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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放暑假,交通安全不“放假”!
血的教训,年仅13岁!
案例警示:2020年12月27日,事发琼中,年仅13岁的陈某平未戴安全头盔并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和平大道由和平镇往长征镇方向行驶,行至和平大道3级水电站前路段处,陈某平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该车驶出右侧路面后发生侧翻,结果造成陈某平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 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
摩托车与轿车相撞,两名未成年人受伤
案例警示:2021年6月24日,事发澄迈,黄某搭载莫某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澄迈B0***号电驱动两轮普通摩托车,沿福桥线由桥头往福山方向行驶,行至福山风情镇路口路段处时,因前车正在左转时超车,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 交通事故。黄某与莫某两人均未满18岁且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最终,澄迈交警依法对黄某处以罚款1550元、扣车并强制报废车辆的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 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
4名未成年人共乘电动车,花式超载让人捏把汗
案例警示:2021年4月14日,保亭交警在开展日常路面巡逻时,发现1名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搭载3名同伴且均未佩戴安全头盔。经询问,驾驶人与搭乘的3人均未满16周岁。交警随即联系家长到达现场,叮嘱家长要履行好对孩子的监管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最终,保亭交警依法对驾驶人梅某处以罚款60元的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搭载人数不得超过1人。”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岁以上、70岁以下。
/交通安全
主 编丨黎 安
统 筹丨周德圣
审 核丨金子文、雷 栗
来 源丨海南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