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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限行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互联杂谈14 2019-09-14


来源:人民日报


导读:限制是一种公权暴力,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是违反《物权法》的行为。如果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总是如入无人之境,它就会渐成习惯,就会肆无忌惮。长此以往,依法行政就只能是渐行渐远。



近日,北京市负责人表示:“社会建议单双号要成为常态,包括星期六、日,我们将听取和论证这个意见。”


不少人惊问,“社会”是哪位高人?


舆论也为此热议:限行是不是真能治霾,如果不起作用咋办?政府为公众出行的补偿机制和替代方案是否到位?


包括上述意见在内的各种声音,都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北京市“听取和论证”的一部分。但是,刚结束不久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一项重要内容: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问题来了:限行真的合法吗?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物权法》,


“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的出台,被认为是在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是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重要举措。



对照物权法,限行政策合法吗?


老百姓购买汽车,有的是为了解决上班路途过远的通勤困难,有的是为了解决接送孩子等实际问题,还有不少是为了拓展生活半径、享受便捷出行。


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只要购买资金、渠道以及使用方式合法,公民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限行,不管单双号限行还是五日轮换,都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部分限制。


且不论这种限制是否提供了相应补偿,单就这种限制本身而言,就是一种公权暴力,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是违反物权法的行为。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限行与限购是有本质不同的。后者只是限制你拥有,你无可奈何,但至少没有财产损失,但限行则是让你拥有却不让你用,你无可奈何的同时,你的资产则在白白地承受折旧损失。

“单双号限行政策”目前在北京有过两次尝试,一次是2008年的奥运会,一次是今年的北京APEC会议。这种特殊情境下采取的短期权利征用,因为其重大意义,获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车主们自觉让渡了部分权利。


但是,如果将这种权利剥夺常态化,让所有车主被迫在一定的时间停驶自己的车,那就显然与《物权法》相违背,剥夺了财产所有人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这显然不是法治社会应该有的行为,更与建设法治政府背道而驰。


有人会说,车主有车主的权利,没车一族也有享受便捷交通和清新空气的权利。其实,不管有车没车,都有享受便捷交通和清新空气的意愿和权利。


正是这样的原因,让限行政策似乎有了一个可以拿上台面的理由,也似乎站上了道义的高度。这很容易让关于权利的讨论陷入模糊境地。


事实上,限行政策,是用一个看上去很美的理由,作为剥夺权利的借口。如果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总是如入无人之境,它就会渐成习惯,就会肆无忌惮。长此以往,依法行政就只能是渐行渐远。



所以,在限行问题上,有车与没车群体之间的争执,不是问题的实质和主流。公权与私权的博弈,合法权利的刚性维护,才应该成为讨论的重点。


当人们还在争论限行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时候,其实我们更应该讨论这项政策本身是否具备法治起点和程序正义。


如果这两点都不具备,那么,不论结果如何都有违法治精神。它也许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雾霾,同时也会在法治空间播撒新的雾霾。所以,限行,请深思,当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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