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案例:何谓发现、处罚期限、税款追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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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税款追征期起止时间如何确定》是去年发布的。
有些税ju既不研究专业业务,也不拓展学习税外知识,天天敲锣打鼓,甚至故意放水,结果被审计署抓了正着。审计署审计税局已成常态,税ju南郭先生注意了。
《审计署新增税收征管审计司,财税审计升格》《我省积极组织开展税收征管审计工作》
梁晶晶老师发了《【税案】根据审计署特派办意见重新做出税务行政处罚》,文中讨论了“发现”、“期限”。
蒋玉芳老师发了《【税案】税务机关以超过5年不予处罚,审计署特派办要求整改》
此案,税局显然错误计算了处罚的五年期限。但苦于找不到韶税稽罚〔2021〕2号原文,不知错误详情。请看到原文的读者推送下。
本章知识详见《税务通》时间专题——处罚执法期限、税款追征期限两个栏目。
图一
一、税款追征期
税款追征期分别是三年、五年、无限期。
在《税务通》里,点击图二的“发现”超链接,即可打开图三所示的文件,学习“发现”的各种法定形式。
图二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三年内追征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因纳税人失误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延长到五年。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追征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延长至五年。
3.特殊情况,是指税款累计10万元以上。
(三)纳税人故意
1.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税款、滞纳金不受期限的限制。
2.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不受追征期限制,无限期追缴。
3.纳税人经税局通知申报而不申报,少交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而不是“不申报”。
二、税款追征期开始时间
(一)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二)全国人大法工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任何有权处罚机关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
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图三
三、期限的固化冻结时点
1.群众举报时间——只要举报时点未超过五年期限,哪怕稽查局在第六年才立案,也不算过期;
2.其他有权机关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时点;
3.上游税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填发日期;
4.稽查局立案时点——稽查检查时间不计算在追征期之内,哪怕稽查局查了五年,也不会过期。
5.税局其他部门移送案源至稽查局时点。
6.稽查局检查通知书送达时间(=处理决定书送达时间-调查时间)
7.《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时间……
一般会从纳税人知情权角度考虑,以《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时间为准;同时,根据最高法再审“德发案”的意见“追征期应扣除税务部门调查时间”;比较普遍的意见还是以立案时间为固化冻结时点,容易操作。
总之,目前对期限的“固化冻结时点”时点只有共识,尚无定论,没有文件明确。
四、行政处罚期限
税收违法的处罚期限五年,从“发现”之日起计算,截止“固化冻结”之日,期间只要不超过五年,就可以追溯处罚。
这个知识点,在绝大部分税局里是盲区。
在《税务通》中,点击图四的“发现”超链接,即可打开图三所示的文件,学习何谓“发现”。
图四
本章知识,详见《税务通》稽查专题——“税款追征期”栏目,时间专题——处罚执法期限、税款追征期限两个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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