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安庆市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以及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及安全、保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贴(补助)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运维项目资金总额在50万以上)两类。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物联网感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及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等项目。信息化运维项目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和云资源、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第四条 信息化系统建设应当坚持系统建设源头统筹、财政资金使用高效、基础设施集约整合、业务系统互联上云、数据资
源共享开放、网络信息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管局、市密码管理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市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审查、建设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评审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参与信息化项目规划、评审、验收等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信息化项目审批,配合市数据资源局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系统建设经费及年度运维经费的预算安排,对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市公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市密码管理机构负责对信息化项目中涉及国产密码算法产品及应用的审查确认。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对接有相似典型成功案例的先发地区,深度谋划项目建设,深入了解信息化需求和功能,最大限度节约财政资金,充分发挥项目效益。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政府采购、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数据资源局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并提交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文件依据等资料。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市、县(市、区)一体化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对不能提供相关依据,未按照要求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上不予同意建设,不安排经费。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意见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本级政府年度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下发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市数据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重点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计方案,技术路线,实施计划,网络安全,建设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监理制,并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备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测评工作,监理和测评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总投资。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市数据资源局评审意见开展项目审批并出具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实施。
市财政局依据市数据资源局评审意见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审定,统筹安排经费。
未列入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建设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评审意见和审批批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市公管局严格对政府采购过程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报市数据资源局及相关部门备案。市数据资源局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评审意见、审批批复和合同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确需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原则上试运行期应不少于一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要求,编制《安庆市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重点对建设目标和内容、系统功能、数据共享开放、安全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备案情况、标准化建设等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资料送市数据资源局备案。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市委网信办、市数据资源局、市密码管理机构等部门开展验收。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技术路线和整改时间,直至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组织审计,建设资金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审计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审计。
第六章 项目运维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信息化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安庆市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按照信息化项目建设相关要求申请运维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对信息化项目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估项目的应用情况、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财政性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新建信息化系统除因涉密等特殊因素外,原则上部署在政务云。已建的信息化系统,除因涉密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等特殊因素外,按照“先增量后存量”“先易后难”的原则,由系统所属单位提出迁移实施方案,经评估论证后分步推进上云。部署在政务云的信息化系统由所属单位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监管要求做好等级保护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