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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董监高”任职门槛划定!您满足吗?

保媒联盟 保媒联盟 2022-08-06

为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完善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稳健运营,提升监管质效,在银保监会2月25日发布“董监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之后,6月21日,银保监会发"董监高"新规,并于7月1日起施行。

"董监高"新规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以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队伍,稳健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任职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明确规定各级高管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3年)。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

① 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② 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③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④ 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⑤ 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具体来看:

 保险公司总经理:

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5年),并且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① 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② 担任保险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③ 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具有10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保险业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并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关于任职经历的限制。


 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① 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② 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③ 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④ 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 除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应当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① 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② 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③ 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④ 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⑤ 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新增四类高管任职标准

●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取得中国精算师、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法国精算师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国家(地区)精算领域专业资格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从事保险精算工作必需的专业技能;

② 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③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国家(地区)精算领域专业资格,由银保监会不定期公布。


●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② 熟悉合规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规从业经历,从事法律、合规、稽核、财会或者审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内控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

③ 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民事法律,熟悉保险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

④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① 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② 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③ 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④ 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⑤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或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② 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③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临时负责时限延至半年

此次规定继续强调,未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指出,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此次规定将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由原来的3个月延长至6个月,给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人选留下了更加充足的时间。要求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险企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审计

规定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对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审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受到监察机关重大处分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反洗钱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严重危害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保险公司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责任;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保险公司或者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监管意见。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纪或重大违法犯罪,被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公司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或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等措施。






15类情形不予核准任职资格

规定指出,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 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 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 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申请前1年内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 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 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高管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根据保监会令〔2014〕1号第1次修改,根据保监会令〔2018〕4号第2次修改)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6〕6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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