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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事资讯要览【11月7日—11月13日 第105期】

刑事资讯编辑团队 每周刑事资讯要览 2023-10-09




资讯·目录


涉刑事法规速递

1. 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实时热点速递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涉刑事法规速递

 


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该《意见》共10条,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刑事裁判文书,并梳理了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执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法规链接:

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答记者问

解读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从源头防范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两高一部专门印发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该《意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一,教职员工实施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判决中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第二,对于教职员工实施其他犯罪的,人民法院在对其判处刑事处罚的基础上,可以对其在一定期限内适用禁止从业的限制;第三,对于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后30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至被告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刑、行衔接工作。



实时热点速递

 

NO.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9日,最高检召开主题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检察蓝守护夕阳红”的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情况并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据悉,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养老诈骗犯罪7594人,提起公诉8516人,而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涉及养老产业的1292人,提供所谓“养老服务”的561人,投资所谓“养老项目”的470人,销售所谓“养老产品”的423人,宣称“以房养老”的69人,代办所谓“养老保险”的126人,开展所谓“养老帮扶”的29人。另外,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涉刑犯罪共六起,分别为汪某、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刘某平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陈某等人诈骗案、房某亮诈骗案、张某诈骗案、杨某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一步体现了养老犯罪手段行为的多样化与司法机关对养老犯罪的严惩态度。

详细内容链接:

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区块链、元宇宙成养老诈骗幌子……这场新闻发布会有看点

解读


此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共7起,行为人的罪名涉及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前,针对老年人诈骗的行为方式日趋多元化,诸如以投资区块链免费养老为名的诈骗、通过“广场舞”应用软件非法吸收老年人存款、以低价旅游为诱饵设置购物陷阱诈骗老年人、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老年人、以投资养老服务券变现业务为名实施诈骗等手段、方式不断翻新。实践中,对此类案件进行刑法评价时,仍应重点考察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防止以结果为导向的不当入罪。

NO.2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11日,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分别为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吴某斌、李某军等非法采矿、行贿案、符某良等12人非法采矿案、邬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矿不起诉案,其中,第一起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零容忍的态度;第二起案例集中体现了近年来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隐蔽性更强的特点;第三起案例反映了当前非法采砂已逐步从内陆河道向海洋蔓延,并且形成了“采—运—销”一体化黑色产业链条的现象;第四起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如何准确鉴别采矿行为的罪与非罪。

详细内容链接: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解读


近日,最高检发布了4起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从刑法适用角度而言,这4起典型案例传达出以下信号:第一,对于“采、驳、运、销”一体化的非法采砂行为中,应当着重考察各个环节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准确适用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于受雇从事一般劳务且不能证明其主观明知的行为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第二,对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工作,不仅要注重对在犯罪现场直接扣押矿产数量的认定,同时应当强化对于已出售矿产数量证据的固定;第三,对于该类犯罪行为,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在逐渐重视对此类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也在逐渐强化此类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编辑简介

林东品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四届“东方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一级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ndongpin@bhslaw.cn


李腾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teng@bhslaw.cn


胡欣琪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huxinqi@bhslaw.cn


滕镇远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律实务法律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tengzhenyuan@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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