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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律师:如何做好一场庭审?

王兴 知鸦书舍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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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 给法律人的直播
「律师职业与律师读书」系列

刑事辩护有完善的理论体系吗?

王兴律师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他认为刑辩受制于个案情形,很难有普遍适用的技巧。

在「律师职业和律师读书」的第八场直播活动中,王兴律师以「庭审辩护技巧」为主题,分享了执业十五年来,自己关于办案的心得体会。

虽然王兴律师将自己的分享比作「雕虫小技」,但得到诸多同行认可的他,给出的经验之谈涉及法律条款、会见交谈等内容,王兴律师认真严谨的办案态度仍能给人以启发。

■ 王兴律师

直播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庭前的准备工作,二是在庭审过程中的工作,主要涉及质证、举证、辩论等环节。如果你也对王兴律师的庭审之道感到好奇,不妨一起看看他的分享吧。

 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工作,主要涉及到阅卷、会见、复制查阅同录(同步录音)、提交程序性申请以及庭前会议的准备。这么多的问题,实际上也意味着每个环节,我只能蜻蜓点水,无法面面俱到。

一、阅卷

通常理解上的「阅卷」和实际工作中的「阅卷」,是有差别的。

1、复制案卷

办案过程中,我也经常和各地律师合作办案,发现有些同行在复制案卷时,往往不复制全部的案卷,而是选择性地挑一些和自己当事人有关的材料。这点我无法认同。

这么多年,我始终认为,应当复制全部的案卷材料。

因为可能会出现证据在卷,辩护人自己没复制的情况,如果手中案卷不全,庭审发言时可能会没有底气。当我们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的时候,应该是会心虚的。不要想当然认为有些案卷无用,要看过再决定。

复制案卷也是个体力活,虽然各地在推行电子化卷宗,但也有一些新问题。

(1)案卷缺失、模糊

有时候由于工作人员粗心,或者因为技术问题,要及时发现,协调解决

还有的,可能是有意为之。

有些工作人员认为,有的材料不适宜提供给律师,比如纪委监委涉及的案子,又或是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对于指定管辖文书、案件线索材料等,他们就直接不提供附卷。

例如我承办的黑龙江的一个案件,就出现了这一情况。在庭前会议时,我们辩护人要求现场复制。希望年轻同行能注意这个问题。

(2)审判阶段介入案件时,从法院复制电子案卷

法律确实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公诉机关提供电子卷给法院。如果律师从审判阶段介入案件,法院可能没有电子卷。

有些法官好说话,会帮着联系检察院,提高效率。

也有一些不配合的。例如,我在福州承办的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审查起诉时,案件只涉及五名被告人,只有25本案卷,结果起诉时,与同公司其他被告人并案审理,案卷增加到144本,但其他的电子卷我们没有。

从理论上分析,后补的证据可能和我们的当事人关系不大,但是不复制,心里不踏实。我们就去联系了检察院,检察官又让联系案管中心,案管中心工作人员还耐心解释了称最高检对此有专门答复,即案件起诉后,检察院不向辩护人提供复制电子卷的便利。当时法官听到最高检有类似答复,也觉得不可思议。

所以,我个人也是希望最高检出台相应意见,要求检察院在起诉时,一并移送电子卷。这样可以减轻辩护人阅卷负担。

2、关于阅看案卷

阅卷时,要详细梳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按照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办案人员、有无同录这些要素,制作成表格。通过这样,搭建时空框架。书证等,何时调取,从哪调取的客观证据,最好也装进去。这样有助于帮助我们厘清办案机关办案思路的变化。

例如:涉黑案件中,各「组织成员」对所谓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的描述发生了何种变化,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什么。梳理程序性文件,通过对照,可以看出有无缺失的笔录、未到案的言词证据等。

举例说,某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机关对我的当事人,立案当日就留置了,随即开始讯问。《情况说明》称他们是接到案件线索,开始初核,方才决定立案。

但梳理后,我发现在立案之前,在案证据除了行贿人的一份笔录,称送给我的当事人20万现金,再无其他证据。实际上,监察机关仅凭一份行贿人的笔录,就立案并且留置了我的当事人,过于草率。

结合书证,也能发现一些办案思路的变化。

在职务犯罪中,行贿人或者被告人的言词证据常有变化,为什么呢?通过书证,我们很可能发现原因。

比如侦查人员发现了笔录和书证对不上。在北海案中,多名被告人5月19日供述杀了人,两三天后,各被告人统一改变此前供述,称确实是杀人了,但是杀人方式发生了变化(由用刀刺变为拳打脚踢致死)。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原来尸检报告是在5月19日之后作出的,报告显示被害人身上无锐器伤,只有头部的钝器伤,所以才有上述变化。

此外,作对比时,还离不开传唤证和提讯证,虽然有些办案机关不附,但是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这些都要装在正卷中。

(1)传唤证

很多当事人都是公安机关直接抓获的,案件越重大越是如此。但通常直接使用的拘传手段,会不会剥夺当事人主动投案的机会?

大部分案件都是以使用传唤证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到案,而非拘传证。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可使用警械,只有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才能转为拘传手段。

(2)讯问笔录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对应的手续。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办案机关要出具提讯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情况下,办案机关要使用传讯证。

相对特殊的状态,是众多同行口诛笔伐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在犯罪嫌疑人被指居期间,办案人员要制作讯问笔录,是否需要有相应的文书?很多案件中,很多办案机关是没有制作的。因为他们想当然地认为:嫌疑人就在这呢,用什么手续呢?

但实际上,在我承办的连云港案件中,卷内有很多传讯证。我认为,这才是正确的做法。

因为指居本质上应当属于非羁押的状态,那么公安对其讯问,就应当使用传讯的方式,若其不配合,则适用拘传的方式。但是实践中,当事人被指居期间,很多机关没有手续直接提讯,恰恰暴露了办案机关指居违法的现象,即在特定场所羁押嫌疑人且同时办案。

那么,涉及到排非问题时,应当关注这个问题。要求控方提供传唤证。

(3)提讯证

在公安机关办案期间,出现纪委监委借用公安提讯证提审讯问的情况。这如何处理?

如果当事人无法明确地提供相关信息,或者纪委调查内容与案件无关,就算了,反之,则应调取相应笔录。

当然,也存在是否能调取到案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监委是否有必要借用公安的提讯证?根据最新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委也可以去提审。

此外,更重要的一种情形是,侦查机关借用法院的提讯证去提审被告人的情况。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允许公安机关在审判阶段借用法院的提讯证。侦查工作已经结束,侦查权限已经没有了,这样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特别是现在各地出现了案件考核比,检察院越来越不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越来越不敢退侦,导致在案件证据有明显缺陷的情况下,案件被迫移送到了法院,公安机关只能借法院的提讯证去补充证据,但这确实是重大的程序违法。在我承办的黑龙江一案件中,起诉书日期和补侦函日期竟然一致,这种情况下,证据合法性就存在问题。

还有一种情形,检察院借用法院提讯证,去劝被告人认罪认罚,这也是应当引起注意的。

(4)阅看、复制同步录音录像

在这一问题上,辩护人的负担确实增加了。但无论什么案件,我都建议,申请调取同录,并且认真看。往往都会有收获。

哪怕对排非问题作用不大,至少对了解笔录内容、真实性本身,会有帮助。

关于同录的性质,公诉机关都是众口一词,认为同录不是法定的证据,只是用于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材料,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同录,就是供述的载体,和讯问笔录一样,都是被告人供述而已,只是载体不同。更何况,同录也是证明被告人供述真实性的依据。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五十条: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自书材料存在矛盾,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当庭供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供述、自书材料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自书材料。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二、关于会见

疫情背景下,会见工作困难增加。大家要提前做好会见准备。通过会见,辅导当事人参与诉讼,十分重要。也只有通过会见,才能对案件情况有更准确的把握。

我和任星辉律师共同合作承办的天津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在会见时,被告人说法院不给他看录像,但我们了解到的是法院「没调取到录像」。

会见完,我们随即与法院联系,在我们反复追问下,法院拿出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上面详细地驳斥了排非的线索(且不论言之是否合理合法),并且附了同录、被告人自书材料等用于证明监委办案的合法性。早在我们介入案件前,监委就出具了情况说明,但承办法官竟然从未告知我们。

这就是会见的重要性。

三、关于提交各类申请

概括性地说,要重视在申请中的说理。

关于证人出庭,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十三条中,删去了合议庭对证人出庭必要性的审查,其实这个规定很有价值。

尽管实践中,有些法院会说,刑诉法对此未作规定,所以他们按照刑诉法办案,但是我相信,敢于这样直接说的法院毕竟是少数。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却又回归到原来的规定,即合议庭对于证人出庭等程序性事项,有较大的裁量权。比如在我承办的遵义案件中,三个证人在法院门口待了一整天,法院却执意不让证人进入法庭。为此问题,庭审辩论了一整天。合议庭此举,既浪费时间、降低庭审效率,且有碍查明案件事实。

所以,辩护律师在提出申请时,要明确说明详细理由,至少让合议庭在行使裁量权时有所顾忌。

四、关于庭前会议

徐昕老师的《庭前会议指引:法理、规则与案例》一书,介绍得十分详细,我就不多说了。

但希望大家重视庭前会的重要性。例如,有些案件,在庭前会议中,合议庭就去解决排非的问题,进行实质审查等。

我认为,不公开的庭前会议,绝对不能替代公开的庭审。我们应警惕庭前会议有异化这一趋势。


  开庭


一、关于质证

我强调两点,一是关注细节,但是言词证据,如果不是涉及到核心事实,建议不要过多纠结于细节,有的放矢。

二是既要钻进去,又要跳出来。结合证明目的审视证据,从整体上把握。不要钻在证据丛林中绕不出来。

二、关于辩方举证

通常,辩方没有过多「新的证据」,但是将案卷中对被告人有利的控方证据整合,统一作为辩方证据使用,也十分必要。

三、关于辩论

第一,组织辩护观点,是对逻辑的考验,这是能够锻炼的。

不见得要面面俱到,但要注意法庭效果,特别是不要照本宣科地念辩护词,此举会自行降低旁听人员、合议庭成员、控方的注意力。

我个人偶尔会在辩护意见中,使用类比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将难懂的理论以通俗的方式呈现,但需要慎重用,毕竟俗话说,「凡类比,皆不当」。

第二,检察院现在有一种倾向,把重点、核心的公诉意见放在第二轮,辩护律师临场反应就很重要,要有针对性地辩论。

第三,「谈情」,即「谈情理」,不要搞成煽情。

我的一个判断标准是:你说出的话,别人如何认为?如果认为不突兀,则可说。

尽量避免过度拔高。我的原则是,往上拔高,不如往下走,贴近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谈案件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影响。

最后,谢谢大家。希望在以后办案过程中,有更多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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