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贵阳三部门发文提醒
10月23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发布《贵阳市停车场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据运营维护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合理定价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二、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出入口处公示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消费者离场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通过电子提示牌、电子收费凭证等各种形式提示或告知消费者停车时长。
三、停放服务收费除消费者同意外,不得采取预收款方式向消费者收取费用。
四、鼓励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让利于民,夜间22:00至次日7:00设置按次封顶计费标准,收费标准合理,不得高于计时累计收费金额。22:00后计时收费累计金额高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次收费;计时收费累计金额低于计次收费标准时,则计时收费。
五、物流园、农贸市场等停车场,非运输车辆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
六、临时的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时长为单位计费的,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时长,停放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夜间计费鼓励参照第四条执行。
七、公立医院停车场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前来就诊就医群众的机动车辆收费标准,消费者凭当日诊疗收费专用票据、住院收费专用票据、预交金收据、诊查单、体检通知等有效凭据,即可按前来就诊就医群众的机动车辆收费标准缴费。
八、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贵阳市停车场条例》关于计费单位时长和免费时段之规定,不得运用各类技术手段故意拖延消费者缴费时间,使消费者不能享受到相应优惠。
九、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价格欺诈。相关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使用的电子计时计费装置属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贵阳市停车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计时计费装置的准确性。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停车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计量等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王帅 实习生 张丰淇
统筹:晏海艳 喻辉
编审: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