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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事资讯要览【3月14日—3月20日 第72期】

刑事资讯编辑团队 每周刑事资讯要览 2023-10-09



资讯·目录


实时热点速递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实时热点速递

 

NO.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案例共9件,分别是: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H电缆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孔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申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桶装水案,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彭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吕某某等人电信诈骗案。其中6个案例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充分体现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突出检察机关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鲜明立场。

详细内容链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解读


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9起典型案例,其中既包含危害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也包含电缆、柴油、农资等领域的伪劣产品案件,这批典型案例传达出以下信息:第一,刑事司法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总体呈现出从严惩治的立场,无论是对于人们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的销售注水牛肉行为,还是直接引发腹泻症状的销售细菌超标桶装水行为,都是刑事司法规制的范畴,而且行为的实质危害性越大,面临的刑罚越重;第二,对于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常常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当罪名之间相互竞合时,应结合行为的主观认知准确定性;第三,在假冒伪劣商品罪案件中,由于许多案件案发时,产品均已销售,司法实践中常常结合行为人的进货、销售行为的稳定性,以及同案犯的供述来对行为人的销售数量进行认定,因而,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准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准确认定每个行为人参与的生产、销售数额,准确认定每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NO.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12件,涉及食品安全领域案件4件,药品安全领域案件8件,涉及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紧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关注的新问题,突出了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磋商、提出检察建议、召开听证会、提起诉讼、跟进监督“回头看”等多种方式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加强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对民生热点问题深化溯源治理,推动系统整治行业内共性问题。

详细内容链接: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解读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12起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有4起均涉及刑事领域或由刑事案件延伸而来,这4起案件分别为:第一,职业医师在未见到病人,也未核实病情的情况下,违规为他人开具精神类药品,使得他人利用该药物实施犯罪行为,对于此类非法开具处方药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消除危害公共利益的风险隐患;第二,对于未成年人滥用药物成瘾引发涉罪风险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从源头上确保未成年人的用药安全;第三,由于生产、销售假药类犯罪直接威胁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请,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第四,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行为,由于该类行为同样会对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潜在威胁,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NO.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2022年3月18日,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三件,分别是张传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申洲明、王和中销售伪劣产品案、马志杰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涉农资领域犯罪惩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坑农、害农犯罪依法加大财产刑判处力度的司法态度。

详细内容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此次发布了三起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的指导性意义在于:第一,从总体上看,审判机关对于各类制售伪劣农资等犯罪行为,在依法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将加大财产刑的惩治力度,切实从严从重惩治该类犯罪行为;第二,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类案件以及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类案件中的危害后果,司法机关系采取以使用该类农药地区粮食的减产程度进行推定的方法进行认定的;第三,对于行为既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又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编辑简介

林东品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四届“东方大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ndongpin@bhslaw.cn


李腾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teng@bhslaw.cn


胡欣琪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huxinqi@bhslaw.cn


滕镇远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律实务法律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tengzhenyuan@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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