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刑事资讯要览【12月5日—12月11日 第109期】
资讯·目录
涉刑事法规速递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实时热点速递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涉刑事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据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办案质量不断提高,落实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的成效正在彰显。本次印发《意见》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办理行贿犯罪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从严惩治行贿、提升办案质效提供规范指引,助力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法规链接:
解读
本次最高检印发《意见》旨在针对行贿犯罪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检察机关从严惩治行贿犯罪、提升办案质效提供规范指引。《意见》中涉及行贿犯罪刑事司法问题的内容主要可分为三部分:第一,从行贿主体的角度,应当准确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行为,对以单位名义行为但所获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贿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第二,从行贿衍生问题的角度,应当严格审查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行为,若单独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罪数罪并罚;第三,从企业行贿犯罪的治理角度,对于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且应依法适用强制措施,严谨超范围、不恰当的财产查冻扣强制措施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实时热点速递
NO.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件刑事指导性案例,均为刑事案例。其中《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总结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软暴力”的主要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软暴力”涉黑的认定标准;《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准确分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明确了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分标准;《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明确了在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进行调查。
详细内容链接:
解读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33批案例共3起,对于涉黑涉恶犯罪的司法裁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第一,针对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方式的违法犯罪组织,应当深入考察该组织长期以来形成的势力影响、“软暴力”是否普遍以“硬暴力”为依托支撑、“软暴力”向“硬暴力”转化的现实可能性等问题,以此综合判断犯罪组织是否符合黑恶组织犯罪中的行为特征;第二,针对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分问题,除了对组织行为方式的公然性、犯罪手段的强迫程度、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等角度进行考察之外,还需结合组织行为的目的以及所追求的效果进行认定,若犯罪活动所侵害的法益大多集中于个人财产利益,行为意图仅仅是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而非谋求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那么此类犯罪组织不宜上升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第三,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财产处置问题,若案外人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提出权属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意见,若有必要还可以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关财物权属,充分保障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NO.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强化履职担当,不断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2019年至今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1.3万余人,提起公诉2.8万余人。
详细内容链接:
解读
本次最高检发布的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涉及个人信息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重申或明确。第一,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认定,案例明确,个人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信息、公民健康生理信息等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第二,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金额计算,案例明确,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若客观上无法排重计算所涉个人信息数量的,可以通过确定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例明确;第三,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上下游犯罪问题,案例明确,须深挖“上游窃取信息—中间购买加工—下游运营获利”的链条式犯罪,全面排查、精准打击,对于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应当依法区分认定主从犯以及具体犯罪情节,在全面全链条惩处的同时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编辑简介
林东品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四届“东方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一级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ndongpin@bhslaw.cn
李腾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liteng@bhslaw.cn
胡欣琪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huxinqi@bhslaw.cn
滕镇远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律实务法律硕士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邮箱:tengzhenyuan@bhslaw.cn
往期资讯
声 明
本公号刊登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观点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探讨交流,欢迎与我们联系。
扫码关注我们
关注刑事领域各方动态
速递重大刑事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