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副院长收回扣1600万:大环境因素,主观恶性不大
在2007年至2018年的11年里,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孙志龙利用职务便利累计收受回扣超过1600万元,最终孙志龙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其家属也无奈变卖家产用以退赃。
副院长收回扣1676万元获刑12年
法院查明,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孙志龙的具体犯罪事实包括,在职期间,利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等职务的便利,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海南木华公司谋取利益,帮助海南木华公司推荐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并销售11种医用药品,先后96次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非法收受海南木华公司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约1050万元。
此外,在2009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孙志龙利用职务便利,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医药代表王某谋取利益,冒用他人名义帮助王某推荐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并销售18种医用药品,先后百余次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非法收受王某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约626万元。
案发后,孙志龙家属已全额退缴赃款。
孙志龙辩护人提出:
本案系药品回扣引起,存在大环境的因素,孙志龙的主观恶性不大。
孙志龙归案后,其家属通过变卖房产、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深刻悔罪表现。
法院认为,孙志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4月2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志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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