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寿险准备金迎新规!总精算师担重任,违规者或被“停新”、销证、“撤职”
10月27日,银保监会披露《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作为影响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办法》的下发,或对偿付能力不充分的险企带来挑战。
《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一步,与《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也会陆续推出,明确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细节内容及具体要求,以此促使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稳定险企偿付能力,补齐准备金监管短板
谈及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主要是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而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及保费不足准备金。
●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最终结案的损失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其实,作为稳定保险公司未来偿付能力的一个“资金库”,准备金的存在,就是为了预防未来发生大额支出时所需要的费用。同时,不会对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产生实质的影响。
早在2005年时,保险监管部门就颁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财险业关于准备金计提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其中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相关要求和市场变化,需要通过系统性的修订来进行完善。
例如,“偿二代”的实施、新的会计准则的推行等,加之精算规则、内控管理、监管规范等都有了很大的改变。新环境要求新的准备金规范,为此,银保监会修订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当然,此次《办法》还总结提炼了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实践经验,将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准备金监管的制度进行了梳理。这不仅将分散的规则统一化,在一定程度上也补齐了准备金监管制度短板。
增加内控与管理,总精算师担主责
当然,除统一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规范外,与修订前相比,《办法》还做了一些内容的调整。
例如,增加内控管理规定,督促保险公司完善非寿险准备金工作相关制度。具体来看,《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精算及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准备金管理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尤其是总精算师,准备金评估方法、假设的调整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的,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机构审议。
《办法》还要求险企建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或分摊机制,不得违规调整分支机构的准备金;保险公司总公司不直接经营业务的,不得在总公司本级留存准备金等。
监管规定方面也是此次《办法》新增加的内容。例如,监管规定,保险公司总精算师负责准备金评估工作,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精算意见,并应当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准备金的重大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和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报送的上述报告进行抽查审核。
此外,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所有公司或部分公司的准备金相关报告的报送内容、报送频率,要求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对准备金评估报告进行独立审核。
违规者处罚加重或被“停新”、销证、“撤职”
今年9月份,在青岛银保监局开出的一张罚单中,某财险公司就因“未决赔款准备金基础数据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被监管罚了27万元。而这样的处罚,并不仅有一例。
为此,《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更好的合规操作。但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办法》也对非寿险准备金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
具体来看,如果险企编制或提供虚假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资料的,可能会面临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则会被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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