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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骋,徐进功 |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孕育与探索的三重逻辑

池骋,徐进功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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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

在福建孕育与探索的三重逻辑


作者简介

池骋,福建南平人,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助理教授,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保险法学、证券法学等方向的研究。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省部级以上课题5项,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其中2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徐进功,浙江杭州人,厦门大学党委副书记,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厦门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孕育与探索的三重逻辑,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的实践导向性、科学真理性和历史必然性。从实践逻辑上看,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实践雄辩地证明了法治建设是回应经济社会转型诉求的坚实保障,形成了关于市域、省域法治建设的科学认知,从而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孕育积累了深厚的制度经验;从理论逻辑上看,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党的领导、法治为民、科学立法、依法行政、政府服务、法治经济等六个方面的重要论述,深刻解答了“谁来领导法治、法治建设为了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等重大问题,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发展贡献了典型的“福建智慧”;从历史逻辑上看,从福建经验到中国实践,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发展并不断丰富,这一伟大历程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守正创新、日臻完善的厚重底蕴。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


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探索中、科学理论的开拓中与深厚经验的积淀中孕育形成的。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的17年半时间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行了全方位探索,孕育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深刻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三重逻辑相辅相成、相互递进,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地方法治建设中的真理力量。因此,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孕育与探索的三重逻辑,对于我们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导向性、科学真理性与历史必然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建设的先行探索: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孕育的实践逻辑

实践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本质属性。在中国大踏步赶上了时代的历史阶段,习近平同志在厦门、宁德、福州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的工作中持续带领广大福建人民群众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效保障了福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市域、省域法治建设的科学认知,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积累了深厚的制度经验,孕育了生动的实践逻辑。


(一)厦门工作期间:提倡依法治湖,整治环境污染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党和国家提出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的全面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提出并非偶然。实际上,习近平同志早在厦门工作期间就开展了生态文明的法治实践探索,厦门也在先行先试中成为习近平同志生态法治观的重要孕育地。

20世纪80年代开始,厦门的筼筜湖因围海造田、筑堤围湖的缘故,从一个内湾渔港逐渐演变成污水横流的封闭内湖,群众对治理筼筜湖的呼声日起。1988年3月,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关于加强筼筜湖综合治理的专题会议,明确了综合治理机制,开创性地提出“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的治理方针,将“依法治湖”作为整治筼筜湖污染的首要原则。此后,厦门市相关部门按照习近平同志的指示制定了多重举措并举的综合治理方案,并先后修订、颁布、实施多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在该治理方针的引领下,筼筜湖的环境改善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筼筜湖片区逐渐发展成厦门市标志性的行政、金融、商贸、旅游、居住中心,成为厦门高颜值生态花园城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典范。因治理效果突出,厦门市筼筜湖生态修复项目还入选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发布的《中国生态修复典型案例集》。如今,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依法治湖”思想已贯穿于厦门市生态治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逐步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厦门实际情况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道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为高素质高颜值的厦门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法治保障。


筼筜湖的生态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习近平同志在厦门工作期间“依法治湖”的成功探索,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法哲学思想,在“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的理论指引下,着力构建“人-自然-社会”的辩证统一体形态,克服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弊端,以实践雄辩地证明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回应生态文明转型诉求的坚实保障。事实上,筼筜湖的水污染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并非个例,一桩桩环境危机背后折射出的是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矛盾冲突的深化。面对生态治理危机的严峻挑战,习近平同志运用法治思维统筹协调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突出矛盾,在实践中探索出了法治保障下的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模式,为我国其他地区的生态保护立法与环境制度创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发展模式。总而言之,生态法治理念的思想精华孕育于厦门生态治理的探索实践,而习近平法治思想也正是在解决一系列矛盾的法治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二)宁德工作期间:推进廉政建设,强调权力监督


在国家治理框架中,反腐倡廉工作日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治理效能的关键性指标,成为破解执政“周期律”的重要支撑力量。习近平同志很早就意识到权力监督是确保权力正确行使、预防权力异化的关键。在宁德工作期间,他就着力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廉政建设工作,力求为宁德的经济社会发展创建良好的制度环境。

20世纪90年代末,宁德地区的腐败现象集中表现为干部违纪违法占地建房、以权承包工程、贪污受贿等三个方面,特别是干部违纪违法建房现象非常严重。习近平同志到任宁德地委书记后,秉持“廉政建设是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的理念,将严肃查处干部违纪违法占地建房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针对这项工作中部分干部体现出的畏难情绪,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这里有一个谁得罪谁的问题,你违纪违法占地盖房,为一己之私破坏了党的权威和形象,是你得罪了党,得罪了人民,得罪了党纪国法,而不是代表了党和人民利益查处你的干部得罪了你。”这个重要论述坚定了宁德干部坚决进行反腐败斗争的决心。

在习近平同志的大力支持下,宁德地区开始了一场以查处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为突破口的反腐败斗争,共涉及7000多名干部。此外,宁德地区还通过建章立制,把合理的建房需求审批纳入法治的轨道。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宁德地区干部违法违规占地盖房的不良风气得到明显遏制。对于在处理上述事件中体现出来的权力制约不足的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把权力交给了我们,我们在使用权力的时候就要让人民放心。怎么样才能让人民放心呢?一个很重要的措施是建章立制,建立一套系统、全面的制度以制约和监督权力的使用。”在实际的工作中,习近平同志主持、制定并实施了“两公开一监督”为核心内容的制度体系,对行政权力进行了有效的制约,形成了权力监督和权力运行相互促进、有效衔接的良好治理格局,实现了制度化反腐新形态,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重构政治生态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支撑。

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推动廉政建设走上法治化轨道的生动实践表明,反腐败斗争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推动权力监督法治化、常态化、制度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才能最终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摆脱贫困》一书中收录了习近平同志

关于经济、政治与法治等方面的重要思想



(三)福州工作期间:强化人大职能,推进地方立法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同志就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下简称“十六字方针”)。如何在改革开放的波澜历程中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本地区特点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是习近平同志在福州工作期间深入思考的现实问题。

1986年,随着地方组织法的修改,福州市作为省会城市获得了直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福州市在获得立法权后的几年时间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数量并不多,稍显滞后。面对这样的局面,习近平同志调任福州工作后强调要充分认识地方立法的重要意义,并以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对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作出了科学阐释。他指出:“地方立法是宪法关于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原则的体现”,“地方立法可以更充分、更直接地反映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对法制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这是地方立法工作的最基本特点和优势”。这些重要论述为当时福州市人大的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妥善处理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把握形势,把加强地方立法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任务,努力工作,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和本地区特点的地方性法规体系。”这相当于给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打了一针“强心剂”。

此后,在习近平同志的带领下,福州市人大及常委会逐渐解放思想、放开手脚,制定出了一大批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笔者的统计,习近平同志兼任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1990年至1996年,福州市人大及常委会共制定颁布了33项地方性法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福州市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在立法数量上大幅度上升,在立法质量上也明显提升,有两项地方性法规做到了全国首创。一是福州市人大在全国范围内第一个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出台地方性法规,即《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为全国的该项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二是福州市人大针对城市教育用地被大量侵占的问题,制定颁布了《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成为全国第一部保护城市教育用地的地方性法规。虽然这部法规只有简明扼要的18条,却有效解决了当时1000多亩教育用地被征用、蚕食的问题,国家教委也批转全国各地参照执行。

在习近平同志强化人大职能、推进地方立法重大实践的深远影响之下,立法先行逐渐内化成为福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鲜明特质,也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了宝贵的立法精神财富。这种精神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继承和发扬,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创新性地提出了“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的重要理论。“有法可依”向“于法有据”的时代转变,不仅是习近平同志丰富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的生动呈现,对于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更具有重大价值。


(四)福建省委、省政府工作期间:坚持统筹推进,贯彻依法治省


系统观念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和认识论的重要范畴。在《反杜林论》一文中,恩格斯首次提出了“系统”的思想:“关于自然界所有过程都处在一种系统联系中的认识,推动科学到处从个别部分和整体上去证明这种系统联系。”习近平同志作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历来强调系统思维方式的运用,注重从整体上实现事物结构和功能的优化。1998年6月,中共福建省委将依法治省作为福建省的一项战略工程启动之后,习近平同志即坚持从系统观念出发提出“要加快依法治省进程,大力加强立法、执法、普法及法律监督工作”,深入查找法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统筹推进上述几项工作,从整体上将“依法治省”战略全面推向深入。

其一,在立法工作方面,习近平同志要求完善立法工作程序,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将地方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契合到“依法治省”的多个领域,实现保护耕地有法可依、市场监管有章可遵、土地管理有据可查、农村市场化有规可循,为统筹推进“依法治省”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规范体系支撑。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有关地方立法的实践成果,犹如一串串深深的脚印,踏出了东部沿海省份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的最初道路,奠定了立法先行在“依法治省”战略中的前提作用。

其二,在依法行政方面,习近平同志强调要通过机关效能建设纠正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由此,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开始机关效能建设,有效地改善了政府机关的运作方式,改进了工作作风,为我们树立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卓越风范。他提议成立省政府法律顾问团,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法治化水平。他主导福建在全国范围内第一个以省政府令形式要求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全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他还要求各级政府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从福建依法治省战略实施开始至2001年底,福建省政府减少审批事项共606项,改革面占比高达55.7%。这些举措有力地推进了福建省政府工作的法治化转型,发挥了依法行政在“依法治省”战略中的核心作用。

其三,在法治教育方面,习近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建设,保证法律实施,重要的是进行教育。而教育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在习近平同志的带领下,福建省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新闻部门将法制宣传工作摆上各自工作的重要日程,深入开展以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知识、市场经济主体规范与市场运行规则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得福建省民主和法制的阵地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福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得到进一步提升,夯实了法治教育在“依法治省”战略中的基础作用。

其四,在法律监督方面,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人民群众的监督得到法律的保证。”习近平同志要求根据宪法的规定,正确处理党委和各机关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神圣职责,人大要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权,确保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这些重要论述确保了法律监督的实践效能,强化了法律监督在“依法治省”战略中的保障作用。

综上可见,习近平同志坚持在省域层面统筹推进、贯彻依法治省战略,以立法为前提、以执法为核心、以普法为基础、以法律监督为保障,四个环节相互贯通、相互依存,形成了结构严整、彼此衔接、协同高效的法治运行机制,大幅度提高了福建省在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法治化治理能力与水平。在此过程中,习近平同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行了深邃的思考,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终形成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准备。


二、法治观念的创新继承: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探索的理论逻辑

恩格斯强调:“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在对“谁来领导法治、法治建设为了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等问题的深刻解答中,提出了党的领导、法治为民、科学立法、依法行政、政府服务、法治经济等六个方面的重要论述,展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守正创新的理论品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贡献了典型的“福建智慧”,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孕育与探索的理论逻辑。


(一)党的领导观


“党是阶级的先进部队,是阶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整个运动及其根本和主要目的的代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视野中,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最根本保证和最大的优势。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的孕育阶段,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政治性理论进行了创造性的发展,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度必要性和契合性。

首先,习近平同志强调党应当领导和保障立法活动。一方面,党对立法活动的领导体现在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他指出:“对于本地区的重大决策,凡应该由人大决定的,都要及时提交人大,经过法定程序变动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党要为人大依法行使立法职权提供保障。“各级党委要积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树立人大的威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可以看出,习近平同志坚定地秉持“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的理念,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当中,奠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总基调。

其次,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党委应当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时任宁德地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改革了宁德政法系统所有重大刑事案件均要向地委汇报的惯例,要求“刑事案件由政法委研究,依法办案。我作为党委书记,不去干涉政法委的事情”。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就重视司法体制保障,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公正司法”理念是一以贯之的。

最后,习近平同志强调党组织与党员干部应当带头守法。中国共产党带头守法是依法执政的逻辑起点,也是党章和宪法的明确要求,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意义重大。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政策“一旦形成决议或法规,政府部门就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组织和党员都要带头执行”。习近平同志还特别强调:“抓好党风,教育为主,要求党员干部自觉遵纪守法,不要犯错误。遵章守法首先要学章学法、知章知法。”这些重要论述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地方实践中的逻辑表达,更闪烁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真理光辉。


(二)法治为民观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百年奋斗历程中,凝练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这一历史经验。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就明确了推进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始终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我们可以从习近平同志对“什么是好政府”这一问题的解答中得以窥见。他提出:“我们的政府到底为人民群众做些啥?怎样才能更好地为百姓服务?什么样的政府才能称得上是‘人民的政府’,是‘好政府’?”“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尤其在福建这样一个开放较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沿海省份,政府该如何实现角色和职能的转变?……这些都是我们省委、省政府在时时思考的问题。”

对此问题,习近平同志进行深入分析后指出:“人民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的政府,一切工作都要以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民之所向,政之所行。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提出:“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政治利益,就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使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通过习近平同志的阐述我们不难得知,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也就失去了根基。因此,要始终以人民意志塑造良法,确保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将人民的满意程度作为评判法治成效的最高标准。

可以说,法治为民是贯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孕育阶段的一条主线。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价值追求的法治实践中获得的认识弥足珍贵,带有哲学方法论的深刻意蕴。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吸收并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并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使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融合发展、相得益彰,由此,以人民作为逻辑原点的法治为民观得以最终形成。


(三)科学立法观


马克思提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法律规范是法治体系的基本细胞,它的科学与否决定了一个国家法治状态的现代化水平,直接影响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习近平同志从多个方面深入揭示了立法工作所应当遵循的科学原则,体现出对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理论逻辑。

一是系统规划。针对福建在立法工作中存在立法项目的筛选不够深入细致、前瞻性不够的问题。习近平同志提出:“我们应对立法工作有一个通盘的考虑和宏观上的规划。正确处理好急与缓、需要与可能的关系,使地方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进行,从而减少或避免盲目性。”对立法工作进行通盘的规划,能够激活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保障基因,同时在改革中使相关法律体系逐步趋于完善,共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向好向上发展。

二是解放思想。习近平同志提出:“要把立法工作与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以改革的精神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善于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做法,用法规形式肯定下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地方综合实力的提升源于地方治理体系建设、法治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多重逻辑的共同发力,因而需要以积极的态度去对待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

三是尊重规律。习近平同志深刻地阐释道:“要使地方立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就必须改变过去的思维模式,确定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立法的新思路。”尊重客观规律是科学立法的灵魂与核心内容,其最根本的要求是从我国的国情与地情出发,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因地制宜,使法律为地方的发展发挥出最大效能。

四是发扬民主。习近平同志指出:“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听取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使立法工作更加严肃、慎重。”立法应当发扬民主的理念,这不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立法为民的时代蕴涵,同时也彰显了习近平同志以民为本、人民利益至上的伟大情怀,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工作中的生动体现。

习近平同志清楚地意识到,能否建立起符合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律实施、法律监督、法治保障等法治共同体系统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他的科学立法观念破除了地方立法“宜粗不宜细”的观念,使法律规定的事项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后,“科学立法”的理念一直伴随着习近平同志的工作足迹不断蜕变成熟,现在已经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抓手。


(四)依法行政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组成部分。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这一坚实根基之上,依法治国的“万丈高楼”才能稳如泰山。21世纪初,由于受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各种因素的影响,福建省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也不够。习近平同志敏锐地观察到了这个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将依法行政作为福建各级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

第一,强调依法行政在依法治省战略中的重要性。习近平同志指出要“严格依法行政,大力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并且要求“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可行性论证制度”。此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成为福建省贯彻依法治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他提出要推进“政府行为法定化”改革,将法治作为行政机关的本质要求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始终。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要“强化执法监察,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对于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习近平同志还提出应当建立行政违法的赔偿制度。第三,他要求各级政府应妥当处理与党委、人大、政协的关系,即各级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做好各项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协商。这充分表明,习近平同志对于在依法治省框架中依法行政重要性的深入理解,不仅体现在政府自身建设的纵深推进中,还体现在与其他权力机关的横向改革中。 

习近平同志指出:“依法行政是人类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基本标志。”他将依法行政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且将其内化为政府行为法定化而进行统筹推进,要求政府积极厘清关系、转变职能。这些理论充分阐释了依法行政建设的全局性、普遍性问题,从而形成了完整而具体的依法行政观。


(五)政府服务观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双方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二者相互作用推动事物发展。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明确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提供优质服务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他将“有限管理”与“无限服务”定义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共同致力于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先行试验、率先垂范。

一方面,习近平同志要求政府要“有限管理”,即“该管的事要管,不该管的事不管”。政府不是高高在上的衙门,而是人民的公仆和守法的榜样,法有规定的必须为、法无授权的不可为。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有限管理”理念减轻了当时福建省各级政府全面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压力,缓解了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大包大揽的压力,使得各级政府得以腾出更多的精力和资源加强政府管理体系的创新。

另一方面,习近平同志要求政府要“无限服务”,即“紧紧围绕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政府的目标,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与水平,使各级政府真正成为人民群众信任、满意的‘人民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政府职责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的活力、优势充分结合起来。立足福建的实践经验,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提出:“政府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依法管理和搞好服务,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精力把该管的事情管好。”正是在上述重要论述的指引下,福建省不断提升政府的管理与服务能力,逐渐成为全国政府创新最为活跃的地区,实现了市场发育、社会成长和政府创新的良性互动,在区域治理结构现代化上走在了全国前列。这些进步与成绩,雄辩地展现了以对立统一观点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强大的生命力和真理力量。


(六)法治经济观


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拥有强大的现实逻辑,根源于习近平同志对社会主义实践所处的“历史方位”的准确研判。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中国正处在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在这个问题上,习近平同志同样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明确提出“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信用经济”,并就如何在福建营造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法治环境提出了诸多重要理念。

首先,重视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习近平同志提出:“要继续解放思想,在投资、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放宽政策限制,减少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开辟‘绿色通道’。要进一步开放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习近平同志也重视发挥福建的对台地缘与人缘优势,提出“进一步优化涉台法制环境,深入贯彻《台胞投资保护法》,为台资企业搞好服务保障”。

其次,要求政府的角色应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向只当裁判员转变。习近平同志要求:“抓紧清理和修改不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政策法规,切实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提出:“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可以看到,习近平同志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的科学精神发端于福建,并随着他的工作足迹而不断丰富完备。

最后,强调通过优化法治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加入世贸组织对于我国在对外开放方面的重要影响。针对福建的投资软环境还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情况,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加快建立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法制、市场和政府服务等环境”。他站在计划体制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历史方位,以经济发展规律为逻辑起点,阐释了法治与经济互动增长的科学关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进一步将该命题明确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绝非只是表述上的更替,而是进一步将“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属性的逻辑展现,更是习近平同志对当代中国经济发展规律更加深入思考的结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习近平同志的亲自领导和推动下,《民法典》于2021年正式颁布实施,它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作了精准表达,为创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更为坚实的法治基础。



三、从福建经验到中国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孕育与探索的历史逻辑

历史逻辑是具有本源性的生成逻辑,包含着清晰而又深刻的规律性、必然性、一致性。从福建经验到中国实践,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形成、发展并不断完备,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方向、工作布局、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与战略任务等多个方面,我们都可以感受到这一发展过程中蕴含着的历史与现实交互作用的深厚逻辑。


(一)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首要问题是法治建设“谁领导、依靠谁、为了谁”的政治方向问题。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法的本质的理解,“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换言之,法律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深刻揭示了法治的阶级性和政治性。习近平同志在推进福建法治建设的过程中,秉持“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的理念,阐释了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内在关系,要求党委应当担负起领导责任,带头守法,并创造性地提出党委应当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大力推动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省的各个方面。

另一方面,在法治的价值追求上,法治建设为了谁,依靠谁,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习近平同志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学价值取向,明确了推进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始终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能够拥有持续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权利,保证人民享有有效的民主监督权利等方式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高度重视把民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纳入法治轨道来实现人民的政治利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法治建设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权利、维护人民权益,更好地发挥人民的主人翁精神。在习近平同志的正确领导下,党的领导与以人民为中心形成了有机的统一体,为福建的法治建设奠定了最为扎实的政治基础与发展动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演进发展,福建期间孕育的成果内化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当中。相较于福建期间的初步孕育,发展成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更深层次上坚持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夯实了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坚实领导地位;相较于福建期间的初步探索,发展成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更大范围内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明确“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政治立场,强调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因此,从政治方向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期间的孕育探索与其最终发展成熟之间无疑是一脉相承的。


(二)工作布局从“统筹推进”发展为“共同推进、一体建设”


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系统、整体与协同的理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逻辑体系中有着深刻的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谋划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格局,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下简称“共同推进、一体建设”)。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观察,习近平同志在福建省委、省政府工作期间统筹推进“依法治省”战略的孕育成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系统推进法治建设方面提供了鲜活样板与铺垫,彰显了理论体系的接续创新、日臻完善的魅力。

首先,在法治政府方面,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大力推动福建省政府成立全国首个法律顾问团、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延续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逐步规范、全国范围内“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均是旨在将“法治政府”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工程进行率先突破。

其次,在依法行政方面,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主导主抓全国范围内第一个以省政府令形式颁布《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推动政务公开,延续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广泛落实、各级政府明确“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均是力求将“依法行政”作为各级政府活动的行为准则,大力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最后,在法治社会方面,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提出了“构建和完善以县市区依法治理为重点、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以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各个层次纵横结合的依法治理网络”,加强以“餐桌污染”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领域执法工作,延续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整治、发扬“枫桥经验”构建基层治理体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均是通过推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确保社会在深刻的变革中保持和谐有序,筑起“法治社会”这一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工程。

综上,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将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法治社会建设纳入依法治市、依法治区、依法治省的框架中,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统筹推进。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一贯注重将系统、整体与协同的理念运用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迈向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在格局、措施与意义上拓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孕育的成果,折射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法治工作布局的核心要义是伴随着实践而不断完善的。


(三)重点任务从“十六字方针”提升为“新十六字方针”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始终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统筹考虑、谋划推进。特别是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之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的历史成就。实际上,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就结合福建省情贯彻“十六字方针”,针对法治领域的薄弱环节从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方面进行了谋篇布局。

在法律制定方面,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强调要把立法工作与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并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明确要求,即系统规划、解放思想、尊重规律、加强调研、发扬民主。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相关要求的初级版本。

在法律执行方面,习近平同志强调“依法行政是人类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基本标志”,要求推进“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建设,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完善政府公务员与领导干部经常性学法制度。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等重要论述的开篇序曲。

在法律适用方面,习近平同志深谙“公正司法”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在宁德工作期间改革了宁德政法系统所有重大刑事案件均要向地委汇报的惯例,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先行探索。

在法律遵守方面,习近平同志带领福建省政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认真实施普法规划。他强调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形成强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声势,提高全民法制观念。这为福建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全民守法氛围的形成打造了扎实的群众基础。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创造性提出了“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继承和延伸了“十六字方针”的理论内核与价值追求,接续性地回应了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对于法治建设重点任务的谋篇布局。“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源于认知的深化、经验的升华、实践的反思。


(四)保障措施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阶为“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中有关法治保障措施的重要要求。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表明,党的历史使命越光荣,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居安思危,勇于自我革命,保持清醒定力,毫不动摇坚持和加强全面从严治党。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同样反复强调要运用法律手段和方式来解决权力腐败问题:要以法治的理念和思维方法来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从而实现党的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要通过建立并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依法依纪严惩腐败行为,从中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使得全面依法治腐、依法防腐、依法导廉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案件380.5万件、查处408.9万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74.2万人。正是通过对这些“关键少数”的惩治,我们有效遏制了腐败的滋生蔓延,净化了党内政治生态,增强了党的政治威信,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

福建是上述党风廉政建设的“试验田”与“预演场”。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就坚持经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在为宁德地区摆脱贫困作出不懈努力的同时提出了一系列直到今天依然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努力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倡廉核心思想在习近平同志福建工作期间就已见雏形。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彰显的法治反腐理念既是宝贵的精神财富,也为进一步研究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的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基层范本,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指导意义。 


(五)战略任务从“依法治省”升华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规则体系日益健全,国家治理体系逐步完善,治理水平显著提高,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局面。新局面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提出的“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理念。国家治理体系作为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所形成的对各层次、各要素、各领域的工作经验与认识,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新探索奠定了良好的认识论与实践论基础。

在政治建设领域,从宁德工作期间提出的“谁得罪谁的问题”的相关论述以及推进廉政建设、强调权力监督的探索,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原创性地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无不展现了习近平同志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

在经济发展领域,从福建工作期间秉持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到浙江工作期间强调的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经济发展实践的表达力与引导力。

在生态保护领域,从厦门工作期间提出依法治理筼筜湖,到提出福建省范围内的生态法治建设,再到中央层面的依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习近平同志对于生态环境治理必须走法治道路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

在社会治理领域,从福建工作期间治理架构层面的“横向行业法律治理思维”、具体实践中的“餐桌污染”执法工作,到“社会治理法治化”正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成果,指导和引领社会建设和治理创新,福建工作的宝贵经验使“社会治理法治化”闪耀着实践性、科学性和时代性的光辉。

通过这些脉络联系的逻辑展现我们可以看到,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用法治方式推动政治建设、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社会治理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为十八大以来党持续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充足的实践储备。从地方性的法治探索到国家层面的法治能力提升,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党和国家战略目标调整而不断演进升华的过程。


四、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孕育与探索的三重逻辑相辅相成、相互递进。实践逻辑阐发了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带领人民群众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功的实践伟力,大幅度提高了福建在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法治化治理能力和水平,是处于孕育阶段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市域、省域范围内的科学运用。理论逻辑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守正创新的理论品格,党的领导、法治为民、科学立法、依法行政、政府服务、法治经济等六个方面的重要观点是习近平同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深邃思考,深刻回答了“谁来领导法治、法治建设为了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等重大问题。历史逻辑诠释了从福建经验到中国实践,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地方到国家、前后接续又不断丰富完善的厚重底蕴。

如果说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的孕育和探索是“法治中国”的早期实践,那么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则是“福建经验”的伟大升华,谱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的一幅壮美史诗。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赶考之路上,我们要传承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福建孕育与探索三重逻辑所蕴含的深刻哲理,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局面。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专栏,第13—26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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