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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果、贾海东: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纠纷裁判路径检讨——以管理人的角色和责任承担为中心
摘要: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是连接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平台与中枢,其中介机构的角色定位应无疑问。然而,实践中“管理人全责论”的裁判现状似乎淡化了管理人的中介角色,而是赋予其发行人义务。此种看似符合当前强化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中责任承担的裁判思路,事实上忽略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模式、交易结构和投资者构成的特殊性,不利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管理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实践表明,其虽名为“发行人”却并无公开发行证券之“发行人”的利益诉求、信息来源和权利义务,不宜完全对标《证券法》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逻辑,而应当借鉴美国“双实体理论”厘清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认真考量信托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基于管理人的实质利益空间认定其责任大小,从而形成符合资产支持证券这类非典型证券产品虚假陈述的责任裁判逻辑与认定标准。关键词:资产支持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商业信托;双实体理论
目次
一、管理人“全责论”的裁判样态分析
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模式与交易结构的特殊性
三、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全责论”的逻辑、弊端及未来转向
四、《民法典》《证券法》对管理人的调整限度
五、基于实质权义考察的管理人责任认定路径
结语
一、管理人“全责论”的裁判样态分析
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模式与交易结构的特殊性
三、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全责论”的逻辑、弊端及未来转向
四、《民法典》《证券法》对管理人的调整限度
五、基于实质权义考察的管理人责任认定路径
结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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