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回复工作消息获赔3万!法院提醒→
人在家中坐
看到工作群消息要回一句“收到”
有同事或客户微信咨询信息要“秒回”
下班后总是有种在上班的错觉
是你吗?
近期,全国首例
因下班回复工作微信消息
而产生的“隐形加班”案
判了!
案例详情
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
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
“隐形加班”案件
该起案件中
劳动者李某起诉公司
说要2019年12月21日
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费
李某主张其在下班后
经常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
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
付出了劳动
但公司却认为,这不属于加班
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
利用社交媒体工作
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
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
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
应当认定构成加班
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据悉
该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
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该案判决创造性地提出
“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
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
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
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
依法认定为加班
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案例延展
实际上,“隐形加班”现象并非新问题
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
这一现象正在不断蔓延
隐形加班的认定和举证
将在越来越多的判例中不断完善
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近日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某酒店一名高管被要求
每周五、周六深夜在微信工作群中
打卡汇报工作成果
法院判决认定为加班
综合劳动者诉求酌定由酒店
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2.4万元
法院指出:
数字化和信息化办公手段的应用,让很多原来线下完成的工作均可通过线上实现,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程度,支配方式变得更加容易,也更加隐蔽。因休息时间通过微信等方式回复工作事宜,不是在工作场所进行且时限难以界定,往往不会被认为是正常加班,催生了类似本案的“隐性加班”现象。
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身亡,算不算工伤?
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石某
回到家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
当晚突发疾病倒地
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事发后
石某妻子告上法院
本案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
法院指出:
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哪些证据可作为加班证明?
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 含有加班内容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
▧ 单位盖章的考勤表
▧ 加班开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记录
▧ 加班通知,如微信群、QQ、电子邮件通知等
▧ 双休日、节假日出差的机票、车票、发票等
▧ 有支付加班费记录的工资条▧ 加班期间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的记录
▧ 证明存在加班的工作记录和工作成果
▧ 同事、工友之间的证人证言等
网友评论
不少网友分享了
自己的“隐形加班”经历
👇
对于法院的判决
很多网友表示支持
网友1:支持法院判决!
网友2:应该全国推广。
网友3:很想转发到工作群,但又不敢。
也有很多网友认为
这是一把双刃剑,要互相体谅
网友5:这个要看工作岗位和内容了,我是做销售的,工作弹性比较大,平时基本上不会加班,甚至有时候提前下班,周末偶尔跟客户对接些事情也正常,我个人觉得这种就不算加班。但是职能岗坐班有固定上下班时间的,周末应该算加班。
网友6:互相体谅,老板也不容易。吃肉的时候,老板大口吃肉,但是没肉的时候,老板真的连汤都没有。另外,老板也分三六九等,对员工多些人文关怀,以人为本,而不是仅仅榨取员工来为自己获利,才能达到双赢。
网友7:单位要员工的态度,员工也需要单位的态度。
网友8:双刃剑,对员工确实需要保护,但是竞争激烈的当下,如果哪个公司放松,可能就出局了。
对此你怎么看?
你有“隐形加班”的经历吗?
留言说说~
▍来源: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综合自广州日报、北京日报、新京报、法治日报、橙柿互动、网友评论
▍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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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
编辑:郑悦真
校对:段松连
审核:李冠杰
审发:张任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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