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下班后返老家途中出车祸算工伤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熙窗法雨 Author 欧依琼
黄某周五下班后搭乘顺风车,跨市返乡看望生病的奶奶。
返乡途中,黄某在第二天凌晨一点左右遭遇严重的交通事故,事故主要责任归责于顺风车司机。
黄某经过几个月的住院治疗后,申请工伤认定,深圳市人社局依法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
黄某则认为,其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构成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深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黄某不服人社局的理由有二:
其一,本人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其二,本人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黄某认为其中的上下班途中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做狭义解释。除了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父母以及子女居住地等,还应包括原住所地(老家)、直系亲属所在地。
本案目前还未开庭,但依据前述事实情况,可简单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即:
员工下班跨市
返乡回奶奶所居住的老家,
属不属于“下班途中”?
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上下班途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结合上述规定和立法精神,
司法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般需要综合以下要素进行判断:
是否基于上下班的目的;
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
路线是否合理。
即目的要素、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
就本案而言。
第一,黄某工作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深圳市,其无配偶子女,与母亲共同居住在深圳市,可合理推断黄某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
第二,黄某称回老家的目的是为了看望生病的奶奶,奶奶不属于配偶、父母、子女这三类指定的对象。
黄某回老家看望奶奶性质上应当属于放假返乡探亲,已超出合理的下班路线。且事故发生时距离下班时间7小时有余,已超出合理的下班时间,不具备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笔者认为,对于此类工作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非常明确的情况,不宜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作扩大解释,否则将可能不合理地加重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障资金的责任。
经过检索,
也有类案支撑笔者的意见。
(2023)粤0308行初2432号中,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认为:本案中,原告的工作地在深圳市龙岗区,事发前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因为“春节”假期,在下班后由深圳市乘车返回甘肃省宁县老家,次日8点多途径湖北省武汉市时发生交通事故。
由此可见,原告属于放假返乡探亲,途中发生事故,已超出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也超出正常上下班所需的合理时间范围。
因此,原告受到的伤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亦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其他项以及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附涉案相关法律依据:
上下滑动阅览:
0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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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欧依琼
审稿:宝安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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