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车险再出配套措施:交强险伤亡赔付增至18万,费率下浮50!

保媒联盟 保媒联盟 2022-08-05

车险综合改革又一配套措施来了。9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与《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精算规定》),对于车险综合改革中的交强险费率变动即车险精算进行了规定。其中,交强险伤亡赔付增至18万元,费率下浮50%!




距离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实施的日子还有9天,这场关于车险的大整改,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从银保监会发布公告,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相继动作,这次关于车险的各项布局,足以凸显此次车险综合改革的重要性。9月10日,银保监会再发两文,依旧是车险,依旧是此次车险综合改革的配套措施。


交强险:费率下浮比例扩至50%,死亡伤残及医疗赔偿限额增加


保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的要求,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也进行了规定。


《公告》共分为三部分,包括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内容及切换时间和过渡安排。

新责任限额方案:

提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相比原来的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方案内容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下浮比例扩大到50%,设5类浮动系数


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

另外,《公告》还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将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切换时间与过渡安排:

9月19日零时为改变时间点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精算规定:险企车险费率调整频率不可超3个月一次


对于车险精算方面的改变,银保监会表示是为了完善车险精算制度,防范非理性竞争行为,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


车险综合改革在前端价格放开的情况下,需要有比较严格的精算制度作为保障。为此,《精算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 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解决公司车险产品费率备案及后续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


○ 明确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通过要求公司将亏损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和偿付能力指标中,倒逼公司理性经营。


具体来看,《精算规定》共分为7个部分,即:

○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使用行业示范条款的商车险产品。
○ 保费构成,明确了保费厘定基本原则、保费计算公式及所使用的行业基准、附加费用率的标准等。
○ 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及时对商车险费率进行调整。
○ 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明确了保费充足性测试的计算公式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
○ 总精算师的职责,要求总精算师应定期对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若定价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或保险公司出现定价不足等方面重大风险,总精算师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 监管措施,为严肃车险市场纪律,明确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产品等监管措施。
○ 附则,明确文件废止等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部分,银保监会规定,为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保险公司在无监管“责令”外,调整费率的频率不高于3个月一次。


另外,对于车险保费不足准备金,险企应在每季度结束1个月内将评估结果报告监管机构。而且公司总精算师对车险精算管理负责,如出现定价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或风险,需要及时报告,否则会被监管警告。


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对险企的监督,对那些存在产品费率不充足或不准确行为,可责令险企停止使用该产品;情节严重者,也可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首批15家加盟保险新媒体名单


第二批15家加盟保险新媒体名单

8月13日更多星级保险新闻

请关注留言区!


END

优化资源  把握风向  引领潮流

邮箱:reaishenghuo_123@126.com长按二维码关注 保媒联盟

往期回顾

 险企健康管理服务有“新规”,服务成本不可超净保费的20%,不可强制搭售保险产品

 2020年上半场互联网财险负增长!谁拖了后腿?

 二季度保险消费投诉增长近三成,哪些险企被点名!

 四大上市险企同步“晒”保费,前7月增速比高下

 世界500强,险企排名跃升最快!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