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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


破产重整程序,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种合法拯救的方式。企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及实践分析破产重整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相关问题。

 

一、破产重整与破产抵销权的概述

 

(一)破产重整

 

2006年《企业破产法》规范了破产重整制度,是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经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清理债权债务,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债权人主张与债务人进行债权债务抵销的的权利。

 

1.破产抵销权行使主体

 

原则上,破产抵销权行使主体是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同时规定,如果在抵销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主动抵销。

 

2.破产抵销权行使的条件

 

(1)互负债务

互负债务是债权人主张抵销权的基础,具体是指债务人破产重整受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

 

(2)申报债权并经核查及法院裁定确认

从程序上来看,债权人需要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同时相关债权已经得到确认后,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

 

(3)抵销的债务类型、到期时间不受限制

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可以抵销;破产申请受理时,双方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可以抵销。上述两种情形不受限制。

 

3.破产抵销权行使的方式

 

债权人需向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4.破产抵销权行使的例外

 

(1)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5.破产抵销权行使的程序

(1)债权人需向管理人主张债权债务的抵销,发送抵销通知;抵销行为对债务人财产有益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主动主张抵销。

 

(2)管理人对抵销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①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②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抵销生效的时间

经管理人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经法院诉讼的,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结合案例分析破产抵销权实践中具体行使

 

经典案例:履约保证金与金融借款的抵销

 

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金额比例较高的债权人基本是金融债权。金融机构常见业务类别是履约保函业务。基本模式是债务人向银行提出向第三方出具履约保函申请,债务人同时向银行存入保证金。债务人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负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法定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后,金融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且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该债权债务可以抵销。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6日,辻产业公司(申请人、甲方)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受托银行、乙方)签订《开立保函协议》,担保金额为330万美元,保函有效期间,乙方按季向甲方收取担保费,费率为0.6%,金额为121770元。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甲方在乙方开立保证金账户,按保函数金额的百分之百在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甲方以保证金账户内开立之时和开立以后任何时候收到的所有资金及其利息设定质押担保。同日,辻产业公司按约将保证金21309750元存入保证金账户,民生银行苏州分行转委托建行苏州分行向外方玉龙船厂开具了担保金额为330万美元的保函,有效期至2016年9月2日。

 

2015年8月27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丰立集团(含辻产业公司等关联企业)进行重整。2015年8月28日,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扣划辻产业公司保证金账户存款22678430.92元(系辻产业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1309750元的本息)。2016年5月27日丰立集团破产管理人确认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对其享有债权333588151元。

 

2016年6月18日,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向丰立集团破产管理人发出《关于提前行使抵销权的通知函》,主张保证金与民生银行对丰立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进行部分抵销。

 

丰立集团破产管理人认为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主张抵销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丰立集团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分析

 

1.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是债权人主张抵销权的程序基础

 

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后,整个破产重整程序程序上、实体上均适用《企业破产法》,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主张债权债务的抵销。结合本案,辻产业公司是丰立集团的关联企业,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辻产业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行使抵销权。

 

2.保证金转化为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

 

银行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一般是质押担保的性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了保证金账户内开立之时和开立以后任何时候收到的所有资金及其利息设定质押担保。辻产业公司于2013年8月6日交纳的保证金,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即2016年9月7日)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辻产业公司之间就该保证金的质押合同关系转换到存款合同关系,辻产业公司依储蓄合同关系对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享有债权。辻产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支付担保费,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就担保费对辻产业公司享有债权。因此,辻产业公司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互负债务。

 

3.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有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原则上不得抵销,但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抵销权除外情形的宗旨是防止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情况下而恶意负债或取得债权。结合本案,2015年8月27日辻产业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2015年8月28日,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扣划辻产业公司保证金账户存款22678430.92元。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对辻产业公司的债务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即2016年9月7日之后,不过该债务产生的原因发生于破产重整受理前一年,因此该笔债务可以抵销。

 

4.债权被确认后债权人的抵销通知向管理人发送,管理人认为抵销行为无效需要在收到抵销通知的三个月内诉至人民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判

 

结合本案,2016年5月27日丰立集团破产管理人确认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对其享有债权333588151元。2016年6月18日,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向丰立集团破产管理人发出《关于提前行使抵销权的通知函》。丰立集团破产管理人认为抵销行为无效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丰立集团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抵销权行使的程序。因此,抵销行为自丰立集团破产管理人收到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的《关于提前行使抵销权的通知函》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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