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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事资讯要览【1月4日—1月10日】

刑事资讯编辑团队 每周刑事资讯要览 2023-10-09
 

重大活动速递


上海检察机关智联检察研究中心长风基地揭牌

2021年1月5日,上海检察机关智联检察研究中心长风基地揭牌仪式顺利举行,该基地是上海检察机关智联检察研究中心根据“分区布点,突出特色”的原则,依照普陀区以数字经济加速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转型特色,在普陀区检察院设立的互联网犯罪惩防研究基地。在此次揭牌仪式中,长风基地还为网络犯罪办案团队智库专家颁发聘任证书,并首次发布了电子数据实验室战略合作项目,充分发挥普陀区互联网企业聚集的区位优势,力求打造一个内容详实、数据丰富、形式创新的综合型实务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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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智联检察研究中心长风基地揭牌



学术动态速递


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研究专题



陈文聪、李奋飞丨《刑事控辩协商机制的确立与争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述评》

内容摘要:围绕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我国法学界已经形成了若干争议焦点。其中,控辩协商机制的性质、内容及其法律效力,是一系列争议的核心问题。目前,法学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问题、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问题、量刑建议的效力问题、被追诉人的反悔问题以及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过程中,应当吸取理论研究的成果,结合中国的实践经验,选择一条相对合理的制度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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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知网

解读


自2014年中央有关部门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司法体制改革至今,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不断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适用问题予以明确,学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焦点问题也展开了持续的讨论与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如何汲取这些理论的精华之处来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是一个重要且富有意义的命题。立足于我国司法的现实,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体现出的职权性强于协商性,可从实体上明确从宽标准与幅度、从程序上加强法院的司法审查来增强控辩协商的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与证明方式存在争议,为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保持证明标准但简化证明方式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式;在量刑建议效力及其对审判权力的约束问题上,坚持目前“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未来可通过建立法官提前介入控辩协商的机制来更好地协调这个问题;在认罪认罚中还应认可并尊重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利,司法机关在取消量刑“优惠”的同时不宜以此为由进行报复性加刑;对于认罪认罚制度中值班律师的问题,在承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人地位的同时可适当扩大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解决法律援助数量,或许可成为一条解决值班律师制度缺陷的反向路径。

张斌丨《论控辩交往形式化的表现、影响及其矫正路径

内容摘要:我国控辩关系始终处于权利—权力失衡的状态,而刑事司法改革造就了“对抗+合作”的新型控辩关系。这种新型控辩关系促使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理性合作、实质性交往。但控辩交往形式化贯穿于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仅使控诉客观性难以兑现,而且使有效辩护难以立足。应当从围绕证据调查的真实性、控辩交往信息的对称性、庭审与裁判的同一性的路径矫正控辩交往形式化,实现控辩交往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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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知网

解读


近年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庭审实质化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等均是为了调试改良控辩审关系,进而建立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样态。但不可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因控辩双方沟通不畅导致无法展开实质性控辩的问题仍然存在。在侦查阶段,因侦查权的强制性与单向性,辩护律师除了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之外缺乏其他有效获取案件详情信息的渠道;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方高度依赖控方的信息供给,自身调查取证权又实际受限,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辩护律师发现问题的能力与机会;在审理阶段,刑事证据规则与质证规则所存在的不足以及执行不力之处,约束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实质交锋。解决上述问题无法仅凭一家之力,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齐心合力,各阶段多路径开展,除了该文所提到的确保证据调查的真实性、控辩交往信息的对称性、庭审与裁判的同一性之外,还可从完善辩护制度、完善庭审调查制度、完善证据移送制度等角度来促进控辩交互实质化。

吴思远丨《我国控辩协商模式的困境及转型——由“确认核准模式”转向“商谈审查模式”》

内容摘要: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性框架已经成就了控辩协商的做法,司法实践逐步形成了“确认核准模式”。然而,现有模式留给控辩双方的协商余地较小,权力与权利的不平等关系弱化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性色彩,难以充分展现控辩协商的本质内涵。随着新型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加以及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推行与运用,这一模式可能会进一步拉大控辩双方于协商中的不平等关系,最终有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为了化解当前控辩协商模式所面临的双重困境,应当由“确认核准模式”转向“商谈审查模式”,充分彰显控辩协商的内在道德;遵循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核心、以控辩的实质交互为基础、以严格的司法审查为支撑的转型路径,指引我国控辩协商法治化,促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发展。

文章链接:

我国控辩协商模式的困境及转型——由“确认核准模式”转向“商谈审查模式”

解读


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我国特色的控辩协商模式——“确认核准模式”已经成型,具体是指检察官主导的量刑建议在获得辩方确认后由法官核准裁决的刑事诉讼模式。在该模式下,检察官是认罪认罚全过程的主导者,对量刑建议的提出与调整以及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与终止均有一定的决断权,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参与的有效性与能动性不足,后期法官的司法审查也逐渐趋于形式化与程序化。加之目前新型犯罪增加,司法实践中追诉该类犯罪面临实体法滞后与程序法约束的两难境地,确认核准模式在协商内容、从宽幅度上所存在的限制性无法妥善化解这一难题。因此,确认核准模式的转型优化迫在眉睫,在确保辩方参与协商的能动性与有效性的基础上,针对特定案件可以量刑协商为基本形态,放宽协商内容,充分发挥控辩协商的灵活性;建立完善规范化层级式的量刑体系,明确将认罪与认罚作为区别于自首、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强化法官对量刑建议与具结书的实质性审查,以严格的司法审查给予控辩协商必要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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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简介

林东品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四届“东方大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ndongpin@bohelaw.com


李腾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teng@bohelaw.com


胡欣琪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cinthiahu7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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