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新规!深圳医保信用管理来了!将对六类监管对象开展信用评价!
近日,深圳市医保局印发了
《深圳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不少朋友对《办法》表示好奇
别着急,医保小课堂开课啦!
这节课带你了解
《深圳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01
《办法》出台背景
2019年5月
深圳市被列为国家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2020年3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其中指出,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必须始终把维护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要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
02
《办法》评价的对象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医保药师、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等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象。
03
纳入信用评价的信息
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象有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的,视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04
信用等级分类
《办法》根据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象的特点开展分级分类评价。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医保医师、医保药师
根据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的性质、类型和程度,评价得到其分值,根据评价分值确定信用等级。
用人单位、参保人
有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将评价为信用较差。
05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事前
要求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象承诺严格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自觉接受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信用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
事中
采集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象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信息,采集的信息、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记录,归集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事后
将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在深圳信用网、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开,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信用等级优秀的,适当减少检查稽核频次。信用等级较差的,将予以约谈,全面监控其医保服务行为,增加检查稽核频次。
06
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信用考核
定点医药机构下属机构信用等级有一家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该定点医药机构不得评为信用优秀。
定点医疗机构所属科室因违规被中止、暂停、解除服务协议的,视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此行为进行评价扣分。
07
《办法》实施时间
自2021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办法》的落地
让医保基金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
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
维护基金安全,关系你我他!
来源:深圳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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