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信安镇人民政府
2024年度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公示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39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放开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现将霸州市信安镇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信息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元/户·月收取;
(二)大中专在校生按1元/人·月收取,由校方支付;中小学(幼儿园)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暂住人口按2元/人·月收取;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2元/人·月收取,以上单位的食堂产生的垃圾按6元/桌·月收取;
(五)车站、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按0.50元/平方米·月收取;
(六)餐饮业、食品加工业按营业面积1元/平方米·月收取;
(七)宾馆、招待所按16元/床·月(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收取,宾馆、招待所内的餐厅提供餐饮服务的按照本条第六款执行;
(八)医院按5元/床·月收取,由医疗单位支付;
(九)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按10元/摊位·月收取,流动摊位按15元/摊位·月收取;
(十)自运垃圾按100元/吨收取。
(十一)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主体:霸州市信安镇人民政府
四、计量单位:
元/户/月、元/桌/月、元/平方米/月、元/床/月、元/摊位/月、元/吨、元/立方米。
五、收费依据:
《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4)33号文
六、收费范围: 本镇镇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收费对象:全镇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公示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霸州市信安镇人民政府
2024年度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公示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39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放开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现将霸州市信安镇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信息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元/户·月收取;
(二)大中专在校生按1元/人·月收取,由校方支付;中小学(幼儿园)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暂住人口按2元/人·月收取;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2元/人·月收取,以上单位的食堂产生的垃圾按6元/桌·月收取;
(五)车站、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按0.50元/平方米·月收取;
(六)餐饮业、食品加工业按营业面积1元/平方米·月收取;
(七)宾馆、招待所按16元/床·月(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收取,宾馆、招待所内的餐厅提供餐饮服务的按照本条第六款执行;
(八)医院按5元/床·月收取,由医疗单位支付;
(九)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按10元/摊位·月收取,流动摊位按15元/摊位·月收取;
(十)自运垃圾按100元/吨收取。
(十一)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主体:霸州市信安镇人民政府
四、计量单位:
元/户/月、元/桌/月、元/平方米/月、元/床/月、元/摊位/月、元/吨、元/立方米。
五、收费依据:
《霸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4)33号文
六、收费范围: 本镇镇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收费对象:全镇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公示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