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刑事资讯要览【12月6日—12月12日 第59期】
资讯·目录
涉刑事法规速递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3.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实时热点速递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重大活动速递
1. 最高检举行“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新闻发布会
涉刑事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现就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提出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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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解读
为规范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实体依据和形式程序,两高两部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意见》从基本要求、实体条件、办理程序、工作保障四个方面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从具体内容而言,以下几点尤为值得关注: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不以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分数作为唯一依据,同时还需要考察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财产刑执行情况;第二,对于罪犯个人进行考核时,不仅要考察其劳动改造的客观情况,还应根据其案发前的身份、个人成长经历,考察其主观认罪悔罪的态度;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坚持实质化审理原则,不仅注重对证据材料的审查,还应注重对证人证言的考察、充分发挥庭外的调查核实权,对于罪犯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第四,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也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作出不同的区分,实现刑罚的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落实中央司法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积极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经验基础上,结合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重点任务,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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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解读
为深化侦查监督与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从具体内容而言,《意见》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健全了完善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情形;第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侦查监督与执法监督相互衔接机制,强化对侦查活动内外监督的衔接配合,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立案监督意见、纠正侦查违法等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要求检察机关说明理由,或者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第三,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派员,通过审查证据材料的方式,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建议;第四,建立业务研判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办案业务信息的研判、共享,建立健全业务信息、简报、通报的共享交换机制,同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共同分析研判执法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执法标准、执法理念的统一性。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2021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号对外发布《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该《办法》共十八条,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办案实践,针对羁押听证不公开的原则实施、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的案件类型与范围、羁押听证参与人员的限定范围以及羁押听证审查的具体程序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后续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指导推动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羁押听证工作,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羁押性强制措施相关制度,更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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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解读
为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法律程序和实体内涵,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该《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而建立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实现刑事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对于简单案件尽量在审前作出实质化处理,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尽量在庭审中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进行处理。经过了多年的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但是现实中仍旧存在着部分问题,诸如,当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程序后,值班律师的身份究竟是辩护人还是一般的见证人?值班律师的见证究竟是对实体内容的确认,还是仅仅就认罪认罚程序的见证?新的辩护律师律师介入后,能否发表独立的辩护观点?上述问题的解答,仍需实践的摸索,而最高检出台的该《规定》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则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纷争提供了现实处理依据。
实时热点速递
NO.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202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决定,将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四件案例(检例第127—130号)作为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以职务犯罪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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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均涉及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该批指导性案例向外界传达了以下信息:第一,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应当有证据证明没收的财产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犯罪所得,或者能够排除财产来源合法的可能性;第二,对于跨境转移贪污贿赂所得的洗钱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应当适用特别程序追缴违法所得,此类案件的证明程度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程度较低,司法机关有证据证明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依法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第三,在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参加诉讼并主张权利的,如果不能提供合法证据或者其主张与事实明显不符的,不影响没收程序的进行,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死亡的,虽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仍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如果其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则不予追缴、没收,反制,其主张权利所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依法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重大活动速递
最高检举行“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新闻发布会
每年12月9日是国际反腐败日。近年来,在党和国家反腐败大局中,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依法没收犯罪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促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为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推动这一特别程序适用,促进依法追缴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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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举行“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新闻发布会
THE END
编辑简介
林东品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四届“东方大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ndongpin@bhslaw.cn
李腾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teng@bhslaw.cn
胡欣琪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huxinqi@bhslaw.cn
滕镇远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律实务法律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tengzhenyuan@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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