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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幅面孔!
前两天写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降维打击!,留了个小尾巴没说完。
那就是当转换的投资性房地产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公允价值和之前作为自用房地产的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
差额有两种情形:
1.公允价值高于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的账面价值;
结合近年来房价持续上涨的背景,这种情形更为常见。
毕竟十年前100万买的房子,折旧摊销下来账面价值可能只剩下几十万,但市场价可能早已飙升至1000万。
2.公允价值低于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的账面价值。
这种情况嘛,可能是买在了鹤岗???
先说结论:
情形1下,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情形2下,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说得再直白一点,就是房地产增值了,增值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影响当期利润),房地产减值了,损失的部分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当期利润)。
看过我之前这篇文章谈谈那些年的不对称处理的小伙伴现在应该是会心一笑,秒懂为何这样处理。
会计准则对同一件事情收益和损失的处理是存在不对称性的。
这种不对称性背后隐含着宁可利润被低估,也不容许利润被高估的意图。
大家试想一下,如果房地产的增值可以被允许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那就意味着当期利润会变高,那就意味着当企业缺利润的时候,只要发一纸宣告,说物业不再自用,转为出租了,利润就哗哗哗来了。
只要以前年度房子买得多,利润想要多少就有多少,一种新型的利润操纵模式-地主模式就诞生了!
呵呵,想多了,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