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精要明确发布四类意见“合理、不足、高估、无法表示意见”!银保监会下发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细则,严防“人为调整”准备金~
刚刚
银保监会下发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1—7号)
①对准备金评估
总精要明确发表意见
“合理、不足、高估、无法表示意见”
②严防“人为调整”准备金
新增分支机构,和有利进展规定
③外部机构意见要披露
中精协发布风险边际的行业比例
④寿险公司也要编制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
1
非寿险准备金,迎监管“新时代”
新管理办法+7项配套细则
1. 险企的准备金风险,“暗潮汹涌”!
近年来,已经有不少公司因为准备金不利偏差被监管下发监管函,如长江财产、渤海财险、安心财险等。
详见《监管措施“大盘点”》。
其中,安心财险已经因偿付能力不足,被采取限薪、停业等监管措施。
此外,2021年海峡金桥亏损2.7亿,位列非上市财险公司亏损榜第三位,公司方面就表示是受历史案件估损偏差等影响。
从这个角度可以想象,各位精算同仁们和总精算师们的压力有多大。
2. 《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更新完毕,迎新监管时代!
2021年10月,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原非寿险准备金的试行办法,自2005年开始实施至今,财险业准备金计提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很多变化,比如,会计准则中对准备金的风险边际提出新要求等。
因此,为补齐准备金监管制度短板,在原办法执行十余年后 ,监管对非寿险准备金的管理办法,进行了全方面修订与完善。
与此同时,监管还制定了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就是今日银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
这标志着,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全面进入新的监管时代,各位精算同仁们需要认真研读。
3. 7项细则“全覆盖”:新增分支机构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
整体来看,1-7号细则全面的涵盖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分支机构准备金、准备金回溯分析、准备金评估报告和准备金评估底稿7个方面的内容。
同时,废止了之前零散独立的关于准备金相关的管理办法。
新的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和对应的实施细则更加系统全面,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加强对准备金的科学全面管理。
而且,对精算师们尤其是总精算师们的要求更高更全面,更利于总精算师认真履职。这对于进入报告季的精算师们,是一个很好的细则指南!
下面,“13精”对一些新增和重点内容,进行简单的解读。
2
总精算师,必须发表明确意见
合理、不足、高估,或无法表示
1. 总精要对准备金结果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
实施细则第6号,增加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在《总精算师声明书及精算意见》中签署对准备金评估结果的精算意见。
其中,意见类型如下:准备金合理、准备金不足、准备金高估,或无法表示意见。
这与以往的精算意见,有很大的不同!
以前,只需要声明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会计准则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精算结果科学、合理。
新增加的要求,更清晰明确的需要总精算师发表对准备金充足性的意见,让总精算师的意见更加明确,提高了对总精算师的专业能力要求。
2. 准备金评估要提交董事会决议,总精要发表专业意见!
再有,在第1号至第4号细则中,都增加了内控流程的章节,其中,明确了总精和董事会的相应职责。
以细则第2号为例,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变化对公司发生显著影响时,在经总精同意后,要提交董事会决议。
对此,监管表示,是希望避免由于个人因素,导致的准备金合规风险。
不过,总精还是要在董事会上就评估变化及其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 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总精要评估!
此外,实施细则第2号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对公司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情况进行评估,如上图所示。
这一规定,要求总精算师不仅要关注未决赔款准备金总体的充足性,还要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各部分构成,有更显性的认识。
本来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更偏业务端的指标,也是精算评估IBNR的重要基础数据。
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精算人员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也更有利于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合理解释。
3
严防“人为调整”准备金
新增分支机构,和有利进展规定
1. 新增!分支机构准备金的规定~
在近年的实践中,监管发现不少险企,存在人为调整分支机构准备金、通过准备金调节利润等新情况和新问题。
因此,新增了《实施细则第4号》,明确对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计提与管理。
险企可采用独立评估、总量分摊、两者结合或其他更为科学、合理的方法计提分支机构准备金。
而且,分支机构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详见上图。
总之,要让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
同时,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结果可明确重现,评估过程明确有迹可循,防止操纵机构利润和机构的指标,让机构的数据更真实可靠,增强数据的可比性。
2. 新增!对“有利进展”的要求~
之前的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中,仅对公司存在不利进展或者较大不利进展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但是,实施细则第5号关于准备金回溯分析的规定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当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显示,出现较大有利发展并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时,总精算师应认真分析准备金评估结果出现较大有利发展的原因。
同时,由保险公司管理层制定将准备金计提回归至正常水平的整改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详见上图。
这一新增的规定对较大的有利进展情形也要进行约束,过大的有利进展通常被认为是通过计提过多的准备金来延后利润实现。
这一规定对那些积累了大额冗余准备金可以用于平滑利润的公司可能会有一定的约束作用,表明了监管对准备金的态度并不是越充足越好,要做到应有的谨慎,而不是过于谨慎。
3. 新增!人身险公司也需要编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
此外,实施细则第6号关于准备金评估报告的规定中,新增了对人身保险公司的要求。
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财产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关于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的准备金可比性,防止人身险公司长期以来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方法和结果不够重视。
这突出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是对非寿险业务,而不仅是对财险公司的非寿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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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责任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增新要求,可操作性更强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细则,可操作性更强!
实施细则第1号,增加对未赚保费准备金评估方法和保费充足性测试的方法和评估单元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拆分或者合并等规定。
同时,对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和预期的维持费用,也明确了应当遵守的原则和需要考虑的因素。
上述规定会使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更加科学合理,防止公司通过人为更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评估单元或者变更未到期评估的假设参数,来操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结果。
实施细则第1号第八条,还新增对于无法获取逐单信息的再保险业务,可采用四分之一法、八分之一法或二十四分之一法等方法评估未赚保费准备金。
这一规定,对于再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是更符合再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可操作性更强。
2. 新增已报案未决案均赋值法的适用条件!
实施细则第2号第七条,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在明确了可以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赋值法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若采用案均赋值法,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详见上图。
对于在报案后3日内没有立案的车险案件和在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立案的非车险案件,按照规定应由系统强制立案并进行估损赋值的,也可以采用案均赋值法。
新增的上述这一要求,结合前文所说总精算师需要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情况进行评估,很明显可以看出监管的态度是更倾向于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需要优先采用逐案估计法。
毕竟,案件已经发生,理赔人员逐案估计的结果才可能更接近真实情况,案均赋值法虽然可能会能保证整体的充足性,但是无法保证对每个案子的估损都是充足合理。
而对于系统强制立案的案件,又采用案均赋值法作为兜底的规则。
5
外部机构意见要披露
中精协发布风险边际的行业比例
1. 准备金评估报告:新增经验分析,和对外部机构意见的披露!
在准备金评估报告部分,还新增经验分析部分和对外部机构意见的披露,如上图所示。
增加经验分析这条规定,需要精算人员对各个险种过往的评估结果的进展情况进行动态分析,也是对回溯分析的补充,有助于精算人员动态的评估和判断业务风险变化,也有助于精算人员加深对业务进展规律的认识,也是对过往经验判断的验证。
至于,准备金评估报告新增对外部意见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这几条规定不仅是对公司的要求,也是外部审计机构或者精算咨询机构的约束,有利于公司加强对外部机构意见的重视程度,也有利于外部机构更认真负责的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加客观、谨慎、科学的发表独立意见。
2. 明确,中国精算师协会的职责!
最后,实施细则第3号明确了对风险边际的行业比例,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定期测算并发布。
这一规定,使得精算师协会的职责更明确,专业的事情交由专业的组织负责,结果也具有更强的公信力。
同时,在此次《实施细则》发布后,银保监会还将指导中国精算师协会,研究制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和行业参考标准。
THE END
以上,是我们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新增内容进行的分析!
我们相信,随着新的准备金管理办法和对应细则的实施,精算师们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客观、谨慎的评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使得行业数据更加客观真实,能增加保险行业信息的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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