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为何会被限制?
前些日子的315晚会,揭开了食品生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引得群情激奋。
舆论曝光的同时,监管者也加大了相关领域的执法力度。
这背后的趋势,老何的前文《酸菜背后的两难和取舍》已经说明过了。
但与此同时,华南的一位“全国年龄最小职业打假人”也被刑事立案侦查。
与这一新闻相对应,大理寺这些年也不断新增、变更原有规定,对职业打假行为不断进行限制。
为何在强化监管的同时,裁判反而对这类检举、诉讼进行限制呢?
首先,老何可以开门见山的阐述一个事实: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执法人员数量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状态。
因此,我们的决策者一向对美国式滥用行政、司法资源的行为较为反感,抵触人们通过诉讼、检举获利。
比如,中国是全世界为数不多在法院内部设立“立案庭”国家。即,在正式庭审之前,法院便会对案件的实体内容进行初步审核,驳回一些不适合正式审判的案件。
再如,对民事案件中的损害赔偿数额进行限制,赔偿原则上不得超过损害。
了解了这一态度,读者们便可以理解过去相关领域执法司法活动的拧巴了——
一方面,食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一些犯规行为着实可恶,有时候民众出于义愤的检举、诉讼确实要支持。这便有了立法层面的惩罚性赔偿,罕见地允许民众通过诉讼获利。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版)的“假一赔三”、最低500元赔偿规则;以及《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的“十倍赔偿”、1000元赔偿规则等等,都允许消费者通过诉讼获利。
但另一方面,这些规定又确实会对检举、诉讼起到鼓励作用,进而造成行政、司法机关(特别是中基层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增加。
因此,哪怕相关法律已经出台,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在执行层面也往往动力不足。
对那些职业打假人,执行机关往往会依法处罚违法者,并让打假人获得最基本的补偿,但不让他们额外获利。
不过,体制不鼓励检举行为的原因并不限于此。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防止人人自危。
法律本身往往要求规范、严密、逻辑顺畅,但社会本身是鲜活的、复杂的,不可能事事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更不必说,现代社会的法律根植于工商社会。一些发达城市尚且难以做到事事符合法律规定,尚未完全进入现代化的中小城市、广大农村更是消受不起这种昂贵的治理手段。
真要鼓励检举,并严格执行一切法律,很多根本没必要产生的麻烦都会出现。
正如法谚所说,法律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较为次要的原因,即,为有些事情有意留下特殊裁量权。嗯……那句老话怎么说的来着,严……,普……,选……
这一点,想必大家也都有所体会。老何就不展开了。
总之,对检举这类行为,不能彻底否定。否则便会阻塞呼声,影响信息获取;
但也不能过度鼓励。人人都用,不仅会导致噪音环伺,真伪难辨,增加治理成本,整个社会也会变得敏感而脆弱。
唯有把握住其中的平衡点,才能左右两边的利益得失,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效益。
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