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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100篇 “数据法学”精品回顾 || 高薇:网络交易中的私人纠纷解决:类型与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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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薇 法学博士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二、网络空间中的私人纠纷解决三、网络私人纠纷解决的类型分析四、结论
在公共规制缺失的情况下,网络交易中自发的私人机制可以较好的发挥作用,起到替代公共秩序的作用。本文明确了网络纠纷解决中三种类型的私人规制,并进一步分析了特定类型私人机制在网络空间中的重要特性,是对纷繁复杂的网络私人治理机制的一种澄清。在三种类型中,在线仲裁是一种网络空间的外生制度,它在主动寻求制度连接的过程中将遇到更多障碍。一项私人制度与公共制度间的稳定连接应当在二者的共同演化中获得。网络交易中自发产生的私人治理机制更能适应网络空间的特性,这些私人机制与公共规制不存在连接点,但作为网络的内生制度,能够自我维持、自我执行。如果这些机制能够被广泛接受,它们将成为网络空间中的通用标准,甚至最终形成法律条文。基于代码的治理使网络私人规制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面貌,是网络空间特有的规制类型。它们促进了既有制度在网络空间中的变形,有时代码本身就是纠纷解决机制。此外,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商盟、第三方托管本身就是一系列有意义的制度,值得单独做进一步的分析。本文中的类型是以特定角度进行的划分。在网络空间,为确保合作得以实现,可以采取不同的策略或社会机制。有些领域可能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制,有些领域可能需要完全的私人规制。网络特性往往使电子商务的市场治理呈现出多种治理安排互补的复杂形态,某一种秩序有可能是由多种形态的治理机制互相支撑达成的稳定状态。例如eBay交易平台是由市场、网络架构、社区规范、第三方纠纷解决共同支撑的制度均衡。当今,很多学者也赞同,在以合约为基础的私人网络中,应当由混合机制进行规制。一些纠纷当事人、被某种机制排除出市场的人以及对电子交易市场争议处理机制不满的人,当然希望能够通过本国或是某地的法院进行“上诉”。也许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执行机制在互联网上将发展成为一种由内部自我规制机制与外部主权相混合的机制。就当前的趋势来看,网络治理是一种朝向混合的管理制度。我们的任务是,认识不同规制方式所体现的不同价值和效率。实现这一目标的可能路径是,法院承认互联网的“自我管辖权”,发展出一种与网络空间之间的“礼让”关系,一定程序上从解决争议的角色中回避出去,将互联网纠纷交由互联网自治解决。为使互联网自身的争议解决机制能够有效工作,每一地域主权和每一纠纷当事人必须认可在线合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如果网络的规制是稳定的,社区的驱逐机制是有效的,法院应当在多数案件中予以认可,而在驱逐机制不当时及时介入。这恐怕需要在国际范围内形成对一些基本规范和原则(如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的共识。杂乱无章并且相互冲突的地方性规则只能危害或扼杀商业前景。互联网支持者最大的希望是形成一个自我演化而成的系统。这一系统应当足够和谐,将规定保障程序公正和公共政策底线的最低标准,使无论线上还是线下的参与者都能理解和接受它们。这种和谐意味着,互联网将形成稳定的自我执行机制,而在地域主权的庇护下,人们可以有限度的上诉。但在当前阶段,我们还未达到这种和谐,而是正处于制度的演化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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