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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体系常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swt大侠 财税蜂语swt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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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体系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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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层级:宪法、法律(基本法、专业法)、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税法体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税收法律

税局收税16种、税收立法12个

算上船舶吨税法,税收已立法有13个。下面只讨论税局征收的有关的12个税法,海关征收的关税、吨税不讨论。如图。

(一)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二)实体法

下面的11个超链接都是最新修订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二、法规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以后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简单的税法,国务院不再配发实施条例,直接由税收职能部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相关配套文件。

现在有效的条例大多是2015年以前延续下来的税收条例,个别是2018年新发布的。

(一)关于程序的行政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二)关于实体的行政法规

1.与税收法律配套的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2.尚未立法的税收单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法律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税收政策。

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四)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发布的财税文件

它们虽然不是行政法规,但是实际效力与条例差不多。

比如修改消费税税率的《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

修改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的《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三、规章

(一)部门规章

目前税收部门规章,以财政部令、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发布。

老的税收规章也可能是以财法字(1993)第38号等形式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税务规章目录(国税发、总局令)

(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规章应该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出发布。

但是,有的赶时间,以省政府文件,或以财政厅文件授权发布。这些都不能叫规章,但效果是差不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四、规范性文件

比如财税、财政部公告、国税发、国税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税总纳服发、税总办征科发……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五、税收个案批复

国税发[2012]14号规定:

1.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2.批复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下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以上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3.税收个案批复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批复机关在本级税务机关公报、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

网上传得邪乎的税总函〔2016〕2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它仅仅是为了公布而公布,不具有任何指导各级税务机关执法的效力,不得作为任何税收执法的法律依据。你们不要想多了。

税局举证纳税人偷税的义务是一直存在的,只不过某些税局忽视了而已,忽视了就容易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六、内部文件

请注意,税总纳服发、税总办纳服函、税总办征科函……不是内部文件。具体看官网公开发布。

《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

税总函、税总纳服便函…却可能是内部文件。


七、法律效力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在参照规章时,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

(三)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应承认其效力。


税务通总结一句话:别把文件不当法,别把豆包不当粮。

本文仅供税法读者更好学习理解税法,并非专业法学文章,非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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