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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关于私募机构如何应对异常经营核查之实务分析
关键词:私募 异常经营 应对
2022年年初,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下发了《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以下简称“《37号通知》”),对私募机构异常经营的情形、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和未能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自律处分作出了详细规定。今年7月份以来,不少私募机构陆续收到基金业协会下发的《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被要求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笔者结合处理过的私募机构异常经营案例,重点梳理异常经营案例中涉及的合规要点,并提出关于应对异常经营核查相关的实务建议,以期对私募机构应对异常经营专项核查以及日常合法合规经营提供一些参考。
一.
《通知》依据和内容
(一)第一种类型《通知》
(二)第二种类型《通知》
(三)第三种类型《通知》
(四)第四种类型《通知》
二.
异常经营案例及实务建议
(一)针对第一种类型《通知》
(二)针对第二种类型《通知》
(三)针对第三种类型《通知》
(四)针对第四种类型的通知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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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阳 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股权、基金、新能源、民商事仲裁诉讼
梁清秀 律师
业务领域:私募基金、投融资、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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