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究竟可否一稿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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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歌究竟可否一稿多投?
来源:诗歌杂志
诗人,你一稿多投吗?
作者:江煵
做为《π°诗刊》的执行主编,我几乎每天都要看一些诗人的投稿,我的习惯是,好的稿件标注红色,准备选用,但是也经常出现一稿多投的诗人,对此,我只看作品的质量,对一稿多投,忽略不计。
对一稿多投,许多人有各自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无所谓,因为没有那一家法律规定一稿多投违法;也有些人认为,一稿多投有失诗人的道德水准,不予支持。
一稿多投,是一些诗人的无奈之举。许多杂志对投稿回复是三个月的时间期限,三个月以后如果不采用,可以另投其他杂志。对这一潜规则,我一直心存疑虑。这是中国文学杂志的一个通病,真的需要三个月吗?可以这样说,对邮箱投稿的审阅,应该不要超过三天,留用的稿件,回复一声,枪毙的,也回复一声,如果都能这样做的话,一稿多投也许会刹车。
比如一个诗人一个月写了五首诗歌,投给某一家杂志,三个月以后不见发表,再投给另外一家杂志,三个月又没有消息……这样的发表机会,小的可怜。如果一稿多投,能让发表机会更多一些,实际上,中国一些小诗人的诗歌发表,基本都是这样的。
有些大腕诗人是杂志约稿,根本不用一稿多投,一稿多投一般出现在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诗人身上。他们只有一稿多投,才能碰运气发表,而发表也大多是诗歌民刊。官办诗歌杂志,有几家是邮箱选稿,这已经是诗歌界的公开秘密,朋友稿、酒肉稿、友情稿、领导稿,让一些小诗人望而止步,他们只有通过一稿多投撞运气,延续诗歌创作。
一稿多投,是杂志的审稿体制逼出来的,如果说一稿多投是对杂志的不尊重,那么杂志对作者又有多大的尊重?有些杂志征订的时候,甜言蜜语,但是背后的审稿上稿,不是懒惰就是玩猫腻。去年有一家官办CN诗歌杂志发的一个城市诗群的作品,恶心又让人伤心,就甭提了……
所谓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发表(同时或者先后发表),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今网络时代,不准一稿多投是落后文化,势必影响信息传达。现阶段,是应该根据新形势制定新用稿原则的时候了。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作者在规定之日内是不得一稿多投的。
产生的原因:法律无明文禁止一稿多投
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关于例如“对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经发现,不发稿酬”的声明,这让笔者不明白,既然录用了人家的作品已经证明了该作品符合出版和报道宗旨,并以发表的方式肯定了作品的优劣,即接受了作者关于发表的授权,就应该给予稿酬。实际这种声明类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是要质疑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其中还特别强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此声明只是一种行规,违反了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上认识这一问题,我认为,既然出版机构有权利对一些好的作品多次反复再版,作者自己就更应该有权一稿多投。甚至还可以反过来,只有在法律肯定作者有权一稿多投的前提下,才能赋予出版机构再版的权利。
编辑期普遍较长,作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现在多数报刊包括某些网站都规定:来稿一律不退,愈三个月未见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不能及时收到编辑的确认信件也是导致一稿多投的重要原因。学术论文并没有很强的时效性,一篇稿件上半年可以发,下半年也可以发,但对于一些时效性很强的(如杂文、评论)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别说三个月就是拖三天,恐怕也会成为明日黄花。作者的心血也因为“过期”而作废。所以,无奈之下,大多数作者被迫选择一稿多投,不是故意想多挣些稿费,而仅仅是希望把辛辛苦苦写出来的稿件发表出来而已。
诗歌稿之外:学术评议制度和渗透在学术界的不良风气
相信包括各编辑人员在内的“文人”,都有过面临晋升职称、教授、拿学位等要发文章的经历。以教育界为例,研究生博士生的顺利毕业,其中一个主要的条件就是论文的发表。试想,中国的博士三年毕业的大有人在(至少四年基本上都可以毕业),手头没有6、7篇文章不能毕业。屈指可数的几家省级、国家级刊物成了文人争夺的战地。在这种制度下,一稿多投既然可以极大的提高论文产出,又怎么能不受学生老师们的“厚爱”呢?
另外,由此产生的学术腐败同样逼迫着多数作者一稿多投。许多教授导师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学术圈子”,也大都担着某某杂志报刊的主编、编委,发文章毫无障碍。那么,对于大部分没有“硬关系”的导师、学生,就不得不选择一稿多投这个终南捷径,希望“大面积播种,总有一个地方开花”。
坏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更坏,也会使好人变坏,打击个别人的学术腐败,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建立健全一个好的学术监督和评议制度,否则其结果就如我们政府的每一场反腐败斗争---斗争越严,腐败分子却越多。
编辑及媒体的不负责任
首先,对于一篇好的作品,媒体之间会频繁转载,而极少会主动付费给作者。出版社拥有无数次的使用权,而相反的作者只有一次,面对“不能一稿多投”的行规,作者的权利又在哪里?难道就在于千方百计地去寻找全国乃至全世界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事实,然后再到法院去索赔?孤身一人的作者面对众多的出版机构显得苍白无力。与其被多家报刊转载而得不到权益保障,倒不如自己一开始就一稿多投,这无疑是很多作者一致的想法。所以,要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上,除了一味的谴责作者,要求作者自律之外,媒体同样应该自律。在刊登和转载文章时,做到充分尊重作者的权益,及时主动的给予联系和付款。
第二,作为报刊、杂志的编辑,如果无法防止作者一稿多投,那至少可以防止一稿多发。一篇稿件的出笼,往往要经过好几个编辑的手,只要每个人都经常关注和浏览别家报刊的文章,防止一稿多发就不是难事。况且,也有益于取长补短,提高自身水平。
根据民法典的限定,著作权人投稿的做法隶属要约,出版单位认可发表是答允。但是对于报纸与期刊,往往不能与每个著作权人订立专门的出版合同。从法律上讲,并不禁止一稿多投,所以出版单位不能以一稿多投为因,而拒却支付稿酬。
根据著作权法的限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能够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
根据这条限定,著作权人如果要一稿多投,应当符合15天或30天的准则才行,否则就违背法律的限定。另外,出版单位也常常在自己的报刊杂志上表明,凡投稿一经录取,著作权归出版单位所有。这种表明与前一问题相同,对于著作权人无约束力。
但关于诗歌,又还有另种一稿多投情况不好判断:现下流行诗歌选本、选集,一些的诗人的同一诗作,反复出现。甚至是多年前的一首诗反复出现在各个新的选本;这种现象及结果很难说。
诗界的声音
湖北·李以亮
不赞成。
广东·张德明
不赞成;涉及到版权等问题。
浙江·慕白
当然事先约定的除外。
我认为诗歌可以一稿多投,反正现在的刊物阅读者不多,稿酬也不多,关键是有人在读。
内蒙古·唐月
原则上不赞成一稿多投。相信没有哪家刊物不介意“撞稿”吧。作为作者,理应设身处地为编者、读者和其他作者想想,因为其中还涉及挤占资源等更为复杂的问题。总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嘛。
重庆·李文武
这关系到版权问题,如果是传统的官刊,对方发表了,支付了稿酬,以后有可能用于商业行为,建议不要一稿多投。
如果是公众号,我认为可以一稿多投,当然,有约定的另当别论,毕竟,诗歌在网络上的商业价值并不太大,利益也不明显。只要作者愿意即可,这样也有利于传播。
广东·丽衿
紙刊另当别论。紙刊出版需要成本,所以紙刊有权要求稿件一心一意,尤其是有影响的刊物。我赞成诗歌在网络平台上一稿多投,除非平台付了相应的稿酬,且有声明要求稿件之前从未发表。我以为稿费等于买了作品的版权,所以平台有权如此要求来稿;否则,作者应可以任意处置自己的作品——付出心血的结晶,应该得到酬劳,最好以物质的形式,否则至少应有虚名的安慰。基于此,我以为不给稿费的平台,至少允许作者能在别处也展示自己的作品。
贵州·金雪(95后)
赞成。太赞成了!
天津·王彦明
年轻的时候,我也有过一稿多投的经历;现在几乎没有了。那时候,很在乎那种“在场”的感觉,仿佛红地毯上有自己一块地方,甚至想无限扩大这个地方;现在不喜欢,也很少这么做了,不敢说自己版权意识有了提升,只能说现在明白所谓的“出场”仅仅是一种感觉,真正检验写作实力的还是作品的自然传播率。
福建·巴客
还真没想过这个问题,我自己没投过稿,发出的要么就是约稿要么是朋友推荐。我太太帮我投过若干次,不出我所料,无一中标。至于能不能一稿多投,对于没有发稿门路的作者来说,不妨一试,反正发表希望渺茫,扯不上不尊重诗歌刊物。
河南·班琳丽
赞成网络平台一稿多投。不赞成期刊一稿多投。平台公众号多,用稿量大。而这恰恰是期刊一个不可不直面的局限。纯诗歌的刊物少,综合期刊的诗歌版面少。用稿量少之又少,容不得一稿多投,增加纸刊的用稿压力。
山东·马累
可以啊,我是赞成一稿多投的但最终是否会一稿多发是个现实的问题,毕竟现在版权问题越来越重视了。
广东·雪克
我赞成一稿多投,原因如下:
一、从创作层面说,写出一首好诗不容易——不管是大诗人或小诗人,专业诗人或业余诗人,这一点构成共识应该没问题。既然没问题,好诗就要让其到处发表、扩散,让更多人读到、欣赏到。
二、在多元阅读时代,诗歌靠刊物传播明显已经受限,电视、网络、微信的补充传播也有所不及。这几年的融媒实践告诉我们:并不一定一稿多投,一首好诗就能走入寻常百姓家。所以多投并无大碍。
三、一诗(稿)多投更可考验各家编辑眼力,倒逼他们提高审读、审美水平。
四、出版法规方面在版税、稿费上可作出适当调整,整体以利于促进文化、文学(诗歌)生产力为准。
五、诗人对自己的作品发表拥有选择权(权利),也有被拒绝、被批评权(义务)。这方面的对等意识,一定要首先建立。
贵州·阿胜
我赞成质量过硬的好诗歌一稿多投。自古以来,诗歌本来就是给人们口头传诵的文学形式。而现在是网络信息发达的时代,就更需要把好的诗歌通过不同的网络媒体和纸质媒体发表出来,以便让更多的读者读到这些好诗,更利于好诗的传诵。倘是固守着一两家所谓权威的纸刊和网络平台,而这些所谓的权威纸刊和网络平台传阅的群体面又狭窄,就会让那些在权威纸刊和网络平台上发表的好诗得不到广泛地传诵,进而湮没了一些质量上乘的诗歌的传播,不利于当代诗歌写作的高水平发展。所以,为了当代诗歌能秉承传统诗歌的精神而发扬光大,我赞成诗歌一稿多投。
北京·安琪
我记得2004年在广东清新的女子诗会上,当时《诗林》主编丹妮她的一个观点,她认为可以一稿多投,理由是,现在每一家刊物的受众很有限,干嘛说这家刊物发过之后,你就不能再发其他地方,因为你的这个读者那么有限的情况下,你又不让多投,那你就限制了作品的传播,我认为丹妮有道理。但是具体操作起来又会造成一些人不断重复发表从而阻塞了另一些人发表的问题。从这点来说,放开一稿多投也不合适。因此我也说不好该同意还是反对。
贵州·赵卫峰
心理上,特别是作为作者、作为读者很是赞成。
江苏·王美春
“一稿多投”,不同于“一稿多用”。“一稿多投”的结果,有可能“一稿多用”,也有可能“一稿未用”。我以为,应该允许作者“一稿多投”,但应尽管避免“一稿多用”。不过,多年来似乎有不成文的规定:同一作品分别在内部发行的报刊发表与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可以不视为一稿两用(多用);不同级别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同一作品,也可以不视为一稿两用(多用)。
浙江·匿名女诗人
这个该怎么说呢,大部分人总想把自己的诗变成铅字,但按规定肯定不能一稿多投。而现在投稿大多是石沉大海。那么,如果万一有录用,他也会回复你留用。那到时候也可以在再次说明吧。但是,我这样说的话也不对呀,别人会反驳,因为规定是不能一稿多投的,但事实上我们操作起来也不必要那么死板吧。当然,那些约稿的除外,你不能说几个刊物约你的稿,你都用同一组诗去打发?
四川·匿名男诗人
婚姻法咋个规定男女关系的?原创,版权专有,实际还是小三遍地,私下交通流行,默认吧,多投篮,总会进球的,这受到损毁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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