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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必亮,张坤领 |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制度质量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关系

胡必亮,张坤领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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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制度质量

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关系


作者简介

胡必亮   湖北汉川人,德国维藤大学经济学博士,哈佛大学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一带一路学院执行院长、新兴市场研究院院长、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一带一路”国际智库合作委员会理事 、《新兴市场经济国际学刊》(Global Journal of Emerging Market Economies)主编。曾任世界银行中国经济研究部经济学家,法国兴业证劵亚洲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和该公司驻北京首席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院长。先后获第六届孙冶方经济科学奖、第三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第十二届孙冶方经济科学奖、第二届张培刚发展经济学优秀成果奖,北京师范大学第一届“最受研究生欢迎的十佳教师”。出版《发展理论与中国》、《关系共同体》、《中国的跨越式发展战略》、Informal Institutions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 等独著著作1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世界经济》《经济学动态》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张坤领,河南商丘人,北京师范大学一带一路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的重要抓手。促进投资便利化,拓展投资领域,加强投资安全保障是“一带一路”倡议的行动目标。以2005—2019年124个“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签约国为样本,分析“一带一路”倡议在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的影响中的调节效应及其机制,实证研究发现:“一带一路”倡议对不同制度质量东道国的中国OFDI的影响具有显著性差异,该倡议能够通过个别举措对流入低制度质量东道国的中国OFDI产生正向促进作用;东道国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的整体影响并不显著,说明制度因素可能并非中国OFDI考虑的主要因素;“一带一路”倡议在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的影响中存在正向调节效应,但该调节效应仅存在于低制度质量东道国;“一带一路”倡议的调节效应主要通过设施联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产业合作等机制实现。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制度质量;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调节效应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凭借其对外投资速度快、力度大等特点,在全球投资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以下简写为OFDI)在加入WTO以后快速发展,尤其是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进入加速发展期。2015年中国首次成为资本净输出国;2016年中国OFDI流量首次超过全球总额的10%;2019年末,中国OFDI存量达2.2万亿美元,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以下简写为FDI)总存量的6.4%,位列世界第三,成为全球重要的投资力量和资本来源国。随着共建“一带一路”进程的持续推进,中国OFDI在鼓励产业链回流、“投资本土化”的全球化逆潮背景下稳步发展,即便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依然逆势增长,展现出较强的韧性。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2020年中国对外全行业直接投资1329.4亿美元,同比增长3.3%;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77.9亿美元,同比增长18.3%。可以预期,中国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投资将会保持增长态势,并在新冠肺炎疫情后引领新一轮全球化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应看到,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冲击,原有的全球发展不平衡和不公平的矛盾更加凸显,激化了反全球化的声浪。一些“一带一路”投资项目甚至受到一些质疑,包括债务风险论、经济依赖论、发展模式输出论、腐败滋生论、破坏环境论、透明度缺失论等。虽然这些认知带有明显的曲解和偏见,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一带一路”投资的疑虑。而这些疑虑更多是源自对投资东道国和母国制度的质疑和担忧,其中包括较为广泛反映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以及较为具体的腐败控制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认识到制度因素是理解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行为的关键。

在传统的FDI理论里,母国较高的制度质量往往与较好的创新能力、较先进的企业管理水平等密切相关,从而形成跨国公司的所有权优势;东道国较好的制度环境被视为区位优势,能够为跨国公司投资提供更稳定的发展环境、更公平的竞争机会、较好的产权保护等,而较低的东道国制度质量则意味着较高的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基于此,FDI倾向于从制度质量较高的母国流入制度质量较高的东道国。但中国OFDI表现出与传统理论相悖的特点。首先,从传统意义上看,中国并不具备西方国家所定义的制度性所有权优势。例如,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全球治理指标对中国的评分并不高。其次,从所投资的国家来看,中国OFDI存量的近九成分布在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非洲、拉丁美洲、东南亚等地区国家得到中国跨国企业的广泛投资,中国在发达经济体投资存量仅占10%左右。而这些发展中国家制度环境普遍较差,制度质量整体较低。这给中国跨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和经营活动增添了不确定性,成为中国OFDI高质量发展的挑战。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的重要抓手,也是中国主动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举措。促进投资便利化、拓展投资领域、加强投资安全保障是“一带一路”倡议的行动目标,这将对中国OFDI发展广度和深度产生重要影响。从理论上看,“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双边及多边合作框架与机制安排可以为中国跨国企业投资活动提供正向激励,并且为海外跨国企业经营活动提供重要保障,进而为中国OFDI高质量发展提供积极支持。但这需要深入的研究分析和进一步的验证。“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OFDI发展是否存在影响?扮演什么样制度性调节作用?作用机制如何?这些将是本文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从实践角度讲,在逆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际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冲击的背景下,“一带一路”投资将对中国和世界经济发展带来独特的重要意义,努力实现“一带一路”投资高质量发展不仅是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的现实要求,也是对国际质疑的有力回应。从学术角度看,传统FDI理论主要是基于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阐释的,但在解释发展中国家OFDI方面具有一定的不适用性。理解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悖论”为FDI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契机,具有从发展中国家视角完善和发展既有研究的理论价值。更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如何发展高质量的OFDI是重要的理论研究课题,“一带一路”倡议是发展中国家主动参与和构建国际经济治理新秩序的新思路,该倡议下的中国OFDI为此提供了良好的研究素材,相关研究可以为促进中国OFDI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新制度主义思想的影响,制度作为影响跨国公司行为和战略的重要元素备受关注。Dunning和Lundan将制度维度引入OLI(即Ownership advantage、Location advantage、Internalization advantage)分析范式之中,并认为明确区分制度因素和其他因素对跨国公司活动和战略的影响对未来的学术研究是有意义的。鉴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较大的制度环境差异,对发展中国家OFDI制度性特征的研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基于经典的FDI研究范式,学者们对制度视角下的发展中国家OFDI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并对国际投资理论进行了丰富和发展。


(一)制度因素与“一带一路”投资研究述评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一带一路”投资相关课题也受到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制度视角下“一带一路”投资的研究是中国OFDI研究的一个分支和延伸,相关研究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借鉴和延续传统制度影响中国OFDI的研究范式,利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样本,或以“一带一路”倡议为背景,使用宏观总体数据,考察东道国制度、制度距离等对中国OFDI区位选择的影响。第二类,基于异质性的考虑,利用中观或微观数据,有学者更细致地分析了制度对中国跨国企业“一带一路”投资动机、进入策略等的不同影响。第三类,拓展制度视角下的中国OFDI研究,将“一带一路”倡议引入分析框架,并将其视作调节剂,考察该倡议在制度对中国OFDI的影响中所产生的作用。如沈坤荣和金刚研究认为,“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与东道国之间正式制度差异存在优化互补效应,但这一效应并未体现在非正式制度的差异上。Sutherland等研究发现,该倡议扩大了东道国制度脆弱性对中国OFDI有正向影响,也即促进了中国跨国企业到法治较弱、政府问责较少的国家进行投资。Shao认为,“一带一路”倡议可以通过降低东道国政策不确定性和政治性风险来促进中国OFDI流入。

可见,学者们对制度视角下的中国OFDI和“一带一路”投资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增进了我们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并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投资理论。但将“一带一路”倡议纳入分析框架的研究依然不足,理论分析尤为匮乏。相关学者多从“一带一路”倡议的政策角度出发,仅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样本,借鉴已有理论框架,对相关问题进行经验评估。这虽能捕捉“一带一路”投资的个别制度性特点,但容易忽略“一带一路”倡议本身对促进中国OFDI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讲,容易忽略该倡议与实施作为一个全球范围内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的理论意义。已有学者实证研究发现,“一带一路”倡议影响了东道国制度对中国OFDI的作用,但存在诸如样本选择、内生性问题处理、理论机制分析缺失等问题。因此,相关研究有待加强,这也是本文拟解决的问题和边际贡献所在。


(二)研究假设


1.“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OFDI

现有文献使用不同数据来源、不同模型方法、不同样本对“一带一路”倡议的中国OFDI效应进行了一系列研究,但从研究结论来看,并没有形成共识。一种观点认为,“一带一路”倡议可以通过多个渠道对中国OFDI产生正向促进效应。除了以“五通”(也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载体的渠道以外,“一带一路”倡议还释放了多重积极信号,使得中国跨国企业认为他们能够更好地利用本国政府的对外政策和双边良好政治关系,降低投资风险。此外,地方政府为鼓励地方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在信贷保险、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和倾斜,也会为跨国企业加强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投资提供政策激励。另有观点则持相反意见,认为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OFDI的影响可能并不显著。如Scissors的分析报告认为,中国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并没有大量投资,建筑工程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增加是因为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增加,这些建筑工程很多是已经建设了很多年,且其持续的扩展会受到外汇储备的限制。Nugent和Lu使用行业层面数据的研究发现,“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OFDI没有显著影响,这可能表明“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跨国企业并没有产生足够的政治性激励,并认为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投资的各项指控可能使得相关国家对中国OFDI变得更加谨慎。此外,根据“一带一路”官方网站显示,大多数“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签约国为近2—3年签约,“一带一路”倡议对这些国家的影响将受到其参与时间短的限制。基于上述考虑,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

假设1:“一带一路”倡议能够通过个别渠道对流入部分国家的中国OFDI产生正向促进作用,但其对总体影响并不一定显著。

2.东道国制度与中国OFDI

针对中国OFDI更多流向制度环境较低的东道国这一悖论,学术界大致有四种解释:一是利润最大化并非中国OFDI的绝对优先级考虑,尤其是对以政府为主导的国有企业来讲;二是中国OFDI更容易在制度质量较差的东道国利用复杂的社会关系,发挥比较优势;三是为了节约组织、管理、协调和适应等交易性成本,跨国企业往往到与母国制度距离较近的东道国进行投资;四是中国跨国企业投资更多依赖于良好的政府间关系而非市场要素。但该“制度风险偏好”的特征并不绝对。现有研究也发现,中国OFDI具有主流的制度风险规避特征。杨娇辉等对中国OFDI“制度风险偏好”论进行了反驳,认为“制度风险偏好”论忽略了东道国资本密集程度、自然资源丰富程度等市场因素在区位选择中发挥的作用。还有学者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制度质量与中国OFDI有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发达东道国制度环境总体上对中国OFDI没有显著性的影响。杨宏恩等认为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发达国家制度质量高,制度性风险低,因而中国跨国企业在此类国家投资时对其制度环境关注度相对较低;二是制度质量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市场已被发达国家企业所占领,中国跨国企业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投资市场就只能到制度环境较差的东道国进行投资;三是中国很多跨国企业也是在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中发展起来的,对制度环境差的东道国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甚至可以获得“违规带来的利益”。由此可见,制度因素在不同类型国家对中国OFDI可能具有异质性影响。鉴于此,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

假设2:东道国制度质量对中国“一带一路”投资的影响存在异质性的差异。

3.“一带一路”倡议对制度因素影响中国OFDI的调节效应与机制

有研究发现,“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了中国OFDI流向支持该倡议的发展中国家,且这一影响对于市场和制度环境不太有吸引力的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Shao的研究指出“一带一路”倡议主要通过缓解政治风险负面影响的机制刺激中国OFDI。结合上文分析,本文认为,“一带一路”倡议可能为促进中国跨国公司到制度质量较低的国家投资提供一种制度性保护,而该倡议带来的这种制度性保护在制度质量较高的国家作用较小。因此,第三个研究假设表述为:

假设3:“一带一路”倡议可以在制度因素对中国OFDI的影响中起到调节作用,且这种调节作用在制度质量较低的国家效果更大。

目前,相关研究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制度性调节机制并没有全面而明确的回答。本文结合“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五通”加“产业合作”,作如下机制分析:第一,基础设施建设是共建“一带一路”的优先内容,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制度质量要求相对较低。因此,制度质量低的负面影响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面可能得到弱化。第二,较强的国家间政治关系和经贸关系可以降低中国跨国企业投资风险,如被征收风险等。东道国政府在处理此类事务时会综合权衡双边关系,从而作出更为符合经济人作为的决策。第三,资金融通可通过加强“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多边金融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现金融互联互通。可以预期,这类举措能够缓解中国跨国企业投融资相关制度性风险。第四,民心相通可以加强中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非正式制度联系,也能够降低中国OFDI的制度性风险。相关研究表明,非正式制度(如文化、宗教、信任、声誉等)对FDI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且这种影响甚至大于正式制度。不仅如此,吴群锋和蒋为的研究认为非正式制度还可以缓解正式制度差异对FDI产生的负面影响。第五,共建合作园区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重要的产业合作平台。境外产业园区可通过两个方面的“积聚红利”缓解东道国制度性风险:一是园区中中国跨国企业积聚可以为处于国际化初始阶段的跨国公司提供海外经营的知识外溢,降低风险交易成本;二是园区可以把跨国企业聚在一起,能够在潜在的制度性风险中提高讨价还价的地位。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第四个研究假设:

假设4:“一带一路”倡议对制度质量影响中国OFDI的调节作用通过“五通”和“产业合作”机制实现


三、模型设定与数据描述

(一)模型设定


首先,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本文首先建立如下动态面板实证模型检验“一带一路”倡议在制度因素对中国OFDI的影响中的调节效应:

其中,CNOFDIit代表东道国i在时间t的中国OFDI存量;考虑到上期存量会对下一期存量产生影响,本文加入了被解释变量的滞后一阶CNOFDIit-1BRIit是“一带一路”哑变量;INSTit代表东道国制度质量;交互项BRIit*INSTit是本文的主要兴趣变量之一,捕捉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的影响是否受“一带一路”倡议的调节。交互项加入后,“一带一路”倡议和东道国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的总影响分别可表示为:

Xit为控制变量,借鉴以往研究,在模型中加入了人均GDP、GDP规模、FDI开放度、自然资源禀赋、劳动力资源禀赋、双边投资协定、地理距离等指标;uit为随机扰动项。

其次,本文建立如下动态面板实证模型检验“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OFDI的制度性调节机制:

其中,除(1)式中指出的变量外,postBRIMit表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各项举措在东道国i时间t的实施效果。Mit表示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产业合作六个方面;εit为随机扰动项。


(二)数据收集与描述


本文选取截至目前与中国签订了“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140个国家为研究对象,数据时间跨度为2005—2019年。鉴于数据可得性的考虑,剔除了数据质量较差以及2020年以后签订“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国家。因此,本文总样本规模为124个国家。有关指标描述与数据来源详见表1。

表2是所有样本国家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为了谨慎起见,本文采用膨胀因子(VIF)检验了变量间可能存在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发现各变量VIF值均显著小于10,说明模型并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可以进行实证检验。根据模型设定,本文首先进行随机效应和固定效应的基准回归,考察“一带一路”倡议在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的影响中的调节效应,随后采用动态面板两步系统GMM估计对模型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进行处理,最后采用动态面板两步系统GMM估计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制度性调节机制进行实证检验。


(一)基准估计结果分析


表3报告了全样本下随机效应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根据豪斯曼检验结果,固定效应模型回归效果优于随机效应模型,因此,以下分析依据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展开。表3中(4)列汇报了仅包含“一带一路”倡议哑变量和制度质量两个变量的回归结果,(5)列为加入“一带一路”倡议哑变量与制度质量交互项的回归结果,(6)列为同时加入交互性和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

可以看出,一期滞后的OFDI对当期OFDI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表明存在路径依赖的现象。在加入交互性和控制变量后,“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OFDI的影响系数仍然为正,但变得不显著,说明该倡议并没有显著促进中国跨国企业到相关国家的投资;东道国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的影响系数始终不显著。“一带一路”倡议与制度质量交互性系数为正,但也不显著。从控制变量回归结果来看,中国OFDI更倾向于经济规模较大、对外开放程度高、劳动力资源充裕的国家。

从全样本回归看,文中所提研究假设并没有得到充分验证。这可能是由于全样本下无法体现国家间异质性导致的结果。制度质量较高的国家本身制度性风险相对较低,“一带一路”倡议在其中能够起到的调节作用有限;而制度质量较低的国家制度性风险相对较高,中国跨国公司对缓解制度风险的需求也较高,该倡议可以在其中起到更大的调节作用。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将总样本分为高制度质量国和低制度质量国两个分样本分别进行回归,结果见表4。

可以看出,高制度质量国样本下的回归结果与全样本下回归结果类似,“一带一路”倡议、制度质量以及二者交互项影响系数都不显著。从低制度质量国样本下回归来看,“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OFDI的影响系数显著为正,在加入交互性和控制变量后结果依然稳健;东道国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的影响系数依然不显著;“一带一路”倡议与制度质量交互项系数变为显著为正。结果表明,“一带一路”倡议仅对中国跨国企业到低制度质量东道国投资有显著积极的影响

且“一带一路”倡议对东道国制度质量影响中国OFDI具有的正调节效应

这种调节效应仅在低制度质量国样本下显著。

基于固定效应模型基准回归,本文得出如下初步结论:“一带一路”倡议显著促进了中国跨国企业到低制度质量东道国的投资,并没有显著促进中国跨国企业到所有“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投资;东道国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的影响系数并不显著,可见东道国制度质量并非中国 OFDI 的首要考虑因素,这与杨宏恩等的研究结论较为一致;“一带一路”倡议对东道国制度质量影响中国OFDI具有显著的正调节效应,但这种调节效应仅存在于低制度质量国。

(二)内生性问题处理


上文在固定效应模型下的实证检验仍存在潜在的内生性问题:一是互为因果问题。中国可能更倾向于和双边投资关系更紧密的东道国签订“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因此存在由于更多中国OFDI才致使“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签署,而非“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签署促进更多的中国OFDI的问题。二是遗漏变量问题。尽管尽可能把相关控制变量纳入模型之中,但仍不可能涉及所有控制变量,可能导致估计结果的偏差。基于这样的考虑,并结合现有消除内生性问题的有效方法,本文选取动态面板两步系统GMM估计法进行进一步实证检验。动态面板两步系统GMM估计法不同于普通工具变量法,它利用模型内部变量构造工具变量,免去了寻找严格外生工具变量的困难,同时能够较好地反映中国OFDI的路径依赖问题。

表5报告了全样本下两步系统GMM估计法实证检验结果。结果显示:AR(1)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AR(2)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模型存在一阶序列相关,不存在二阶序列相关;Sargan和Hansen值都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模型工具变量设置不存在严重的过度识别和弱工具变量问题。这说明模型设定和所采用的估计方法是合理的,实证检验结果具有可信性。

全样本下,表3中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结果与表5中系统GMM估计结果存在一定一致性。虽然“一带一路”倡议系数变为显著为负,但“一带一路”倡议与制度质量交互项系数变为不显著,因此稳健性回归下,“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OFDI的整体影响依然不显著。这一结果与Nugent和Lu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此外,东道国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的整体影响系数也依然不显著。

基于异质性的考虑,本文进一步利用动态面板两步系统GMM法分别对高制度质量国家与低制度质量国家分样本进行回归,得到如表6所示结果。从高制度质量国样本下的系统GMM法回归结果来看,虽然在加入交互性和控制变量后,东道国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的影响系数显著为正,但“一带一路”倡议与制度质量交互项系数依然不显著,因此依然无法断定东道国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具有显著的影响关系。“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OFDI的影响系数也不显著,这与固定效应模型下结果一致。从低制度质量国样本下回归来看,我们无法确定“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OFDI的影响关系。这不同于固定效应模型下的估计结果,说明“一带一路”倡议显著促进中国跨国企业到低制度质量东道国投资的结论并没有通过稳健性的检验。与固定效应模型下估计结果不同的是,东道国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的影响系数变为显著为负;“一带一路”倡议与制度质量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在加入控制变量后,结果依然显著。这与固定效应模型下的回归结果是一致的,说明该结果较为可信。总的来说,低制度质量东道国制度环境对中国跨国企业投资具有负向的影响,这种影响受到“一带一路”倡议的正向调节

这种调节效应同样仅在低制度质量国样本下显著。

(三)调节机制分析


本文进一步利用动态面板两步系统GMM法,以低制度质量国为样本,从“五通”加“产业合作”入手,检验“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OFDI的制度性调节机制,结果见表7。从回归结果来看,东道国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的影响系数都显著为负,与表6中对低制度质量国分样本的回归结果一致;“一带一路”倡议六项举措中仅有设施联通和民心相通的影响系数显著为正,其他举措均不显著,说明“一带一路”倡议能够通过个别渠道对流入低制度质量东道国的中国OFDI产生正向促进作用;“一带一路”倡议六项举措与东道国制度质量交互项系数有四项显著为正,表明 “一带一路”倡议可以通过设施联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产业合作等举措缓解东道国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的负向影响。


五、结论

本文使用2005—2019年全球124个“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签约国为样本,基于动态面板两步系统GMM法回归,重点考察了“一带一路”倡议在东道国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影响中的调节效应及其机制,得到以下结果:

1.“一带一路”倡议对不同制度质量东道国的中国OFDI的影响具有显著性差异。具体而言,该倡议目前能够通过个别举措,如设施联通和民心相通,对流入低制度质量东道国的中国OFDI产生正向促进作用。但该倡议对高制度质量东道国的中国OFDI的作用关系并不显著,这一定程度上干扰了该倡议影响中国OFDI的整体显著性水平。

2.整体上,东道国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的影响并不显著,说明制度因素可能并非中国OFDI考虑的主要因素。由于高制度质量和低制度质量东道国不同的制度特征,以及中国跨国企业在各类国家不同的制度性需求,制度质量对中国“一带一路”投资的影响存在异质性的差异。

3.“一带一路”倡议在制度质量对中国OFDI的影响中存在正向调节效应,但该调节效应仅存在于低制度质量东道国,对于高制度质量东道国则不显著。这表明“一带一路”倡议能够调节低制度质量对中国“一带一路”投资所带来的负向影响,促进中国跨国企业在低制度质量东道国的投资。其原因在于:制度质量较高的国家本身制度性风险相对较低,“一带一路”倡议在其中能够起到的调节作用有限;而制度质量较低的国家制度性风险相对较高,中国跨国公司对缓解制度风险的需求也较高,“一带一路”倡议可以在其中起到更大的调节作用。

4.从机制上看,“一带一路”倡议可以通过设施联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产业合作等举措缓解低制度质量东道国制度环境对中国OFDI的负向影响,贸易畅通和政策沟通的调节效应并不显著。一方面,这说明“一带一路”倡议的政策实施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有效地促进了中国跨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例如基础设施建设是“一带一路”倡议的优先领域,目前来看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尤其是在基础设施普遍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民心相通本应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发挥实际效果,但中国与相关国家的文化交流是一个由来已久、长期持续的过程。如截至2019年底,全球162个国家(地区)累计建立550所孔子学院和1172个孔子课堂。虽然这些孔子学院和学堂并非“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后建立的,但在倡议提出后都迅速确立了民心相通的主要目标,成为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举措,并产生了良好效果。另一方面,共建“一带一路”还有一些短板需要弥补,比如在贸易畅通和政策沟通领域。截至2021年,中国仅与全球约20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政策沟通并没有产生预期的市场效果,这可能表明中国跨国企业投资并非依赖于良好政府间关系的特征,而是更多依赖市场的逻辑。因此,“一带一路”倡议的政策沟通重点应更多指向如何引导中国跨国企业的市场行为上,而非仅体现在政府间关系上。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一带一路”研究》专栏,第48—61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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