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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猛|自然与技艺:试析柏拉图《法义》对自然哲学的批判

自然与技艺

——试析柏拉图《法义》对自然哲学的批判

 

林志猛

(原刊于《自然辩证法研究》2012年第10期)

    《法义》(Laws)[1]是柏拉图最晚也是最长的对话,主题是探讨政制和礼法。卷十是《法义》最具哲学味的对话,其核心在于论证诸神存在,反驳自然哲人的无神论和自然观。自然哲人(如阿那克萨戈拉)将太阳、月亮等天体视为泥土和石头,从而否定了传统诸神。但通过重新理解自然与技艺,柏拉图用灵魂学构建了别样的“神学”,使立法拥有了更为坚实的基础。自然哲人将万物的产生归于自然(φύσις)、技艺(τέχνη)和机运(τύχη),声称自然是最伟大和最早的产物的起源,出于自然的技艺则塑造和构建了所有较小的人造物(《法义》888e4-889a8)。按照传统观点,诸神才是最伟大、最好和最古老的造物者。自然哲人将火、水、土、气作为万物的本原,也就取代了诸神的位置,于是自然哲学与城邦(政治)之间产生了剧烈的冲突。在这一冲突中,柏拉图是否站在传统一边?他为什么要批评“盟友”自然哲人?他们分别是如何理解“自然”和“技艺”的?这些问题涉及到如何理解诸神,以及如何处理哲学同宗教、政治和立法的关系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一、自然与初始之物

在自然哲人看来,火、水、土和气在万物中最早,这些“初始之物”(τὰ πρῶτα)可称之为“自然”,源于这四元素的灵魂则是晚出的。诸元素完全无灵魂,却不仅产生了灵魂,还产生了大地、太阳、月亮和星辰(《法义》889b1-5,891c1-4,892c2-3)。自然哲人泰勒斯最早提出了水是万物的本原,而后阿那克西美尼将气当作万物的本原,赫拉克利特又认为是火。与前三者将某一元素当作万物的本原不同,恩培多克勒的“四根”说认为,是四种元素生成万物。而原子论者德谟克利特则宣称,火、水、土和气由原子混合而成。柏拉图在此呈现的观点,可能融合了诸多自然哲人的看法,并非特指某个自然哲人。柏拉图与自然哲人的争议在于,诸元素(物体)与灵魂何者优先,什么是初始之物,这关系到对自然的不同理解。    

按照自然哲人的观点,性质对立的元素的混合,如冷与热、干与湿、软与硬的混合,依据的是“出于必然性的机运”。这种混合产生了整个天体及其中的一切,并由此产生了四季和各种动植物。天地万物的产生源于自然和机运,而非通过心智(νοῦς)、神或技艺(《法义》889b5-c6)。“机运”显示为随机性、巧合、不可预见、无计划和无目的性,这个术语可用来描述自然哲人的自然观。依据自然哲人,诸元素的存在源于机运,因为它们只是碰巧存在,并拥有自己的自然本性,而且诸元素的力量与混合的背后也没有任何有目的的设计、计划或理智(对比《蒂迈欧》32b2-c2,52e1-53c2)。[2]自然哲人并非没有意识到,自然过程除了机械运动和物质反应之外,还能以合适的方式协调起来,让对立物结合成宇宙。但不可思议的是,诸元素的运动与混合是随机的,尽管这种机运源于必然性(ἀνάγκη)。换言之,每个元素都必然具有某些永恒的属性,譬如移动、旋转、结合、质量、体积。但是,由于它们的力量来自“机运”,它们要怎么旋转,以什么速度、在哪个方向移动,同何物混合,全凭机运,没有目的性。因为,相比可能生成和毁灭的其他无穷的混合,它们没有一个特定的混合具有较大或较小的必然性。[3]尽管这种混合有其独特的“自然本性”(如冷与热的混合),但这种自然并不关心混合物的兴衰成败,对整体或部分之善皆无动于衷。万物的生成纯粹源于自然和机运,并不涉及理性或神圣知识。既然万物都是诸元素的混合体,对自然哲人而言,就无需其他东西解释生命的出现(对比《蒂迈欧》46c-e)。或许,这就是自然哲人贬低灵魂的原因。

自然哲人将火、水、土、气当作初始之物,亦即万物的起源。对初始之物的探究,乃是哲学的主旨。传统诗人将诸神当作初始之物,诸神最为古老也最好,古老等同于善。但不同的城邦由于习俗的差异而信奉不同的神,这些神甚至相互冲突。在探寻何为真正的初始之物的过程中,人们区分了人造物(技艺)与非人造物,于是便发现了“自然”这一非人造物。[4]那么,可称为“自然”的初始之物到底是诸神,还是诸元素,或是别的什么?各种天体、动植物都是自然物,自然哲人将诸元素而非诸神当作它们的本原。但是,除了自然哲人的这一宇宙论外,还有没有其他可能呢?倘若初始之物不是诸元素,而是(宇宙)灵魂,那么,万物的生成就应重新理解,更适合称为“自然”的便是灵魂。

     通过论证灵魂优先于物体,柏拉图展现了对自然的另一种理解。柏拉图谈到了十种运动类型:圆周运动、移动、分裂、结合、生长、衰退、毁灭、生成、非自我运动和自我运动。非自我运动能使他物动起来,但不能使自身动起来,前八种运动都属于这样的运动。[5]自我运动既能使自身又能使他物动起来,在各种运动中居于首位。在时间、力量、生成和存在上,自我运动都具有优先性。在所有运动中,自我运动最强、最活跃而且最早。灵魂是活态的、有生命的,能使自己动起来。由此,柏拉图将灵魂定义为“能够自己让自己动起来的运动”,即自我运动(《法义》896a1-2)。这意味着,作为自我运动的灵魂最强、最活跃且最早,灵魂是万物所有转变和运动的原因。灵魂的自我运动优先于物体的非自我运动,因此,灵魂优先于物体,作为初始之物的灵魂依据自然统治物体。在自然等级上,灵魂高于物体,宇宙灵魂高于宇宙体(对比《蒂迈欧》34c),人的灵魂高于身体。有心智和完整美德的灵魂照管整个宇宙,驱动天体和万物,其自然本性含有规律性、一致性、秩序和比例。灵魂能驱动太阳,给所有人带来光明,理应视为神。最终,柏拉图将具有完整美德的好的诸灵魂当作诸神——在常人眼中,诸神可谓拥有超人力量的人的灵魂。[6]柏拉图借助运动论来构建灵魂学而非自然哲学,从而证明诸神存在,驳斥自然哲人的无神论。柏拉图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防止自然哲人的思路摧毁城邦和宗教。

     倘若人们相信具有完整美德的诸灵魂是“初始之物”,亦即诸神,就会去追求那些“属神”的美德:理智、睿哲、正义和勇敢。信奉柏拉图的灵魂学(即神学)的少数向学青年,会孜孜于理智这一“领头”的美德,并不会陷入迷信和唯心主义。在柏拉图的论证中,灵魂作为自我运动和初始之物,更应叫做“自然”。对于自然的这一重新界定,涉及到政制和立法以何为目的:是着眼于身体的物质需要的满足,还是旨在灵魂的完善。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喜欢追问“什么是……”的问题:什么是正义、勇敢、虔敬、法、政治等等。这就是在追问的事物的“自然”,即事物的理式(idea)或本质特征。[7]如果说宇宙灵魂的“自然”是自我运动,驱动并统领万物,那么,人的灵魂的“自然”又是什么呢?

二、人的灵魂的自然

自然哲人更为关注火、水、土、气这些物质的自然,柏拉图更看重的是灵魂的自然。在柏拉图看来,自然哲人曲解了灵魂本身,灵魂所拥有的力量,尤其是灵魂何以属于初始之物并支配物体(《法义》892a3-7)。柏拉图不仅论证了宇宙灵魂的优先性及神圣性,而且特别重视人的灵魂的自然本性。《法义》卷三在描述政制的起源时,就是以人的自然本性为起点。经历过大洪水的初民,因人烟稀少、孤寂而相互爱慕,充满善意。他们不用因贫困、饥饿而相互争战,也没有因过度富裕而变得肆心、不义、嫉妒并满怀恶意(678e9-679c1)。人的原初状态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人对人是狼,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8]相反,就人的自然本性而言,人不仅仅会关切自己的利益,盘算什么有利于自己,同样自然的是对他人的爱、依恋、友谊和怜悯。因此,人除了与他人生活在一起,就无法活下去或活得好,人自然就是社会的存在。[9]

就人的自然构成而言,人的灵魂天然高于肉体。正因为人有理性和理解力,人能过上有思想的生活,并深思熟虑地行动。人的高贵灵魂使人有别于禽兽,如果人的自然构成不是灵魂高于肉身,那么人就无异于禽兽,人也就失去了人之为人的本质。那些行为类似于禽兽的人,天性受到了败坏,其欲望就不是符合人性的好的自然欲望。对人而言,好的生活是其自然欲望有恰当秩序的生活,是头脑清醒、灵魂完善而充实的生活。[10]因此,追求智慧和灵魂的优异乃是人的自然目的。

由于存在不同的灵魂类型,有的人天生聪慧,有的则较为愚钝,人与人之间便有着自然的差异。好的统治形式应让不同类型的人过不同的生活,不将少数有智性追求或大抱负的人的生活强加给芸芸众生,强行抹去人的高低之分。唯有遵从人的自然差序格局,尽可能让有德之人进行统治,人世才会获得最大的幸福。智慧的统治者能认清每个人的自然本性,为其分配依据自然对他而言最好的工作,实现自然的正义。

柏拉图将人的灵魂分为三部分:理性、血气(θύμος)和欲望。人的正义就是这三部分井然有序、各司其职,由理性支配血气和欲望。一个人如果做好他份内的工作,做好与他的天性相吻合的工作,就算是过上善的和正义的生活。善的生活是与灵魂各部分的自然秩序相协调的生活,是健全的灵魂所热衷的生活。这种生活合于自然,人的自然目的就在于追求善的生活。灵魂中的三部分构成了各种美德:理智、睿哲、正义和勇敢。这些美德的自然秩序,乃是立法的准则。[11]立法应着眼于整体美德,而非单一的美德(如勇敢),只寻求战争的胜利或牟取物质利益。立法者须明瞭美德的自然秩序,了解人的灵魂的自然构成,据此为公民们安排恰切的生活方式,并制定与这种生活相应的法律和命令。这样,整个城邦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

所有德行和恶行都与灵魂有关,一个人的欲望方式和灵魂的性质,基本上决定了此人的类型和性情(《法义》904c2-4)。人只有依据自己灵魂的自然本性,各安其位、各司其职,才能使灵魂变得美好。对权力的极度欲望,使人愿意选择僭主的生活方式。对财富的强烈欲望,让人愿意采取各种不义的手段。要成为好人还是坏人,取决于我们对美德的欲望程度,以及支配我们灵魂的品质。一个人意愿的东西不一定对自己有益,倘若其意愿缺乏理智和审慎。《法义》卷十的灵魂神话和宇宙论显示,人的性情要变好还是变坏,依赖于灵魂所受的教养:每个人能得到多少美德,责任在己,与神无涉(对比《理想国》671e3-4)。在这个有序而美妙的宇宙大全中,人只是微不足道的一份子。整全的生成并非为了个人的利益,努力完善自身并取得幸福的人是为了装点整全。人在宇宙中的位置,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人在城邦中,同样是部分(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而部分的善应体现整体的善。[12]宇宙灵魂根据每个灵魂的本质,将性情变好的灵魂移到更好的位置,性情变坏的灵魂则移到更坏的位置,从而让每个灵魂获得与自己的性情相称的命运。换言之,性情已变坏的不义者和坏人,尽管拥有表面的幸福,但其灵魂的命运必定是坏的、不幸的。人在世时,对坏灵魂的最大惩罚就是变得与恶人相似,从而远离好人,依附无可救药的坏人。坏人对坏人也会做出骇人听闻的事,使人遭受不幸(《法义》728b3-d3,亦参《理想国》591a10-b7)。人的灵魂要能选择正确的生活方式,就必须认真学习哲学,使灵魂良好有序。

三、自然与技艺

     在自然哲人的宇宙论中,并没有人的位置。我们只见到四大元素、天体、四季和动植物,难道人是在动植物后面产生的,比动植物还低?自然哲人认为,自然和机运高于技艺,技艺是后来产生的,出自凡人们的可朽之物(《法义》889c6-d1)。在自然哲人眼里,产生技艺的可能是动物。鸟能筑巢,蜘蛛能结网,凡人们最初的塑造、构建和编织技艺会不会是模仿动物们的技艺?赫拉克利特就把灵魂对身体的感觉比作蜘蛛对苍蝇的反应(参DK22B67A,对比柏拉图《普罗塔戈拉》321c-d)。倘若人是模仿动物的话,人的原初状态就显得低于动物。但在柏拉图的描述中,初民是牧羊人,他们拥有驾驭动物的技艺,显然不低于动物。

     其实,自然哲人并非全然蔑视技艺,他们区分了两类技艺:产生某些“玩物”(παιδιάς)的技艺,以及力量可与自然相媲美的重要技艺。前者可谓模仿的(非自然的)技艺,如绘画、音乐及相关的各种技艺,它们产生的那些玩物并不分有多少真理,只是些彼此相似的幻象(εἴδωλον)(《法义》889d1-4)。赫拉克利特曾表示,技艺模仿自然,混合对立的东西。譬如,绘画模仿黑白,音乐混合高低音(DK22B10)。柏拉图这里的说法让人想起《理想国》卷十中苏格拉底对模仿的著名批评:画家、诗人的模仿与真实隔着三层,他们不过是幻象制作家(597e,601b)。苏格拉底的这一批评是为促使诗人关注美德、真理和灵魂的高贵部分。自然哲人对模仿技艺的批评,并非怀着这样的目的。相反,自然哲人压根不关心美德和灵魂的完善,他们甚至否定了维护常人美德的传统诸神。关于自然的“真理”似乎是他们的关注点,但这种“真理”却是为了证明诸神不存在。

     实际上,模仿的技艺未必与真理无关。在《法义》卷二,柏拉图就曾提到生产相似物的形象制作技艺,这种技艺可能生产出“玩物”供人消遣,既不产生危害,也不提供任何值得认真思考的益处,只是为了让人快乐。但对于判断任何模仿,快乐是最不恰当的标准,真理、正确性和善才是真正的标准。因此,要评判音乐和绘画的模仿是否正确和高贵,评判者必须拥有三种知识(制作者无疑也要拥有):了解事物本来的样子,知道该事物的每种形象如何正确地制作,以及如何制作得好(667c9-669b4)。这样,模仿的技艺就并非不关涉真理,只生产玩物和幻象。正确和高贵的模仿必然涉及真理和善,应对模仿的意图和价值了然于心。模仿的技艺并非是不重要的技艺,而是至关重要的技艺。因为,不恰当的模仿会带来“邪恶的剧场政制”,正确的模仿则有益于培育人的美德。正是由于模仿的教育作用和危险性并存,所以需要严肃对待。自然哲人没有看到模仿的技艺与政治和教育的关联,从而轻视了这种技艺,认为它无关紧要。

     与蔑视模仿的技艺相反,自然哲人极为看重自然的技艺:医术、农艺和健身术。因为,这类技艺具有的力量与自然不相上下,能产生重要的东西(《法义》889d4-6)。医术能够去除疾病,使人的身体恢复到自然状态。农艺用于从自然界获得果实,以满足人的身体之需。健身术则用来维持身体的健康,得以延年益寿。可以发现,这三种技艺都与人的身体有关。自然哲人注重的是技艺对人身的保障。说这类保身的技艺与自然的力量相同,无异于说身体是最重要、最自然的,对人而言,最好的是身体健壮,长命百岁。身体而非灵魂才是自然哲人的关注点。

     自然哲人将追逐自我利益看作是人最基本的自然欲望,而快乐是人一出生就能感觉为善的东西。因此,自然哲人把快乐当作自然的善(高贵之物),不依赖于习俗或意见的善。将善等同于快乐,正是哲学习俗主义的前提,以及伊壁鸠鲁主义的核心思想。[13]这种习俗主义首先关注的是身体的快乐,这也是自然哲人看重医术、农艺和健身术的原因所在。向往快乐而唾弃痛苦,促使伊壁鸠鲁式的哲人背离了古老的习俗和神法,去追求习俗所禁止的自然的快乐。习俗将善的等同于古老的,而自然哲人将快乐视为善,这无异于用快乐取代了古老之物,尤其是诸神。自然哲人用唯物论否定传统诸神,是否也为了追求智性的快乐呢?确实,伊壁鸠鲁式的哲人希望人们借助哲学获得彻底的快乐——自由自在地沉思的快乐。这就要求人们走出公民社会,去过哲学家退隐的静思生活:所谓合于自然的生活和好的生活。但是,这类哲人没有看到,并非人人都会喜欢思考,能耐得住哲学沉思的苦闷,而获得思辨的乐趣。大多数人更喜欢在吃喝玩乐中度过劳劳碌碌的一生,硬要把多数人拉上沉思的道路,不仅不可能也不应该。大多数人更适合在政治世界里过公民生活,实现自己的道德人生而非哲学人生。哲学的习俗主义没有认识到正义的自然性,也就不会把正义当作自然的善去追求。因此,自然哲人不是致力于追求智慧,关注城邦和礼法,以提升公民的美德。相反,他们极度蔑视政治。

     自然哲人声称,政治术(πολιτικήν)只有一小部分分有自然,绝大部分来自技艺。因此,整个立法的各种假设(θέσεις)并不真实,立法依据的是技艺而非自然(《法义》889d7-e1)。[14]柏拉图曾指出,政治术涉及对灵魂的自然本性和习惯的认识,是旨在培育灵魂的技艺(《法义》650b6-9)。如此看来,政治术也涉及“自然”,但不同于自然哲人的物质性“自然”。前一种自然与人性、灵魂相关:就人的自然本性而言,人不仅会追逐私利,人与人也会有爱、依恋和友谊。人唯有群居,生活才能维系并活得幸福,人天然就是“政治动物”。[15]人与人生活在一起,必然要遵从一定的组织形式,生活才可能井然有序。这样就自然形成了政治生活,出现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最初的政制是父亲统领妻儿子女,随着从家庭发展到氏族,就出现了贵族制和君主制,还有民主制和寡头制,甚至形成了混合制。政治生活的出现源于人的自然本性,由于人天然就有各种欲望、痛苦和快乐,若要使人的灵魂变得有序和完满,政治术就得充分认识人的自然本性。不仅人自身的各种欲望和喜好具有自然的等级,人与人之间也存在自然的灵魂差异。不同的政制对应于不同的灵魂类型,政治术要理解人的自然差异,才可能形成优异的政制。自然哲人说政治术仅有一小部分分有自然,是在如下意义上:城邦和政治的创建只是源于人的自然需要,为的是避免人与人相互伤害,更好地自我保存。由于自然哲人不关心美德和灵魂的自然,也就没有看到政治术与自然的深刻关联。因此,政治术主要出自人工技艺,像模仿的技艺那样无足轻重。

     通过否定政治术的自然性,自然哲人彻底切断了立法与自然的联系,整个立法的各种假设(θέσεις)[16]也都被视为不真实。是不是因为立法源于技艺而非自然,才使立法的各种假设甚至法规变得不真实?但立法真的是非自然的吗?《法义》卷三告诉我们,初民受祖传的习俗(不成文法)引领,还不需要立法者。但在氏族这个更大的共同体出现后,每个群体便产生了自己的特殊礼法,彼此之间的礼法可能会相互冲突。随着政治共同体的进一步扩大,聚居在一起的人被迫选出若干人,共同审查所有氏族的礼法,以挑选出最适合共同体的礼法,这样做的人便是立法者(681c7-d2)。无疑,立法同政治一样,根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因为,人不仅有爱、依恋、友谊和怜悯,人也会行不义、肆虐和谋杀。人世的维持不得不借助法律。法律尽管为人所制定,但依据的乃是人的自然——好的立法应基于诸美德的自然秩序。立法的技艺并非是普通的技艺,普通的技艺(如烹饪术)只关注部分的利益,而不关注公共利益或整个人类生活的善。立法的技艺是最高形式的实践智慧,是“建构的技艺,技艺中的技艺”,它最为全面地处理了整个人类的利益。但“立法的技艺”既可指某位立法者在特定的时期和城邦中的实践技艺,也可指立法者之师所教导的关于立法的“实践知识”——譬如,《法义》中的立法哲人雅典异方人对两位立法者的教导。立法作为实践知识要比作为实践技艺更高贵,因为,实践知识为实践技艺提供了指导。[17]好的法律是依据自然而非技艺(或习俗)制定的,知识和智慧(对于灵魂和美德的自然秩序的透彻理解)才是善法的来源。城邦获得幸福的关键在于,立法者应拥有真理,并与具有好品质的统治者结合起来。

     自然哲人认为立法与自然无关,纯粹出自技艺,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没有认识到人的自然本性,只关注物质性的自然,从而否定了自然法的存在。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不认可法律出自诸神,没有所谓的神法。由此,自然哲学便同时否弃了自然法和神法。这不仅无益于促使城邦与人走向完善,而且会毁灭传统习俗和信仰。可以说,立法的假设就在于:有些人无可救药,需要管制和严惩,有些人则可进行劝谕和教导;立法旨在人的美德,而非城邦的获胜并满足民人的各种物质需要。这些立法的假设基于人的自然本性,正是对自然的不同理解,导致自然哲人将这些假设视为不真实。自然哲人出于智识的自负而推崇无神论,渴望用高超的理性解释一切,这无异于要让自己取代诸神。

     自然哲人不仅否定了政治和立法依据自然,而且断言正义源于技艺和礼法,而非源于自然。正义因社会和时代的不同而异,变幻无常(《法义》889e2-890a2)。自然哲人的“习俗主义”观明确否定了自然正义,认为正义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赫拉克利特就曾宣称:“对于神来说,一切都是美(高贵)的、善的和正义(相宜)的;人却把这个取作不义(不宜)的,那个取作正义(相宜)的”(DK22B102)。从自然哲人的角度来看,神超越了美丑、善恶和好坏,并不关心属人的正义与不义,不存在神义的报偿和惩罚。但否定神义并不意味着自然正义的不存在。因为,人的自然本性具有善恶,自然哲人(如原子论者)不能从原子无善恶这一事实,推导出由原子组成的人也无善恶。人的各种欲望和偏好不仅源自习俗,而且出于自然。如果能使欲望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给予每个人依自然对他而言好的东西,就能实现真正的正义,即符合人性的自然正义。[18]在此意义上,正义等同于自然的善,旨在使人变得尽可能好,活得尽可能幸福。

     正是由于对自然和技艺的不同理解,柏拉图与自然哲人对诸神、灵魂、政治、立法和正义得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自然哲人的自然观使其走向了无神论,造成了思想的不节制和智识的自负。柏拉图的自然观和宇宙论并没有取消传统宗教,而是保留了传统宗教的色彩:诸神、冥府和报应。柏拉图式的哲学意在透彻理解人类事务,激励少数有思考力的人追求智慧,并让多数人固守传统美德,由此调和哲学与宗教、政治的冲突。

参考文献

[1] 旧译《法律篇》、《法篇》,文中的《法义》引文皆为笔者根据希腊原文译出。原文校勘本可参J. Burnet. Platonis Opera(Tom. V) [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07. 英译本可参T. Pangle trans. with notes and an interpretive essay. The Laws of Plato[M]. New York: Basic Books,1980; R. Bury trans. The Laws of Plato[M].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26. 笺注本可参E. England ed. and notes. The Laws of Plato[M]. New York: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21.

[2] R. Mayhew. Laws 10: Translated with a Commentary[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78.

[3] T. Pangle. “The Political Psychology of Religion in Plato’s Laws” [J].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70, No.4(Dec.,1976): 1066.

[4] (美)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 彭刚译. 北京: 北京三联书店, 2003: 89.

[5] 在柏拉图提到前八种运动的其他对话中,大多是在批驳自然哲人和智术师,那些运动皆与灵魂有关。柏拉图不仅反驳了爱利亚学派的万物皆静论,而且反驳了赫拉克利特学派的万物皆动论。可参《泰阿泰德》154b1-155b2,180d3-e4;《智术师》248e6-249b6,226b5-228e5;《蒂迈欧》34a2-b9,43c1-7,61d5-62c3;《治邦者》308d1-311c8;《斐德若》266b3-c1。

[6] Leo Strauss. The Argument and the Action of Plato’s Laws [M].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5: 149; Seth Benardete. Plato’s “Laws”: The Discovery of Being[M].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293.

[7] L. Strauss & J. Cropsey ed.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M].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7: 5. 对自然的理解,亦可参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15a14-19,《物理学》192b8-193b21。

[8] (英)霍布斯.《利维坦》[M]. 黎思复等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6: 94.

[9] [10](美)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 彭刚译. 北京: 北京三联书店, 2003: 130,127-128.

[11] Leo Strauss. Studies in Platonic Political Philosophy[M].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3: 139.

[12] F. Solmsen. Plato’s Theology[M].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42: 155.

[13] (美)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 彭刚译. 北京: 北京三联书店, 2003: 109-110。

[14] 值得注意的是,受自然哲人影响的智术师也有类似的观点。参安提丰(Antiphon). On Truth, P. Oxy. 1364 fr.1, 收于Michael Gagarin. Antiphon the Athenian: Oratory, Law, and Justice in the Age of Sophists[M].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2002: 184.

[1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 吴寿彭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7: 1253a4.

[16]  θέσεις在法律意义上是法规的意思,但较少用,在哲学层面上则有主张、定义、假设的含义。参见E. England ed. and notes. The Laws of Plato(II) [M]. New York: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21: 455, 889e1.

[17] Leo Strauss.The City and Man[M].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4: 28-29; David Roochnik. Of Art and Wisdom: Plato’s Understanding of Techne [M]. Pennsylvania: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6: 175; 亦参拙著.《柏拉图<米诺斯>译/疏》[M]. 北京:华夏出版社, 2010: 61.

[18] (美)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 彭刚译. 北京: 北京三联书店, 2003: 94-96, 149.

作者简介

林志猛,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浙江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导、古典文明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大学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要研究古希腊哲学、法哲学、政治哲学,哈佛大学希腊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在伦敦大学学院希腊语与拉丁语系从事过博士后研究。已出版专著《柏拉图<法义>研究、翻译和笺注》(2019,三卷本)、《立法哲人的虔敬》(2015)、《柏拉图<米诺斯>译/疏》(2010)及编译著等8部,在A&HCI等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编《古典学研究辑刊》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20余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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