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丨CPA是不是在故意为难我们?
最近有收到老铁留言:
木木,你说负责编写CPA教材会计准则的人是不是故意的,搞出这么多晦涩难懂的概念,让人看也看不懂。
这么说,可真是误会他们了。
会计准则复杂,绝不是为了复杂而复杂,而是因为实操中真真出现了各种让人意想不到的骚操作,而会计准则又要恰当地记录这些骚操作,所以不得不出各种条文来规定。
而这些骚操作本身的复杂性就导致了会计准则不得不跟着复杂,甚至更复杂,因为骚操作是一个一个实际案例,而会计准则要从这N个案例中提取共同之处,总结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判断和入账的方法。
而且这个方法不仅要适用于现有的骚操作,还要能举一反三,应对未来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骚操作Plus,这个难度有多大,各位老铁可以自己掂量下。
我们来看教材上的这段话: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它到底在说什么,想表达什么,对应的骚操作又是什么?
就拿常见的衍生工具股票期权来说,公司发行股票期权,相当于给大家一个将来优惠购入股票的入场券,这个入场券通常是以发行普通股来结算的,但也有例外。
还是之前的例子,
徐甘木开了家CPA会计准则大白话解读公司,预计未来业务蒸蒸日上。
为了回馈各位铁杆读者的支持,决定向各位老铁共发行股票期权100万张,期权的价格5元/张,各位老铁拥有结算选择权:
(1)3年后可以以20元的价格购入1股(徐甘木估计3年后每股股权的价值能到50元,20元是绝对的良心价)。
(2)3年后以现金净额结算。
第一种方式的解读详见(金融工具丨教材不说人话怎么办?),相当于是固定换固定的交易,属于权益工具;
第二种方式是什么意思呢?
所谓用现金净额结算,就是在到期时,徐甘木的公司要用真金白银,按照到期时(也就是3年后)的公允价值购回这些股票期权。
各位老铁要明白,股票期权本身是可以交易的,而且它的公允价值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会随着股价的波动而波动的,不是说发行的时候是5元/张,以后就永远是5元/张。
因为股票期权的本质是锁定了N年后购入股票的价格(大概率比市场价便宜),那如果这个被锁定的价格比股价低的越多,这个入场券就越有价值:
比如徐甘木公司的股票3年后涨到了100元/股,持有股票期权的人可以以20元购入,那就优惠了80元/股;
比如徐甘木公司的股票3年后涨到了200元/股,持有股票期权的人还是以20元购入,那就优惠了180元/股。
这两种情形下,股票期权的价值显然不同,第二种情况显然更诱人更有价值。
股价涨的越多,优惠的力度越大,股票期权就越值钱。
所以等到3年后行权的时候,徐甘木公司的股票期权大概率也不再是5元/张了,假如变成了10元/张,那就意味着徐甘木要付出1000万的现金结算掉这些股票期权。
这种情况下,显然属于金融负债。
有老铁问了,两个选择权下,股票期权被划分的类型完全不同,那到底这个股票期权应该属于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呢?总不能在报表上写一半一半吧。
当然不能,单一的金融工具是不能切割的,要么就是金融负债,要么就是权益工具,没有既是又是一说。
那究竟该如何判定呢?
还记得我之前文章(金融工具丨眼里揉不得沙子的权益工具)里说的吗,权益工具的眼里揉不得沙子,一点杂质都不能掺和。
也就是说,只要结算选择权中但凡有一种可能性让这个金融工具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就要将其整体定性为金融负债。
结合上面的解读,再看教材上的这段话,是不是就一目了然了?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欢迎各位老铁给我来个素质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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