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冤假错案,一个无解的两难
近日,随着河北迁西马树山、河南鹤壁张某全、安徽砀山李平等数起举报官员被刑事拘留案的反转,很多人开始讨论一个问题——
对冤假错案受害人的赔偿应该由谁承担?
上述三起案件中,李平及其家人已经获赔75万,另外两起案件当事人也有时间长短不同的被囚禁经历,具体赔偿数额还没有出炉。
近年来,因为冤假错案而获得高额赔偿的案例屡见不鲜——
2020年,蒙冤27年的张玉环获得赔偿496万余元。
蒙冤16年的吴春红获赔314万余元。
蒙冤15年的张志超获赔332万余元。
……
虽然赔偿金额貌似很高,但和他们失去的青春时光以及对家庭、家人造成的伤害相比,根本无法弥补。
所有这些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炮制冤案的人没掏1分钱。
很多人认为,这些赔偿不应该由纳税人所缴的税款承担,应当由那些参与制造冤案的人共同负担。
持这种观点最有名的是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他认为:国家赔偿责任应由违法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负全责,特别是在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情况下,必须追究相应责任,以减少冤假错案,不能把个人错误的后果转嫁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公平正义!
看起来,这个说法不仅很有道理、很公平,而且很解气。
但是,如果真的照此执行,会有什么后果呢?
所有已经产生的冤假错案,就别再指望纠正了!
当冤案当事人申诉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都清楚,如果给他改判无罪,自己的同行就会倾家荡产。
如果自己坚持原则改判,将来别人处理自己办理过的案子时,也会一样坚持原则。
结果是彼此互害。
这些人都是聪明人,当然不会干傻事。
有人会说:毕竟办过冤错案的是少数。
对这种善良的想法,我只能呵呵。
我不下结论,讲个真实的故事吧——
某个法官有一天站到了被告席受审。判决后他作最后陈述时说:虽然给我定罪的证据都是虚假的,但我接受,不上诉。站到被告席上我才知道,我当法官这么多年,判的案子中,没几个是公正的,有太多的冤案、错案。我今天的下场,就是命运给我的报应和惩罚,我接受这个惩罚。
所以,让造冤者承担赔偿,也许可以减少以后的冤错案,但对纠正冤错案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
与此类似的是:办案人对所办过的案子终身承担责任。
很多人把这当作喜事,我同样不这么认为。
当年我的冤案一审开庭之前,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我时说:告诉你一个好消息,咱们省现在开始强调错案终身追责制了,他们一定不敢乱判的。
我说,这不是好事。
律师吃惊地问:怎么不是好事呢?
我说,我已经被关不到2年了,如果法庭判我无罪,有多少人要倒霉?他们会允许法院判我无罪吗?
律师黯然说,是的。
果然,我一审被重判8年——他们必须将我办成铁案才能保护自己。
省高院二审法官会见我时,称一审“胡搞”,承诺一定会给我改判。
我出狱后得知(但现在我无法证明),当高院法官决定给我改判后,一审中院非常恼火,院长带着一套班子常驻南京,到处找关系给二审法官们施加压力,最终全案11人仅我1人被改判为6年6个月。
试想,如果改判对一审办案人员没有任何影响,可能我的结果就是无罪,其余10人的刑期也会大大减轻。
这是个两难——炮制冤案没后果,他们会肆意妄为;后果严重,冤案又难以拨乱反正。
几年前,有著名经济学家建议廉租房不要配独立厕所,很多人指责他歧视穷人。
这几年人们发现,配了独立厕所的廉租房,通常都到不了应该得到的人手里。
这就是现实的无奈,无奈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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