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以数据视角探究抚养费数额问题(以深圳市为例)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广东星琛律师事务所 Author 星琛律师
通过对比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开发布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不难发现,民政部门登记和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率均逐年攀升,不免令人唏嘘。唏嘘同时,法律市场对专业婚姻家事诉讼及非诉服务的需求更逐步增大。
离婚的本质是男女双方对婚姻所涉人身关系(是否同意离婚、子女如何抚养)及财产关系(共同财产、债务如何分配)的厘清分割。其中,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除确认直接抚养方外,抚养费的数额问题亦是离婚当事人的关切之重。
现今,在面临前述问题的咨询时,经验较丰富的婚家律师一般会从"一原则二法规三经验"的角度出发答疑解惑。即,首先,抚养费的数额问题受诸多因素影响,但需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其次,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民法典婚家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具有较大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最后,当地律师凭借其多年本地办案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就抚养费数额范畴进行"估测"。
诚如前述,关于抚养费数额问题似乎《民法典婚家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已作出明确规定,但细细考量后便会发现其"不合理"之处。如机械化理解、操作"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给付抚养费一方收入畸高时,直接抚养方是否便可以此额外获利或该类判决是否在无形中将"同人不同命"这一不良价值观进一步深植公众体内?
美国著名首席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我们认为,经验是需要被提炼、归纳、总结的。为此,我们检索、搜集了深圳七大行政区(很遗憾,光明区、龙华区未找到符合我们要求的案例【抚养费案件涉及隐私,越来越多案件申请判决不公开】)近十年案例,"借鉴"物理实验中的"控制变量法"(即"在探究多个变量与抚养费数额问题之间的关系时,先尽量控制其他变量不变,集中研究其中一个变量所产生的影响")对其分析、制表,以数据化呈现方式以期读者能直观感受抚养费数额问题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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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广东星琛律师事务所 余江锋律师、黄思思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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