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征求《达州市市级政府性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件

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根据《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4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共享建设、集约建设、高效建设”的原则,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总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全额或部分使用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及社会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购买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等非涉密软硬件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以市级政府数据资源、资产、特许经营等方式,对外与企业合作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建设模式主要有分散建设和集中建设。信息化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数字经济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储备、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建设方案的技术性审查、项目验收前置核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评估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及招标采购过程规范管理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市公安局等按照职能职责,负责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中的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技术审查制,按照履行:项目立项、建设技术方案及概算审查、财政预算评估、政府采购、验收前核准、履约验收等相关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第二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六条  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的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各部门(单位)建设需求,建立市级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库(以下称信息化项目库)。每年10月底前,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省上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时将经过调研谋划后拟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通过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报市数字经济局,同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市数字经济局初审后纳入信息化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包括应用系统实施方案、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方案等;

(三)资金来源。包括投资额度和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预算内资金、中央、省、市专项资金等)等。

对存在项目申报资料不全或未按申报要求提交、单位已建系统可满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现有信息系统数据应共享未共享、无正当理由拒绝新建系统数据共享开放等情形的项目,均不列入信息化项目库。未纳入信息化项目库的项目,除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的外,市数字经济局原则上不予进行技术方案审查。

第八条  市数字经济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对纳入信息化项目库的项目,进行新建或在已建项目上升级叠加逐一论证,对通过论证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集中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数字经济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审定意见对信息化项目一一出具立项批复意见。立项批复作为项目技术方案审查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九条  实施方式为自行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在立项后,工作深度必须达到编报项目技术方案,应含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专篇(章)。

包括符合下列情形: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

(三)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的。

第十条  实施方式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在立项后,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技术方案,包括项目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采用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经费需求,招标和采购方案等内容,明确主要目标、服务需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

(二)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

(三)存在多家潜在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的;

(四)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的。

第十一条  每年7月,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数字经济局会商市财政局对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进行中期调整,按程序集中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模式实行集中建设。市数字经济局对本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按要求与国家、省相关平台对接互通。基础设施包括政务云平台、政务网络、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共享平台、开放平台等。

第十三条  市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信息应用系统、平台、数据等资源向统一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整合,不再新建、改建、扩建基础设施。按照国家省上规定需要新建基础设施的,需经市数字经济局论证通过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鼓励公共企事业单位使用市级信息化基础设施开展应用。

第十四条  城市数字化治理综合平台建设模式采用集中建设。原则上涉及应急指挥调度、城市治理、综合展示等城市数字化治理综合平台建设均应整合到“城市大脑”建设当中,避免条状分割,实现集中建设。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市级政务云、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城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信息化项目;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民主法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

(三)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推进“一网通办”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项目;

(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十七条  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到市级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市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消息、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接入城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机制,全口径纳入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新增项目应按规定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报批。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安排自行建设、购买服务和运维经费。

第十九条  市级部门(单位)需县(市、区),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共享协同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由市数字经济局进行技术性审核立项。市级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县(市、区),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市、区),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标准规范、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市级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应接入城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信息化项目,需报市数字经济局核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编制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目录是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和建设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全市综合性、基础性信息化项目,市级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数字经济局会同参建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设技术方案,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项目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四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数字经济局对市委市政府集中审定通过的信息化项目,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于每年12月将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投资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信息化项目计划确定的年度投资额及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审核,编制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因信息化项目计划资金投入为概算,市财政局可先预算一定数量的前期经费,待信息化项目进行预算评估后进行补充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自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专项资金等,政府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保障。项目资金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履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三十条  运维项目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一)经批准新建的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在维保结束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二)续运维的信息化项目,在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由市数字经济局组织相关单位、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合理提出信息化项目运维需求。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程序对各部门(单位)经论证评估后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按规定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对中期调整增补纳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市财政局负责调整预算并安排资金。


第五章  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查程序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市委市政府审定予以立项后,项目单位需将项目建设具体功能清单,在网上进行投资概算初步询价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详细的项目建设技术方案。方案应包含:项目单位已建信息化现状、上政务云和数据共享情况,新申报项目建设依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共享开放、投资概算及测算依据、建设模式、运行维护、安全保障体系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市数字经济局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设技术方案技术性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及概算批复。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市数字经济局技术审查意见及概算批复,就本项目建设形成请示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将已完成技术审查的项目按照下列层级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明确项目总投资概算。

(一)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报市委审定。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属于货物或者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第三十九条  因信息化项目专业技术性强,为做好信息化项目的专业性把关和专业性建设,涉及工程建设中包含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将信息化项目与工程项目区分开,予以单独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经市委市政府审定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招标控制价预算评估。市财政局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一条  项目招标控制价预算评估后,项目单位应向市财政局申报政府采购立项。市财政局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项目需进行需求论证公示的要完成需求论证公示。信息化项目原则上采取集中采购方式,不采取分散采购方式。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完成政府采购立项后,项目单位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申报招标文件制作。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政府采购网上完成公示。

第四十三条  项目招标文件完成公示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规定组织项目开标。信息化项目完成政府采购招标后,结果应按规定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  项目招标结果完成公示后,项目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网上完成合同备案。


第七章  项目建设、验收及使用

第四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按照方案技术审查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督促中标商实施建设,原则上建设周期不超过1年。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原则上应开展试运行,时间不低于1个月。试运行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向市数字经济局申报开展项目履约验收。市数字经济局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履约验收前核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经市数字经济局履约验收前核准后,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组织履约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将市数字经济局履约验收前书面核准复函及项目单位履约验收报告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第八章  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瞒、谎报、瞒报。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每年年底前提交市数字经济局和市财政局。

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五十二条  项目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单位对信息资源利用、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风险等情况应开展自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市数字经济局和市财政局。市数字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相关评价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自行建设、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经费和后期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市数字经济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密码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

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立项、技术审查等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维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章  安全和使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制度,加强信息化项目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开展检测和评估。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数字经济局、市公安局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市密码管理局应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项目。

第五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需对信息化项目开展等保测评,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单位与中标承建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加强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非授权使用、泄露信息资源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归项目单位所有,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归市政府所有,由市数字经济局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项目单位依规开展日常数据资源的治理和维护。

同时,支持鼓励市属国有大数据公司参与已建信息化项目运维,从技术上确保政府数据归政府所有。

第六十一条  根据政府授权,由成立的市属国有大数据公司在市数字经济局管理下,负责对政府数据进行市场化开发应用,推进政府数据资源变数据资产,培育壮大本地数字经济产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县(市、区)、达州高新区、达州经开区(筹备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党史学习 党史百年天天读·11月2日
▲点击阅读

排 版丨郑   林
审 核丨崔华锋审 定丨彭晨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