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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综述

森林康养 森林与健康
2024-08-30


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综述

邹芸姿,邹再进

(西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昆明650224)


摘要:解决森林资源正外部性问题对森林康养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有效手段,可用于解决正外部性问题,因此将生态补偿机制引入森林康养产业。当前,森林康养产业引入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研究较少,实质上,其属于森林生态补偿的一部分。本文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森林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构成要素和发展,从而探索森林康养产业生态补偿机制,拓宽森林生态补偿视域,促进森林康养产业构建生态补偿机制。

关键词:森林康养;森林生态补偿;理论基础;构成要素;发展

中图分类号:S788.1;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500(2024)03-0101-05

DOI:10.3969/j.issn.1008-9500.2024.03.028


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亚健康人数持续上升。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标准,我国目前的健康人群占比仅有15%左右,疾病人群占比为15%左右,余下的70%左右处于亚健康状态[1],人体健康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人体健康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除了具有净化空气、杀菌抑菌、调节空气等功能外,森林还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有一定的康养保健功效。


2016年8月,我国召开21世纪以来第一次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明确指出健康中国的大政方针。当前,健康中国战略已被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统筹推进[2]。森林康养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和健康产业,在我国各地得到快速发展,可以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品质,促进当地经济增长。由此可见,森林康养可以为我国人民带来福祉,而且该产业的发展前景广阔。


森林存在正外部性,致使森林经营主体获益远小于其创造的价值,其需要独自承担经营成本,这将打消森林康养基地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不利于森林康养产业的发展。因此,对于森林康养产业经营者,各地必须提供生态补偿。目前,森林康养产业引入生态补偿的研究较少,而森林康养产业生态补偿是森林生态补偿的一部分,有必要分析森林生态补偿相关研究,为当前森林康养产业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借鉴。


1森林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森林具有公共财产的特征[3],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纯公共财产的两个重要特性[4]。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关键在于生态补偿。生态补偿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规范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推动补偿活动开展,是解决生态资源外部性问题、实现生态系统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一种有效方法。森林生态补偿属于生态补偿的一部分。狭义的森林生态补偿对象是指营造森林过程的投资成本与管理成本、非生态用林向生态用林过渡过程的机会成本等[5];广义的森林生态补偿对象范围更大,主要有因生态建设需要而遭受损害的主体、从事森林资源保护行为的主体以及森林生态环境本身[6]。本质上,森林生态补偿是指享受森林生态效益的一方向提供森林生态效益的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1.1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是森林生态补偿研究的基础。COSTANZA等[7]将全球生物圈分成17个生态系统服务类别,并以市场价格为基准,推算出生态系统所提供的各种生态服务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经济价值。此后,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开始广泛推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可以分别从全国、地区、山地、森林类型或林分类型等角度进行评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也成为我国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基础。


1.2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或使用时,不具有排斥性并受共同支配的物品[8]。人们无偿享有自然生态系统产生的各种生态效益,这种生态效益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因此可将其认为是一种生态公共产品[9]。搭便车与公地悲剧现象是生态公共产品不可避免的情况。生态补偿是一种经济手段,其主要通过重新分配公共产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与建立和谐社会的目的。因此,可以通过森林生态补偿,结合公共产品理论,制定相关政策,保护森林资源[10]。


1.3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具体是指单个人或者某些集体采取的行动或做出的决定,损害或者惠及其他个人或其他集体的情形[11]。根据影响他人的状况,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12]。正外部性是不可能通过收费来提供的利益,负外部性是不可能收取费用而不提供的成本。森林资源破坏者是负外部性的代表主体,其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对依托森林资源生计的他人或集体带来负面影响,但其未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与赔偿。森林资源保护者是正外部性的代表主体,其保护森林资源,为社会带来无偿的森林生态效益,却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这种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是我国在生态保护和相关污染防治方面面临的共同难题,而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利益分配公平合理。


2森林生态补偿构成要素

2.1参与主体

森林生态补偿的参与主体主要有政府(中央及地方)、补偿主体以及被补偿主体。政府在生态补偿中扮演一个特殊的角色,其既是森林资源的受益者,也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13],因此其介于补偿主体与被补偿主体之间。一般来说,补偿主体包括两类:

一是森林资源的受益主体;

二是森林资源的破坏主体。

对于被补偿主体,森林所有者与经营者可以视为受偿者[14]。


2.2补偿标准

森林生态补偿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关键在于补偿标准能否科学地确定。通常,补偿标准应小于受益程度且大于受损程度,若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则补偿效果将会弱化[15]。当前,国内外在制定补偿标准时主要依据成本、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效益以及意愿。


一是基于成本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森林经营者的投入成本与经营管理成本。王娇等[16]通过计算辽宁省造林成本,得出补偿标准为344元/hm2。

二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陈钦等[17]基于经济损失的视角,测算福建省不同公益林的生态补偿标准。GAO等[18]运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和遥感技术,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基础,确定补偿标准。

三是基于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田红灯等[19]测算出公益林生态效益价值,并据此得出生态补偿标准在1 160.85~1348.40元/(hm2·a)。

四是基于意愿的补偿标准,主要以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的意愿。MORAN等[20]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苏格兰居民生态补偿支付意向进行研究。关海玲等[21]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实证分析五台山国家森林公园367位游客的补偿意愿,得出游客愿意支付的平均补偿费用为62.95元。此外,制定补偿标准的依据还有成本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结合[22]、机会成本同意愿结合[23]。虽然诸多研究确定补偿标准的依据不同,但均认同生态补偿的下限是生态服务的机会成本[24],生态补偿的上限是生态系统服务价值[25]。


2.3补偿方式

根据补偿资金的来源,当前,国内外的森林生态补偿方式有3种,即政府补偿、市场补偿以及混合补偿。

一是政府补偿。李文华等[6]提出森林生态补偿的“三步走”战略,为政府提供一种筹集补偿资金的方法。MURADIAN等[26]认为生态系统服务属于公共产品,其产权不明确且市场交易困难,因此只能由政府进行生态补偿。然而,社会发展需要财政资金支持,使得生态补偿资金不足[27],因此要挖掘其他补偿渠道。市场补偿将成为生态补偿的必然发展趋势[28-29],但森林存在正外部性,导致市场补偿手段欠缺。因此,将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混合补偿机制具有更大的优势。这一混合方式应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30]。


3森林生态补偿的发展

3.1森林生态补偿实践

1989年10月,四川省乐山市举行森林生态补偿问题学术讨论会,拉开我国生态补偿确立的历史序幕[31]。目前,国家政策形式的生态补偿实践已大规模开展,从森林生态效益的有偿使用到2004年国家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我国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逐渐由理论过渡到实践[32-33]。杜娟等[34]以江西省503个农户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农户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的满意度。现阶段,适用于生态补偿的具体政策较少,而且实践中对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的认识也较含糊[35],当前森林生态补偿政策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36]。除政策形式以外,我国大规模的生态建设工程均对生态补偿有重要意义,如天然林保护、退牧还草、退耕还林等。


在国外的森林生态补偿实践中,哥斯达黎加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最为健全。哥斯达黎加森林覆盖率曾从20世纪初的90%下降至1950年的70%,由于砍伐的急剧增加,1987年,森林覆盖率下降至20%。为了恢复绿化,哥斯达黎加实施各种激励措施,但成效不显。尽管如此,这些初期的实践为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方案的形成奠定基础[37],PES方案也最终于1996年以森林法的形式得以确立。以一系列制度为基础,哥斯达黎加逐步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除哥斯达黎加外,其他国家主要通过建立生态补偿资金机制补偿森林生态服务提供者,如欧洲农业基金、挪威的森林信托基金。


3.2森林生态补偿效果

3.2.1政策实施效果

国内外主要是通过经济、社会以及生态三个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38],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探讨森林生态补偿政策效果。目前,我国已评价的对象有公益林补偿政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21世纪之前,国外研究方法以定性方法为主[39],随着学科的融合,研究方法逐渐增加。国内研究方法以传统计量经济学方法为主,如Logistic回归模型、线性回归模型和条件价值法等[40]。研究表明,一些补偿区域森林生态功能的提高源于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41],但政策实施能否增加林农收入还未达成一致结论[42-43]。


3.2.2生态环境改善效果

哥斯达黎加作为森林生态补偿体系最完善的国家,自森林生态补偿实施以来,其森林覆盖率、森林水服务水平、生物多样性等得到显著提高[44]。BROWN等[45]研究指出,在恢复生物多样性的过程中,森林生态补偿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随着生态补偿的实施,鸟类数量翻倍增长[46]。经过长期的森林生态补偿探索,宁夏生态建设成效在我国处于领先地位。


3.2.3居民增收效果

我国部分地区属于生态脆弱带,同时居民收入相对较低,国家逐渐在当地开展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工程,使得居民收入有所增加。从政策实施角度来看,政策实施后,森林生态补偿有增收效果。但是,各地实施的森林生态工程有所不同,增收效果也存在差异[47-48]。森林生态补偿能够帮助居民增加收入[49],哥斯达黎加实行森林生态补偿后,2017年旅游为国家创造38.76亿美元收入,同时为10万人提供就业机会[50]。


4结论

总体来看,国内外森林生态补偿研究很多。以往研究在森林生态补偿理论基础、构成要素和发展上已创造较多成果,为未来森林生态补偿研究提供方向。分析发现,森林生态补偿研究存在学科综合性,主要原因是森林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以及社会效益,涉及的学科相对广泛。森林生态补偿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性,通过实施森林生态补偿,得出反馈结果,再根据反馈进行修正,最终实现“实践—反馈—再实践”的循环。但是,政策如何介入森林生态补偿的研究较少。森林康养产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该产业的生态补偿研究也尚有欠缺。森林康养产业生态补偿属于森林生态补偿的一部分,未来,要加强森林生态补偿研究,为森林康养产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探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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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2024年 3月 第42卷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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