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不设机构可全国销售,新规自今日起施行!互联网产品迎“专属”时代~
银保监会正式下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规自今日起施行
过渡期至年底
①符合条件的可在全国范围内
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互联网人身险)
②仅限五类产品
且都将有“互联网”字样
意外、定寿、健康(除护理)
人寿险和年金险(十年以上普通型)
③从源头上规范
首月“0”元、退保高扣费
核保“空心化”等问题
互联网人身险产品
迎“专属”时代
1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出台
可不设分支机构,全国销售
1. 近两年,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增速持续跑赢市场!
近年来,随着保险消费主力人群年轻化,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持续提速。
从上图可以看到,2020年末约有61家寿险公司开展互联网销售,规模保费为2111亿,同比增长13.62%,详见《寿险电网销“冰火两重天”》。
近两年,互联网人身险保费的增速,是持续跑赢市场的。
在互联网保险的飞速发展下,也催化了不少互联网险企和中介的飞速发展,比如,众安、泰康在线、慧择等。
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市场的销售乱象也层出不穷。比如,平台强制搭售,以“首月0元”等夸张宣传,诱导投保等。
2. 填补互联网保险新规“空白”:明确5类产品,可不设分支全国销售!
因此,去年年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出台,强化持牌经营,严禁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
但是,互联网保险新规,给行业留下了一块最重要的空白,一是,互联网能销售哪些保险产品?二是,经营区域是否有限制?
今天,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是填补上这一空白,作为互联网新规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并完善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凡是符合新规条件的公司,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此前,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新规已在业内征求意见,此次正式文件有几处重要变化,也会在后文逐一提及。
比如,针对线上线下融合类业务,新规明确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险产品,且不得将经营范围扩展至全国!
对此,监管表示新增的这规定,意在严肃整治假借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之名、规避相关监管制度规定的问题,防范监管套利。
3. 自今日起施行,年底前整改完毕!
最后,需要各家险企引起重视的是,此次新规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险企,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
也就是说,自2022年1月1日起,所有不符合此次新规要求的互联网人身险产品,都不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
2
仅限五类产品
产品名须有“互联网”字样
险企要符合诸多要求,方可经营
1. 这五类产品,可不设机构全国销售,须有“互联网”字样!
首先,本文所指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与互联网保险新规中的定义保持一致,只是限定了人身险产品范围。
其次,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全国销售的产品,仅限5类,如下图所示。
此前,很多性价比超高的爆款重疾险,因为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都不能购买。
所以,无论是对于中小险企,还是对于消费者而言,从这一点上看,新规确实是利好。
不过,需要大家关注的是人寿险和年金险,不仅限定了普通型,还要求保险期间在十年以上。
据“13精”不完全统计,市场上仍有部分万能型年金,是互联网渠道销售的。
而且,还有的产品是护理险,如上图所示,这些都是不符合新规要求的~
最后,需要险企关注的是,申请报备的互联网人身险产品,产品名称必须有“互联网”字样!
2. 经营互联网寿险业务的最低门槛:必须具备这5个条件!
凡是,想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险企,还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这应该是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全国销售的最低条件,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变化。
其实,这个最低门槛,单从偿付能力的角度看,绝大部分公司都是能满足的,毕竟,按照偿付能力新规,低于这一门槛同样是要被列为非现场检查重点对象的。
由此可见,此次的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新规,更多的只是限制风险较高的公司经营互联网业务。
所以,对于合规经营、风险可控、治理良好的公司而言,监管还是鼓励其积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
3. 具备这些条件,才能申请互联网产品,有产品才能销售!
上图为各家险企,申请相应互联网产品的条件,可以看到长期寿险和年金险的门槛较高~
不过,较征求意见稿相比,门槛还是略有放宽的!
比如,针对十年以上普通型业务的其他经营条件中,关于综合偿付能力溢额的门槛,从征求意见稿的50亿下调到了30亿。
按照“13精”的统计,约有34家寿险公司,都是符合这一要求的。
此外,针对违规问题,正式稿限定在了“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其次,针对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险企要经营这三类业务,还有额外要求,如下图所示。
最后,对于业财系统、运营能力、服务体系,三个方面小编就不再详细解读了,大家可以去文末查看原文。
在这里提示几个比较重要的地方,一是,核保原则上应实现自动核保,并且实时核保、实时承保。二是,险企和中介的客服薪资,不得与业务指标挂钩。
3
从源头上规范市场乱象
首月“0”元,退保高扣费,都不可
1. 一年期以下业务,分期缴费金额要一致,“首月0月”不可行~
此前,大家应该在网上见到,很多一年期医疗险是首月0元的,这其实是不合规的。
对此,监管还单独点名批评了多家公司,指出“首月0元”等内容,实际是首月不收取保费,将全年应交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
对此,此次的新规中,从制度层面规范产品开发,要求一年期及以下产品,可灵活缴费,但每期缴费金额应一致~
2. 规范“退保高扣费”!
此外,按照新规要求,对于一年期及以下业务,保险公司在计算最低现金价值时,要用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
最低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但是,现实是不少一年期的重疾险,未满期净保费有比例。
以上图为例,是在支付宝上销售的个人一年期重疾险,在退保时约定退回未满期净保费。但是,净保费却有一个70%的比例。
4
增加定期回溯机制
不可直接列支技术服务费
1. 增加定期回溯机制,违规问责!
最重要的是,此次新规还有一套完美的组合拳,为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制定了特殊定价规则和回溯机制。
过去几年互联网保险产品高速迭代,归根到底是价格的竞争和费用的竞争~
一群市场上极具聪明头脑和创新精神的人,一顿操作猛如虎之后,时隔一个月就迭代出了价格再创新低的产品(尤其是定期寿险和重疾险)。
此次新规,限制了互联网产品预定费用率上限,如下图所示。
同时,考虑到行业普遍的“知行不一”的问题,还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回溯。
对存在回溯数据不真实等问题的险企,监管将向董事会提示相关风险,同时依法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2. 不可直接列支“技术服务费”!
最后,提醒险企注意的一点是,此次新规较征求意见稿增加一条,就是在产品的精算报告中,中介费用率项下不可直接列支技术服务费。
其实,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很多险企支付给平台的“佣金”走的都是技术服务费类。
以上图某公司的业务及管理费为例,服务费占比最大,达到近65%。
5
违规的监管措施
中介机构与险企同查同处
1. 违规会被采取监管措施!
最后,凡是违反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新规的,监管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禁止一定期限内申报互联网产品等监管措施。
而且,险企委托中介开展业务违规的,对险企和中介同查同处!
2. 中介机构的要求变化!
此外,对于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新规要求中介机构具备符合第(五)(六)条要求的运营和服务能力。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去掉了具备第(四)条技术能力的要求,不再要求中介机构对互联网业务像保险公司那样单独核算,这也是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业务差异的考虑。
在中介机构销售保险期限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方面,正式稿依然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具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同时,在合规经营的要求方面,也从征求意见稿时的“近一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调整为“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仅限定为重大行政处罚且范围仅仅限于互联网业务本身。
THE END: 互联网人身险产品,进入“专属”时代!
总的来讲,此次新规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施了专属管理。
不仅将产品限定在五类,还指定产品名称必须包含“互联网”字样,才可在互联网渠道销售。
同时,细化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专属监管规则,包括特殊的产品定价和精算规则,专门的产品审批备案要求等。
这也标志着,互联网人身险产品,正式进入“专属”时代。
其实,在针对互联网产品开放全国销售后,监管采取专属监管的方式,也是可以理解的。
毕竟,一方面线下业务与线上业务的差异较大,风险传播速度快面积广,需要精细化管理。
另一方面,产品备案的时候,需要全部的定价数据,才能做行之有效的回溯管理,对精算师审慎原则,进行指标量化的实质性考量。
希望,随着此次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新规的下发,能够规范当前的市场乱象问题,助力险企在全国销售内销售互联网产品,实现互联网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附. 文件原文及对比
此次文件内容较多,大家可以自行下载查看,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的对比,也已放入“13精”小程序中。
↑↑↑↑↑↑大家点击上方图片,即可进入“13精”小程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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