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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无船承运公司走逃失联,受票方税损索赔法律依据及案例简析
尽管如此,需要提醒受票方注意的是,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该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又规定,所谓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因此对于企业这部分无法回收的债权经司法机关书面文件确认以后,可以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如拿到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确定无法回收,企业通过向税务机关申报后,可以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挽回25%的损失,相当于执行到25%。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提起民事诉讼对受票方而言并非毫无意义。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通过梳理此类案件事实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形成本文,希望对受票方面对取得异常值税扣税凭证时处理提供借鉴意义。
案件事实
一、增值税税损索赔法律依据
及裁判规则梳理
(一)索赔法律依据
(二)司法裁判观点梳理
二、受票方起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
的法律依据及裁判规则梳理
(一)同时起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法律依据
(二)挂靠关系中责任承担裁判规则梳理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受票方在收到无船承运公司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如果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实最终仍无法抵扣,可向开票义务人提起民事诉讼,即使开票人走逃失联,仍可向有清偿能力的实际的业务主体即“挂靠人”索赔。
作者简介
董志伟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商务、海事海商法律服务、知识产权
李志艳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海事海商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