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丨违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风险探研
摘要:关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了一套行为准则,本文结合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行为准则,并从相关案例探析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私募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贯穿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整个过程,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通过及时完整地披露基金信息,保障私募投资人的知情权,方便私募投资人据此作出正常的决策。
一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
二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三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四
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风险
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了下列五类情形属于信息报送异常:
一是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二是管理人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
三是管理人未按要求通过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2次;四是管理人存在逾期未办结信息核查事项;五是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一旦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须自整改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取消公示,整改期间,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6]。
对于涉及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和法定代表人的重大事项,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管理人出具《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由律师事务所对涉及的变更事项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7]。
对于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的管理人,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要求管理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时在AMBERS系统提交历年未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时需同时上传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函。如果未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被记入诚信档案,协会将注销该私募管理人的登记[8]。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信息披露义务,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9]。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息披露的义务,除了上述自律措施、行政处罚外,司法实践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管理人还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并未向投资人披露上述事实,构成重大违约,私募管理人应当赔偿投资人的全部投资损失。在(2022)京74民终667号-669号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与投资人洪某等人系列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私募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过程中未能落实风控措施,包括未能落实股权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实际办理抵押的不动产抵押物与计划不符且价值偏低等情形,私募管理人所述各项理由均不足以合理解释其未尽到勤勉谨慎义务的事实,该种违约行为使得基金的资金损失风险增高,有悖于投资者合理预期,应认定为重大违约。上述风控措施未落实到位属于“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私募管理人未予及时披露,构成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判决私募管理人信文公司赔偿投资人全部的投资本金和投资利息损失。
2、私募基金管理人即使委托第三方代为披露信息,也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对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造成的投资人损失,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2019)粤01民终21112号谢敏与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提供通过广发证券的网络平台查询该基金净值的方法,但法院仍参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认定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能免除其信息披露的义务,而且管理人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风控负责人更替未及时公示披露等因素,对投资者后续投资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判决私募基金管理人对2018年7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损失承担部分违约赔偿责任。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其关联方的交易,如果没有披露给投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因此赔偿投资人损失?目前已有的司法案例,涉及募集阶段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的纠纷较多,从司法判决结果看,如果关联交易没有损害投资人利益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披露该关联交易,法院没有支持投资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赔偿投资损失的主张。如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在庄某与深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投资者认为管理人存在自融行为且没有就该关联交易履行披露和风险告知义务而诉请解除合同。法院则认为,投资者已通过项目推介报告和基金合同明确知悉基金投资标的公司与管理人的关联关系,法律并未禁止关联交易,而是禁止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投资人没有证据证明管理人与投资标的公司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投资人的损失与关联交易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对投资人要求赔偿的主张予以驳回。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强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规定在发现信息披露存在问题时,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赋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该规定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计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在基金募集过程或运作过程中,如果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结合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等刑事犯罪行为。
结语
参考摘要
[1]《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5条。
[2]《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23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14条。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8条。
[4]《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7条。
[5]《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7]《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8]《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9]《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
相关律师
陈丽阳 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股权、基金、新能源、民商事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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