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进(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鲁洋(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政法论坛》2021年第3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摘要: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国际法治的内容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内容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理念,该理念具有丰富的国际法内涵和重大的国际法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际立法、执法、司法理念主要包括推进国际立法民主化、国际执法严格化、国际司法公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互动理念主要包括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加强国际法治合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国际事务、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国际法教育、研究和运用理念主要包括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及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国际法治;人类命运共同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地做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习近平总书记不仅高度重视国内法治,而且高度重视国际法治,对国际法治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意义有深刻的阐释,对坚持、维护、发展、创新国际法治以及促进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良性互动有丰富的论述。深入学习、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际法治的重要论述,对全面掌握和充分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国际场合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多次深入浅出地阐释其对该理念的真知灼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但具有丰富的国际法内涵,而且具有重大的国际法意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国际法治的核心理念,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法治意涵的核心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坚持对话协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以上论述不仅对如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建设怎样的世界作出了明确、精辟的概括,而且其中蕴含的和平与安全、合作与发展、平等与自由、可持续发展等诸多国际法宗旨和原则,清晰展现了该理念的国际法内涵。 “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作为联合国的首要宗旨,“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作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恪守的重要原则,被醒目地撰记在《联合国宪章》的首条和次条当中,从而明确成为国际法的宗旨和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构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的世界,充分证明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法内涵。 合作与发展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构成增进人类经济福祉的前提与保障,共同为世界和平与安全贡献铮铮有力的维护。正因为如此,合作与发展作为国际法的重要宗旨,在《联合国宪章》首条中也有清晰的表述。习近平总书记将“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路径、将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予以强调,充分道明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国际法内涵。 国际平等与自由既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平等与自由(在国际法意义上表现为国家主权平等与主权独立),也包括不同国家人民之间的平等与自由(在国际法意义上表现为人民权利平等与人的基本自由)。这些平等与自由得到了《联合国宪章》的确认,宪章首条关于“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的表述即为明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而这理应以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国家之人民的平等和自由为前提。所以,“尊重国际平等与自由”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内涵之一。 可持续发展虽然未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联合国宪章》,但从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首次提出该概念,到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与会国家代表一致同意将其作为国际社会的根本目标,再到201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可持续发展”早已成为一项新的国际法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表明其将“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列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又一项国际法内涵。 纵观国际法的发展史,虽然古代社会或多或少存在一定形式的国际法,但是国际法真正的发展与繁荣当属近代以后的事情。以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近代国际法得以形成,国际法自此快速发展,并逐步迈入现代国际法时期。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作为国际法先导和灵魂的理念与价值与时俱进、不断演变,展示着国际法的时代性和先进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法理念和价值的辩证维护与扬弃发展,成就了其重大的国际法意义。 国际法的理念是指导国际法发展的理性思想,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进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17世纪初荷兰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提出“海洋自由”的理念进而奠定了国际海洋法的基础,到18世纪末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没有法典,就没有正义”的理念进而开启了国际法法典化的编纂过程;从20世纪中叶中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顾维钧等人倡导“联合国应重视正义和法治”的理念并最终成为《联合国宪章》的有关条款,到20世纪60年代马耳他外交家帕多提出“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理念并最终催生了新的国际海底管理制度。这些鲜活的实例都表明,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史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一部先进国际法理念的发展史,国际法的理念能够指引和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发展反过来也能促进国际法理念推陈出新。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法理念的维护表现为其对国际法传统先进理念的继承和发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360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150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70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60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这表明,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非对国际法传统理念置之不理甚至全盘否定,而是经过理性判断、辩证分析之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国际社会公认的先进国际法理念予以继承和发扬。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法理念的发展表现为其与国际社会的现状相结合,自身即构成指导国际法向前发展的新理念。环顾当下,“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在这样一个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在这样一个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下,传统国际法理念已经难以满足国际社会对国际法新理念的期盼,也难以满足指引国际法合理向前发展的需要。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并不断丰富,可谓正合其时、正符其势,构成了国际法理念的新发展。 国际法的价值是国际法追求的目标,是国际法的合理性与道德性的体现,也是国际社会制定和评价国际法所依据的标准。近现代国际法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尽相同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但它们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既传承,又修正。在国际法从单一国家本位,向国家、个人、人类社会三位一体融合过渡的历程中,和平秩序、人本秩序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构成国际法价值体系的核心部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这些价值既有维护,也有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和平秩序的维护和发展,不仅表现为该理念在国际法语境下具有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内涵,更表现为该理念下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实现路径与实质内容:实现路径不是依靠武力威胁、政治强权、经济制裁、文化殖民,而是依靠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实质内容不是弱者在强者压制下委曲求全形成的虚伪的和平与安全,而是国际主体基于合作共赢心甘情愿形成的真实的和平与安全。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人本秩序的维护与发展表现为该理念对人的平等与自由、生存与发展的理性尊重和良善关怀。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对人的平等与自由的尊重不是“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差别化尊重,也不是“打着人权旗号粗暴干涉别国内政”的伪善性尊重;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关怀不是“零和甚至负和博弈”的排他性关怀,也不是“你输我赢、赢者通吃”的利己主义关怀。该理念所倡导的理性尊重和良善关怀应当“摒弃意识形态争论,跨越文明冲突陷阱,相互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模式,让世界多样性成为人类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人类文明多姿多彩的天然形态。”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维护与发展表现为其不仅坚持和传承了诸如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对一切的义务、可持续发展等体现全人类共同利益价值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而且高屋建瓴地归纳和阐释了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因,即在各国已然“利益交融、兴衰相伴、安危与共,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的现实背景下,维护和发展全人类共同利益就是维护和发展各国及其人民的各自利益,损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最终也将损害各国及其人民的各自利益。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所以,国际法治不能坐而论道、纸上谈兵,必须躬体力行、付诸实践。践行国际法治的关键在于国际立法、执法和司法,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也离不开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际立法、执法和司法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法治意涵的重要部分。 在某种意义上讲,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没有一个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构,国际立法主要依托国家间的约定。因此,民主立法才是国际立法的本质属性和必由之路,推进国际立法民主化是大势所趋、顺势而为。习近平总书记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不搞“一国独霸”或“几方共治”,主张世界命运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由各国共同书写,体现了其推进国际立法民主化的主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际)规则应该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而不是谁的胳膊粗、气力大,谁就说了算,更不能搞实用主义、双重标准,合则用,不合则弃。”在参与国际立法的过程中,各国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各国的主张应当得到充分表达,各国的利益应当得到充分考虑,各国的合理要求应当得到充分体现。应当支持联合国在国际立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如果各国在国际立法中遇到意见分歧,应该通过协商解决,不能搞小圈子,不能强加于人。习近平总书记就此深刻指出:“国际社会应该按照各国共同达成的规则和共识来治理,而不能由一个或几个国家来发号施令。联合国宪章是公认的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没有这些国际社会共同制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则,世界最终将滑向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努力为完善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由于当今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主要以国际原则、规则和制度为载体,所以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无疑需要推动国际原则、规则和制度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而国际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国际立法的产物,因此以公正合理为价值导向是习近平总书记推进国际立法民主化主张的应有之意。 国际立法以约定为形式、以合意为关键,立法活动为国际社会制定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立法成果构成国际主体在国际社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标准和依据。那么,对于如此重要的国际立法,如何让国家基于民主原则达成一致意见呢?出路莫过于互利共赢。惟有互利,才能消除国家间的猜疑与偏见;惟有共赢,才能激发国家参与国际立法的兴致与热情。习近平总书记主张“奉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扔掉我赢你输、赢者通吃的旧思维”,意味着在其推进国际立法民主化的主张中,实现互利共赢应是最直接的目标。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长期以来,国际法的软弱性广受诟病,甚至一度引发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垄断暴力的机构,所以一些国家漠视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国际法的实施与执行面临严峻挑战。如果不能有效实施国际法,不能严格执行国际法,那么国际法的生命终将枯竭,国际法治的权威终将被亵渎,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与繁荣发展也终将湮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体现了其推进国际执法严格化的主张。 各国自觉遵守国际法,自觉依法行使国际权利,自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国际法得以执行的最佳表现,也是严格执行国际法的最优路径。在2018年金砖国家工商论坛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表示“金砖国家要坚定奉行多边主义,敦促各方切实遵守共同制定的国际规则”。这明显表达出习近平总书记将切实遵守国际法作为严格执行国际法的一项重要期待和基本要求。 严格执行国际法不能仅寄望于各国的自觉遵守,还需要相关国家的积极参与。中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30年,成为维和行动主要出兵国和出资国,正是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执法的重要表现。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参加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向世界承诺:“中国将加入新的联合国维和能力待命机制,决定为此率先组建常备成建制维和警队,并建设八千人规模的维和待命部队。”这足以表明习近平总书记对积极参与国际执法的充分认可和大力支持。 当前,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展到国际社会的方方面面,国际执法面临的来自各领域、各层面、各类型的挑战与危机层出不穷、应接不暇。一国单打独斗毕竟力量有限,各国团结协作方能事半功倍。所以,严格执行国际法还应当强化国际执法合作,这也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有关“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表述之精神。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防线,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由于当今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体系仍处于发展演变之中甚至不能满足国际社会之需的状态,同时国际社会立法、执法、司法权力相对涣散,所以国际司法受到的结构性限制相对较少,国际司法能动性具有较大的发挥空间,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造法”的权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因此只有确保国际司法代表和体现公平正义,才能维护国际法的生命力。推进国际司法公正化正是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国际司法的论述之精髓。 无论在国内社会还是在国际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公认的法治常识。国际司法要想实现公平正义,必须确保国际法在其可以适用的国际主体中平等得到适用。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厉行法治”,在国际交往中,“大国更应该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遵信守诺,不搞例外主义,不搞双重标准;在改革和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时,要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因此,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不能因为国际主体的大小强弱、发展水平、民族构成、文明类别、社会类型、政治理念等不同,而在国际法的适用上重此轻彼、厚此薄彼、顾此失彼,不能针对不同主体采取双重甚至多重适用标准,不能带有成见甚至偏见地适用国际法。 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在适用国际法时应当确保国际法得到统一的适用,不能预设结果后合则用、不合则弃,不能选择性地适用国际法,不能将国际司法政治化、情感化、利益化,更不能将国际司法权作为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手段,否则将严重侵蚀国际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严重损害国际司法的公正形象,对国际法治也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法律的适用往往依赖于法律解释,国际法的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和不完整性决定了国际法的适用尤其依赖于法律解释。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在司法过程中解释国际法时,应当注重解释的合理性,才能更好地实现国际司法的公正要求。这种合理解释一方面应以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的规则为依据,另一方面应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指导,应当确保所做解释充分体现出国际法的先进性、合理性与正当性,应当通过解释促进国际法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当今世界主权国家林立,每个国家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域,都有自己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国际司法既可以以一国涉外审判的形式开展,也可以以国际司法机构的司法活动方式开展。要推进国际司法公正化,无论在民商事审判领域,还是在行政审判领域或者刑事审判领域,都离不开主权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或者协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特别强调:“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相互依存,互为支撑,借由一定方式进行衔接,表现出相互贯通、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互动状态。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从国内法治角度讲,构成国内法治意涵的一部分;从国际法治角度讲,也构成国际法治意涵的一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表明其深谙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分别在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上具有高度一致的价值取向和政治智慧,其许多论述中体现出的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互动理念,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法治意涵的重要部分。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所谓涉外法治,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国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及该国的涉外事务,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方面面。从一国的视角看,涉外法治工作处理的是该国的涉外事务,其开展需要借助于该国自己的涉外法律法规,因此属于该国自己的法治工作,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对外的延伸和拓展,属于国内法治的一部分;从世界的视角看,涉外法治工作处理的是关涉不同国家之间(即国际)的事务,其开展需要参考所关涉之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更不能忽视国际法,因此属于国家之间的法治工作,涉外法治是国际法治从一国角度的表达和表现,也属于国际法治的一部分。显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体现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阶段。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也已变得空前紧密,我国对世界的依靠、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在不断加深,世界对我国的依靠、对我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申言之,当今和未来的世界,全球化日益扩展且不断深化,国家间相互依存不断增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脱离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独善其身地获得长远发展。由于法治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治国理政手段,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全球治理方式,更是国内国际交往中的“共同语言”,所以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不仅要推进国内法治以获得国内民众的广泛支持,而且要推进涉外法治以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可以说,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备要素之一。 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是指一国的国内法中用以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有机系统。虽然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属于国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国内法治的范畴,但是由于其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或称国际因素),所以相比于其他国内法律法规体系,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呈现出更多国际法治的标准和要求,反映着一国的经济开放程度和法治国际化程度,体现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显然,根据这一要求,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应以“开放”为核心理念和根本宗旨,促进我国形成开放包容的市场氛围和经济局面。尤其是在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甚嚣尘上、逆全球化趋势有所抬头的国际形势下,我国通过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展现国家开放势头、拓展市场开放范围、深化经济开放程度,无疑将有助于国际社会感受并认同我国的大国胸襟、制度自信和经济韧性,减少我国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质疑与阻碍。 涉外法律服务也是涉外法治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其中包括涉外律师服务,涉外仲裁服务,涉外调解服务,涉外公证服务,涉外法律援助服务,涉外领事、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等诸多方面,具有广泛的外延。能否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涉外法律服务,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成熟度的重要指标,也是评价一个国家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参考。特别是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企业和公民对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涉外法律服务对“一带一路”倡议的保驾护航作用也日益明显。涉外法律服务既可能运用国内的涉外法律法规,也可能运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还可能运用国际法,甚至综合运用以上多种类别的法律法规提供服务,所以其体现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与融合。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到“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这对新形势下做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表明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得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高度重视,是其关于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互动的重要论述。 随着世界范围内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越来越棘手。许多国际事务或者跨国事务仅凭一国之力已难以有效解决,或者即使解决但成本过高,需要不同国家相互协助、通力合作。由于法治已经成为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重要方式,所以国际法治合作也成为国家间为更好处理国际事务或者跨国事务而开展合作的重要方面。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加强国际法治合作的内容表明,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国际法治合作的重要性,对国际法治合作的重要方面和主要内容有明确的指示和充分的论述,加强国际法治合作属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法治意涵的一部分。并且,由于国际法治合作往往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交互或者同时适用,所以其充分体现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 通俗地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是要心中有法、脑中想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国际法治思维是法治思维的具体化,讲的就是在学习、研究、践行国际法的过程中,逐渐培养和养成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和思维技巧:当面对国际事务,包括国际案件、事件、问题时,要基于国际法理论知识与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开动脑筋,进行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分类、抽象与概括、判断与决策。 我国在处理国际事务时,法治的方式应当更多地得到提倡。这是因为国际关系法治化是我国倡导的理念,也是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善用法治方式解决国际事务是顺应国际关系法治化大趋势、推动和促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这体现出其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国际事务,既包括运用国内法处理国际事务,又包括运用国际法处理国际事务,表现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 从理论上讲,各国基于国家主权不仅有权管辖本国的事务,而且可能将自己的立法管辖权、执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延伸到国外,管辖涉及外国的事务,形成域外管辖权,只要相关事项与自己国家有联系。所谓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适用于涉及外国的人、物、事。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既包括专门处理涉外事务的涉外法律法规和国内法中的涉外条款,也包括经冲突规范援引适用于涉外事务的国内法规范,还包括并非涉外法律法规但直接适用于涉外事务的国内法规范。我国法域外适用的规则和先例早已有之,但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广泛重视,相关的规则体系有待完善,相关的实例也寥寥无几。然而,近年来一些国家频频依据其国内法管辖域外事务,这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实际上,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适度主张中国法域外适用,确立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域外管辖权,对于保护本国公民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履行大国责任,提升规则制定话语权,促进和维护国际法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为我国涉外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是一个国家基于其主权自己设定的,是国家主权的派生物,但它能否得到实现要靠一个国家的实力和相关国家之间基于国际法的互利互让。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一方面构成深化我国国内法制改革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体现我国国内法治工作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内法的对外扩张,用之不慎可能引发国际冲突与矛盾,我国在界定和开展我国法域外适用时应当严格遵守国际法,要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界定和开展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所以我国法域外适用也体现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强国际法教育、研究和运用理念 古语有云:“致治之要,以育才为先。”推进我国参与国际法治建设,依法处理国际事务,必须着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涉外法治人才是维护和拓展国家利益、参与国际治理体系变革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我国建设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是引领世界变局向于我有利方向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法律支撑。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其中自然包括涉外法治工作队伍。这些都表明习近平总书记对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鉴于加强国际法教育、研究和运用是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关键,所以其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法治意涵的重要部分。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关键在于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这一点,所以其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进一步明确要求在“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时“专业人才培养要跟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涉外法治领域输送了一大批涉外法治人才,但现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储备还远远不能够满足新时代扩大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为数量不足、能力不足、经验不足、培养不足。以上问题的存在意味着我国现行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还存在改进的空间,创新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成为现实需要。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要求,其中自然包括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首先应当明确指导思想,即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加强国际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其次,应当明确价值导向,即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价值导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涉外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再次,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建立健全涉外法治实务部门和国际法学院校、国际法学研究机构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国际法学院校和涉外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复次,应当注重人才梯队建设,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国际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最后,应当注重培养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他们不仅需要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充满家国情怀,还需要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谈判、善于处理国际事务。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行为准则,是全球治理的重器,是国际社会通用的话语体系,国际法基本原则更是人类的价值共识。它在促进世界和平、维护国际秩序、推动全球发展、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客观上就是在塑造我们的世界。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国际法史,国际法研究与运用为改革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则开启了国际法研究与运用的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除了应当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之外,还应当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精于研究国际法和善于运用国际法理应成为涉外法治人才的一项重要技能和基本素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了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要求,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也与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相互映衬、交相呼应。 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具有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关系。只有深入研究国际法,才能灵活运用国际法;灵活运用国际法反过来又可以指导国际法的研究。就加强国际法的研究而言,未来可以从遵循问题导向、坚持中国立场、运用法理表达、注重实证研究等方面着手,加强国际法的理论创新,推进国际法学研究更加专业化、多元化、精细化,推进我国国际法学研究不断迈上新台阶。就加强国际法的运用而言,未来既要加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运用国际法的思维与能力,尤其注重其国际法治思维、国际法律适用与解释能力、国际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合能力等方面的培养;又要加强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外交层面的统筹协调,完善相关的体制机制,为涉外法治人才实际运用国际法铺路搭桥,创造机会。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国际法治的内容产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是一个历经磨难的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时代;这些内容也产生于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格局深刻调整、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全球治理体系亟待改革和完善的历史变革期。这些内容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理念,包括推进国际立法民主化、推进国际执法严格化、推进国际司法公正化、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加强国际法治合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国际事务、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等十分丰富的意涵。深入学习研究和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法治意涵,对我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改革开放、共建“一带一路”、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