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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高年 | 云梦睡虎地秦简《语书》文本书写新探

韩高年 简牍学 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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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高年



韩高年,男,汉族,中共党员。1993年、1997年、2001年分获文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3年复旦大学博士后出站。2006年晋升教授,2007年聘为博士生导师,2012年聘为二级教授,中文一级学科带头人。为西北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党委统战部部长、副校长。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早期书写与商周秦汉文学关系史”首席专家,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诗经》《楚辞》导读”主讲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甘肃省拔尖领军人才、甘肃省“四个一批”人才,甘肃省首届“飞天学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国诗经学会副会长、中华文学史料学会古代文学分会副会长、甘肃省古代文学学会会长、“丝绸之路与华夏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丝绸之路》主编、《光明日报》光明文化遗产研究院特约专家、国家图书馆与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书志》编委、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斯文》集刊编委、《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编委、《兰州学刊》编委。

摘要


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包含内容相关但性质不同的两个部分。其文本是由墓主人“喜”生前编缀而成,目的是显示其成功的文吏生涯及身为“良吏”的自豪感。《语书》文本同时显示了秦国基层官吏熟练的书写及编辑处理文书能力、良好的法律素养与司法实践能力,以及注重私德的修养观和强烈的职业自豪感。由以上细节,可以拓展或者纠正以往我们对秦文化和秦文学的认识。

关键词

秦简《语书》;文本书写;秦文化;秦文学

正文

睡虎地秦简《语书》是秦始皇二十年(前227年)四月二日,秦南郡守腾为推行秦的政令而发布给所属各县、道啬夫的地方政府公文。研究者指出,《语书》“是一篇极珍贵的可以补充传统史籍不足的史料,也是秦文学的瑰宝之一”。其说甚有启发,惜乎未能进一步从文学角度阐发其价值和意义。英国学者罗维前在讨论战国秦汉墓葬出土的医学和法律文书时也指出:“每部写本同时也是一座文化记忆的贮藏库。”此观点亦可运用于睡虎地秦简《语书》文本与书写的研究。刘勰《文心雕龙·诠赋》曾说“秦世不文,颇有杂赋”,论者多据此认为秦人或秦国不重视文学,文学不发达。并进一步指出,秦国从春秋以来,尤其是在战国时代,任用法家治国,重视法治,以吏为师,这是造成“秦世不文”的主要原因。但从近年来发现的秦简牍文书来看,上述结论还有可商之处。本文拟以《语书》为中心,就前未及深入的方面谈些自己的看法,并求教于同好。


先来看《语书》的文本结构。据整理者言,《语书》简册共由14枚简组成,丝绳三道编连,简长27.5-27.8厘米,简宽0.5厘米;墨书于其上,字体为秦隶。简册前八简残存编绳痕迹与后六简不同,再联系其内容来看,此简册应该由两部分构成:前八简327字为第一部分,后六简197字为第二部分。第一部分是南郡守腾告县、道啬夫举论吏民犯法行为的文书,有的学者据内容题为《案劾吏民犯法令》。第二部分主要是移书列曹以考绩课吏的文书,可题为《课吏令》。两个部分文意相互联系,后一部分是前一部分的补充。《语书》中提到的“南郡”,为秦昭王二十九年在秦人占领的楚郢都附近设置的郡,是秦人经略江汉流域地区的前沿阵地。简文中的“南郡守腾”,为此前降秦的韩国南阳郡代理郡守(假守)。《史记·秦始皇本纪》:“十六年九月,发卒受地韩南阳假守腾。初令男子书年。魏献地于秦。秦置丽邑。十七年,内史腾攻韩,得韩王安,尽纳其地,以其地为郡,命曰颍川。” 看来“南郡守腾”是降秦后得到重用,又因攻占韩国有功,才被任命为新设置的“南郡”之“守”一职。


再来看《语书》的文体。《语书》最初被命名为《南郡守腾文书》,后在简册最后一简背面上端发现“语书”二字,遂称之为《语书》。《国语·鲁语下》载:“季康子问于公父文伯之母曰:‘主亦有以语肥也。’”韦昭注曰:“语,教戒也。”有的学者据此以为《语书》当指“晓谕官吏或民众的文告”,并且认为简背面“语书”二字并非此篇文书之篇名,而应当是这类文章的类名,甚或可能是此类文章构成的书籍名。笔者以为此说尚未能全面概括简文内容和呈现形式方面的本质特征。《周礼·春官·大司乐》载:“(大司乐)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郑玄注:“兴者,以善物喻善事。道读曰导。导者,言古以剀今也。倍文曰讽,以声节之曰诵,发端曰言,答述曰语。”“语”就是“答述”,也即回答提问的一种方式,与“兴” “导” “讽” “诵” “言”一样,都是为政者应当掌握的一种口头表达的技巧和言说方式。商鞅主张:“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 “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就是《周礼》之“语”,也即“答述”。除口头表述外,还要以“尺六寸之符”书写。《管子·立政》记载:“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宪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周礼·秋官》中也记载:“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郑玄注:“宪,表也,谓悬之也。刑禁者,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正岁又悬其书于象魏。布宪于司寇布刑,则以旌节出宣令之;于司寇悬书,则亦悬之于门闾及都鄙邦国。刑者,王政所重,故屡丁宁焉。诘,谨也,使四方谨行之。”可见,“布宪施教”是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官吏的重要工作内容。


结合《语书》所述来看,南郡守腾是一位适应秦国官吏“布宪施教”工作很快的官员。《语书》开篇记明年、月、日、时,并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领起,中间阐明法令之于国家社会个人的重要意义,劝戒吏民遵守法律。第一部分末尾言“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布”就是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宣布、讲解、告谕。“谓”为秦汉官文书中习见用语。大庭脩、汪桂海、李均明、苏卫国等论者指出“谓”为官府下行文书用语。实则“谓”字当从《礼记·表记》篇之郑玄注作“告”解。所谓“告”就是宣布,通“诰”,与《尚书》中的“诰”一样,最初是一种口头宣布政令的方式。由此看,睡虎地秦简《语书》,应当就是南郡守腾向南郡吏民宣讲法令的“文书工作文本”。日本学者工藤元男也指出:“这件文书的基调是乡俗和秦法的对立,‘乡俗、淫泆之民’指的显然是阻碍秦法渗透、保持楚地原有的习俗、不服秦法的那些故楚人。”正因为如此,这篇显示了南郡守“腾”以及参与此事的属吏的政绩的《语书》,才和其他法令以及叙述墓主“喜”生平事迹的《大事记》等简册共同出现在墓中。


为讨论方便,兹引述《语书》第一部分如下: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也,而长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于罪。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


这段文字共占8支简,因为编缀痕迹与后面6支简不同,故学者们认为两部分原各自为“书”。上引这段文字内容相对具足,可能是南郡守“腾”发布的律令。主要阐明“法”与“俗”的内在关系,提倡应当用“良法”革除“恶俗”。正是出于以上认识,南郡守腾在南郡通过修订法令而革除恶俗,但法令颁布,而仍有旧楚人不断挑战新法的权威。因此决定令人察举违法者,以维护新法令的权威,使之真正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


饶宗颐先生研究指出,上引《语书》一段文字的笔调近似于《韩非子》的句法,格调很高。南郡守腾本为韩人,由其降秦后因军功转任秦内史之职以及《语书》所述来看,其人颇具才干,是一位娴于文章、熟知法令且善为政者。大约在其为南郡守之际,南郡只是在军事上被秦占领,楚地方势力对秦的反抗,也即《语书》所谓“旧俗” “乡俗”在社会上仍有很大的惯性。旧楚人颇有不服者,所谓“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者,即是其时面临困难的真实写照。可以说这种情况在秦统一六国的过程中是经常遇到的,带有普遍性。


这篇宣讲法令之“告”语逻辑十分严密,“古者,民各有乡俗”至“而使之之于为善也”为第一层,阐明从古至其当下,圣王制作法令以“导民” “为善”是治国之要。这是大前提。从“今法律令已具矣”至“甚不便”为第二层,阐明郡守腾修法律令并布告吏民,但仍有吏民知法而不守法,原因在于有些被征服的旧楚国之人“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这种情形是“大罪”。“今且令人案行之”至“以令、丞闻”在前两层的基础上要求吏民举劾告发不遵守法令者。如果令、丞等吏执行此令不力的,要依律严厉惩处。整篇说理透彻,晓畅明白,劝说中有诫勉,极具威慑性和说服力。由此可见“腾”这位郡守高超的运用律法实施地方治理的行政能力。文末“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三句,是发文的专用语,意指“依县道的次序一级一级向下传达;并另行抄写一份由邮人送达,在江陵公布”。“以邮行”,即“以邮亭行”,秦汉时代文书传递方式之一,指按邮驿亭次传递。居延新简6·115:“甲渠候官,以邮行。”注曰:“以邮行,通过邮置、驿马、传车运送文书的传递方式。距离较远且需经过中转的一般公文和邮书大都采取‘以邮行’的方式,以区别于距离较近可一站到达中途不需中转的文书和邮件。云梦秦简《田律》规定,各县要将农作物生长情况和自然灾害等按时上报,‘近县令轻足行,远县令邮行之’,可以为证。”由开头和结尾的发文专用语看,这是一篇首尾完具的执行律法的“令”。


语书》第二部分6支简的编痕与前述部分8支简不同,应是墓主抄撮有关“吏道”的内容,与南郡守“腾”律令合编在一起的。重点是阐明“良吏”在德行、才干与政治态度方面的标准,并斥责“恶吏”,以警告那些不守律令的官吏。其文如下: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有(又)廉洁敦悫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也,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洁,毋(无)以佐上,緰(偷)随(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病人,毋(无)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诉)事,喜争书。争书,因恙(佯)瞋目扼捾(腕)以视(示)力,吁询疾言以视(示)治,誈丑言麃斫以视(示)险,阬阆强肮(伉)以视(示)强,而上犹智之也。故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其画最多者,当居曹奏令、丞,令、丞以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书之,以为恶吏。


语书这里明确指出,“良吏”在业务上首先应当“明法律令”,在德行上“廉洁敦悫”,在政治态度上“好佐上”“有公心”。“恶吏”则与“良吏”恰好相反,因为没有“公心”,又“不知事”“不廉洁”,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喜争书”,即在法律条文的理解上与人争议。《说文解字》“著于竹帛谓之书”,特别强调“著于竹帛”即书写。因此“争书”犹今所言“抠字眼”,“恶吏”以此来显示自己有能耐。《左传·昭公六年》:


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


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并将其公之于众,致使郑国出现了像邓析利用刑书条文向官府争取重新审理案件并获得成功这样的事情。对此,叔向深以为忧,并致书郑国执政子产讨论此事。张政烺、日知二位先生据此认为《语书》中的“争书”是自有成文法就出现的现象。大处说是争刑书律令之长短,小处说是争一字一句之是非。至秦统一六国前夕,成文法的颁布虽已经成为很普遍的情况,但“争书”的现象仍然是存在的


《语书》后半部分的“示力” “示治” “示险” “示强”诸句,多用口语词汇,揭露“恶吏”试图以虚假的表现博取在上者认可的虚伪。这段话非常形象地描述了“恶吏”的嘴脸,十分传神。范常喜先生语译如下:“因此善于争辩,喜欢在办事时争竞。争竞的时候,就假装瞪起眼睛、握住手腕,显示自己勇敢;说不切实际的大话,夸夸其谈,花言巧语,并故意用激切高亢的语调陈说,以显示自己善于治理。刚狠固执、凶言恶语、强横顽直,以显示自己行事严刚铁面。高傲自信、倔强专横,以显示自己强干。”《语书》后半部分接着说,在上者因为被“恶吏”之种种假相所迷惑而不能知晓其“恶”,反而认为他们有才能。这样的恶吏,应当予以惩罚,并上报朝廷予以记录。这段文字首先从正面提出“良吏”的标准,然后指出“恶吏”与良吏的不同,以及种种外在行为上和思想上的表现,最后提出惩罚“恶吏”的措施。表达上层次清晰,文字简省,是重视实效的文化精神在文章层面的具体显现。


商鞅变法,除主张“明法”以外,最为关键的举措是“以吏为师”以推行法治。可以说“吏”是落实其变法主张的核心。故而《语书》后半部分重点论“良吏”“恶吏”的才德之别。以上所引第二部分可视作同墓所出之《为吏之道》的姊妹篇,是对《为吏之道》的具体运用。篇中所言“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有公心”“廉洁敦悫而好佐上”“能自端”等品质和才干,也可以视为韩非所谓“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的主张的具体运用和实施。


2010年北京大学入藏一批秦简牍,其中有一篇《从政之经》,由46支简组成。蔡万进先生指出:“其内容与体例均近似于云梦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但未发现篇题……简文大致可分为六节,其中四节分别讲为官吏者之自律、修身、宜忌及治民之术,一节类似于字书的体例,汇集了与官吏职责范围有关的字词。以上五节均分四栏书写,末一节以《贤者》为题,则是通栏书写,阐述了从政尚贤的道理。”实际上,《从政之经》中的“宜忌”“字书”都是从政的必备技能,尚属于技术层面,官吏个人的德行修养、治民之术、法律修养,才是真正的核心内容。


秦简《语书》中极力提倡的“良吏”,在秦国的上升期,的确起到了维护法治的积极作用。如张家山汉墓出土《奏谳书》中,记载了一个秦朝的司法判案例,其中涉及一位名叫“举”的良吏因善断疑案而受到褒奖的事例。《奏谳书》简227-228记载:


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咸阳丞、礼敢言之。令曰:狱史能得微难狱,上。今狱史举得微难狱,为奏廿二牒,举毋害,廉洁敦悫,守吏也,平端,谒以补卒史,劝它吏,敢言之。


这位举“廉洁敦悫”“平端”,正是“良吏”的典范,所以咸阳丞上书请示给他升职,以激励其他吏员。


据云梦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载,墓主人“喜” “是昭王四十五年(前262年)出生的。‘今’指秦王政(后来的秦始皇),喜作为地方官的经历,从秦王政三年(前244年)成为‘史’(从事文书事务的小吏)开始。四年成为安陆县(现在的湖北省云梦安陆一带,当时属于南郡)的‘□(御?)史’,六年成为安陆县‘令史’(县令的属吏,掌管文书等),七年调任鄢县(现在的湖北省宜城南)‘令史’。五年后,在鄢县担任‘治狱’(处理法律案件)的职务。此后没有喜作为地方官的经历记录,《编年记》结束于秦始皇三十年。若此年是喜的卒年,喜是满44至45周岁时死亡的。就是说,喜作为地方官的经历,是从故乡安陆的史、令开始,然后调到鄢县,在那里作为令史担任了18年‘治狱’的职务。他死后,遗体被送到安陆,埋葬在城外西郊的睡虎地”。工藤先生对墓主生平、职务及最终归宿的观点,是在综合归纳了中、日学者们诸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对我们确定《语书》文本的性质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因为中央电视台的考古类节目的推介,关于“喜”的生平、时代及其生活的种种细节,近来引起学界的充分关注。墓主“喜”比秦始皇大三岁,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四年后去世。他出身于“黔首”,可能因为家境殷实而掌握了书写的技能,因此从一个掌管书记的“史”起家,通过个人的不懈努力获得升迁,后长期担任“令史”和“治狱”之吏。通过考察与《语书》同出的墓葬文献和器物,可以推想喜不是一个无生气的吏,而是一个“有思想的人”。鲁西奇先生指出:


喜很可能是中国历史上较早拥有“个人意识”的普通人之一:他给自己撰写了一份年谱,并将之与关于“国家大事”的记载编在一起,形成后来被称为《编年记》或《叶书》的文献。这些简文和喜生前阅读使用过的诸多文书都被放在他的墓葬里,虽然我们不能确定这样做是出于当时的习俗还是喜在生前的刻意安排,但至少可以相信,喜是了解这些文书并同意将之随葬于墓中的。他在向地下的神明证明自己的身份吗,还是相信这些文献终有一天会被后人看到?无论如何,他很可能是一个有着清醒自觉意识的人,想方设法把自己在这个世界上生存过的痕迹留存下来,试图向幽冥的过去和晦暗的未来证明自己的存在。


喜是一个有自觉的“个人意识”的人,这个判断对我们深入了解《语书》的编辑动机很有价值。具体说,喜的“个人意识”体现在他的“书写意识”与“文本意识”之中。他既有较高的读写能力,也熟悉政务文书和律法,有“公心”,忠于职守,还有很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显然符合《语书》后半部分所树立的“良吏”的各项标准。结合张家山汉墓《奏谳书》所载案例中良吏典型“举”的事迹推断,“喜”很可能生前编辑了《语书》,一方面借郡守“腾”的律令显示自己的治绩;另一方面,又抄撮当时流传的类似北大秦简《从政之经》的“吏德之书”附于其后,暗示自己具备“良吏”的资格。换句话说,《语书》和《编年记》,很可能是“喜”生前编辑的,并且也很有可能是他自己书写的显示他生平从政业绩的书。《国语·楚语》载楚申叔时傅太子之道曰:“教之语,使明其德,而知先王之务,用明德于民也。”韦昭注:“语,治国之善语。”又汲冢战国魏襄王墓竹书有《琐语》收录有传奇色彩的“语”,郭店楚简有“语丛”一类文献收录修身为政之“语”。可见,辑录语类而成书,在战国时代十分盛行。


另外,上述秦简《语书》及《为吏之道》中关于“良吏”和称职官吏标准的树立,是以个体德行修养为基础,再加之以精通律令的法律素养及善于执法的治民之术。这表现出战国后期法家思想对儒家和其他学派思想的吸收。《荀子·修身》曰:“凡治气养心之术,莫径由礼,莫要得师,莫神一好……好法而行,士也;笃志而体,君子也;齐明而不竭,圣人也。”这种倾向在《荀子》中已见端倪。当然,从荀子的学派归属来说,表现出的是战国后期儒家对法家思想的吸收。


综上所述,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的文本,包含内容相关但性质不同的两个部分。其文本是由墓主人“喜”生前编缀而成,目的是显示其身为“良吏”的自豪感。《语书》文本同时显示了秦国基层官吏熟练的书写及编辑处理文书能力、良好的法律素养与司法实践能力,以及注重私德的修养观和强烈的职业自豪感。由《语书》文本所体现的以上细节,可以拓展或者纠正以往我们对秦文化和秦文学的认识。

(本文原刊于2023年第5期

已略去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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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晓梅

审核:蔡章丽

来源:公众号"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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