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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机场分类分级管理体系研究

编者按:为科学指导我国民用机场分类分级,民航局机场司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专题课题组,对世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民用机场管理框架和管理模式开展了专项调研并形成了部分成果。受机场司委托,《中国民用航空》杂志将陆续刊登包括澳大利亚、欧盟及英国、加拿大、日本和美国等共计5篇课题相关研究报告。本文为研究成果之一,是针对澳大利亚机场分类分级管理情况的研究报告。
澳大利亚民航机场分类分级管理研究
Research on the category specification of Australian civil aviation aerodromes
文 / 郭竟成 1 张凤 2 包立超 3 冯广东 3 郭培 4
(1. 民航局机场司 2. 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3. 民航工程咨询公司 4. 中国AOPA )
澳大利亚国家土地广袤、地理地形复杂,拥有多样化的航空产业和覆盖广泛的航空网络。澳大利亚既有常规的公共航空运输,又有较为活跃的通用航空活动。航空器和机场运营人既有政府性质的,又有企业性质的,还有个人和家庭性质的。2017 年澳大利亚机场协会的一份公开报告显示,当前澳大利亚大约有 2 000 多个机场及飞机起降场地,这其中有 21 个联邦政府租赁的机场,600 个地方政府管理的机场,还有一定数量的国防空军基地;其余约一半以上都是私人拥有并且不在政府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起降场地。
本文对澳大利亚民航管理框架和机场管理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以期为我国民用机场分类分级管理提供可参考、可借鉴的做法和经验。

一、澳大利亚民航管理机构及业务框架介绍

澳大利亚政府为联邦制,由6个州(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维多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及2个领地(澳大利亚首都领地、北领地)构成。国家体制为两院制,民航归口管理为基础设施和运输发展部(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regional development and communications,DITRDC),这是澳大利亚负责民航管理的国家政府部门。针对机场管理,DITRDC专门设立了机场及航空管理司,主要负责全国机场建设、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制定;并按照《1996年机场法》(Civil Act 1996)的授权,负责对21个私有化机场(又称联邦租赁机场)的建设和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还负责澳大利亚领空和飞机噪声和排放的政策制定等工作。
按照民航业务划分,DITRDC又分别组建了相关部门或设立专职岗位在专门业务领域实施管理。机场安全管理由澳大利亚民航安全局(civil aviation safety authority,CASA)负责;航空安全事故调查由澳大利亚运输安全局(Australian transport safety bureau,ATSB)负责;机场空管服务由空管服务公司(air-services Australia,AA)负责;机场经济监管由澳大利亚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ACCC)负责(见图1);机场建设管理由机场建筑物监管员(airport building controller,ABC)负责;机场环境管理由机场环境监管员(airports environment officer,AEO)负责。


图1  澳大利亚民航管理部门机构设置和主要业务管理框架

(课题组自行根据DITRDC官网资料整理编译)

(一)澳大利亚民航安全局(CASA)
CASA是依据《1988年民航法》(Civil Aviation Act 1988),于1995年成立的民航安全管理机构,其机构主要领导由DITRDC部长任命,主要负责7项业务,分别为:标准(standards);运行(operations);安全分析与促进(safety analysis, education & promotion);空域与机场法规(airspace and aerodrome regulation);行业准入管理(industry permissions);法规服务(legal services);合作服务(corporate services)。


图2  CASA的立法框架体系(摘自CASA官网)


CASA在机场管理方面承担的有关职责主要包括:制定条例和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和机场使用登记;负责对机场进行安全监察等。
CASA下设8个地区办公室,各地区办公室对机场进行管理主要依据的法规框架有4层:第一层是《1988年民航法》(Civil Aviation Act 1988);第二层是《1996年机场法》(Airports Act 1996)和《1997年机场条例》(Airports Regulations 1997);第三层是《1998年航空安全条例》(Civil Aviation Safety Regulations 1998)、《标准手册139部—机场》(Manual of Standards Part 139 - Aerodromes)、《标准手册139部H—机场应急救援和消防标准》(Manual of Standards Part 139H - Standards Applicable to the Provision of Aerodrome Rescue and Fire Fighting Services)等;第四层是咨询通告(advisory circulars,AC)。CASA目前在机场管理方面发布的咨询通告一共有25个,主要涉及机场颁证、安全检查、应急救援、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内容(见表1)。
表1 澳大利亚民航安全局发布的机场管理方面的咨询通告列表

序号

编号

名称

发布日期

1

AC 139-1(0)

Regulation of aerodromes used in air transport: an overview

航空运输机场规章:综述

August 2003

2

AC 139-3(0)

Application for approval to conduct safety inspections of registered and  certain other aerodromes

登记机场和其他机场的安全检查员申请和管理程序

November 2010

3

AC 139-4(0)

Commissioning of aerodrome lighting systems

机场灯光系统调试

September 2003

4

 AC 139-05 v3.0

 Form 1247

Plume rise assessments
 Application for an Operational Assessment of a Proposed Plume Rise

羽流上升评估

拟定羽流上升的运行评估申请

January 2019

5

AC 139-6(0)

Use of Restricted Operation (Dumb-Bell) Ground Signals

地面信号限制作业程序

January 2011

6

AC 139-7(0)

Aerodrome Emergency Planning

机场应急救援计划

September 2012

7

AC 139-08 v2.0

Reporting of Tall Structures

超高建筑物报告程序

March 2018

8

AC 139-9(0)

Aerodrome safety inspections at registered and certain other aerodromes

登记及其他机场的安全检查制度

April 2007

9

AC 139-12(0)

Handling of hazardous materials on an aerodrome

机场危险品处置

November 2011

10

AC 139-13(0)

Training of Aerodrome Reporting Officers and Works Safety Officers

机场报告员和安全员培训管理

August 2011

11

AC 139-15(0)

Establishing a compass swinging site at your aerodrome

机场罗盘点的建立

February 2004

12

AC 139-16(1)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for Aerodromes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January 2013

13

AC 139-17(0)

Preparing plans for inclusion in aerodrome manuals

纳入机场手册的准备计划

March 2005

14

AC 139-19 v1.0

All-weather operations at aerodromes

机场全天候运行

May 2016

15

AC 139-20(0)

Safe planning and conduct of aerodrome works

机场工程的安全规划和实施

March 2007

16

AC 139-21 v1.0

Visual segment surface: monitoring requirements and the reporting of  obstacles

可视化表面:障碍物监测和报告要求

August 2015

17

AC 139-23(0)

Laser emissions which may endanger the safety of aircraft

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激光辐射

April 2007

18

AC 139-25(0)

Strength Rating of Aerodrome Pavements

机场道面强度等级

August 2011

19

AC 139-26(0)

Wildlife Hazard Management at Aerodromes

机场野生动物危害管理

July 2011

20

AC 139-27 v1.0

Guidelines for certified air/ground radio services

空中/地面无线电服务颁证指南

April 2016

21

AC 139H-1(0)

ARFFS - Recommended Practices: Category Determination Level 2

航空器救援与消防—推荐做法:类别确定级别2

August 2002

22

AC 139H-2(0)

ARFFS - Recommended Practices: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

航空器救援与消防—推荐做法:操作要求

August 2002

23

AC 139H-3(0)

ARFFS - Recommended Practices: Ancillary Equipment

航空器救援与消防—推荐做法:辅助设备

August 2002

24

AC 139H-4(0)

ARFFS - Recommended Practices: First Aid Kits

航空器救援与消防—推荐做法:急救包

August 2002

25

AC 139H-5(0)
     Attachment A

ARFFS - Recommended Practices: Generic Response Form
 
航空器救援与消防—推荐做法:通用响应表

April 2003

注:摘自CASA官网,课题组自行整理、编译

(二)澳大利亚运输安全局(ATSB)
ATSB负责澳大利亚的海运、公路、航空、铁路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的调查。其中,航空安全调查是其较为主要的业务。ATSB是平行于CASA的政府部门,直接向DITRDC报告工作。在这一体制下,CASA仅仅作为安全标准制定机构,而不参与航空安全事件调查。ATSB要求任何影响航空安全运行的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都要报告;ATSB可以全权接管事故调查,但它没有行政处罚权。
(三)空管服务公司(AA)
AA是依据《1995年空管服务法》(Air-services Act 1995)成立的空管部门,其机构主要领导由DITRDC部长任命;统一负责澳大利亚境内的空中交通服务和应急救援工作。目前AA已经由政府部门转变为企业化经营的管理体制,共有3 500多名员工,其中约有1 000余名持照管制员。
(四)澳大利亚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
ACCC主要依据《1996年机场法》(Airports Act 1996)和《2010年竞争和消费者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对需要重点监管机场开展经济监管,并向DITRDC报告工作。

二、澳大利亚机场分类分级情况
资料显示,澳大利亚机场的分类管理模式,随着历史的发展,也在逐步发生变化。
(一)1984年澳大利亚国家机场计划(national aerodrome plan: a strategic framework)中对机场的分类
在澳大利亚民航发展的早期,1981年10月,DITRDC在综合考虑国家、区域和地方发展需要,就澳大利亚的机场设施建设情况开展了一项历时3年的重大工程,又称《国家机场计划》(national aerodrome plan: a strategic framework,NAP)。NAP按照不同维度对机场进行了分类,以对全国机场开展统计分析,便于区别反映不同航空市场的情况,以及预测未来的航空运输需求等。
1.按照机场能够提供服务的性质进行分类
NAP按照机场能够提供服务的性质将全国机场分为6类。
(1)通用机场(general aviation aerodrome):是指所有不提供定期公共运输服务的机场。这是NAP于1984年首次提出通用航空机场的概念定义,也是澳大利亚官方资料中对于通用航空机场的唯一定义。
按照NAP的定义,定期公共运输(RTP)是指以下的航空活动:承运人以固定的航班时刻,在固定的机场之间,按照特定航线使用航空器开展公共旅客运输、公共货物运输、租赁或盈利等运营活动。
(2)国际机场(international aerodrome):是指可以提供国际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机场。
(3)干线机场(trunk aerodrome):是指按照1981年的《国际机场法》(IAFC Act 1981)中有关“干线航路”定义,特别列出的、除国际机场以外的提供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机场。
(4)次干线机场(secondary trunk aerodrome)指除了国际机场和干线机场之外的、可以为非喷气式飞机提供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机场。
(5)区域机场(regional aerodrome):是指除了国际机场、干线机场和次要干线机场之外的、可以提供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机场。
(6)通勤机场(commuter aerodrome):是指没有被划为国际机场、干线机场、次干线机场或区域机场,由通勤航空承运人提供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服务的机场。
按照澳大利亚相关法规,航空公司是指任何按照ANR 198部要求下,持有航空公司执照的航空服务运营商;通勤航空承运人是从事航空公司以外的国内客运航空服务运营商,这些运营商遵循ANR 201部或ANR 203部的要求提供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服务。
2.按照机场所有权属进行分类
按照所有权属,澳大利亚机场又分为联邦政府机场、颁照机场和授权的起降场地3类,一共7级。具体分类分级标准如下。
1)联邦政府机场(commonwealth government aerodromes)
联邦政府机场主要又分为2级:
第一级是联邦政府民用机场(commonwealth government civil),是指机场为联邦政府所有,且全部用于民航业务领域。
第二级是联邦政府其他机场(commonwealth government-other),是指机场为联邦政府所有,部分用于民航业务领域,其他部分限制开放。
由联邦政府所有的机场必须接受联邦政府实施的定期检查。
2)颁照机场(licensed aerodromes)
颁照机场绝大多数为地方政府所有,还有部分是联邦政府、地方组织、俱乐部、公司及私人所有。颁照机场又分为3级:
第一级是按照《机场属地化计划》(aerodrome local ownership plan,ALOP9(MD)),在机场建设和维护阶段可以申请政府资金补贴,并且补贴比例可达到50%的机场。这类机场均由地方政府经营和管理,主要用于提供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服务。
第二级是按照《机场属地化计划》(ALOP(MD)),在机场维护阶段(不包括机场建设)可以申请政府资金补贴,并且补贴比例可达到50%的机场。这类机场不由地方政府经营管理,可以提供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服务。
第三级是政府完全不予出资补贴的机场。这类机场不由地方政府经营管理,不能提供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服务。
同联邦政府机场一样,颁照机场必须接受由联邦政府实施的定期检查。
3)授权起降场地(authorized landing area,ALA)
授权起降场地大多为私人或企业所有,这些场地主要依据空中航行规章85部运行。按照联邦政府要求,所有能给定期公共运输(即RPT服务)、飞行训练或者能够向起飞重量超过5 700 kg的飞机提供起降服务的场地,即authorized landing areaALA),都需要获得DITRDC部长的特定授权。
起降场地又分为2级:
授权的陆上起降场地(authorized landing area)是指经DITRDC部长特定授权的,在陆地上用于飞机起降的场地。
授权的水上起降场地(authorized alighting area)是指经DITRDC部长特定授权的,用于飞机起降的水域。
DITRDC统一负责收集有关ALA的信息。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高运行级别的ALA和低运行级别的颁照机场之间可能会存在业务类型和范围重叠的现象,但由于联邦法规并没有要求ALA强制向公众开放,因此ALA通常没有资格获得ALOP计划下的政府资金补贴。
2 1976/1981年澳大利亚机场分类列表(474个/436个)


机场类型

管理类型

年份

国际

干线

次干线

地区

通勤

通用

合计

联邦民用机场

1976

6

9

10

23

14

16

78

1981

7

8

10

13

19

12

69

联邦其他机场

1976

1

2

1

4

1

3

12

1981

2

1

2

3

1

3

12

颁照机场ALOPMD

1976

-

1

11

60

56

70

198

1981

-

1

11

36

76

75

199

颁照机场ALOPM

1976

-

-

-

11

3

11

25

1981

-

1

1

4

42

15

63

其他颁照机场

1976

-

1

1

20

28

111

161

1981

-

-

1

7

14

71

93

合计

1976

7

13

23

118

102

211

474

1981

9

11

25

63

152

176

436

注:摘自1984年《澳大利亚国家机场计划(national aerodrome plan: a strategic framework)》,课题组自行整理、编译

(二)1997年后按照机场属地化管理情况对机场实施的分类
按照机场属地化管理情况,澳大利亚将机场分为前联邦机场公司机场(former FAC airports)和原机场属地化计划机场(former ALOP airports)。
前联邦机场公司机场指以前由联邦机场公司(federal airports corporation,FAC)经营的21个主要的国际、地区和通用航空机场。该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政府所有的法定机构。1995年,联邦政府决定退出机场的经营和管理,将FAC管理的机场进行私有化改造,转型为经营性的企业。1997年至2002年期间,21个FAC机场都租赁给私营运营商。为了配合机场私有化,1996年联邦政府出台了《1996年机场法》(Airports Act 1996),就机场的出租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机场的租约通常为50年,到期后还可选择续签49年。
在2003年DITRDC发布的《通用航空:行业概述》(general aviation: An Industry Overview)报告中表示:2003年之前,澳大利亚超过50%的固定翼和20%的旋翼机的飞行活动都发生在原FAC机场。
原机场属地化计划机场是指另外234个区域机场。机场属地化计划(ALOP)实施于1956年,按照该计划,1992年前,仍然有234个区域机场归联邦政府所有,联邦政府负责向这些机场提供技术咨询和财政援助等措施,其中财政援助主要是向机场提供运行维护资金,该资金支持比例最高可达50%。1992年至1993年期间,联邦政府开始陆续将234个机场中的230个移交给地方政府,在机场移交的同时,联邦政府还一次性提供了7 380万美元的配套维护资金,为后续几年机场管理移交过渡期间使用;自此之后,这些机场的运营、维护等的财政支出,将全部由地方政府负责。从昆士兰州政府网站提供的资金使用报告情况中可以发现,原联邦政府对该州提供的配套维护资金已经于2003年全部使用完毕。
(三)1998年按照CASA 139部机场使用许可及颁证体系对机场实施的分类
按照《1998年航空安全条例》(Civil Aviation Safety Regulations 1998,CASR1998)和《标准手册139部—机场》(Manual of Standards Part 139 - Aerodromes)两部规章,基于机场能够提供的最高的保障服务能力,把机场分为颁证机场(certified aerodromes)、登记机场(registered aerodromes)和其他机场(other aerodromes)3类;其他机场又按照所保障的航空器座位数,分为9到30座之间的机场和其他机场(见表3)。
表3 按照澳大利亚CASR1998-MOS标准手册-139部对机场的分类

     机场分类

 

基本特征

颁证机场

登记机场

其他机场

其他机场

(航空器座位数在930座之间)

(按照135部运行-建议性)

能够提供的最高水平的服务保障

服务于定期航班或者经常性的30座以上的包机航班

要求具备与颁证机场所能提供的服务一致

至少每周有一次定期航班或者包机航班

谁对机场的颁证或者登记负责

CASA

澳大利亚航空安全局的监察员

Approved Person

CASA批准授权的机场检查员

AOC Holder

Responsibility

航空器运行执照持有人

AOC Holder

Responsibility

航空器运行执照持有人

这些标准在哪里能找到

MOS

标准手册139

MOS

标准手册139

MOS

标准手册139

MOS Chap 13

标准手册139部第13

是否需要制定机场使用手册

Yes

No

No

No

是否需要建设SMS

Yes

No

No

No

是否需要对机场进行技术性监察

Yes

No

No

No

是否需要对机场进行安全性监察

No

Yes

是,如果有9座以上的定期或者包机航班

Yes

No

是否需要经过培训的专职报告人员

Yes

Yes

Yes

AOC Holder

Responsibility

航空器运行执照持有人

机场参数是否应在ErSA/NOTAM中公布

Yes

Yes

No

No

机场运营商是否需要监视障碍物

Yes

Yes

AOC Holder

Responsibility

航空器运行执照持有人

AOC Holder

Responsibility

航空器运行执照持有人

是否可以实施非精密仪器进场程序

Yes

Yes

No

No

注:1. 根据CASR1998第139.030条规定,拥有终端仪表飞行程序的场地(专业直升机操作除外)必须是经CASA颁证的机场或登记的机场。

2. 摘自CASA官网,课题组自行编译。

1.颁证机场(198个)
CASR 1998第139.040条规定,可以为最大载客量超过30个座位或超过3 400 kg的航空器提供定期公共航空运输业务或包机业务服务保障的机场必须是颁证机场,必须取得CASA颁发的许可证书。
颁证机场是CASA重点管理和监察的对象。澳大利亚现有198个颁证机场。颁证机场许可证书的核发由专业的监察员负责受理和审核。当监察员认为机场的物理特性和设施符合有关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机场使用手册中载明的机场运行程序适合机场预期飞机活动水平,且机场运营商有足够数量经验丰富、训练有素或合格的人员执行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职能,将准予核发机场许可证书。
CASA 139部要求监察员对颁证机场制订监察计划,并且要求对这些机场进行其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安全审计。
2.登记机场(134个)
对于向最大载客量不超过30个座位的航空器提供服务的机场,CASA对这些机场采取登记管理的方式,而不要求申请颁证许可。登记机场的信息要求在AIP-ERSA中公告,并能够被飞行员获取;当机场信息发生变化时,机场应当发布航行通告(NOTAM)。
澳大利亚现有登记机场134个。CASA并不直接负责和受理这些机场的登记管理。首先,CASA会认定并批准授权一定数量的机场检查员;由他们对机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他们将情况报告给所辖民航地区局相关部门办理。除特殊情况以外,机场检查员一般不会对登记机场进行现场审核。
CASA规定,机场检查员须每年向CASA提交一份针对每个登记机场的安全检查报告;同时,这些登记机场还须接受CASA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或审计。如果检查或审计结果认为这些机场已经不符合登记机场的条件,则将会被取消登记。
3.其他机场(数量不详)
CASR 1998将颁证机场和登记机场之外的其他机场统一称为“其他机场”。其中,对于满足“每星期至少有一次定期公共运输或包机业务,或最大载客量在9~30个座位之间的飞机使用”条件的机场,要求机场运营人必须聘请专业的机场检查员对机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向CASA提交年度机场安全检查报告;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机场,CASR对此没有做强制要求。
“登记机场”与“其他机场”的主要区别在于:“登记机场”的机场资料必须发布在“机场服务协定”内;当机场资料或条件发生改变时,机场必须发布航行通告(NOTAM)。对于“其他机场”,当机场资料或条件发生改变时,机场运营人可以直接向航空器运营者提供机场资料;这也是CASA未能动态掌握“其他机场”数量的主要原因。
对于直升机场的管理,CASA没有制定专门的技术标准,只是在MOS第139部中单设一章,并就其设计规范、标志标识等提出要求。
从上述分类可知,CASA对机场运行安全方面重点关注载客类业务和定期航班,根据座位数和是否向定期载客提供服务这种公共服务的性质,决定采取颁证、登记还是其他方式进行监管,这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澳大利亚机场管理的特点
综上来看,澳大利亚在机场属地化和私有化管理方面探索出了一些较为有借鉴意义的做法。比如具有较为系统的法规体系为行政管理做支撑,虽然由多个分散的部门共同管理机场,但是有民航法、机场法、空管法和配套条例等一系列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分别予以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管理程序。除此之外,澳大利亚还有一些具有国家特色的管理制度。
(一)机场安全检查员制度
CASA建立了较为系统化的安全审计和监管体系,但是该体系更多侧重于对公共航空运输的监管活动。在机场安全管理方面,按照座位数和定期航班等指标,CASA把把机场分为颁证、登记和其他机场3类,并对不同类别的机场实施差异化的监察模式。
从MOS 139部可以看出,CASA的监管重点是颁证机场,对登记机场和其他机场的监管要求则相对较低。为完成澳大利亚全国的机场安全监察任务并提升监管效能,CASA发布咨询通告(AC 139-9(0))《登记机场和其他机场的安全检查制度》(aerodrome safety inspections at registered and certain other aerodromes),建立了机场检查员认定制度。
澳大利亚的机场检查员制度与我国的机场监察员制度有较大区别。CASA要求,澳大利亚所有的机场检查员必须经过CASA批准认可。经认可后,CASA要求机场运营人与检查员签订服务协议,从而开展机场监察业务。对于登记机场和其他机场,机场检查员须每年向CASA提交一份综合性的机场运行安全检查报告;而对于颁证机场,CASA不要求机场检查员每年提交综合性的机场运行安全检查报告,但是要求其根据机场的设施、设备和运行等重大突出问题提交专项检查报告;同时,颁证机场还需接受CASA监察员的安全监察计划和审计。此外,机场检查员还承担着登记机场和其他机场申请材料的预先审核工作。
机场检查员是CASA专家库的重要组成,检查员一个聘期是5年。聘任期间,CASA会对其提交的检查报告进行信息验证和现场审计,以确定其履责情况;如果其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和报告编写工作,CASA可以暂停或取消其颁证资质。
(二)机场建筑物监管员制度和机场环境监管员制度
按照《1996年机场法》(Airports Act 1996),DITRDC负责对21个联邦租赁机场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澳大利亚的机场新建或改扩建机场程序普遍较为漫长,一般包括项目研究、总规批准、环境评估及公示、土地购买等过程。
针对21个联邦租赁机场的改扩建项目建设管理,DITRDC制定《1996年机场建筑物监管条例》(Airports (Building Control) Regulations 1996)和《机场建筑物监管手册》(Operations Manual Airport Building Control),并设立了机场建筑物监管员(ABC)制度。DITRDC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为每一个机场遴选并任命ABC;并由其代表联邦政府对该机场的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相关规定,ABC一般为机场当地按照州法律取得了许可的、有资质的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社会团体或私营企业,且团体或企业不得在机场公司持股超过5%,或者该机场公司不得在该团体或企业持股超过5%。ABC与机场建设方是协议关系,服务费用的收取按照规定执行。按照要求,机场所有的建设或施工项目均需向ABC通报,并且在获得批准之后方可实施。ABC在批准之前要充分征询和评估当地政府、机场环境监管员(AEO)、CASA以及机场建设方等各方的意见。
AEO也是由DITRDC根据《1996年机场法》(Airports Act 1996)和《1997机场环境保护条例》(Airports (Environment Protection) Regulations 1997),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为每一个机场遴选并任命的负责机场日常环境管理和年度环境报告的专业人员。
ABC与AEO是澳大利亚机场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管理等方面的重要组成。
(三)对机场经营实施的经济管制体系
在1997年机场私有化的过程中,联邦政府认识到21个联邦租赁机场中的部分经营商,存在利用机场的垄断地位抬高机场收费价格,追求利润最大化,影响航空公司和旅客切身利益的情况。为此,DITRDC授权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根据《1996年机场法》(Airports Act 1996)对机场的航空性业务的收费价格进行管制。随着时间的推移,受价格管制的机场数量、管制范畴和方式在不断调整和完善。2002年7月,澳大利亚机场收费的价格监测机制取代了价格上限管制方式。当前,ACCC依据《1996年机场法》(Airports Act 1996)和《2010年竞争和消费者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对21个机场包括地面服务在内的所有航空性业务和部分非航业务(如停车场服务)的收费价格、成本、利润及其服务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制。机场经营者要提高收费价格,必须获得ACCC的审核和同意;机场的服务质量也是作为审议价格上浮申请的附件材料之一。目前,ACCC对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和珀斯 4 个吞吐量较大的主要联邦租赁机场的收费价格和服务质量进行重点监测,并且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一份监测报告。
总体来看,澳大利亚机场拥有自主定价的权力,政府并不参与机场收费定价,也并不设定价格上限,机场可以与航空公司在合作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协商,因而更加具有灵活性,有利于同时提高航空公司和机场的收入;但是,如果政府发现机场存在滥用市场权利而损害航空旅客利益的情况,政府则有权力对机场的定价进行审计,并对其实施价格管制。
(四)联邦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职责划分
澳大利亚机场属地化计划和私有化计划实施以来,先后经历了机场由联邦政府管理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的阶段和地方政府将机场租赁给企业或私人经营管理的阶段,目前澳大利亚大多数机场都是企业经营。由于CASA及其他联邦政府管理部门都不同程度参与机场的运行管理,因此,地方州政府对机场运行管理的参与程度不高。
通过研究昆士兰和维多利亚2个州有关民航或机场的相关法规可以看出,地方州政府更多是参与机场的土地管理和建设管理,并为此制订了关于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对于机场的收费价格,州政府认为各机场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各项运行成本等因素差异很大,统一收费标准有失公允,因此州政府不予限制。

四、澳大利亚机场分类分级管理的参考和启示
通过系统调研和总结澳大利亚民航机场的管理框架和机场分类分级的管理模式,为我们下一步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部分借鉴和参考。
(一)澳大利亚从机场功能属性的维度对通用机场进行了定义
澳大利亚有通用机场(general aviation aerodrome)这一类别,专指“所有不提供定期公共运输服务的机场”,这一定义主要是从机场提供服务的功能属性进行概括的。
(二)机场安全管理按照颁证、登记的不同模式分为3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
基于机场所能提供的最高的服务水平,CASA将机场分为颁证机场(certified aerodromes)、登记机场(registered aerodromes)和其他机场(other aerodromes)3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机场安全管理方面设立机场检查员(approved person)制度 ,适用于全国所有机场。机场检查员代表CASA对颁证、登记和其他3种机场,分别行使相应的差异化的职责。
同时,澳大利亚并未把直升机场纳入认证或登记管理的范畴。CASR 1998第139.030条规定,“拥有终端仪表飞行程序的场地(专业直升机操作除外)须是经颁证法人机场或登记的机场。”
(三)机场建设和环境管理设有建筑监察员和环境监察员
机场建设管理方面设立机场建筑物监管员(ABC)制度,该制度仅适用于21个联邦租赁机场。ABC由DITRDC公开招标为每一个机场遴选并任命,与机场方是协议关系,服务费用的收取按照规定执行。
机场环境管理方面设立机场环境监管员(AEO)制度,该制度同样仅适用于21个联邦租赁机场。AEO同样由DITRDC公开招标为每一个机场遴选并任命,同样与机场方是协议关系,服务费用的收取按照规定执行。
对于非联邦租赁机场,由于管理权属已经下放给地方,DITRDC并不强制要求其设立机场建筑物监管员(ABC)制度和机场环境监管员(AEO)制度。
注:本文系2020年民航安全能力建设资金项目“我国民用机场分类分级管理体系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4000900100019J009)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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