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无权封小区!违反“20条”精神,属于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来源:行政诉讼李律师
“居委会给居民写《一封信》,社区就被封控、静默了。”这是最近许多社区防疫管理的真实写照。令很多群众不理解的是,既然“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已发布“二十条”新规,要求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那为什么还有这么多的社区在搞大封控范围?居委会究竟有没有权利这样做?
居委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疫情管控的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无论是居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委员会,其法定的角色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功能是为所在地居民、村民提供一定的公共管理服务,并非一级独立的行政机关。因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除法定事项外是不具有其他行政管理职权的,无权自主决定社区的防疫封控管理,只能配合完成上级主管行政机关所分配的防疫任务。
《一封信》实质上是为疫情防控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需有法律依据,不可当“儿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法律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防失联请复制加微信:glp2022glp
不难看出,在法治社会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一项非常严厉、非常严肃的事情,不管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均规定只能由法律设定该事项,而法律是行政法体系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最高效力层级,可见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性。
而《一封信》“美其名曰”是在给居民、村民写信,实际上是在告知居民、村民封控、静默管理的事项,大门一关,围栏一围,只进不出,具有很强的行政强制性色彩。虽然严重程度上比不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居民、村民仍可以在指定区域内活动,但事实上还是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既没有明确的行政职权法律依据,也与国家“二十条”的精神不符。
行政机关应积极依法履行防疫职责,对社区随意扩大封控范围问题统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者,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实在法律上,是赋予了行政机关依法针对疫情实施封锁的权利的,如果局部地区的防疫形势变化较快、较为严峻,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防控措施,完全是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封锁的决定,即使与目前“二十条”的精神存在暂时性的不一致,相信老百姓也是能理解、支持的。
疫情防控是一项需要自上而下管理的系统性工程,现在光靠村委会、居委会的《一封信》“冲锋陷阵”“当排头兵”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其实也能理解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夹在中间的左右为难。而在这种方式下如果出现了不遵守防控、静默措施的人员,公安机关难以直接适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难以真正将防疫管理落实到位,更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因此,依法防疫迫在眉睫,需要行政机关与全社会共同参与,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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