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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下班后返老家途中出车祸算工伤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熙窗法雨 Author 欧依琼



某周五下班后搭乘顺风车,跨市返乡看望生病的奶奶。


返乡途中,黄某在第二天凌晨一点左右遭遇严重的交通事故,事故主要责任归责于顺风车司机。


黄某经过几个月的住院治疗后,申请工伤认定,深圳市人社局依法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


黄某则认为,其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构成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深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黄某不服人社局的理由有二:


其一,本人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其二,本人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黄某认为其中的上下班途中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做狭义解释。除了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父母以及子女居住地等,还应包括原住所地(老家)、直系亲属所在地。


本案目前还未开庭,但依据前述事实情况,可简单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即:


员工下班跨市

返乡回奶奶所居住的老家,

属不属于“下班途中”


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上下班途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结合上述规定和立法精神,

司法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般需要综合以下要素进行判断:



是否基于上下班的目的;

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

路线是否合理。


即目的要素、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




就本案而言。


第一,黄某工作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深圳市,其无配偶子女,与母亲共同居住在深圳市,可合理推断黄某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


第二,黄某称回老家的目的是为了看望生病的奶奶,奶奶不属于配偶、父母、子女这三类指定的对象。


黄某回老家看望奶奶性质上应当属于放假返乡探亲,已超出合理的下班路线。且事故发生时距离下班时间7小时有余,已超出合理的下班时间,不具备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笔者认为,对于此类工作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非常明确的情况,不宜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作扩大解释,否则将可能不合理地加重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


经过检索,

也有类案支撑笔者的意见。





(2023)粤0308行初2432号中,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认为:本案中,原告的工作地在深圳市龙岗区,事发前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因为“春节”假期,在下班后由深圳市乘车返回甘肃省宁县老家,次日8点多途径湖北省武汉市时发生交通事故。


由此可见,原告属于放假返乡探亲,途中发生事故,已超出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也超出正常上下班所需的合理时间范围。


因此,原告受到的伤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亦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其他项以及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附涉案相关法律依据:


上下滑动阅览:

0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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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欧依琼

审稿:宝安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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