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 | 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需要支付赔偿金还是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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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有的企业会认为只要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因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无需支付赔偿金,下面我们结合案例了解一下司法裁判的思路。
案号:(2020)粤03民终17549号
基本案情:
欧某2014年9月2日入职深圳A公司,2019年9月1日离职,双方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欧某主张双方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终止前欧某已两次提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深圳A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深圳A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一条款应理解为,当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劳动者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赋予劳动者优先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维护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的保障性待遇。
本案中,欧某与深圳A公司前后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于2019年9月1日期满后,欧某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深圳A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以书面的《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欧某不续签劳动合同,违背了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宗旨,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观点与一审法院一致。
法律建议:
相关律师
韩冬雪 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商务、劳动与社会保障、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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