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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了建议

沧浪大侠 沧浪闲话 2023-10-16

今天,2023年9月5日,星期二,“中国人大网”发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是立法机构,而法律的来源是民意,因此人大网面向全国征求意见正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我把整个草案学习了一遍,觉得第三十四条当中,和其他各款相比,第二款和第三款作为法律过于空泛,在具体执行中可能会存在问题,一是各地标准不统一,二是有违“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只能从一个普通民众的角度去看,因此提出的建议也不具有专业性。我的建议全文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及第(三)款中“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外延不明确、标准不清晰,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服饰、标志、物品或言论达到“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行单位为基层公安部门,具体而言为各地公安机关派出所,这意味着某种服饰、标志、物品或言论是否达到“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标准由基层公安机关认定。基层公安机关是执法机构,没有司法解释权,由其认定某种服饰、标志、物品或言论是否达到“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标准,易造成各地标准不一及该法条被扩大化的风险。

该草案之所以没有制定标准,实则是因为每一种服饰、标志、物品或言论均可以从多种角度理解,根本无法确定标准。因此此类法条风险大于社会效果,建议取消这两款,或者制订详细的标准,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我之所以提这样的建议,是因为这个两个条款中所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很难进行客观界定的。

打个比方,某人说长城是全世界最伟大的建筑,如果你说金字塔比长城更伟大,那么他就可以向派出所报案说你伤害了他的民族感情,而你的说法是否违法,不是由大家一起来评理,而是由派出所认定的。

如果你在和朋友吃饭时,感慨一句现代科技都是由外国人首先发明创造的,别人给你录个音就可以告你伤害了他的民族感情。

再比如,如果你用的是苹果手机,别人用的是国产某品牌的手机,你若说苹果手机比他的国产品牌好,他同样可以告你伤害了他的感情。

也许你觉得没这么严重吧。那可不是你说了算,是派出所说了算。

也许你还会说,我说的都是事实呀。问题是,相关法条里并没有明确事实还是谎言。
即便你说的是事实,只要有人觉得自己的民族感情受到伤害了,他就可以去告你,至于你会否被认定违法,那是公安部门的权限。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它的意思是,你既可以讲对的话,也可以讲错的话。

修改草案的这两款,实际上就是要求你在特定领域内不可以讲错的话。

而在社会、人文、学术等领域中,很多事情的对与错其实是难以界定的,有的还要留给历史。

因此,我认为将这些难以界定标准的内容放到法律当中去,有失严谨。

在实际应用当中,它有可能像饱受诟病的“寻衅滋事罪”那样成为一个大口袋。

试想一下:如果这个法条此前就有,那么像“鼠头鸭脖”事件当中,最早说出“指鼠为鸭”这四个字的人就可以用这两款去处罚。因为公安机关可以称这四个字伤害了许多人的民族感情。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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