推动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具有重要作用。新《立法法》修改实施以来,加强区域协同立法有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区域协调发展立法保障实施机制的研究也成为重要议题。针对目前协同立法实践普遍存在的缺乏法律强制力、存在合法性漏洞等问题,需要在新《立法法》第83条的宏观制度设计下,确立“建构与自发”二元并重的立法模式,并因时因地深化区域间“差异化合作”。区域协调发展立法保障需要遵循平等协商原则、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以及合宪合法性原则,规范区域协调发展立法保障的组织机构,探索建立重大立法项目协调公关机制、利益协调补偿机制和协同立法的审查机制三项实体性机制,建立完善立法信息联动和共享机制、协同立法规划磋商制定机制和冲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退机制三项程序性机制,引领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行稳致远。关键词:新《立法法》;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协同立法;差异化合作;区域法治发展12.数智时代中国式司法民主的现代化及其未来面向作者:龚善要(东南大学法学院)摘要:依托数智技术而实践的司法民主现代化在体现“中国实践”“中国贡献”的同时,也存在潜在风险,需要予以科学回应,进而实现司法民主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数智时代中国式司法民主的现代化呈现出场域虚拟化、过程数字化以及主体网络化的实践走向,具有促进司法由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由结果公信迈向过程公信、由中心监督迈向分布监督的理论贡献。然而,数智属性下的司法民主也可能存在诱发群体极化、重构过程黑箱以及引发主体操纵等潜在风险。为此,需要通过虚实空间相互耦合的构建实现司法民主群体极化的消解,通过技术可解释与算法解释权的强化实现司法民主过程的再透明,通过数据留痕模糊化、技术监管制度化以及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场景中的实践,实现技术对司法民主参与主体干预的有效防范。关键词:司法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国式现代化;可视正义13.过期专利药超高定价反垄断规制框架作者:杨莉萍(福州大学法学院)摘要:药品专利一旦过期,理应进入公有领域,然而为了防止利润下滑,药企常常借助于“去品牌化”和授权仿制的商业策略实施超高定价行为,严重降低公众药品可负担性,损害社会公共健康利益。在药品监管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应当向反垄断法寻求规制框架。从《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出发,应当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公平高价”分析方法的适用—“不公平高价”的抗辩理由三个层面进行标准分析。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以市场份额作为初步认定标准,辅以原料药独家经销协议导致的合同障碍、因药品审批手续导致的规制障碍两个形式标准以及潜在竞争的及时性这一实质标准。在“不公平高价”分析方法适用时,应当将成本价格分析方法修正实施,以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基准判断价格,协同药品行业监管机构界定合理的利润率。在“不公平高价”的抗辩理由限缩时,排除竞争缺乏导致的消费者依赖以及药品专利尚未收回成本两个非价格因素。关键词:过期专利药;超高定价;市场支配地位;成本—价格分析方法14.同时履行抗辩权阻却刑事不法的逻辑梳理与制度调适作者:朱奇伟(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摘要:执行程序并不解决实体问题,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实体权利,并不天然阻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立。但不承认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影响刑事不法认定的立场,过于强调公法和私法的区分,以及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规定的区分,忽视了在现代法治实践中公法和私法相互影响的趋势,以及权利实现过程的程序关联性。承认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通过影响违法性评价的方式影响刑事不法认定的观点,更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目的。我们不应当采取形式化的立场实现同时履行抗辩权同刑事责任评价的衔接,而应当基于实质评价的立场,在进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决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影响刑事不法评价。对于未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刑事判决,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而对于确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刑事判决,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阻却可罚的违法性。关键词:同时履行抗辩权;刑事不法;违法阻却事由;利益衡量《法学论坛》由山东省法学会主管主办,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法学研究前沿,坚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法学应用理论研究相合,刊登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法学论坛》是CSSCl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原文刊载在《法学论坛》2024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出处。分享本文:点击界面右上角按钮,在弹出框中选择“发送给朋友”或者“分享到朋友圈”本刊微信号:FXLT2019本刊微信二维码:
9月9日 下午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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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先、杜雅馨:公私法融合视角下强制性环境标准之环境侵权效力重构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强制性环境标准的环境侵权效力在国内外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领域一直存在争议。强调受害者利益保护的私法视角倾向于否认强制性环境标准具有阻却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效力,而强调合理规制环境风险的公法视角倾向于承认强制性环境标准具有阻却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效力。但是,仅仅从私法视角或公法视角审视和解答强制性环境标准的环境侵权效力问题,都存在不足。强制性环境标准的环境侵权效力在本质上是一个公私法交叉问题,应当从公私法融合的视角,对其进行类型化重构。环境质量标准能否阻却环境侵权受害者的索赔请求,取决于受害者所受损害是否属于环境质量标准所保护的对象范围。污染物排放标准能否阻却污染者对环境侵权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污染物属于累积性污染物还是非累积性污染物和排污行为受环保行政规制程度的强弱而定。关键词: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规制;环境侵权《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第39卷,总第214期)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基于受害人权益保护立场的分析及其批评三、基于合理规制环境风险立场的辨析四、公私法视角融合的必要性及路径选择五、强制性环境标准之环境侵权效力的类型化重构结语一、问题的提出
7月29日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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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璐:股权让与担保的商事思维考量与回归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股权让与担保是商人以融资为目的将股权让与和担保制度相结合的特殊组合交易安排,“担保制度解释”基于民事思维以“最相近”原则将其纳入股权质押范畴,导致裁判规则不统一和理论认知偏差。市场交易以商人为中心,商人具有特殊的思维习惯和逻辑方法,商事交易的核心在于谋取利益最大化。股权让与担保法律问题的彻底解决必须基于商事思维,回归契约主义精神,尊重私权自治和私人安排,在不违反法律明文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依契约优先决定商人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商人群体机会利益追求,满足其灵活、高效、安全、便捷的市场需求。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裁判规则;商事思维;契约优先《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第39卷,总第214期)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股权让与担保民事思维裁判规则的不适应性三、股权让与担保的商事构造属性四、基于商事思维的股权让与担保裁判规则完善结语一、问题的提出
7月26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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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瑭:整体生态观下环境法学对传统法学方法的承袭与突破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传统法学方法以“价值—原则”的内部体系和“法源规则—法律解释—法律续造”的外部体系构成双重结构。环境法学应当承袭法学方法的双重体系构造。但以保护个体利益为中心的传统法学方法无法完全适用于环境法学,使环境法学产生较多争议。整体生态观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基本价值,整体生态观下的环境法学则须在传统法学方法的双重体系下予以适当突破。通过解构“作为命运共同体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生态环境中人与人的关系、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的环境与人的关系、以及生态环境自身关系为三层结构,阐释环境法学方法在内部和外部双重体系中的原理和逻辑,分析其对传统法学方法的承袭与突破,从而得以构建整体生态观下的新型环境法学方法论。关键词:整体生态观;环境法学方法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第39卷,总第214期)目次一、环境法学基于传统法学方法产生的核心争议二、整体生态观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突破的理论支撑三、整体生态观下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突破路径结语
7月25日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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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锡生、高颖文: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构的逻辑主线研究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制度与使用权制度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构的逻辑主线,是健全制度体系的重要依据。我国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制度设计的根据是对自然资源资产公共属性的确证,通过公私利益的平衡与协调,保障公民享有充足的资源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应遵循权利内在价值层次,依照“生存性、战略性、生态性、公共性、经营性”的顺位配置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以便协调处理权利冲突,保障各类产权高效协调运行。关键词: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逻辑主线;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第39卷,总第214期)目次一、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逻辑主线的理论证成二、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制度的建构依据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制度的层次构造结语
7月24日 上午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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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俊霖:论作为法律关系的数据持有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在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框架下,“数据持有”是一个具有奠基性意义的重要概念。数据持有兼具事实与规范二重性,实为一项法律关系——以针对数据的实力控制为事实基础,在法律上产生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就事实维度而言,数据持有者以数据基础设施为控制架构,形成对“数据副本”的事实支配。经复制共享操作,新的数据副本不断得以创建,并由不同持有者予以控制。在规范维度,数据持有具有复合性的关系结构,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加以解析,具体涉及持有者与不特定他人、持有者与来源者,以及先手与后手持有者等多组权利义务。随着数据的流通共享,数据持有者之间形成一个多层、动态的持有关系网络。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有必要对数据持有进行类型化分析,实现法律事实与价值规范之间的相互调适。特别地,根据“持有本权”之有无,可划分出有权持有与无权持有,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分类体系,从而对不同的持有类型构建更细致的权利义务内容。关键词:数据产权;数据持有;控制架构;数据副本;持有本权《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第39卷,总第214期)目次一、数据持有的概念比较和辨析二、数据持有的事实控制基础三、数据持有的法律关系结构四、数据持有的类型以及本权结语
7月23日 下午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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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珊: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数据访问限制行为可能会产生损害竞争的后果。数据垄断者可依靠海量数据改进产品和服务,一定程度上延续市场内部的维持性创新,但垄断者实施数据访问限制行为,则可能造成市场进入壁垒,阻碍来自市场外的颠覆性创新,损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应以市场的可竞争性为标准,以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条款下的“必需设施条款”为依据,遵循“相关市场界定—控制必需设施—拒绝交易—排除、限制竞争”的具体路径,对数据访问限制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对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规制还需从主观方面进行考察,即实施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垄断者是否为了长期的排他性的利益(即抑制竞争)而牺牲了短期利润以及垄断者的商业理由是否足够有说服力。关键词:数据访问限制;拒绝交易;必需设施原则;垄断意图理论;结构主义《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第39卷,总第214期)目次一、数据访问限制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证成二、“必需设施原则”是否适用于规制数据访问限制行为?三、“必需设施原则”在规制数据访问限制行为方面的重点要素四、垄断意图在规制数据访问限制行为中的考察结语
7月22日 上午 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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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数字经济下算法共谋风险及反垄断法规制进路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作为人工智能核心要素之一的算法应用越发广泛。算法自动化决策也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越发普遍与强大,在提升生产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比传统垄断行为更加隐蔽、更易达成的算法共谋行为的出现。对此,现行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实施面临着算法共谋行为认定难、共谋证据固定难、共谋责任划分难等挑战。因此,应在充分理解《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等多元目标的基础上,健全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关注平台规则合理性,加强监管科技与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算法共谋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关键词: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算法;算法共谋;算法解释权;反垄断法规制《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第39卷,总第214期)目次一、背景与问题二、算法共谋的表象与本相三、算法共谋反垄断规制的难点四、算法共谋反垄断规制理路构建结语一、背景与问题
7月19日 下午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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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金明:以法学思维建设和发展党的纪律学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纪律是政党组织的构成要素,对政党组织及其治理至关重要。推进党的纪律研究学理化,须从党的纪律概念学理分析入手,通过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对相关组合词汇的分析,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党的纪律的内涵与外延,在讨论党的纪律的价值意义、功能作用和基本原则以及党的纪律规范法规化、法典化和法治化等命题的基础上,着眼于党的纪律学作为关于管党治党现象和规律的一门重要学问的认识,对建构党的纪律学范畴体系和学术体系做出初步探讨。以法学思维推进党的纪律学建设和发展,使其成为党内法规学、纪律监察学等新兴交叉学科的重要方向或分支,既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又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关键词:党的纪律;价值功能;基本原则;规范命题;党的纪律学《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第39卷,总第214期)目次一、党的纪律的概念分析与主要特征二、党的纪律的相关概念与组合词汇三、党的纪律的基础价值与主要功能四、党的纪律的基本原则与规范命题五、建构党的纪律学的范畴与学术体系
7月18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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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2023年总目录

《法学论坛》2023年总目录·特别策划·◆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王旭(1·5)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国际规范扩散毛俊响(1·16)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基础、耦合与实现路径邱曼丽(1·27)◆合规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合规关联性理论———对企业责任人员合规从宽处理的正当性问题陈瑞华(2·5)刑事合规的立法争议及范式选择郭华(2·16)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路径褚福民(2·25)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的中国方案李伟(2·37)◆数字时代法治研究数字经济背景下元宇宙技术的社会安全风险及法治应对刘艳红(3·5)论新一代法律智能系统的融合性道路魏斌(3·15)智慧司法的基本逻辑——数字技术与司法如何对应范明志(3·27)◆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以中国式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论略江必新(4·5)展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中国宪法莫纪宏(4·18)运用法治思维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邓联荣(4·27)◆党内法规学研究论党内法规学科的体系化构建周叶中;邵帅(5·5)党内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协调问题研究魏治勋(5·15)组织处理类型化的立规回应与四维逻辑阐释欧爱民;何静(5·29)◆全球卫生法的中国方案传染病大流行下的整体人权观及其运用陈云良(6·5)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争端概念的重构殷峻(6·16)论大流行公约决策机制的程序制度构建陈煜鹏(6·29)·学术视点·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纠纷裁判路径检讨——以管理人的角色和责任承担为中心冯果;贾海东(1·36)占有违法建筑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理性分析柯阳友;孟穗(1·51)检视我国刑法分则中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条款陈洪兵(1·60)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例外模式——基于中国实践的思考马天成(1·71)迈向新型的检察官司法?反思公诉权变迁左卫民(2·4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特别效果曹相见(2·57)论无因管理受益人追认之效力——以《民法典》第984条的解释论为中心吴训祥(2·68)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规范保护目的辨析朱金阳(2·78)重刑化与轻刑化并存立法例下的刑法适用张明楷(3·38)自动化行政合法性证成的基本逻辑陈锦波(3·50)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建构郭传凯(3·63)一方保证何以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共同利益”的分析与展开蔡蔚然(3·75)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释论房绍坤;于梦瑶(4·37)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研究赵运锋(4·47)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规则的解释论潘运华(4·57)主观公权利理论的本土困局与交互拓展张栋祥(4·66)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阐释宁昆桦(4·76)企业合规不起诉法院司法审查的理据、模式和路径孙国祥(5·38)法院参与合规案件的路径李本灿(5·50)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现状、问题与优化对策——基于“执行合同”第三方评估结果展开朱昕昱(5·64)论反垄断法的正义基础柳长浩(5·75)相得益彰:民法典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完善杨立新(6·41)搜索引擎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杨志琼(6·53)论民事再审之案件运行态势及制度完善范怡倩(6·63)不成立的行政行为何以不可诉柳砚涛;陈希国(6·74)·热点聚焦·个人信息跨境提供中的企业合规谢登科(1·85)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完善许身健;张涛(1·95)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治理的法律完善吴亮(1·111)论我国劳动法治的现代化与劳动法典的编纂涂永前(2·87)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以《劳动合同法》属性为视角的分析倪雄飞(2·100)劳动法典编纂视域下工伤职业康复制度之完善周毅(2·110)整体性视阈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的法治保障周珂;蒋昊君(3·86)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的建构刘志仁(3·97)融贯论视角下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机制审视——以《黄河保护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侯学勇(3·105)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对的程序性困境与完善郭烁(4·84)论电信网络诈骗的生态治理——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主要研究样本刘为军(4·94)电信网络诈骗黑产链条明知推定的行为类型与边界研究李怀胜(4·106)宪法生态文明规范体系对环境法典编纂的制度化依据——以《立法法》第二次修改为背景的探讨张震(5·87)绿色破产法理念下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及其顺位重构李传轩(5·99)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基数:困境与出路张辉(5·110)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中的价格影响耿利航;朱翔宇(6·84)个人债务清理多元视角下的法庭外清理程序李震东(6·96)团队计酬式传销非犯罪化研究印波(6·109)论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治王晓东(6·120)·法治前沿·论无地农民发展权的制度保障刘芮(1·122)我国应建立“太统一”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董学立(1·131)非法性抗辩与不当得利返还——以英国法为比较对象的研究王洪;高凡(1·139)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视域下完善南极旅游国际治理的中国方案张志军(1·151)可穿戴设备中的个人健康信息保护——以同意为核心的研究满洪杰;郭露露(2·121)元宇宙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及应对——兼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重构张晨原(2·132)政务数据使用的法理基础及其风险防范任丹丽(2·142)“商标碰瓷”行为的刑法学思考——以互联网恶意投诉为分析对象童伟华;丛星(2·151)行政法典制定与行政单行法关系研究关保英(3·116)中国共产党军事法规百年规范演进肖金明;方琨(3·130)论技术标准制定程序的正当性曾祥华(3·140)高校监察派驻模式的法理逻辑与制度构造石泽华(3·151)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与科学规制——基于比较法上的分析占善刚(4·117)刑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研究郑曦(4·128)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法路径研究李晓鸣(4·139)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重新思考——以重大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为例唐一力(4·150)商标权恶意诉讼的理性规制刘加良;李畅(5·124)论口供中心的冤案证据实践模式——兼论“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与证明标准的规范关系封安波(5·136)论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监督的诉讼化改造——以《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为重点的分析许译文(5·150)宅基地“使用权”实践探索的法理检视与实现路径申建平(6·128)法官惩戒双轨制中监察委员会与法院的关系调适张洪亮(6·140)“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我国海事刑事司法的完善付本超(6·150)《法学论坛》由山东省法学会主管主办,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法学研究前沿,坚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法学应用理论研究相合,刊登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法学论坛》是CSSCl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山东省优秀期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法学论坛》2023年第6期目录与内容摘要●《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目录与内容摘要●《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目录与内容摘要●《法学论坛》2023年第3期目录与内容摘要●《法学论坛》2023年第2期目录与内容摘要●《法学论坛》2023年第1期目录与内容摘要原文刊载在《法学论坛》2023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出处。分享本文:点击界面右上角按钮,在弹出框中选择“发送给朋友”或者“分享到朋友圈”本刊微信号:FXLT2019本刊微信二维码: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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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煜鹏:论大流行公约决策机制的程序制度构建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为加强世界预防、防范和应对大流行及恢复卫生系统的能力,大流行公约从构想提出伊始就带有弥补《国际卫生条例》不足的使命。《国际卫生条例》的决策机制具有决策权集中、技术化偏好与效率低下的固有局限。因此,大流行公约应当在正当程序原则、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以及风险预防原则的指引下,针对公约机制下的新法制定、公约的解释与适用构建决策机制。缔约方会议作为决策机构,应当采取“协商一致+投票表决”的决策方式,以平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协商机构作为决策辅助机构,应当通过推动非正式磋商提高效率,发展议题集团机制以保障公平,设置协商机构主席以增进共识。在决策商议程序和事后评估与调整中设置专家论证制度,以兼顾决策的及时性和科学性。关键词:大流行公约;决策;正当程序;共商共建共享;风险预防《法学论坛》2023年第6期(第38卷,总第210期)目次一、《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决策机制的缺陷二、大流行公约中决策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三、决策机制的基本制度结构结语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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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峻: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争端概念的重构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争端严重影响着国际卫生合作的效能,其基本概念亟需厘清,为后疫情时代国际卫生立法提供理论基础。由于国际卫生法律博弈日趋频繁激烈,应当重新审视国际争端的传统观点,重点考察争端主客体范围、争端分类标准、争端特征新发展等问题,形成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健康权益的新理论。在此基础上重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争端的概念,将争端主体界定为国际组织、国家、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争端客体包括《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和《国际卫生条例》框架下的法律权利和/或政治利益冲突。作为“新兴的国际争端”,其具有起因的复杂性、导致后果的严重性、涉及较强的科学性及争端解决的“弱法律性”等特征。关键词:全球卫生治理;国际卫生法;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国际争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学论坛》2023年第6期(第38卷,总第210期)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争端概念界定问题的梳理及发展路径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争端概念重构的理论依据四、如何重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争端结语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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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良:传染病大流行下的整体人权观及其运用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新冠疫情下,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在世界各国产生一定阻力,审视反抗疫者的人权主张,其本质是过于狭隘地理解个体人权,忽视了人权本身的义务意蕴。从历史角度而言,卫生防疫是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客观必然;从伦理角度,共同抗疫是个人与社会协同发展之道德义务;从规范角度,传染病治理更是众多国际公约确立的基本共识。纠正对于个体人权观念的狭隘认识,在大流行治理中应当确立整体人权观,并在大流行公约中塑造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以凝聚治理共识,贯彻同一健康理念以明确治理范围,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强化个体和社区在公共卫生治理中的参与以完善治理路径,以此塑造更为合理有效的大流行治理秩序。关键词:个体人权观;整体人权观;大流行公约《法学论坛》2023年第6期(第38卷,总第210期)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大流行中反对公共卫生政策的主要主张三、大流行中个体人权主张三重检视四、大流行中整体人权观的确立五、整体人权观在《大流行公约》制定中的运用结语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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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2023年第6期目录与内容摘要

《法学论坛》2023年第6期目录【特别策划·全球卫生法的中国方案】1.传染病大流行下的整体人权观及其运用陈云良(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争端概念的重构殷峻(16)3.论大流行公约决策机制的程序制度构建陈煜鹏(29)【学术视点】4.相得益彰:民法典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完善杨立新(41)5.搜索引擎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杨志琼(53)6.论民事再审之案件运行态势及制度完善范怡倩(63)7.不成立的行政行为何以不可诉柳砚涛、陈希国(74)【热点聚焦】8.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中的价格影响耿利航、朱翔宇(84)9.个人债务清理多元视角下的法庭外清理程序李震东(96)10.团队计酬式传销非犯罪化研究印波(109)11.论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治王晓东(120)【法治前沿】12.宅基地“使用权”实践探索的法理检视与实现路径申建平(128)13.法官惩戒双轨制中监察委员会与法院的关系调适张洪亮(140)14.“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我国海事刑事司法的完善付本超(150)【特别策划·全球卫生法的中国方案】1.传染病大流行下的整体人权观及其运用作者:陈云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摘要:新冠疫情下,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在世界各国产生一定阻力,审视反抗疫者的人权主张,其本质是过于狭隘地理解个体人权,忽视了人权本身的义务意蕴。从历史角度而言,卫生防疫是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客观必然;从伦理角度,共同抗疫是个人与社会协同发展之道德义务;从规范角度,传染病治理更是众多国际公约确立的基本共识。纠正对于个体人权观念的狭隘认识,在大流行治理中应当确立整体人权观,并在大流行公约中塑造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以凝聚治理共识,贯彻同一健康理念以明确治理范围,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强化个体和社区在公共卫生治理中的参与以完善治理路径,以此塑造更为合理有效的大流行治理秩序。关键词:个体人权观;整体人权观;大流行公约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争端概念的重构作者:殷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摘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争端严重影响着国际卫生合作的效能,其基本概念亟需厘清,为后疫情时代国际卫生立法提供理论基础。由于国际卫生法律博弈日趋频繁激烈,应当重新审视国际争端的传统观点,重点考察争端主客体范围、争端分类标准、争端特征新发展等问题,形成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健康权益的新理论。在此基础上重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争端的概念,将争端主体界定为国际组织、国家、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争端客体包括《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和《国际卫生条例》框架下的法律权利和/或政治利益冲突。作为“新兴的国际争端”,其具有起因的复杂性、导致后果的严重性、涉及较强的科学性及争端解决的“弱法律性”等特征。关键词:全球卫生治理;国际卫生法;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国际争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论大流行公约决策机制的程序制度构建作者:陈煜鹏(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摘要:为加强世界预防、防范和应对大流行及恢复卫生系统的能力,大流行公约从构想提出伊始就带有弥补《国际卫生条例》不足的使命。《国际卫生条例》的决策机制具有决策权集中、技术化偏好与效率低下的固有局限。因此,大流行公约应当在正当程序原则、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以及风险预防原则的指引下,针对公约机制下的新法制定、公约的解释与适用构建决策机制。缔约方会议作为决策机构,应当采取“协商一致+投票表决”的决策方式,以平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协商机构作为决策辅助机构,应当通过推动非正式磋商提高效率,发展议题集团机制以保障公平,设置协商机构主席以增进共识。在决策商议程序和事后评估与调整中设置专家论证制度,以兼顾决策的及时性和科学性。关键词:大流行公约;决策;正当程序;共商共建共享;风险预防【学术视点】4.相得益彰:民法典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完善作者: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摘要:《民法典》实施前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立改废”,对民法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制定新的民法典适用司法解释,便得民法典适用司法解释体系初具规模,与《民法典》形成了相得益彰的适用效果,有助于统一法官的法律适用思想,保障《民法典》的贯彻施行。同时也应当看到民法典适用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有的应当进行完善。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当视为我国的法官法,与制定法一道,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民法典适用司法解释属于民法的法官法,应当服从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补充和完善制定法,使之相得益彰,共同完成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和司法任务。关键词:民法典;司法解释;制定法;法官法;相得益彰5.搜索引擎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作者:杨志琼(东南大学法学院)摘要:近年来,搜索引擎操纵与滥用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民众信息选择权等造成诸多侵害,并形成监视资本主义,引发了各国搜索引擎治理目标调和、治理内容位优、治理技术跟进等难题。对此,各国搜索引擎业态治理逐渐形成了市场约束范式、技术修复范式、机构监管范式三种不同模式,但都因与搜索引擎的市场结构、技术逻辑和监管制度难以契合而效果不彰。随着搜索引擎平台在处理个人信息中“守门人”地位日益重要,未来我国搜索引擎业态治理应及时总结上述治理模式的得失利弊,建构由搜索引擎运营商和行业协会推动的自律机制、由政府机构主导的他律机制,最终形成多元化、主体化与技术化、规范化有机结合的治理体系,以促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关键词:搜索引擎;个人信息;守门人;监视资本主义6.论民事再审之案件运行态势及制度完善作者:范怡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摘要:近年来,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和结构均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法院审理案件占比最多的民事案件。民事再审案件具有不同于一审、二审案件的特点,分析其现状可知民事再审程序应当完善制度,在科学的功能定位下,通过诉讼费收取制度调节案件总量;建立繁简分流机制,科学审理、精准纠错;完善司法解释,树立正确的裁判理念,发挥其应有的纠错功能,维护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关键词:民事再审;案件运行态势;诉讼费收取;繁简分流;再审理念7.不成立的行政行为何以不可诉作者:柳砚涛、陈希国(山东大学法学院)摘要:不成立的行政行为不一定不可诉,法律拟制不成立、欠缺要式等背景下同样可以成就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成立不是行政行为的可诉标准,也非可诉时点。阶段性行为的可诉性不以最终行为成立为前提,作为可诉标准之“权利义务实际影响”并非必须系于最终行为和以四要件齐备为前提。一个行政行为过程并非只有最终行为一次成立,成立也不系于四要件齐备背景下的法律效果要素,其他成立要件同样可以具有外部性、处理性和权利义务实际影响功能,并可以单独成就阶段性行为的可诉性。应以动态的“行政过程运行+权利义务实际影响”而非静态的“最终行为成立+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模式来析出可诉行政行为,如此才能拓展可诉行为范围和前移可诉时点。关键词:行政行为成立;可诉性;可诉时点;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成立要件【热点聚焦】8.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中的价格影响作者:耿利航、朱翔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摘要: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大幅修订了司法解释,以美国欺诈市场理论为基础,采纳虚假陈述是否造成价格影响的外在可见标准,以查明虚假陈述的重大性以及原告实际损失的数额。但实证研究表明,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并未得到多少改观,对价格市场反应的司法判断实际上以一种充满任意性的人为方式运作。事实上,以价格影响认定为核心的裁判规则即使在理论上也未必可靠,法院假想的价格能够充分反映所有公开可得的重大性信息的理想化市场与证券交易实际发生的现实市场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投资者损失计算本质上都不是事实问题,而是隐含政策判断的法律问题。如果回到政策原点,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仍然是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是否能够保护投资者,加强行政执法或许是更佳选择。关键词:价格影响;欺诈市场理论;重大性;损失;事件研究法9.个人债务清理多元视角下的法庭外清理程序作者:李震东(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摘要:为建立多元化个人债务清理机制,设置个人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的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发展趋势。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反映了基于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较之于法庭内清理的不同功能和优势,以具有公信力的咨询管理机构负责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具有现实的适应性。而该程序强制性前置相较于个人债务人自由选择的优势,体现了强制性前置模式的合理性。针对深圳经济特区试点个人破产程序所体现的申请多、受理少等诸多现实困境,探讨设立我国的个人债务清理法庭外程序对清理个人债务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关键词:个人债务;多元清理;个人破产;法庭外程序;咨询管理10.团队计酬式传销非犯罪化研究作者:印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摘要: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实质上按照人员数量计酬或返利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等涵摄偏误及其物化的实务认定,造成团队计酬除罪乏力。团队计酬形式上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没有侵犯《刑法》规定本罪所保护的个人财产法益、作为溯源性超个人法益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作为独立性超个人法益的社会公共秩序。为实现团队计酬的彻底非罪化,应调整司法解释性文件,使之与《刑法》规定相一致,设置向金字塔骗局转化的裁量型因素;立法上可考虑对情节轻微的转化型传销犯罪作行政处罚前置处理;政策上可充分适用商业模式专项合规处理团队计酬及其转化型传销犯罪。关键词:团队计酬;传销;非犯罪化;金字塔骗局;超个人法益;商业模式合规11.论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与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治作者:王晓东(山东警察学院教务处)摘要:城市是人类文明的最伟大创造,但犯罪问题突出是当代城市的通病,控制犯罪、提高生活质量有赖于城市治理现代化。城市是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地、主要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涉稳问题的治理洼地。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城市治理的科学化、全周期化、智慧化和法治化,是防止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症下药的科学依据、综合施策的治理合力、靶向治疗的智慧引领和公平正义的法治依托。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水平反映了城市社会治理水平,也可以成为衡量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关键词: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涉众型经济犯罪;全周期化;智慧城市【法治前沿】12.宅基地“使用权”实践探索的法理检视与实现路径作者:申建平(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摘要:“三权分置”已成为我国宅基地改革的既定方向,准确理解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意蕴,真正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形式,是当前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学界关于三权分置政策中宅基地“使用权”名称表达有不同观点,对“使用权”的界定应当有利于现有的权利概念和宅基地上权利体系的清晰,故政策中的“使用权”不宜采用地上权、宅基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予以表达。实践探索离不开理论的基础和支撑。从法学视角对试点地区宅基地改革制度设计方案实践运行情况进行检视,转让和权利转化方式与“三权分置”政策相悖。宅基地“三权分置”不能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及自罗马法以降的用益物之上不得再为用益的原则,应遵从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债权性利用无需进行制度改造,能够最大限度地平衡宅基地动态的流转性与静态的身份性之间的平衡,与立法精神、现行法律体系相契合。试点改革阶段不宜采用制度创新成本高的物权流转方式。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宅基地“使用权”13.法官惩戒双轨制中监察委员会与法院的关系调适作者:张洪亮(四川大学法学院)摘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引发了监察委员会政务处分、法院处分并存的法官惩戒双轨制。随着司法责任制实践的展开,二者的性质不清、管辖不明、制约乏力等问题突显,其深层原因在于二者的关系紊乱。组织法理论可为调适监察委员会与法院的关系提供充分指导。首先,明确厘定二者的性质,监察委员会政务处分为外部行为,法院处分为内部行为。其次,从规则与行为两个方面,明确二者管辖的基本思路与具体范围。最后,在二者之间建立双向监督制约关系,一方面,监察委员会通过监察建议,督促法院处分;另一方面,法院通过审查政务处分的合法性,监督监察委员会政务处分。关键词:法官惩戒;监察委员会;法院;司法责任制14.“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我国海事刑事司法的完善作者:付本超(山东大学法学院)摘要: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涵,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海洋治理、国家治理以及社会管理领域的重大创新。积极优化我国海事刑事司法体系、管辖制度和司法程序,可有效维护海洋法律权益,有力推进新时代海洋法治建设。目前,我国海事刑事司法领域存在诸多亟需改进之处。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积极建立海事刑事司法体系,不断健全海事刑事管辖制度,持续完善海事刑事司法程序,系保护海洋环境、保障海洋安全和解决海洋争端的有效路径。关键词:海洋强国;海洋命运共同体;海洋法治建设;海事刑事司法;优化路径《法学论坛》由山东省法学会主管主办,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法学研究前沿,坚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法学应用理论研究相合,刊登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法学论坛》是CSSCl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原文刊载在《法学论坛》2023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出处。分享本文:点击界面右上角按钮,在弹出框中选择“发送给朋友”或者“分享到朋友圈”本刊微信号:FXLT2019本刊微信二维码: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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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译文:论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监督的诉讼化改造——以《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为重点的分析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确立的检察机关就当事人所提出的公安机关违法实施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申诉进行检察监督的机制,是一种行政性审查模式,该模式存在滞后性强、审查方式书面化、申诉者的程序参与权极为有限以及制裁机制缺位等问题。对此,有必要建立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监督的诉讼化审查机制,从检察机关的审查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制裁机制入手,实现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有效法律规制与法律监督。关键词: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监督;申诉;行政性审查;诉讼化审查《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第38卷,总第209期)目次引言一、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监督的现行模式:行政性审查二、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监督的理想模式:诉讼化审查三、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监督的程序改造结语引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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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安波:论口供中心的冤案证据实践模式——兼论“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与证明标准的规范关系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我国近年揭露的多数刑事冤案,从侦查到审判程序,存在着一种大致相同的证据模式。冤案的证据流程为:侦查机关以口供为中心构建有罪证据;检察机关形式化地审查证据;法院有罪倾向地裁判证据、认定事实。冤案存在着两个“印证型”证据体系,一个是侦查机关构建的以口供为中心的控诉证据体系,另一个是法院几乎完全采信控诉证据而形成的裁判证据体系。冤案裁判证据体系的形成,主要是法院误用了如下相关证据法规则:被告人庭前供述的采信、“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的采信、鉴定意见的采信、“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针对口供中心冤案的证据模式,庭审对策即是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证据条款进行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法教义学解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需要以单个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相关性为前提条件,其为刑事证明标准的一个必要条件、非充分条件。关键词:口供;证据相互印证;控诉证据;裁判证据;刑事证明标准《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第38卷,总第209期)目次一、口供中心的冤案证据流程二、冤案的两种“印证型”证据体系三、冤案裁判经常“误用”的证据法规则四、口供中心冤案证据模式的庭审对策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与刑事证明标准的规范关系结语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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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良、李畅:商标权恶意诉讼的理性规制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能忽视对商标权恶意诉讼的依法规制。商标权恶意诉讼会妨碍营商环境的优化,阻却诉讼诚信原则的实现,干扰商标制度的发展。厘清恶意诉讼与恶意投诉、批量维权的边界,对实践样态进行类型化分析以及对恶意要件采取高阶化标准,有助于探寻到更趋客观的商标权恶意诉讼识别标准。修正不侵权确认之诉的适用条件,单列因恶意诉讼侵害责任纠纷案由,注重开庭前的早期治理,从严审查恶意诉讼行为人的撤诉申请加之启动专项检察监督,方可从程序层面有效规制商标权恶意诉讼。被诉方以商标权恶意诉讼行为人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实体法依据,对其损失的确定不应机械地限定在为应对恶意诉讼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引入惩罚性赔偿以确定商标权恶意诉讼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应慎之又慎。关键词:商标权;恶意诉讼;诉讼诚信;程序规制;侵权责任《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第38卷,总第209期)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商标权恶意诉讼的现实危害三、商标权恶意诉讼的识别四、商标权恶意诉讼的程序规制五、商标权恶意诉讼的实体规制一、问题的提出在国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的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并存。200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较早地将恶意诉讼定义为,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或者攫取不法利益为目的,在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发动民事诉讼,导致相对人因诉讼而遭受损失的行为。相比之下,商标权恶意诉讼更为多发。2021年“潼关肉夹馍”和“青花椒”系列案件涉及全国数百家餐饮店,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此前“指南针诉优衣库”案也曾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商标权恶意诉讼的巨大关注。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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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 |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基数:困境与出路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自《民法典》第1232条原则性地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开始对能否就生态环境损害本身提起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展开探讨。其中,对此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进一步提出并开始讨论应当如何选择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基数的问题。经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与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并规定应当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功能损失赔偿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基数。基于对48起有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认定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由于当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各法院认定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功能损失呈现出多元混乱的局面,特别是在认定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时,各法院存在对其法律性质界定不明、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不一的问题,进而造成以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基数面临重复评价、加重处罚以及可操作性不强、不具有普适性等多重困境。基于此,在现阶段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尚未完善、相关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暂时不宜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数额作为基数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而应当探寻适当的、可操性较强的其他方案。又基于同质性和可操作性的特征,参照生态环境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理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最佳替代方案以代替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基数。而应当注意的是,未来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基数时应当严格区分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统筹考虑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属性。关键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困境;出路《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第38卷,总第209期)目次一、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认定的实务表现二、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基数的设置及实践困境三、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基数的困境出路结语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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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宪法生态文明规范体系对环境法典编纂的制度化依据——以《立法法》第二次修改为背景的探讨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立法的最根本要求;2023年3月,《立法法》第二次修改,明确指出“立法应当符合宪法规定”;据此,通过2018年修宪形成的宪法生态文明规范体系是环境法典编纂的宪法依据。该体系以生态文明为宪法核;通过对环境法典进行名称确定、性质厘定以及范围限定等构成了环境法典编纂的外部制度化依据;通过将生态文明确定为环境法典的核心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凝练显性主线确定环境法典的框架内容,以及将环境权证成为环境法典的隐性主线等构成了环境法典编纂的内核制度化依据。外部制度化依据为环境法典的编纂塑形,内核制度化依据为环境法典的编纂铸魂。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确定宪法依据到底是什么,以及到底产生什么样的制度化依据,进而形成系统全面的诠释及建议,是宪法学者可以为环境法典编纂做出的学术贡献,也是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有益探索。关键词:环境法典;《立法法》第二次修改;宪法;生态文明规范体系;制度化依据《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第38卷,总第209期)目次一、《立法法》第二次修改与环境法典编纂的相关内容完全契合宪法规定、精神和原则二、宪法生态文明规范体系是环境法典编纂在根本法上的依据三、宪法生态文明规范体系对环境法典编纂的外部制度化依据四、宪法生态文明规范体系对环境法典编纂的内核制度化依据结语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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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长浩:论反垄断法的正义基础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探讨反垄断法的正义基础具有补强部门法理的理论意义,也具有诠释当前平台反垄断现象的实践意义,其目标是寻找制度意义上反垄断法的政治道德基础,具体可以在本体论、价值论和运行论层面予以讨论。反垄断法本体论正义的基本结构是“市场经济-社会属性”下的契约正义,并遵循市场和竞争机制的“非建构性”取向;价值论正义在矫正正义框架下体现为“契约自由-协调兼容”,其理论主轴与分配正义、机会平等(除行政垄断外)无关,也不涉及弱者和失败者正义,反垄断所“反”之行为的价值实质为“市场权力对契约自由的实质不平等侵害”;运行论正义遵循“市场权力-性质区分”的基本结构解释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安排,此外,近年来部分针对数字经济平台规制理念实质上受到了共和主义政治理念的影响。关键词:反垄断法;制度正义;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第38卷,总第209期)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反垄断法的正义本体论三、反垄断法的正义价值论四、反垄断法的正义运行论结论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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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昕昱: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现状、问题与优化对策——基于“执行合同”第三方评估结果展开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司法环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最直观的外在呈现,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执行合同指标从诉讼效率、诉讼成本以及司法程序质量三个维度刻画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司法样态。从评估结果来看,纠纷解决时间较长、司法鉴定成本高昂以及法院信息化应用深度不足成为影响诉讼效率、诉讼成本和司法程序质量的共性问题。为营造高效、亲民、便民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达致当事人接近正义的司法目标,我国应当从推广约定送达地址制度、拓宽电子送达适用、强化鉴定时间把控、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潜力、优化审判人员职能配置以及创新执行方式等方面多措并举提升诉讼效率,通过公益性司法鉴定收费模式改革降低诉讼成本,并不断推进“互联网+司法”的全面融合。关键词: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合同;诉讼效率;司法鉴定费用;信息化建设《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第38卷,总第209期)目次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评价指标二、“执行合同”指标的现状评估三、制约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的司法共性问题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优化路径结语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评价指标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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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爱民、何静:组织处理类型化的立规回应与四维逻辑阐释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类型化是推进组织处理法治化的关键举措,但学术界共识不足,存在较大分歧。为此,《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建构起组织处理的五种类型,即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该规定不仅彰显出对组织处理百年历史的承继创新以及现实需求的法治回应,也突显出责任体系间的区隔思维以及权力限制的中国智慧,蕴含深刻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制度逻辑和价值逻辑。四维逻辑相互作用,既能有力阐释组织处理类型化的立规举措,又能为进一步完善组织处理的类型化规定提供理论指引。关键词:组织处理;党内法规;类型化《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第38卷,总第209期)目次一、类型化:学术争论与立规回应二、组织处理类型化的历史逻辑:百年探索的承继创新三、组织处理类型化的实践逻辑:现实需求的法治回应四、组织处理类型化的制度逻辑:责任体系的合理区隔五、组织处理类型化的价值逻辑:权力限制的中国智慧结语一、类型化:学术争论与立规回应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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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治勋:党内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协调问题研究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党内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协调之所以会成为一个问题,在于它是党规与国法关系问题的直接理论延伸,是法治体系统一性的必然需求,是治理实践问题的理论反射。将党内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协调置于实在规范、制度事实和规范价值三大论域,通过规范实证、社会实证与价值实证三种论证方法的综合运用,极大地提升了党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衔接协调问题的研究宽度和厚度,开拓出前所未有的理论视野。两种规范性文件衔接协调的主要方式有:党内规范性文件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作为制定依据;通过党政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实现两种规范性文件融合统一;党内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内容的耦合;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或精神;党内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论证手段或解释的语境材料。两种规范性文件衔接协调方式的丰富性,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关键词:党内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党政联合发文;衔接协调;法治体系;依存关系《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第38卷,总第209期)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与简要分析二、党内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衔接协调的论域与方法三、党内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衔接协调的方式四、规范性文件衔接协调的规范性一、问题的提出与简要分析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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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邵帅:论党内法规学科的体系化构建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党内法规学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新兴交叉学科。随着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必然面临体系化要求。推进学科体系化是适应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方位推进,实现党内法规学科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统筹配置学科资源,建设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党内法规学的有力举措。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是党内法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学科逻辑综合作用的产物,主要包括党内法规学原理、党内法规史学、党章学、党的领导法规学、党的建设法规学、党的保障法规学、军事党内法规学等子学科。为加快构建与依规治党实践相适应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党内法规学作为一级学科的应有定位,正确把握党内法规学与其它学科的相互关系,加强党内法规学学科发展规划和统筹建设,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党内法规知识体系。关键词: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学科建设;一级学科《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第38卷,总第209期)目次一、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化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二、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化的具体构建三、现阶段党内法规学科体系化的几个问题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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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目录与内容摘要

《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目录【特别策划·党内法规学研究】1.论党内法规学科的体系化构建周叶中、邵帅(5)2.党内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协调问题研究魏治勋(15)3.组织处理类型化的立规回应与四维逻辑阐释欧爱民、何静(29)【学术视点】4.企业合规不起诉法院司法审查的理据、模式和路径孙国祥(38)5.法院参与合规案件的路径李本灿(50)6.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现状、问题与优化对策——基于“执行合同”第三方评估结果展开朱昕昱(64)7.论反垄断法的正义基础柳长浩(75)【热点聚焦·环境法及相关问题研究】8.宪法生态文明规范体系对环境法典编纂的制度化依据——以《立法法》第二次修改为背景的探讨张震(87)9.绿色破产法理念下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及其顺位重构李传轩(99)10.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基数:困境与出路张辉(110)【法治前沿】11.商标权恶意诉讼的理性规制刘加良、李畅(124)12.论口供中心的冤案证据实践模式——兼论“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与证明标准的规范关系封安波(136)13.论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监督的诉讼化改造——以《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为重点的分析许译文(150)【特别策划·党内法规学研究】1.论党内法规学科的体系化构建作者:周叶中、邵帅(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摘要:党内法规学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新兴交叉学科。随着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必然面临体系化要求。推进学科体系化是适应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方位推进,实现党内法规学科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统筹配置学科资源,建设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党内法规学的有力举措。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是党内法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学科逻辑综合作用的产物,主要包括党内法规学原理、党内法规史学、党章学、党的领导法规学、党的建设法规学、党的保障法规学、军事党内法规学等子学科。为加快构建与依规治党实践相适应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党内法规学作为一级学科的应有定位,正确把握党内法规学与其它学科的相互关系,加强党内法规学学科发展规划和统筹建设,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党内法规知识体系。关键词: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学科建设;一级学科2.党内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协调问题研究作者:魏治勋(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摘要:党内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协调之所以会成为一个问题,在于它是党规与国法关系问题的直接理论延伸,是法治体系统一性的必然需求,是治理实践问题的理论反射。将党内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协调置于实在规范、制度事实和规范价值三大论域,通过规范实证、社会实证与价值实证三种论证方法的综合运用,极大地提升了党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衔接协调问题的研究宽度和厚度,开拓出前所未有的理论视野。两种规范性文件衔接协调的主要方式有:党内规范性文件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作为制定依据;通过党政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实现两种规范性文件融合统一;党内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内容的耦合;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或精神;党内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论证手段或解释的语境材料。两种规范性文件衔接协调方式的丰富性,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关键词:党内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党政联合发文;衔接协调;法治体系;依存关系3.组织处理类型化的立规回应与四维逻辑阐释作者:欧爱民、何静(湘潭大学法学院)摘要:类型化是推进组织处理法治化的关键举措,但学术界共识不足,存在较大分歧。为此,《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建构起组织处理的五种类型,即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该规定不仅彰显出对组织处理百年历史的承继创新以及现实需求的法治回应,也突显出责任体系间的区隔思维以及权力限制的中国智慧,蕴含深刻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制度逻辑和价值逻辑。四维逻辑相互作用,既能有力阐释组织处理类型化的立规举措,又能为进一步完善组织处理的类型化规定提供理论指引。关键词:组织处理;党内法规;类型化【学术视点】4.企业合规不起诉法院司法审查的理据、模式和路径作者:孙国祥(南京大学法学院)摘要:企业合规不起诉由检察机关闭环运作,引发了对检察权异化的担忧以及程序正当性的追问。宪法、刑事诉讼法对法检权力以及相互关系的基本定位,起诉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只具有有限的起诉裁量权。对涉嫌重罪的企业直接合规不起诉,逾越了起诉裁量权的范围。企业合规改革需要挖掘法院的角色定位与功能。中国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应根据企业犯罪的轻重分别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暂缓起诉制度。前者适用于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范围内涉嫌轻罪的企业,其是否不起诉由检察机关独立决定,无需法院司法审查;后者适用于涉嫌重罪的企业,其是否不起诉需要通过法院司法审查决定。法院的司法审查应是实质性的,是否满足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是否存在预防刑、责任刑的削减是审查的重点。同时,对于已经起诉的涉企犯罪,法院也需要主动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事前合规计划以及启动事后合规整改的可行性,并依据企业合规的情况予以妥当处理,以建构企业合规不起诉法院司法审查的制度。关键词:合规不起诉;法院司法审查;起诉裁量权;企业合规改革5.法院参与合规案件的路径作者:李本灿(山东大学法学院)摘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法院的参与。实践中,法院也确实以多种方式参与了合规案件的处理,但法院的参与方式需要理论建构。在定罪程序中,未来公司犯罪的司法应当注重组织体责任论与传统理论的融合,这不仅更符合责任主义原则,还可以激励企业合规。与此同时,需要合理甄别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在量刑程序中,需要注意把握合规计划对量刑的调节限度,注意避免罪责评价错位问题,并慎重对待审判程序中的合规监督考察。在不起诉案件中,法院可以通过参加听证会的方式参与轻罪不起诉程序,使听证程序更为科学合理;在重罪不诉的问题上,无论是当前的司法还是未来的立法,都应当慎行。即便要确立重罪不诉制度,也应当同时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以约束可能滥用的诉权。关键词:企业合规;法院参与;重罪不诉;司法审查6.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现状、问题与优化对策——基于“执行合同”第三方评估结果展开作者:朱昕昱(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摘要:司法环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最直观的外在呈现,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执行合同指标从诉讼效率、诉讼成本以及司法程序质量三个维度刻画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司法样态。从评估结果来看,纠纷解决时间较长、司法鉴定成本高昂以及法院信息化应用深度不足成为影响诉讼效率、诉讼成本和司法程序质量的共性问题。为营造高效、亲民、便民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达致当事人接近正义的司法目标,我国应当从推广约定送达地址制度、拓宽电子送达适用、强化鉴定时间把控、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潜力、优化审判人员职能配置以及创新执行方式等方面多措并举提升诉讼效率,通过公益性司法鉴定收费模式改革降低诉讼成本,并不断推进“互联网+司法”的全面融合。关键词: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合同;诉讼效率;司法鉴定费用;信息化建设7.论反垄断法的正义基础作者:柳长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摘要:探讨反垄断法的正义基础具有补强部门法理的理论意义,也具有诠释当前平台反垄断现象的实践意义,其目标是寻找制度意义上反垄断法的政治道德基础,具体可以在本体论、价值论和运行论层面予以讨论。反垄断法本体论正义的基本结构是“市场经济-社会属性”下的契约正义,并遵循市场和竞争机制的“非建构性”取向;价值论正义在矫正正义框架下体现为“契约自由-协调兼容”,其理论主轴与分配正义、机会平等(除行政垄断外)无关,也不涉及弱者和失败者正义,反垄断所“反”之行为的价值实质为“市场权力对契约自由的实质不平等侵害”;运行论正义遵循“市场权力—性质区分”的基本结构解释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安排,此外,近年来部分针对数字经济平台规制理念实质上受到了共和主义政治理念的影响。关键词:反垄断法;制度正义;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热点聚焦·环境法及相关问题研究】8.宪法生态文明规范体系对环境法典编纂的制度化依据——以《立法法》第二次修改为背景的探讨作者:张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摘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立法的最根本要求;2023年3月,《立法法》第二次修改,明确指出“立法应当符合宪法规定”;据此,通过2018年修宪形成的宪法生态文明规范体系是环境法典编纂的宪法依据。该体系以生态文明为宪法核;通过对环境法典进行名称确定、性质厘定以及范围限定等构成了环境法典编纂的外部制度化依据;通过将生态文明确定为环境法典的核心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凝练显性主线确定环境法典的框架内容,以及将环境权证成为环境法典的隐性主线等构成了环境法典编纂的内核制度化依据。外部制度化依据为环境法典的编纂塑形,内核制度化依据为环境法典的编纂铸魂。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确定宪法依据到底是什么,以及到底产生什么样的制度化依据,进而形成系统全面的诠释及建议,是宪法学者可以为环境法典编纂做出的学术贡献,也是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有益探索。关键词:环境法典;《立法法》第二次修改;宪法;生态文明规范体系;制度化依据9.绿色破产法理念下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及其顺位重构作者:李传轩(复旦大学法学院)摘要:环境债权能否优先受偿影响着环境利益保护和生态环保目标的实现,但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环境债权没有任何特别规定,正在展开的破产法修订工作也未能给予相应重视,严重滞后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社会经济发展绿色化转向的形势要求。环境债权事实上由不同类型债权构成,其特殊性对当前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结构产生了很大冲击。在破产法的修订中,应当形塑绿色破产法理念,并结合公共政策考量内容和实质性公平原则要求,从债权形成的时间和原因、债权保护利益的性质、债权产生的主观方面以及债权人自身情况等四个维度对各类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性进行检视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环境债权与其他债权之间的关系,重构各类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关键词:绿色破产法理念;环境债权;优先受偿;顺位重构10.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基数:困境与出路作者:张辉(安徽大学法学院)摘要:自《民法典》第1232条原则性地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开始对能否就生态环境损害本身提起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展开探讨。其中,对此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进一步提出并开始讨论应当如何选择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基数的问题。经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与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并规定应当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功能损失赔偿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基数。基于对48起有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认定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由于当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各法院认定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功能损失呈现出多元混乱的局面,特别是在认定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时,各法院存在对其法律性质界定不明、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不一的问题,进而造成以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基数面临重复评价、加重处罚以及可操作性不强、不具有普适性等多重困境。基于此,在现阶段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尚未完善、相关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暂时不宜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数额作为基数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而应当探寻适当的、可操性较强的其他方案。又基于同质性和可操作性的特征,参照生态环境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理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最佳替代方案以代替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基数。而应当注意的是,未来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基数时应当严格区分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统筹考虑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属性。关键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困境;出路【法治前沿】11.商标权恶意诉讼的理性规制作者:刘加良、李畅(山东大学法学院)摘要: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能忽视对商标权恶意诉讼的依法规制。商标权恶意诉讼会妨碍营商环境的优化,阻却诉讼诚信原则的实现,干扰商标制度的发展。厘清恶意诉讼与恶意投诉、批量维权的边界,对实践样态进行类型化分析以及对恶意要件采取高阶化标准,有助于探寻到更趋客观的商标权恶意诉讼识别标准。修正不侵权确认之诉的适用条件,单列因恶意诉讼侵害责任纠纷案由,注重开庭前的早期治理,从严审查恶意诉讼行为人的撤诉申请加之启动专项检察监督,方可从程序层面有效规制商标权恶意诉讼。被诉方以商标权恶意诉讼行为人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实体法依据,对其损失的确定不应机械地限定在为应对恶意诉讼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引入惩罚性赔偿以确定商标权恶意诉讼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应慎之又慎。关键词:商标权;恶意诉讼;诉讼诚信;程序规制;侵权责任12.论口供中心的冤案证据实践模式——兼论“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与证明标准的规范关系作者:封安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摘要:我国近年揭露的多数刑事冤案,从侦查到审判程序,存在着一种大致相同的证据模式。冤案的证据流程为:侦查机关以口供为中心构建有罪证据;检察机关形式化地审查证据;法院有罪倾向地裁判证据、认定事实。冤案存在着两个“印证型”证据体系,一个是侦查机关构建的以口供为中心的控诉证据体系,另一个是法院几乎完全采信控诉证据而形成的裁判证据体系。冤案裁判证据体系的形成,主要是法院误用了如下相关证据法规则:被告人庭前供述的采信、“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的采信、鉴定意见的采信、“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针对口供中心冤案的证据模式,庭审对策即是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证据条款进行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法教义学解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需要以单个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相关性为前提条件,其为刑事证明标准的一个必要条件、非充分条件。关键词:口供;证据相互印证;控诉证据;裁判证据;刑事证明标准13.论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监督的诉讼化改造——以《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为重点的分析作者:许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摘要:《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确立的检察机关就当事人所提出的公安机关违法实施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申诉进行检察监督的机制,是一种行政性审查模式,该模式存在滞后性强、审查方式书面化、申诉者的程序参与权极为有限以及制裁机制缺位等问题。对此,有必要建立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监督的诉讼化审查机制,从检察机关的审查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制裁机制入手,实现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有效法律规制与法律监督。关键词:强制性侦查措施;检察监督;申诉;行政性审查;诉讼化审查《法学论坛》由山东省法学会主管主办,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法学研究前沿,坚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法学应用理论研究相合,刊登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法学论坛》是CSSCl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原文刊载在《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出处。分享本文:点击界面右上角按钮,在弹出框中选择“发送给朋友”或者“分享到朋友圈”本刊微信号:FXLT2019本刊微信二维码: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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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法治论坛(2023)”征文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谭静,0531—51771192、18505318885;孙敏,0531—51771192、15552878256。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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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昆桦: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阐释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创设了“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权”,允许地方性法规在上位法已经规定的行政管理领域内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地方行政处罚设定权因此就包括先行设定权、执行规定权和补充设定权三类,地方行政处罚设定权得以扩充和完善。地方立法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是优化地方行政处罚、保障地方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迫切需要对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进行规范阐释。这种规范阐释,主要是通过厘清“补充设定”和“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来界定补充设定权;同时基于地方惩罚手段泛滥和治理工具不足的现实困境,对补充设定权的解释可以采取宽松立场,允许地方性法规补充设立违法行为及相应行政处罚。为防止“补充设定权”被滥用而不当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应当从目的正当性、手段必要性、程序法定性三个方面对其作出实质判断并加以限制,以确保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关键词: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补充设定权;规范阐释《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第38卷,总第208期)目次引言一、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意蕴二、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权的适用空间与补充设定违法行为的合法性三、宽松立场下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权的三重限制余论引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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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栋祥:主观公权利理论的本土困局与交互拓展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我国行政审判引入主观公权利理论作为利害关系标准的分析框架,成功地激活了行政法,但也引发了“理论空转”和“保护限缩”的论争。实践中,主观公权利不仅面临诉权限缩、私法审查、判决类型缺位等难题,规范式、私法式、衍生式、一体式的权利理论探索,也未能突破体系封闭、个别解释、难以识别等局限。基于行政法“分化与统合”发展、请求权体系链接的启示,回到公法地位关系上的交互体系建构,既可以纾解主观公权利理论的本土适用困局,又可以统合行政关联领域,建立起公私法衔接适用的制度体系。主观公权利体系与各关联领域的交互构造,还可以为行政法总论和分论体系的建构奠定基础。关键词:主观公权利;请求权;行政关联领域;交互体系《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第38卷,总第208期)目次一、主观公权利理论的实践困境二、主观公权利理论的本土探索三、主观公权利理论的交互拓展四、主观公权利理论交互的检视与建构结语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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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运华: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规则的解释论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并不当然适用《民法典》第768条规定的优先顺位规则。若应收账款转让属于权利担保性的债权让与,则应根据《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从解释论上认为无需考虑保理人主观上的善意与否,在有登记的情形下由登记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在无登记但有通知的情形下由通知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在既无登记又无通知的情形下由不同保理人按照其提供的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同等受偿。若应收账款转让属于权利移转性的债权让与,则应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债权让与的一般规范和法理逻辑由受让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对于债务人而言,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应收账款转让,均以通知作为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债务人无需考虑应收账款转让有无登记或者有无让与先后等因素,有权向通知在先的保理人为有效清偿。关键词: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保理人《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第38卷,总第208期)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民法典》第768条的体系位置与规范对象三、保理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规则对债务人的效力四、保理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规则对保理人的效力结语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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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锋: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研究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素,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限缩罪名适用范围、界分刑行关系和判断犯罪类型。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益保护类型是医药管理秩序,不包括人体健康。分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内涵,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不是抽象危险犯,也不是准具体危险犯。判断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需要从个案性向规范性转变,具体包括行为人创设了行为风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行为风险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确定的因果关系。关键词:妨害药品管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法益类型;准具体危险犯《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第38卷,总第208期)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司法价值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与法益内容分析四、“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与犯罪类型考察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范判断路径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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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于梦瑶: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释论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在婚姻家庭法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不应局限于生父或者生母再婚的通常情形,未婚的生母、生父或者养母、养父带子女(养子女)与他人结婚亦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有多种表现,但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和不完全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成立。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规范依据包括《民法典》第1070条、第1072条第2款和第1127条,事实依据是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这种扶养关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须根据具体个案进行认定。关键词:继父母子女;继承权;规范依据;事实依据;扶养关系《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第38卷,总第208期)目次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与类型界定二、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规范依据三、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事实依据四、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具体情形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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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联荣:运用法治思维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有利于处理好党与法治的关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与法治有机联系的集中体现,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重大。运用法治思维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需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力度运用法治思维正风反腐,带动运用法治思维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参考法治体系建设,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提供启发。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中国;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第38卷,总第208期)目次一、法治思维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基本内涵二、运用法治思维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主要理由三、运用法治思维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几点构想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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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展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中国宪法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以宪法的视角审视“中国式现代化”政策要求的法律表达方式,基于1954年第一部宪法开始四部宪法在确认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中国式现代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及特点,应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尽快把“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写入宪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宪法依据和制度保障。为了确保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能够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应当建立中国自主的新时代宪法理论和宪法学理论体系,围绕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具体制度目标,全面完善现行宪法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要求充分体现在宪法文本中,使得宪法本身也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成为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具有“现代化”品格的根本法。关键词:中国宪法;中国式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依宪法治国;依宪执政《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第38卷,总第208期)目次一、“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律表达二、“中国式现代化”与宪法之间的辩证关系三、“中国式现代化”对完善宪法制度的价值要求四、建设中国自主的宪法理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宪法保障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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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以中国式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论略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现代化是人类社会文明演进的一个过程,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每个国家必须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自己的现代化道路。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世界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既具备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具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现代化国家的建设需要法治,中国式现代化各项事业的建设需要稳定的秩序与完备的制度,即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中国式法治,其如何保障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是新时期、新形势下一个重要课题,需要在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独特内涵的前提下,明确中国式法治自身的内在规定和基本需求,明确中国共产党在以法治保障现代化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坚持把握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观念,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逻辑,精准有效地保障现代化各项事业建设,并在保障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反思如何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并以现代化的法治为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积极回应。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法治;法治现代化《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第38卷,总第208期)目次引言一、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建设与推进二、中国式法治的内在规定和基本要求三、中国式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路径结语引言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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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目录与内容摘要

《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目录【特别策划·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1.以中国式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论略江必新(5)2.展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中国宪法莫纪宏(18)3.运用法治思维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邓联荣(27)【学术视点】4.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释论房绍坤、于梦瑶(37)5.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研究赵运锋(47)6.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规则的解释论潘运华(57)7.主观公权利理论的本土困局与交互拓展张栋祥(66)8.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阐释宁昆桦(76)【热点聚焦·反电信诈骗问题研究】9.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对的程序性困境与完善郭烁(84)10.论电信网络诈骗的生态治理——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主要研究样本刘为军(94)11.电信网络诈骗黑产链条明知推定的行为类型与边界研究李怀胜(106)【法治前沿】12.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与科学规制——基于比较法上的分析占善刚(117)13.刑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研究郑曦(128)14.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法路径研究李晓鸣(139)15.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重新思考——以重大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为例唐一力(150)【特别策划·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1.以中国式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论略作者:江必新(湖南大学法学院)摘要:现代化是人类社会文明演进的一个过程,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每个国家必须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自己的现代化道路。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世界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既具备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具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现代化国家的建设需要法治,中国式现代化各项事业的建设需要稳定的秩序与完备的制度,即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中国式法治,其如何保障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是新时期、新形势下一个重要课题,需要在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独特内涵的前提下,明确中国式法治自身的内在规定和基本需求,明确中国共产党在以法治保障现代化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坚持把握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观念,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逻辑,精准有效地保障现代化各项事业建设,并在保障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反思如何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并以现代化的法治为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积极回应。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法治;法治现代化2.展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中国宪法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摘要: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五项基本特征和九项本质要求,以宪法的视角审视“中国式现代化”政策要求的法律表达方式,基于1954年第一部宪法开始四部宪法在确认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中国式现代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及特点,应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尽快把“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写入宪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宪法依据和制度保障。为了确保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能够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应当建立中国自主的新时代宪法理论和宪法学理论体系,围绕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具体制度目标,全面完善现行宪法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要求充分体现在宪法文本中,使得宪法本身也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成为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具有“现代化”品格的根本法。关键词:中国宪法;中国式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依宪法治国;依宪执政3.运用法治思维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作者:邓联荣(湖南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摘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有利于处理好党与法治的关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与法治有机联系的集中体现,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重大。运用法治思维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需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力度运用法治思维正风反腐,带动运用法治思维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参考法治体系建设,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提供启发。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中国;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学术视点】4.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释论作者:房绍坤、于梦瑶(吉林大学法学院)摘要:在婚姻家庭法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不应局限于生父或者生母再婚的通常情形,未婚的生母、生父或者养母、养父带子女(养子女)与他人结婚亦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有多种表现,但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和不完全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成立。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规范依据包括《民法典》第1070条、第1072条第2款和第1127条,事实依据是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这种扶养关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须根据具体个案进行认定。关键词:继父母子女;继承权;规范依据;事实依据;扶养关系5.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研究作者:赵运锋(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摘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素,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限缩罪名适用范围、界分刑行关系和判断犯罪类型。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法益保护类型是医药管理秩序,不包括人体健康。分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内涵,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不是抽象危险犯,也不是准具体危险犯。判断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需要从个案性向规范性转变,具体包括行为人创设了行为风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行为风险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确定的因果关系。关键词:妨害药品管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法益类型;准具体危险犯6.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规则的解释论作者:潘运华(福州大学法学院)摘要: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并不当然适用《民法典》第768条规定的优先顺位规则。若应收账款转让属于权利担保性的债权让与,则应根据《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从解释论上认为无需考虑保理人主观上的善意与否,在有登记的情形下由登记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在无登记但有通知的情形下由通知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在既无登记又无通知的情形下由不同保理人按照其提供的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同等受偿。若应收账款转让属于权利移转性的债权让与,则应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债权让与的一般规范和法理逻辑由受让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对于债务人而言,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应收账款转让,均以通知作为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债务人无需考虑应收账款转让有无登记或者有无让与先后等因素,有权向通知在先的保理人为有效清偿。关键词: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保理人7.主观公权利理论的本土困局与交互拓展作者:张栋祥(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摘要:我国行政审判引入主观公权利理论作为利害关系标准的分析框架,成功地激活了行政法,但也引发了“理论空转”和“保护限缩”的论争。实践中,主观公权利不仅面临诉权限缩、私法审查、判决类型缺位等难题,规范式、私法式、衍生式、一体式的权利理论探索,也未能突破体系封闭、个别解释、难以识别等局限。基于行政法“分化与统合”发展、请求权体系链接的启示,回到公法地位关系上的交互体系建构,既可以纾解主观公权利理论的本土适用困局,又可以统合行政关联领域,建立起公私法衔接适用的制度体系。主观公权利体系与各关联领域的交互构造,还可以为行政法总论和分论体系的建构奠定基础。关键词:主观公权利;请求权;行政关联领域;交互体系8.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阐释作者:宁昆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摘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创设了“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权”,允许地方性法规在上位法已经规定的行政管理领域内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地方行政处罚设定权因此就包括先行设定权、执行规定权和补充设定权三类,地方行政处罚设定权得以扩充和完善。地方立法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是优化地方行政处罚、保障地方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迫切需要对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进行规范阐释。这种规范阐释,主要是通过厘清“补充设定”和“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来界定补充设定权;同时基于地方惩罚手段泛滥和治理工具不足的现实困境,对补充设定权的解释可以采取宽松立场,允许地方性法规补充设立违法行为及相应行政处罚。为防止“补充设定权”被滥用而不当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应当从目的正当性、手段必要性、以及程序法定性三个方面对其作出实质判断并加以限制,以确保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关键词: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补充设定权;规范阐释【热点聚焦·反电信诈骗问题研究】9.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对的程序性困境与完善作者:郭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摘要: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虽然连续数年的犯罪治理有一定成效,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强隐蔽化、高组织化的特点愈发凸显,实践中也存在着包括指定管辖适用失衡、证据适用不当、涉案财物处置无序等在内的程序性困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适时出台回应了实践需求,立法重心从打击惩治犯罪转向同预防犯罪并重,为解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程序性困境提供了原则性规定。本文重点研讨限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定管辖并建立检察机关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该类型案件的证据规则,以及构建具备诉讼形态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等问题。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程序性困境;指定管辖;证据综合适用;涉案财物处理10.论电信网络诈骗的生态治理——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主要研究样本作者:刘为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摘要:电信网络诈骗具有庞大的受害群体,呈现境内境外、线上线下双向联动的空间格局,作案手段有着鲜明时代性,且依附着大量黑灰产,已形成完整的犯罪生态。《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对电信网络诈骗治理长期实践的立法确认,以落实“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四个治理”为基本定位,但在当下及今后一段时期,其犯罪治理模式仍处在打击治理阶段。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为应对生态化的电信网络诈骗,仍需进一步迈向生态治理,注重治理的法治细节,构筑有深度重实质的协同治理,打破犯罪生态平衡,实现治理生态提级。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依法治理;生态治理;协同治理11.电信网络诈骗黑产链条明知推定的行为类型与边界研究作者:李怀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摘要: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的产业链形态造成上下游犯罪主观犯意认定的模糊化,因而明知推定成为常见的证明技术,而司法实践惩处犯罪的客观压力和主观冲动推升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网络帮助犯罪罪名的适用率。在此背景下,相关罪名适用存在明知推定认定的泛化、明知推定与客观行为的连接纽带弱化等问题。在梳理网络犯罪领域明知推定的实践发展路径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推定的行为类型的基础上,建议司法实践应当明确“明知可能”与“可能明知”的规范差异,重建主观推定归罪证明标准与危害行为关联的制度模型,以此确立明知推定的边界,并且改变重入罪推定、轻出罪证明的司法导向。关键词:犯罪产业链;明知;推定;证明标准【法治前沿】12.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与科学规制——基于比较法上的分析作者:占善刚(武汉大学法学院)摘要:在民事诉讼中,为加快诉讼程序的推进,保障出席的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民事诉讼法》应对当事人的缺席进行规制。厘定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乃科学规制当事人缺席的逻辑起点。出席庭审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当事人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缺席即为当事人对其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的不履行。为因应缺席的基本性质,《民事诉讼法》应区分对待一方当事人缺席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进而作不同的规制。一方当事人缺席时,基于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应对缺席的当事人课以相同的诉讼上的不利益。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时,除裁判成熟可以裁判外,受诉法院通常只能裁定延展期日甚至中止诉讼程序。关键词:缺席;口头辩论;诉讼法上的负担;缺席判决主义;对席判决主义13.刑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研究作者:郑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摘要:数字时代下,数据跨境流动规模巨大。在刑事司法领域,为实现追诉目的,亦有从他国调取刑事数据的需求,从而形成刑事数据出入境的问题。其中刑事数据出境对数据存储国影响重大,为防控风险,应对出境刑事数据进行安全评估。刑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以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数据安全、兼顾现实性和前瞻性为基本理念,明确安全评估的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并确定安全评估的对象、方式、内容要点、以及未通过安全评估的处理与救济机制,从而构建起我国的刑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基本框架,以促进刑事数据的安全、有序出境,满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需求。关键词:刑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14.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法路径研究作者:李晓鸣(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摘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民法和行政法。单纯以民法调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能有效界定“职务科技成果”,不能完整体现成果权益,难以独立决定权益归属,也无法健全收益和风险分配机制。只有从行政法路径构建基础概念、权益归属以及奖酬和风险等核心制度内容,才能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因为行政法具有维护科技创新公共利益和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的特有功能。而现有的行政法律存在着明显的漏洞,忽视了最应关注的转化各方利益分歧,也未有效利用非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应当构建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扩大财政资金成果的权属约定自由和多元化激励手段,并系统化保障机制。关键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政法;民法;国家创新体系15.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重新思考——以重大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为例作者:唐一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摘要: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网络侵权的规制难点从盗播者直接侵权的认定逐渐转变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避风港原则”不再是互联网平台免责的港湾,著作权人要求重新界定和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如何界定平台的“注意义务”和“合理措施”,如何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间的利益,成为学界、司法界和产业界的关注焦点。体育赛事侵权纠纷具有特殊性,综合考虑赛事节目的权属状况、赛事节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赛事侵权预警措施的采取、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模式、互联网平台对事先审查义务的自认、侵权筛查技术的发展等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消极等待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应采取合理措施对平台上的侵权内容进行事先筛查。关键词:重大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通知删除规则;事先审查义务《法学论坛》由山东省法学会主管主办,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法学研究前沿,坚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法学应用理论研究相合,刊登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法学论坛》是CSSCl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原文刊载在《法学论坛》2023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出处。分享本文:点击界面右上角按钮,在弹出框中选择“发送给朋友”或者“分享到朋友圈”本刊微信号:FXLT2019本刊微信二维码: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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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的建构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对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是流域协同治理的兜底性环节,司法协作机制的合理设计对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研究,着眼国家层面司法协作,结合黄河流域典型地方的司法协作运行实践,探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司法协作机制,重塑司法协作理念,健全司法协作机制的法律及其制度体系,统一司法行政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司法机关,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构建的应然路径。关键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法学论坛》2023年第3期(第38卷,总第207期)目次引言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的理论基础与法律溯源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地方性司法协作的镜鉴三、建立和完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司法协作机制结语引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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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蔚然:一方保证何以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共同利益”的分析与展开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将一方对外保证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理论障碍,在于保证合同的单务、无偿性。然而,夫妻一方完全可能因提供保证而在保证合同之外取得具有民法意义的利益。对待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利益”标准,不同立场仅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存在分歧,均未在实质正当性层面否认以“共同利益”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基础。将夫妻一方对外保证的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可以发现,在基于有偿委托提供保证、为自身或配偶的赡养或抚养对象负债提供保证,以及为投资经营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负债提供保证的场合,保证人所取得的利益可在其与配偶之间形成“共同利益”,并分别落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畴,进而可适用《民法典》第1060条、第1064条将这类一方保证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利益;一方保证;利益相关方《法学论坛》2023年第3期(第38卷,总第207期)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标准的“共同利益”三、一方基于有偿委托提供保证四、为利益相关的自然人负债提供保证五、为利益相关的组织负债提供保证六、结论与展望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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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传凯: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建构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反垄断法》的制度漏洞、具体规则的适用难题以及沉重的执法压力,使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陷入困境。激励平台企业自觉合规,成为回应前述困境的可行出路。建构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应遵循针对性原则等基本原则,从内部风险防控与外部激励机制等两个层面进行建构。在内部风险防控层面,平台企业应对其面临的合规风险进行自我审查,并确立具体有效的垄断风险防控制度。外部激励机制应为平台企业确立严格的违法责任,并明确前述责任的加重或减轻机制,实现“胡萝卜加大棒”的激励效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制定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指引,对相关内容予以规定。关键词: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建构;内部风险防控;外部激励机制《法学论坛》2023年第3期(第38卷,总第207期)目次一、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必要性二、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建构的基本原则三、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内部风险防控四、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的外部激励机制结语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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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波:自动化行政合法性证成的基本逻辑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自动化行政是行政机关借助自动化设备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其本质是以机器学习算法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技术对行政活动的参与。由于机器学习算法可以自我学习、具有黑箱特性且可能缩短甚至直接绕过人类来思考,所以它在直接或辅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会对行政法治统合下的课责和监督机制形成一定挑战。即便如此,自动化行政本身的合法性仍然可以被有效证成。一方面,机器学习算法对行政决定作出过程的参与,不会在根本上冲击最能彰显行政法治的“依法行政原则”和“正当行政程序原则”,这使得自动化行政具备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机器学习算法还有助于实现“最佳行政”之目标,从而增进国家的良善治理,这可以在更深层次证立自动化行政的实质合法性。关键词:自动化行政;机器学习算法;依法行政;正当行政程序;最佳行政;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法学论坛》2023年第3期(第38卷,总第207期)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进路二、自动化行政践行依法行政原则的可能路径三、自动化行政对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的挑战及其因应四、自动化行政对于实现“行政最佳性”的助益结语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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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重刑化与轻刑化并存立法例下的刑法适用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1997年修订时的刑法分则条文,大体上以重刑主义作为指导理念设置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八)》之后的刑事立法,对增设的许多新罪则采取了轻刑主义,于是形成了重刑化与轻刑化并存的立法例;这种立法例导致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处罚要么很轻要么很重,因而不符合罪刑均衡的要求。为了克服这种不均衡现象,一方面应当寻找合适的中间犯罪,即通过对已有犯罪构造的合理解释,使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罪包括单纯的过失犯与结果加重犯两种类型;另一方面应当运用适当的解释方法,即通过对轻罪的扩大解释(使轻罪的适用范围向较重的行为扩张)与对重罪的限制解释,寻求妥当的解释结论,尽可能实现对犯罪处罚的整体均衡。关键词:重刑化;轻刑化;罪刑均衡;扩大解释;限制解释《法学论坛》2023年第3期(第38卷,总第207期)目次一、重刑化与轻刑化的并存二、寻找合适的中间犯罪三、运用适当的解释方法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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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明志:智慧司法的基本逻辑——数字技术与司法如何对应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数字技术与司法的结合,促使了智慧司法的发生发展。数字技术与司法相结合的基本逻辑在于数字技术确定性与司法法定性之间的对应关系,其已有成就突出表现在诉讼程序的数字化改造。然而这种对应关系能否延伸到司法裁判环节并促生人工智能法官?裁判不同于其他司法环节,其与数字技术的非对应性决定了人工智能法官命题蕴含了数字技术与司法关系的重重悖论。但是,由于司法裁判并非总是以“典型”方式存在着,人工智能仍可以为人类法官提供智能协助,或处理某些“类型化”案件,但这只是人工智能对自然人法官的辅助功能。在现有意义的法律“死亡”之前,智慧司法的推进不应只看数字技术提供的可能性,更要尊重司法自身被数字化的可能与需要,只有尊重司法规律才能促进智慧司法的发展。关键词:数字技术;智慧司法;司法的确定性;司法规律《法学论坛》2023年第3期(第38卷,总第207期)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数字技术确定性与司法法定性的对应关系三、确定性视角下人工智能法官命题中的悖论四、“非典型性”司法对人工智能的接纳空间五、结语:思考智慧司法的角度与更高的假设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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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斌:论新一代法律智能系统的融合性道路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新一代法律智能系统呈现出符号主义与联结主义法律人工智能相融合的趋势。以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为代表的智能系统由大数据驱动,采用机器学习算法挖掘法律文本大数据,在类案检索、判决预测、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等任务中表现良好,但面临算法的不可解释性等缺陷。法律逻辑学经历了由传统逻辑到现代逻辑的转变,形成了基于规则和基于案例的法律推理模式,在法律专家系统中得到成功应用,其优点是推理的可解释性,但面临知识获取瓶颈的挑战。新一代法律智能系统的融合性道路表现在法律推理与法律文本大数据分析的融合,实现算法可解释性和计算表现力的优势互补。法律逻辑学的现代发展推动了人工智能可解释性问题的解决,启发了“符号-神经网络”的新方法,形成了法律大数据分析的符号化与可解释法律论证挖掘的融合路径。关键词:法律智能系统;法律逻辑学;法律大数据;ChatGPT;可解释性《法学论坛》2023年第3期(第38卷,总第207期)目次引言一、大数据驱动的法律人工智能及其应用难题二、法律逻辑学的发展及其挑战三、新一代法律智能系统的融合原理四、新一代法律智能系统的融合路径结语引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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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数字经济背景下元宇宙技术的社会安全风险及法治应对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元宇宙技术的应用推动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互动,加快了数字经济的发展,并以其独有的新型交互式数字社会构建技术成为了新的网络发展方向。在国家主权、社会经济安全、个人人身与财产安全等方面,元宇宙与传统社会制度的基本构建逻辑存在着冲突,缺乏有效治理路径会带来严重风险。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构建元宇宙时代的法治秩序,需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基础,以技管结合为治理逻辑,以伦理驱动为价值导向,以多元主体参与为管理方式,从而实现数字时代的数据治理、风险治理、多元共治的秩序格局,实现面向元宇宙时代的良法善治。关键词:数字经济;元宇宙;风险治理;技管结合;多元共治《法学论坛》2023年第3期(第38卷,总第207期)目次一、起源、路径与应用:元宇宙的技术逻辑二、数字经济背景下元宇宙技术引发的社会安全风险挑战三、元宇宙技术引发的数字经济社会安全风险之法治应对四、结语:未来元宇宙社会治理的展望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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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2023年第3期目录与内容摘要

《法学论坛》2023年第3期目录【特别策划·数字时代法治研究】1.数字经济背景下元宇宙技术的社会安全风险及法治应对刘艳红(5)2.论新一代法律智能系统的融合性道路魏斌(15)3.智慧司法的基本逻辑——数字技术与司法如何对应范明志(27)【学术视点】4.重刑化与轻刑化并存立法例下的刑法适用张明楷(38)5.自动化行政合法性证成的基本逻辑陈锦波(50)6.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建构郭传凯(63)7.一方保证何以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共同利益”的分析与展开蔡蔚然(75)【热点聚焦·黄河战略法治研究】8.整体性视阈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的法治保障周珂、蒋昊君(86)9.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的建构刘志仁(97)10.融贯论视角下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机制审视——以《黄河保护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侯学勇(105)【法治前沿】11.行政法典制定与行政单行法关系研究关保英(116)12.中国共产党军事法规百年规范演进肖金明、方琨(130)13.论技术标准制定程序的正当性曾祥华(140)14.高校监察派驻模式的法理逻辑与制度构造石泽华(151)【特别策划·数字时代法治研究】1.数字经济背景下元宇宙技术的社会安全风险及法治应对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摘要:元宇宙技术的应用推动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互动,加快了数字经济的发展,并以其独有的新型交互式数字社会构建技术成为了新的网络发展方向。在国家主权、社会经济安全、个人人身与财产安全等方面,元宇宙与传统社会制度的基本构建逻辑存在着冲突,缺乏有效治理路径会带来严重风险。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构建元宇宙时代的法治秩序,需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基础,以技管结合为治理逻辑,以伦理驱动为价值导向,以多元主体参与为管理方式,从而实现数字时代的数据治理、风险治理、多元共治的秩序格局,实现面向元宇宙时代的良法善治。关键词:数字经济;元宇宙;风险治理;技管结合;多元共治2.论新一代法律智能系统的融合性道路作者:魏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摘要:新一代法律智能系统呈现出符号主义与联结主义法律人工智能相融合的趋势。以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为代表的智能系统由大数据驱动,采用机器学习算法挖掘法律文本大数据,在类案检索、判决预测、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等任务中表现良好,但面临算法的不可解释性等缺陷。法律逻辑学经历了由传统逻辑到现代逻辑的转变,形成了基于规则和基于案例的法律推理模式,在法律专家系统中得到成功应用,其优点是推理的可解释性,但面临知识获取瓶颈的挑战。新一代法律智能系统的融合性道路表现在法律推理与法律文本大数据分析的融合,实现算法可解释性和计算表现力的优势互补。法律逻辑学的现代发展推动了人工智能可解释性问题的解决,启发了“符号-神经网络”的新方法,形成了法律大数据分析的符号化与可解释法律论证挖掘的融合路径。关键词:法律智能系统;法律逻辑学;法律大数据;ChatGPT;可解释性3.智慧司法的基本逻辑——数字技术与司法如何对应作者:范明志(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摘要:数字技术与司法的结合,促使了智慧司法的发生发展。数字技术与司法相结合的基本逻辑在于数字技术确定性与司法法定性之间的对应关系,其已有成就突出表现在诉讼程序的数字化改造。然而这种对应关系能否延伸到司法裁判环节并促生人工智能法官?裁判不同于其他司法环节,其与数字技术的非对应性决定了人工智能法官命题蕴含了数字技术与司法关系的重重悖论。但是,由于司法裁判并非总是以“典型”方式存在着,人工智能仍可以为人类法官提供智能协助,或处理某些“类型化”案件,但这只是人工智能对自然人法官的辅助功能。在现有意义的法律“死亡”之前,智慧司法的推进不应只看数字技术提供的可能性,更要尊重司法自身被数字化的可能与需要,只有尊重司法规律才能促进智慧司法的发展。关键词:数字技术;智慧司法;司法的确定性;司法规律【学术视点】4.重刑化与轻刑化并存立法例下的刑法适用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摘要:1997年修订时的刑法分则条文,大体上以重刑主义作为指导理念设置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八)》之后的刑事立法,对增设的许多新罪则采取了轻刑主义,于是形成了重刑化与轻刑化并存的立法例;这种立法例导致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处罚要么很轻要么很重,因而不符合罪刑均衡的要求。为了克服这种不均衡现象,一方面应当寻找合适的中间犯罪,即通过对已有犯罪构造的合理解释,使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罪包括单纯的过失犯与结果加重犯两种类型;另一方面应当运用适当的解释方法,即通过对轻罪的扩大解释(使轻罪的适用范围向较重的行为扩张)与对重罪的限制解释,寻求妥当的解释结论,尽可能实现对犯罪处罚的整体均衡。关键词:重刑化;轻刑化;罪刑均衡;扩大解释;限制解释5.自动化行政合法性证成的基本逻辑作者:陈锦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摘要:自动化行政是行政机关借助自动化设备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其本质是以机器学习算法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技术对行政活动的参与。由于机器学习算法可以自我学习、具有黑箱特性且可能缩短甚至直接绕过人类来思考,所以它在直接或辅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会对行政法治统合下的课责和监督机制形成一定挑战。即便如此,自动化行政本身的合法性仍然可以被有效证成。一方面,机器学习算法对行政决定作出过程的参与,不会在根本上冲击最能彰显行政法治的“依法行政原则”和“正当行政程序原则”,这使得自动化行政具备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机器学习算法还有助于实现“最佳行政”之目标,从而增进国家的良善治理,这可以在更深层次证立自动化行政的实质合法性。关键词:自动化行政;机器学习算法;依法行政;正当行政程序;最佳行政;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6.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建构作者:郭传凯(山东大学法学院)摘要:《反垄断法》的制度漏洞、具体规则的适用难题以及沉重的执法压力,使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陷入困境。激励平台企业自觉合规,成为回应前述困境的可行出路。建构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应遵循针对性原则等基本原则,从内部风险防控与外部激励机制等两个层面进行建构。在内部风险防控层面,平台企业应对其面临的合规风险进行自我审查,并确立具体有效的垄断风险防控制度。外部激励机制应为平台企业确立严格的违法责任,并明确前述责任的加重或减轻机制,实现“胡萝卜加大棒”的激励效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制定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指引,对相关内容予以规定。关键词: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建构;内部风险防控;外部激励机制7.一方保证何以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共同利益”的分析与展开作者:蔡蔚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摘要:将一方对外保证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理论障碍,在于保证合同的单务、无偿性。然而,夫妻一方完全可能因提供保证而在保证合同之外取得具有民法意义的利益。对待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利益”标准,不同立场仅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存在分歧,均未在实质正当性层面否认以“共同利益”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基础。将夫妻一方对外保证的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可以发现,在基于有偿委托提供保证、为自身或配偶的赡养或抚养对象负债提供保证,以及为投资经营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负债提供保证的场合,保证人所取得的利益可在其与配偶之间形成“共同利益”,并分别落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畴,进而可适用《民法典》第1060条、第1064条将这类一方保证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利益;一方保证;利益相关方【热点聚焦·黄河战略法治研究】8.整体性视阈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的法治保障作者:周珂、蒋昊君(湖南大学法学院)摘要:基于还原论局限性所形成的黄河治理传统思维和模式已不能适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需要。体制机制创新应以整体性思维为要旨,以统筹协调代替条块分割,以法治先行为保障。制度建设应符合流域生态环境整体性治理趋势、地方分治向央地共治改革趋势、分散治理向集中治理转变趋势、单一治理向多元治理整合趋势,并充分借鉴长江保护法创建的以流域统筹协调、整体联动的管理体制为重要特征的特别法模式。整体性法律路径的重点是:整体性综合立法模式、协同协调行政管理体制、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流域协商民主机制。关键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体制机制;法治保障9.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的建构作者:刘志仁(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摘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对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是流域协同治理的兜底性环节,司法协作机制的合理设计对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研究,着眼国家层面司法协作,结合黄河流域典型地方的司法协作运行实践,探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司法协作机制,重塑司法协作理念,健全司法协作机制的法律及其制度体系,统一司法行政发展规划,设置和调整司法机关,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构建的应然路径。关键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司法协作;机制10.融贯论视角下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机制审视——以《黄河保护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作者:侯学勇(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摘要:《黄河保护法》是有关黄河保护的综合性法律,该法设计的流域生态保护机制是否科学,直接决定黄河治理的成效,影响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水平。在考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机制融贯状况的基础上,批判性反思其制度局限,剔除不相协调的冗余内容,能够为该机制的理性重构奠定有益基础。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以及政府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具体落实措施的缺失,降低了流域生态保护机制的融贯程度。完善《黄河保护法》配套立法、落实协同治理、完善司法协作的同时,注重行政执法或司法适用活动主体建构性解释、重构相关法律规范,有助于流域生态保护机制内在价值和形式结构上的进一步融贯。关键词:黄河保护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机制;融贯论;理性重构;批判性反思【法治前沿】11.行政法典制定与行政单行法关系研究作者: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摘要:《民法典》不仅为行政法提供了法典化的经验,还提供了立法技术的参考。《民法典》在制定中对民事领域的单行法作了整合与吸收,这使得行政法典在制定中也应当重视对单行法的处理。行政单行法的范围极其复杂,包括组织法与行为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法与部门法、救济法与监督法等。行政法典在制定中应当对概念界定、法治理念、基本原则、规制范围和单行法等内容予以构型,而对单行法的构型则是实质性内容的体现。在行政法典中要对既有的单行法、整合后的单行法、新的单行法、特别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予以分布,还要以统一的理念、原则、体例、表述和排列对上述单行法予以统摄。同时行政法典应通过确立指导原则、要求下位法补充、限缩制定权、非制约发展等方式给单行法留下空间。关键词:行政法典;行政单行法;法典构型;单行法分布12.中国共产党军事法规百年规范演进作者:肖金明、方琨(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摘要:中国共产党军事法规是规范军队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活动的规章制度,党的军事法规史是百年党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来,适应不同历史时期形势变化对军队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的需要,适应不同历史时期党、军队和国家的使命任务、工作重心的需要,经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初创奠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探索再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规范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义新时代的体系化建构等历史发展阶段,党的军事法规建设不断探索和推进,不断取得重大进展和历史成就,在建党百年之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党的军事法规体系。在新征程上,进一步推进党的军事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形成更加完善的党的军事法规和法治体系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为创新发展中国特色军事法学学术和学科体系提供有力支撑。关键词:党的军事法规;军事法规史;军事法治;军事法学13.论技术标准制定程序的正当性作者:曾祥华(江南大学法学院)摘要:正当法律程序是技术标准制定程序必须遵守的要求,也是衡量技术标准制定程序正当性的标准。技术标准不是规范性文件,但是行政主体制定技术标准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其制定程序受正当法律程序的约束。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要素是衡量技术标准制定程序正当性的具体标准,因此程序公正、有效参与、程序公开、说明理由、程序效益是技术标准制定程序正当性的核心要求。对技术标准制定程序的监督是其正当性的保障。行政监督是强有力的监督,司法监督是最后的屏障。关键词:技术标准制定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核心要素;行政监督;司法监督14.高校监察派驻模式的法理逻辑与制度构造作者:石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摘要:高校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是近年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各地探索的路径差异反映了当前社会认知不一和理论供给不足。增加外部监督成分和推进监察全面覆盖论证了高校领域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现实合理性,权力监督原则下基于“根据授权”的合法性链条证立了派驻机构的形式合法性。但该模式仍面临统一监察与行政主管、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学术遵从与监察效能等多对价值冲突。应为高校内部职能监察预留必要制度空间、尊重我国高校学术传统和学术规律、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原则。于此基础上,高校监察派驻制度之合理构造是:分类施策,以因地制宜为原则确定派驻类型;统一管理,以纵向约束为原则确定派驻体制;依法授权,以必要适当为原则确定派驻职权;贯通衔接,以相对分离为原则确定工作程序。关键词:高校监察;派驻机构;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分类施策;根据授权《法学论坛》由山东省法学会主管主办,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法学研究前沿,坚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法学应用理论研究相合,刊登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法学论坛》是CSSCl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原文刊载在《法学论坛》2023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出处。分享本文:点击界面右上角按钮,在弹出框中选择“发送给朋友”或者“分享到朋友圈”本刊微信号:FXLT2019本刊微信二维码:
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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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伟华、丛星:“商标碰瓷”行为的刑法学思考——以互联网恶意投诉为分析对象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摘要:在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大背景下,利用互联网恶意投诉手段进行“商标碰瓷”的现象更加常见,“商标碰瓷”行为不仅具有民事行为的外观,在很多情况下还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商标碰瓷”行为可阶段性地拆分为前置行为、本体行为和目的行为。前置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伪装成“合法”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商标权)权利人。本体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的维权请求提交到第三方服务平台。目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与商家进行磋商,谋取非法利益。其中,前置行为涉及的犯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盗窃罪,本体行为涉及的犯罪主要包括损害商业信誉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目的行为涉及的犯罪主要是敲诈勒索罪。“商标碰瓷”行为本身虽未被规定为独立罪名,但是我们应该从主客观进行分析,看到其民事违法性质背后的刑事犯罪属性。在立法层面,一方面会加快推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商标碰瓷”行为入刑,另一方面应增设罪名和罪状,以便更加直接地适用刑法条文。在司法层面应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一方面在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对法律条文进行扩大解释,以使得新型犯罪手段和外观可以被尽可能地囊括在现有刑法规制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应加快发布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以推进对“商标碰瓷”行为出罪入罪以及提高对进行其刑法归责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关键词:商标碰瓷;互联网恶意投诉;前置行为;本体行为;目的行为;立法层面;司法层面《法学论坛》2023年第2期(第38卷,总第206期)目次一、“商标碰瓷”行为的解读二、“商标碰瓷”的前置行为犯罪与否的评析三、“商标碰瓷”的本体行为犯罪与否的评析四、“商标碰瓷”的目的行为犯罪与否的评析五、“商标碰瓷”行为法律规制路径选择的分析一、“商标碰瓷”行为的解读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