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鹤亭 | 一个中国原则对国际社会涉台用语的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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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原则对国际社会涉台用语的
规制研究
作者简介
王鹤亭,河南信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两岸关系、国家统一、“一国两制”等相关问题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1项、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子课题1项、中国法学会课题2项,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在《台湾研究集刊》《台湾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曾获得全国台湾研究会台湾研究优秀论文奖一、二、三等奖。兼任河南省统一战线理论学会副会长。
摘要:一个中国原则是识别、评估和处置涉台用语问题的总体规范,形塑了国际社会涉台用语规范的基本框架与适用惯例。台湾方面以及外部势力基于各种动机和图谋不断地在涉台用语上尝试挑战和逾越这一话语规范体系,国际社会及个别国家也存在一些未能规范运用涉台用语的例外情况。对于国际社会涉台用语的规范,在国际组织中、主权国家内以及国际活动和商业领域上已经取得了广泛的进展,未来一个中国原则对国际社会涉台用语的规制,需要持续完善涉台用语规则体系的构建,推进涉台用语规制主体协同,细化涉台用语规制客体甄别,深化涉台用语规制路径联动。
关键词:台湾;涉台用语;一个中国原则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是国际社会普遍共识,也是国际社会处置涉台事务的基本原则。中国大陆不反对台湾地区以适当名义发展和保持对外经贸文化等非官方事务,甚至不反对台湾以适当身份参与不以主权国家为资格的国际组织和活动,但坚决反对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任何企图和行径,坚决反对外部势力借机干涉中国内部事务。多年来,“台独”分裂势力极力在台湾地区推动“正名”,并企图推展至国际社会;外部势力如美国政客等也在不断推波助澜;也有一些国外民间组织和活动出现涉台用语问题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发生的。台湾地区在国际社会的称谓成为台湾方面、外部势力、中国大陆之间角力的焦点问题。而基于一个中国原则建立规制涉台用语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有助于在国际社会持续巩固一个中国原则的格局,有利于争取越来越多国家和人民理解和支持中国统一事业。
一、一个中国原则与涉台用语规制
一个中国原则是认识、评估和处置国际社会涉台用语的总规范。基于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以及两岸关系的历史与现实,国际社会场域的涉台用语尤其是有关台湾地区名称、地位与权利的称谓和用词不应有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含义和意图,而涉台用语操作性规范的建构也理应以坚持和落实一个中国原则为基点。一个中国原则从法理意义上确立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同时从行动意义上确立了具有相对强制性的拘束力。
(一)政府继承与一个中国原则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代表全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是在中国这一国际法主体没有发生变化情况下的政权更替。虽然由于中国内战延续和外部势力干涉,海峡两岸陷入长期的政治对立的特殊状态,但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地位从未改变。而这种政权更替本质上是中国内部的政府继承。中国内部的政府继承只是更改了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并未造成中国的领土、主权的分裂分离,这在相当长时间里也被败逃至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所坚持,所以说“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而新政府继承了旧政府代表中国、管辖领土和人民的权利及相应义务,也当然包括以强制力管控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中国国内事务和涉外事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应然权利。相应地,台湾仍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非独立国家或无主之地,而所谓的“中华民国政府”也不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以上即为一个中国内部政府继承所形成的政治与法理上的事实。
虽然“台独”分裂势力叫嚣“台湾地位未定论”“事实台独”,但无论是在国民党当政还是民进党当政的情况下,台湾当局都未敢实质性遂行“法理台独”,中央政府也绝不会坐视“法理台独”,法理上的“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然是难以撼动的政治现实。“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三句话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系统、整体地界定了一个中国原则的法理和政治内涵,规定了国家、政府、领土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台湾地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利关系,确立了中央政府在国际社会代表中国处置涉台事务的主权地位。中国政府以一个中国原则为依据构建国际社会涉台事务的规范可谓名正言顺,台湾地区的对外交往不能突破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规范。
(二)政府承认与涉台交往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终止对于所谓“中华民国”政府的承认,中断官方往来,转而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表明立场,要求驱逐旧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代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合法席位和权利。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政府承认转移必须基于政府继承的法理逻辑和客观事实,国际社会不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转而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既符合相关国家自身利益,也是正义的选择。当然,由于冷战格局、意识形态、利益冲突等原因,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政府承认转移有一定的滞后性。1971年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完成了对中国政府承认的移转。联合国这一行动不仅代表了国际组织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全中国的合法性的追认,也产生了普遍的示范效应和规范扩散,国际组织尤其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处理涉台议题上大多以联合国的处置规则、办法和惯例为依据,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作为联合国会员国也相继按照一个中国原则处理政府承认移转问题。
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政府承认具有法律效力和政治效果,同时产生相应的规范性和拘束力。政府承认意味着要建立双边正式、官方的外交关系,要承认对方政府代表该国的合法性,尊重对方领土主权完整,不得干涉对方内政。具体在台湾问题上,政府间国际组织尤其是以主权国家为成员资格的国际组织排除了台湾的会员身份和参与权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国家不得同时维持与台湾方面的所谓正式“官方关系”。因此,在实践层面和政策意义上,政府承认的效力就决定了涉台交往的性质和界限,也决定了台湾在涉外事务和双边交往中的身份与权利及称谓。
(三) 一个中国与涉台用语规制
涉台用语理应与台湾在国际社会的身份、地位和权利相匹配,应符合一个中国框架下两岸关系定位的规范,应依循国际组织规则和相关国家的外交政策,不应突破以“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为基干的意义系统,不应逾越以“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为核心的话语体系,不应挑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中央政府”为统领的话语秩序。涉台用语的相关规范应以一个中国原则作为根本准则,而具体规则需要由具体外交实践和交往关系逐渐建构而成,需要将国际关系准则、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及政府承认效力等转化并落实为操作性细则。涉台用语规范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际组织、与中国建交国家等共同构建完善和遵循执行,也对于国际组织、建交国政府、国际活动的涉台用语具有拘束力。从政治话语体系的视角而言,构建国际社会涉台用语规范是以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合法权利为最高标准,以维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作为最低标准,前者多以彰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国际社会的肯定性权利为主要特征,后者则以坚决遏制“台独”分裂、外部干涉言行的否定性权利为显著标志。
一个中国原则下涉台用语规制的客体是广泛而多元的,对于台湾当局的称谓是重中之重。由于两岸关系的历史复杂性,台湾当局在国际社会场域累积了多种称谓,而且每种称谓在特定时空环境下都有特定所指。其中关于界定台湾政治地位的用词是重点规范对象。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干涉势力常常刻意以“国家”指代台湾地区。对于台湾地区涉外活动、外国与台湾地区往来关系的描述更是不可忽视的领域,如以“外交”来定义台湾外事活动、以官方正式关系去界定相关国家与台湾地区的互动行为、视“台独”分裂行径为正当权益行动等。在规范对象上,台湾当局、“台独”分裂分子、外部干涉势力、国际组织、相关国家及其机构、参与国际组织及活动的团体及个人、跨国企业等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目标群体,这些组织与个人有的是因为利益相关而刻意在言语上冲撞一个中国原则,更多的是因为不理解问题复杂性而无意间使用了不符规范的用语。在尺度上,台湾方面的命名偏好与企图也影响着涉台用语规范的反应力度和处置方式,根据台方偏好存在着一个从高到低排序的名称序列(即“台湾”—“中华民国”—“台澎金马”—“中华台北”—“中国台北”—“中国台湾”—“中国台湾省”),这个序列基本呈现了一个中国原则规范下涉台用语的政治光谱和需要规范处置的力度。
二、涉台用语的“逾矩”与“滑轨”
称谓是自我定位、他者认知和交往赋权的外在表征,两岸围绕涉台用语问题在国际社会的交锋由来已久。一个中国原则下的国际组织涉台事务安排和外交实务基本规范了台湾的事实角色和交往空间,也在实践中形塑了涉台用语的基本框架和合规选项。而台湾方面以及外部势力则基于各种动机和图谋不断尝试挑战和逾越这一话语体系及规范。当然,基于其他各种原因,国际社会及个别国家也存在一些未能规范运用涉台用语的例外情况。
(一)涉台用语规范的适用惯例
世界上主要的国际组织对于台湾的标准称谓为“中国台湾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中国台湾”(Taiwan, China),这是最符合一个中国原则规范的称谓,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国际和国内场合对于台湾的正式称呼之一。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官方法律意见明确指出,“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没有独立地位”,自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通过以来,联合国文件在提及台湾时使用的称谓应是“中国台湾省(Taiwan,Province of China)”,联合国秘书处法律部曾于1989年6月专门发文联合国系统各有关部门,确认联合国系统文件包括统计表格中如必须提及中国台湾省时,其正式称谓应为“中国台湾省”。杨冠群:《在国际组织中围绕中国台湾省称谓问题的斗争》,《外交评论》2005年第1期。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论坛等重要国际组织均严格采用这一名称。
负责制定国际标准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其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标准(ISO 3166-1)中,将代表台湾的代码(TW)名称定为“中国台湾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还将台湾省以代码CN-TW列入国家子行政区代码标准(ISO 3166-2)中。国际社会在商业、科技、文教等事务上基本遵循国际标准来命名台湾,如网站、程序、报表等也均以“中国台湾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来指称台湾;或是调整称谓以符合国际标准,如瑞典税务局曾于2018年2月28日发布公告称,依据ISO 3166标准,自3月12日起将对台称呼由“中华民国(台湾)”(Republiken Kina, Taiwan)更改为“台湾,中国的一省”(Taiwan, Provins i Kina)。
当然,在允许地区参加的国际组织及活动中,经过中国政府与有关方面达成协议或谅解,在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参加,台湾只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后,台湾可以以“中国台北”(如在亚行为Taipei, China;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国际奥委会为Chinese Taipei)等名称参加活动,然而这种做法属于特殊安排,不能成为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国际活动效仿的“模式”。而在中国的建交国中,台湾方面在其中57个国家设立的非正式代表机构多以“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代表处”等为名,相关国家在涉台事务上也不以“台湾”或“中华民国”作为正式称谓。与此同时,单独使用的“台湾”(Taiwan)则因台湾方面赋予其区隔并独立于“中国”的意涵而成为禁止类名称,台湾在世界上很多地方都设有代表处,但使用的是名称往往是“台北”而不是“台湾”。
因此,依循国际法理和一个中国原则,结合实践案例,“中国台湾”(Taiwan, China;Taiwan, Province of China)应是涉台用语中最具普适性、标准化和正式性的称谓,“中国台北/中华台北”(Taipei, China;Chinese Taipei)是多边性、协商性和灵活性的称谓,而“台北”(Taipei)则是双边性、非正式和消极化的名称,以上称谓选项的使用实践基本上反映了涉台用语规范在象限(积极/消极)、维度(正式/非正式)和空间(国际/国内)等方面的大致轮廓。
(二)挑战一个中国原则的涉台用语图谋
受台湾内部“本土化”“台独运动”以及外部势力推动台湾问题“国际化”的影响,以台湾方面为主体推进的所谓台湾“正名运动”和外部势力制造的“一中一台”图谋在不断挑战一个中国原则的涉台用语规范,甚至逾越国际社会既有的涉台用语适用惯例。通过内外勾连,一方面台湾在国际场域企图建构“台湾不属于中国”“台湾是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权代表台湾”等话语体系,另一方面外部干涉势力违背法理、惯例和承诺,企图借机挑起两岸争端,制造更多干预台湾问题的借口与空间,他们把对于台湾的称呼和用语作为挑战一个中国原则的工具。
“台湾正名运动”中的所谓“正名”,按照字面意思为“改正不正确的名称”,而所谓“不正确的名称”的外延其实就是一个中国原则规范下的涉台话语。而“正名运动”的重点是曲解台湾与中国的政治关系、重构台湾的政治定位等,通过用词的改变区隔台湾与中国,推行“去中国化”,对与自身相关的既有“中国”用语均以“台湾”取而代之。历年来,包括台湾当局、民进党等“台独”势力、海外“台独”分子以及台湾民间组织等筹谋、策划、组织或实施了花样繁多的“文字游戏”和“正名”行动。其中,台湾当局主导的“正名运动”包括政府部门、公营单位及驻外机构网站更名,旅行文件加注台湾,以台湾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游说相关国家和地区允许以“台湾”名称设立代表机构,以台湾名义与相关国家的机构签订协议,更改非政府国际组织中台湾的会籍名称,要求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些台湾公司更名等。2020年8月设立的“台湾驻索马里兰共和国代表处”被台湾视为全球第一个以“台湾”名义设立的代表机构,2021年11月设立的“驻立陶宛台湾代表处”则被台方视为在欧洲第一个、也是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国以“台湾”为名设立的“准外交机构”。然而,对于“台湾驻立陶宛代表处”,立陶宛总统瑙塞达在2022年1月表示,允许以“台湾”的名义设立代表处是一个错误,强调立陶宛和台湾都可以开设不具有外交地位的代表处,但问题出在代表处的名称上,名称成为影响立陶宛与中国关系的关键因素,并要求台湾驻立陶宛机构改名。“名不副实”的所谓“正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见一斑。此外,在民间层面推动的如“护照正名”“奥运正名”“正名修法”等所谓的“正名运动”也在国际社会混淆视听,引发争议。
外部势力则在一些与台交往实务、内部涉台事务管理等方面逐渐脱离既有规范和惯例,合谋或纵容“正名”。其中,比较典型的做法包括:美日欧等国政府默许台湾方面以“台湾”名义签署双边协议、提议将代表机构更名、在出入境和归化管理上将台湾人的“国籍”列为“台湾”等,前述立陶宛允许以“台湾”名义设立代表处则是较为极端的案例。而议员、游说集团等则极力推动“一中一台”的提案、立法和政策,如美国“2022年财年国务院、对外行动和相关计划拨款法案”纳入所谓“友台”议员提出的修正案,禁止美国行政部门制作、购买或展示任何将台湾纳入中国一部分的地图,欧洲议会外交委员会则在2021年9月通过的“欧盟与台湾政治关系与合作报告”暨修正提案中,建议将“欧洲经贸办事处”更名为“欧盟驻台湾办事处”。凡此种种,无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或是其本国所坚持的“一个中国”政策。
(三)不符一个中国原则的涉台用语运用
一个中国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准则,但在具体的国际交往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涉台用语规范尚未完全落地的情形。第一,一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涉台用语和相关活动上游离于规范之外,部分原因是这些组织具有明显的自组织性,成员具有非官方身份,部分原因则是台湾方面利用组织管理漏洞“钻空子”。第二,一些中国并未参加的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如中美洲军事会议、世界选举机构协会、中美洲暨加勒比海盆地国会议长论坛、中美洲银行、亚非农村发展组织、亚洲生产力组织、亚太粮食肥料技术中心等国际组织,以“台湾,中华民国”(Taiwan, Republic of China)或“中华民国”(Republic of China)或“台湾”(Taiwan)作为台湾方面的会员或观察员名称。第三,目前14个所谓台湾方面的“邦交国”仍然以“中华民国”指代台湾,台湾方面在这些国家以“中华民国(台湾)”名义建立所谓“使领馆”,这些国家在台湾设立的代表机构则以“大使馆”为名。第四,部分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交、与“中华民国”断交后,并未及时更改台湾代表机构的名称,沿用了此前的称呼,如斐济、尼日利亚、迪拜、约旦、厄瓜多尔和巴林等国家都曾出现过这种情况,台湾在这些国家的驻在机构名称中的“中华民国”或“台湾”字眼并未即刻去除。第五,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跨国公司、专业机构、行业活动等直接将“台湾”列为国家,或是以“台湾”命名并与中国并列,或是并未在“台湾”后面标注“中国”。如据调研统计,2017年世界500强企业中有66家错误标示中国台湾,仅有少部分500强企业恪守一个中国原则。
三、涉台用语处置实践举要
随着中美竞争加剧和两岸关系冷却,围绕涉台用语的斗争更为激烈,原有的规则、惯例一再受到“台独”势力和外部势力的冲击。台湾当局反而声称中国大陆“打压”和“矮化”台湾,美国方面则批评中国的规范化要求是“奥威尔式的胡言乱语”。但国际社会尤其是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以及绝大部分的中国建交国均遵照一个中国原则处置涉台用语问题,多数非政府组织及活动也一般比照联合国及ISO所认证的名称,大部分国家在对外交往、内部管理上信守承诺。中国政府也持续不断地推进涉台用语的规范化,敦促相关方面更改不当涉台用语,促使一个中国原则从一种普遍的国际关系准则逐步成为各个领域具体实践中的规则、共识与惯例。
(一)国际组织涉台用语处置
国际组织涉台用语问题的主要焦点是台湾地区在国际组织的会籍名称以及参与相关活动的身份(代表性案例见表1)。政府间国际组织除了个案名称之外,大部分以“中国台湾”“中国台湾省”“中国台北”等取代以往不规范的用语,这在联合国系统及其相关组织中体现尤为明显。这些国际组织基本上较为主动、积极地遵照联合国“2758号决议”和一个中国原则应对和处置台湾方面在申请、加入、参与过程中衍生的名称问题。部分非政府组织在处理涉台称谓时则较为消极、被动,常以“不告不理”的模式处理涉台用语问题,但在面对中国方面的正当诉求时也能及时矫正错误。而个别组织在台湾方面的游说和压力下,无视一个中国原则的规范性,容许涉台用语突破底线,如国际自由潜水发展协会(AIDA)以往将台湾地区参赛选手的“国籍”标注为“Chinese Taipei,Taiwan”,但在台湾选手抗议和台湾外事部门运作下,即使面对大陆选手和使领馆的压力,主办方仍于2022年5月26日将台湾选手“国籍”改为“Taiwan”。
(二)建交国家涉台用语处置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国家,在建交时基本上承诺按照一个中国原则处理涉台问题。相关的涉台用语问题大概包括与台交往中代表机构名称、涉台协议用语、涉台事务行政管理、国内涉台活动称谓等(代表性案例见表2)。在与台交往非正式关系架构下,曾有7个国家允许台湾代表机构冠以“中华民国”之名,但在大陆方面的严正交涉下,相关国家均责令台湾方面更名整改。在其国内涉台行政管理如签证、居留证、税务等有关国籍的标准上,大部分国家纠正了曾经的错误用法,如奥地利政府在回应质疑时坚持认为基于一个中国政策,不承认台湾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外交部也称台湾为中国的一省,因此在内部行政管理上须将来自台湾地区的民众“国籍”更改为中国。在建交国内部活动的涉台用语上,在外交部门、行政管理机构的指引和中国方面的交涉下,主办单位等也基本能够尊重一个中国原则,及时纠正不当涉台指称。当然,近年来也存在个别国家逆势而动的情况,如立陶宛允许以“台湾”冠名代表机构,日本在出入境管理的“国家/地区”选项上将“台湾”单列。
(三) 国际活动涉台用语处置
国际活动的主办单位或组织机构相对较为复杂,其中小部分为国际组织的功能性、临时性办事机构,大部分为相关国家内部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科研学术机构、会展单位等。虽然国际活动、主办单位甚至参与代表不一定具有官方性、正式性,但由于国际活动的国际性、影响力和低门槛,台湾方面将以“台湾”名义广泛参与国际活动作为拓展所谓“国际空间”、增加所谓“国际能见度”的重要“突围”途经。因此,国际活动涉台用语也成为一个中国原则规制的重要领域(代表性案例见表3)。一些国际活动组织者和主办方能够主动更正错误,甚至援用国际法与国际标准、一个中国原则/政策以及国际组织惯例来应对质疑,如2009年荷兰地理信息科学与地球观测学院在国际联谊之夜报名环节将台湾报名者“国籍”由“台湾”更改为“China Taiwan”,并拿出亚洲遥测学会会员名录(台湾被登录为中国台北),以驳斥台湾方面的抗议。大部分活动主办方在中国方面正当要求下能积极更改,当然,也存在个别主办单位采用较为消极的方式回应或回避问题,如2022年3月举办的意大利第59届波隆那儿童书展将台湾插画家“国名”标注为“Taiwan”,在中国大使馆要求将其更名为“Taiwan,China”时,主办方选择将所有参展艺术家国名标注全部遮盖。
(四)商业机构涉台用语处置
不少跨国公司等缺乏政治敏感性,或是缺乏对于中国领土和主权完整的了解及尊重,将台湾列为“国家”。中国政府要求跨国商业机构更正错误用语,既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正常的法治举措,得到了大部分跨国公司的尊重和遵从(代表性案例见表4)。以国际航空公司官网订票系统涉台用语处置为例,中国民航总局曾于2018年4月25日致函44家外籍航空公司,要求限期整改不当涉台用语和台湾标注,截至7月25日全部纠正了将台湾归类于“国家”的错误,大部分航空公司将台湾机场归入“中国”栏目下,当然也有部分航空公司如日本航空、大韩航空直接把台湾、香港、中国大陆以及韩国航点,全部纳入“东亚”(East Asia)栏目下,各目的地都只以城市名称显示,美国航空、达美航空、联合航空都将机场名称后面的“台湾”删除,仅保留台北等城市名称,未标注“中国台湾”。美国国务院先前曾表示,美方强烈反对中国逼迫私营企业使用含有政治意图的特定语言,美国航空公司不应该遵守这个规定。面对美国政府的施压和台湾方面的游说,美国航空协会则发表声明指出:一如美国其他产业,美国航空业是全球性的产业,必须遵守地主国的法规。其他商业领域的跨国公司也在不同程度地修正涉台用语,如2018年的一项针对100家著名跨国公司网站涉台用语的调查显示,5月份有71家不提“国家”或是使用“国家/地区”、城市、位置来标注涉台用语,有8家将台湾称为“中国台湾”“中华台北”“台湾地区”,11家将台湾归类在“国家”选项栏目,或是称为“中华民国”,另有9家的国际网站与简体中文网站采用不同标注;而7月份再度调查显示,11家公司中的多家已经把“国家”字眼删除,并公开承认错误,但仍有个别公司如Chanel、Prada等仍将台湾放置于“国家”栏目。而本文近期核查时,Chanel网站已将两岸分别标注为中国大陆、台湾地区,Prada则将台湾标注为“Taiwan, China”。总体而言,跨国公司等商业机构对于规范涉台用语的整改要求的接受度和执行度都相对较高。
四、涉台用语规制展望
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利用台湾问题牵制中国大陆,纵容台湾方面触碰红线,甚至在与台交往中违背信守一个中国原则的承诺,而“台独”势力也持续不断地在国际社会各领域构建所谓台湾的“主体性”“独立性”,企图挑战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格局、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社会普遍共识。面向未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以及中央政府的权威,促进祖国完全统一,必须在国际社会坚决反对各种类型的“台独”分裂行径,坚决反对外部势力借机干涉,坚决挫败各种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图谋。而对于具有强烈政治象征和政治建构意涵的涉台用语,必须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完善相应的一个中国原则规制体系与实践,以使涉台用语符合台湾地区的实际地位和权利。
(一)完善涉台用语规则体系构建
对于国际社会涉台用语的规制,一方面是阻遏“台独”话语建构、防范外部势力干预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展现和落实唯一合法政府、中央政府正当权利的必然。然而从实践来看,相关处置方并未完全和充分理解处置涉台用语的价值、规范、政策与规则,台湾方面的谬论甚至获得一定程度的“同情”和支持。因此,应对未来的涉台用语问题,我们既要充分阐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理据,更要全面完善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规则体系。而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理、国际格局、国际共识、国际准则在涉台用语处置问题上均需要具象化、体系化与可操作化的规则支撑。
国际社会涉台用语的规则体系衍生于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及联合国系统的组织规则和内部决定、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在加入国际组织时候的特别条款、中国与建交国的建交公报、中国涉外法治与政策以及涉台用语正负清单等系列规则,由多个覆盖范围、效力强度、规范路径、执行方式互补的具体规则构筑而成。第一,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基于法理、惯例、事实和共识,对于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联合国系统内部关于涉及台湾名称时必须使用“中国台湾”“中国台湾省”等系列规则和决定也是该决议在涉台用语方面的具体体现。联合国关于涉台用语的决议、规则和决定理应成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体系相关组织、世界各国必须遵守的普遍性、强制性规则,成为非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活动、其他国际行为体参照执行的基础性规则。第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作为全球最大最权威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促进和便利了全球范围内的产品、服务、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活动的交流合作,也成为世界上绝大部分领域的标准。而其中有关国家和地区名称代码标准既体现了基本法理和事实,与一个中国原则相契合,又是规范商业、服务业、科教文卫等活动的标准,更是各会员国国家标准机构和公司企业以及网络空间等必须遵守的规则,也应该被吸收成为一个中国原则在相关领域规制涉台用语的普遍性、权威性、标准化依据和细则。第三,中国政府应在加入国际组织时以及在已经加入的国际组织中深化一个中国原则,并就台湾加入组织、参与活动以及对台称谓上以特别条款、议定书等方式提出明确要求,以此确立该组织后续处理涉台用语的程序与标准。第四,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建交公报等文件是建交国政府规范其属地、属人等管辖权范围内涉台事务的总纲和依据,而以建交公报为基准构建的适用于建交国管辖范围内涉台用语的细则也将是一个中国原则规制体系中较具强制性和执行力的部分。第五,中国政府基于国际法理、国际惯例以及保护管辖权等,应出台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律、条文、解释、条例、政策等,为引导和规制国际社会中各领域的涉台用语提供法治依据。第六,中国政府应制定并明确涉台用语的实体性清单,包括以“中国台湾”“中国台湾省”为核心的白名单,以“台湾”“中华民国”为内核的黑名单,以“中华台北”“台北”为基准的灰名单。
(二)推进涉台用语规制主体协同
国际社会的涉台用语规范化需要各场域内规制主体的监管、校正与配合。从既有涉台用语处置实践来看,大部分国际组织、主管机关、主办单位等基本能够尊重一个中国原则的规范性,一些非政府组织、非官方主办单位甚至能够援引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的处置规则和惯例,形成局部性、个案性、单向式的主体协同,但也有部分国际组织、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等消极规避或拒绝校正涉台用语问题。因此,对于国际社会涉台用语的一个中国原则规制也需要在各领域责任主体、监管主体、执行主体等之间形成一种国际共识和协同效应。
第一,加强与国际组织、建交国政府、主管机关和主办单位的沟通联络,定期或及时表达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明确在涉台用语上的规范与规则,敦促相关主体认识到在涉台用语上遵从国际法理、一个中国原则(政策)上的责任和义务,如国际组织遵守国际规则、组织章程以及尊重会员权利的责任,建交国政府遵守国际共识、建交承诺的责任,主管机关遵守行政伦理、依法监管的责任,主办单位和参与主体遵从组织规程、活动程序和属地管辖的责任。第二,推进不同领域责任主体之间的横向与纵向协同,促进彼此之间的规则参照和惯例援引,并形成辐射性效应。以联合国系统为核心主体,争取通过联合国组织体系、联系机制以及会员的共同努力,全面推动联合国规制涉台用语的规则辐射到其他各类国际组织;以建交国政府为统领性责任主体,敦促该国政府在其属人、属地管辖范围内对各个领域、各类活动的涉台用语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引导;与此同时,诸多建交国及其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也是国际组织的成员,理应在国际国内场域上实现涉台用语规则的一致性与规制的一体化。第三,及时向国际组织、相关政府机构和主办单位等预警“台独”势力图谋,敦促相关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和执行主体拒止不当涉台用语,并及时纠正涉“独”用语或不规范涉台用语等,完善不当涉台用语处置的事前、事中及事后治理的协同。
(三)细化涉台用语规制客体甄别
基于完备的规则体系,借助国际组织、建交国政府等主体的协同执行,根据涉台用语的称谓、使用者和场域等具体情况进行相应校正,构成了涉台用语一个中国原则规制的完整过程,而对于涉台用语的具体甄别仍然是未来坚持和落实一个中国原则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第一,全面关注、识别各领域的涉台用语的称谓,以其作为规制的核心。其中,未及时更改或是坚持不当称谓等明显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用词是未来重点规制对象。如前所述,目前仍有一些非政府国际组织、主办单位、国际活动等容许以“台湾”的名义申请、加入和参与等,甚至不顾中国方面的严正抗议而“固执己见”,有些不当用词如“台湾代表处”“大使馆”、以“台湾”为名的会籍及国籍名称等,试图冲击“一个中国”格局,恶劣影响持久;有些活动安排、媒体报导中的不当用词容易误导大众认知,负面影响广泛,都需要及时纠正。同时,还有不少涉台用语虽然没有明显违背一个中国原则或政策,但明显具有消极规避企图,使用“模棱两可”的称谓,如通过设置“国家/地区”项目将“台湾”单列、将“台湾”与“中国”并列,或是不将与台湾相关的次一级城市、人物、活动等的称谓归类在“中国”大类之下,或是断章取义地使用“中华台北”“台北”技术性谋求“台湾”与“中国”的对等定位等,均须分层次敦促整改。此外,一些具有“台独”意涵的涉台用语简称、化名、变种等也是需要审慎识别、妥善处置的对象,这些“新”称谓往往是为了逃避正式规则的限制、建构“台独”亚文化而被“创造”出来的。第二,密切跟踪、预判各领域涉台用语不同使用者的企图和动向,以其作为规制的焦点。从既往经验来看,“台独”分子、台湾当局大力支持的所谓“民间外交”团体或个人往往是擅于在称谓上做文章的“活跃分子”,他们既受长期以来的“台独”谬论的影响,又受到近年来民进党当局的蛊惑,并精于操纵舆论,制造所谓“被打压”的悲情以博取同情。而不少受到“本土化”影响的台湾民众在国际旅行、参与国际活动过程中会使用不当称谓,在受到一个中国原则国际准则规范的同时,可能产生抵触情绪。此外,一些外部干涉势力、别有用心的组织团体有意使用不当涉台用语作为制造两岸纷争、民众冲突的工具。当然,不少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企业等可能并未真正理解一个中国原则的内涵和价值,也会成为涉台用语规制所关注的对象。因此,涉台用语规制一方面既要针对“台独”势力和外部干涉展开有理有据有力的斗争,另一方面又要在不同场合面向普通民众、社会团体和商业机构等做好政策宣导与行为引导。第三,适时感知、分析涉台用语的具体应用领域的变化,选择相关领域作为规制的重要空间。相比较而言,涉台用语的规制和整改在外交关系、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的难度是递增的。在正式的外交和政治领域,因联合国组织体系以及大多数国家承认一个中国原则,中国可以利用自身的合法权利和正当渠道有效规制涉台用语。而在非正式经济、文化领域,因情境复杂、主体多元,涉台用语规制往往缺乏行之有效的抓手。此外,未来新领域、新空间可能出现的与新生事物相关的涉台用语,可能是重点关注对象。相比于实体世界和物质世界,网络空间、自媒体、二次元及亚文化领域等具有绵密的影响力,而以新面貌(如简称、化名等)出现的相关不当涉台用语将会更具有渗透性。
(四)深化涉台用语规制路径联动
第一,国际路径与国内路径的联动。国际关系准则需要主权国家的维护,主权国家的内政也必须遵循国际准则和国家间交往规则,这既需要主权国家在具体的外交、内政事务上发挥自觉性,也需要外在规则和力量的监督。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本质决定了中国在国际层面必须掌握一个中国原则规制涉台用语的主动权和主导权,国家之间和平共处原则决定了中国必须敦促和引导相关国家依循一个中国原则规制其管辖范围内的涉台用语。一个中国原则对涉台用语的规制,涉及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社会秩序,关系到中国的国家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基于普遍管辖与保护管辖的原则或视角,中国方面引导国际与国内规制路径的联动、推进涉台用语规制的一体化具有正当性与有效性。
第二,法制路径与政策路径的联动。法制路径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见性和可重复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赋予政策路径以合法性,而政策路径则更加具有灵活性和补充性,能够在诸多领域推动涉台事务规制的法制路径的一体化。当前涉台用语规制的法制建设存在着碎片化等问题,国际层面的法制路径仍依赖于对于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援引与解释适用,国内层面的法制路径也不够系统全面。而既有的政策举措相对零散,政策执行主体多元,适用范围和裁量空间较为宽泛,政策成效还时常有波动或反弹。涉台用语规制一方面需要在国际与国内层面借助于立法、司法等途径推动一个中国原则的法制化,校正不当政策举措,另一方面需要制定系统性的、可操作性的政策由内至外地促进涉台法规、解释、判决等落实落地。我们近期较为必要且可行的做法是先在自身管辖范围内做起,制定相对完备的涉台法制体系和丰富的政策措施,形成示范效应。
第三,政治路径与经济路径的联动。在涉台用语上遵守一个中国原则,既是国际社会行为体应该善尽的义务,也是利益相关者维护正当利益的有力保障。既有经验表明,以往推进涉台用语的规范化主要通过外交、政治等正式途径进行,能够有效敦促相关国际组织、主权国家政府处置涉台用语问题,但对于商业组织、国际活动等的约束性不足,而通过经济利益杠杆则能够较好地发挥一个中国原则的“指挥棒”功能,例如将遵守一个中国原则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准入条件就很好地引导跨国企业等及时规范用语,通过赞助商向活动主办单位传递正当诉求进而更正错误用语等。因此,我们应有所侧重地综合运用政治与经济手段应对涉台用语问题,形成加乘效应,这将有助于涉台用语规制的深化。
第四,实体路径与虚拟路径的联动。互联网、新媒体及元宇宙等正在构筑一个虚拟的真实世界,日益与现实世界链接、映射与交互。“台独”分子在互联网空间宣扬“台独”用语、利用或开发游戏(如《逆统战:致地与海的革命者》)向青少年“洗脑”等现象已是屡见不鲜。涉台用语规制也必须渗透到虚拟空间,一方面需要通过政治、外交、法律、政策等刚性举措规范现实世界以及虚拟世界的参与者,另一方面更需要影响和塑造虚拟空间的认知与话语,积极引导和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维护一个中国原则的能动性,及时发现不当涉台用语并予以纠偏。
五、结语
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宣告“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中国从法律和事实上收复了台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成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理所当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国的主权,其中包括对台湾的主权。1971年10月,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从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彻底解决了包括台湾在内全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也根本回答了对于台湾的定位和称谓问题。目前,全世界有包括美国在内的181个国家,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历史事实和法理事实不容置疑,台湾从来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地位不容改变。一个中国原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是遵守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应有之义,是处理国际社会涉台问题的总体规范,具有充分的规范效力、政治动能和政策潜力。
以一个中国原则对国际社会涉台用语的规制研究作为切入点,既可以解析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台独”、反干涉的“微观剖面”,也有助于探讨落实一个中国原则推进完全统一的“渐进路径”。围绕国际社会涉台用语问题,推动一个中国原则的规范化、政策化、操作化、工具化,一方面彻底驳斥否定、挑战或规避一个中国原则的各类谬论,精准预警和评估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挑战,从具体问题出发维护主权领土完整,另一方面主动行使唯一合法中央政府的正当权利,积极发挥中央政府在涉台用语规制上的主导权和管辖权,全面推进国际社会涉台用语的规范化,并通过体系构建、主体协同、客体甄别和路径协同,推动“正与反”“破与立”“名与实”的对立统一,最终在国际社会涉台用语和中国中央政府权利上均达致“实至名归”“名实相符”的结果。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台湾研究》专栏,第90—103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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