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梁玉志检察长:
您好!我是朱斌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家属。邹城公检法为了帮刘明讨债,两次抢管辖,朱斌根本没有参与刘明与陆志华1500万元股权转让中曼公司49%股权的谈判、合同签订,没有拿一分钱,没有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明显无罪。公然炮制冤案,已经严重损害邹城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恳请检察长关注本案,依法、公正地促进案件妥善解决,建议邹城法院立即将案件退回邹城市检察院,或邹城市检察院对这起“合同之外的案外人”的合同诈骗案立即撤诉。早在去年3月,邹城法院就对第一次抢管辖办理的关联案件陆志华案作出(2020)鲁088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有罪,后济宁中院维持原判。邹城法院、济宁中院无可避免已对本案的关键证据和事实进行了判断和定性,审判工作必然流于形式,完全属“未审先判”,由邹城法院、济宁中院审理,都必将毫无公正客观可言。邹城检察院指控朱斌、陆志华合同诈骗,但邹城不是“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依《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邹城公检法根本无权管辖,也未获得指定管辖。而且本案也不属于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形:管辖不明;对管辖权有争议,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此,本案也不可能通过指定管辖确定由邹城法院管辖。刘明是山东兰星能源集团董事长,还拥有曲阜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泗水长城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等20余家大型企业,曾任邹城市人大代表,还有亲戚在济宁市政法委任职,可谓当地政商两界通吃的风云人物。邹城公检法两次抢管辖,明显是在帮刘明讨债,完全是趋利性、跨区域执法。邹城兰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与中曼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志华协商以1500万元购买中曼公司49%股份,双方协商长达半年;2018年1月25日陆志华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2月8日刘明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同时按他与陆志华约定转款1500万元给朱斌;同日,朱斌在工商变更登记材料签字,并在刘明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名,以保证其保管中曼公司和华霞纺织厂公章期间未对外借款及担保;2月9日朱斌就把1500万元,以本票形式全部转给尤建东,朱斌未拿一分钱。股权转让加盖公司公章由双方代表刘明、陆志华分别签名,陆志华合同诈骗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不论陆志华是否仍坚持无罪和喊冤,不论是陆志华个人还是以中曼公司名义合同诈骗,陆志华作为法定代表人已承担刑事责任。持股49%的朱斌是挂名股东,对股份并无实际处分权,未实际参中曼公司经营,更未参与陆志华与刘明股权转让谈判,未在股权转让合同签字。刘明让朱斌签字的《承诺书》,旨在确保朱斌保管中曼公司和华霞纺织厂的公章期间未对外借款及担保,未虚构事实、隐瞒债务,朱斌对其保管公章之前的债务并不知情。朱斌没有“伙同陆志华虚构中曼公司资产,隐瞒朱斌以1元持股中曼公司49%的事实”,没有与陆志华合谋“诱使刘明以15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朱斌持有的中曼公司49%股份”。陆志华向尤建东前后借款超5000万,并以中曼公司股份49%质押其中的1500万。朱斌未支付一分钱股款,以1元持股49%股份仅作为挂名股东,实为股权让与担保借款。该持股约定对内有效,即对股东陆志华、朱斌及出借人尤建东有效。该“明股实贷”已被邹城法院、济宁中院(2021)鲁08刑终164号刑事裁定、苏州市相城区法院(2019)苏0507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综上,朱斌明显无罪,本案实为邹城公检法为了帮刘明讨债,两次抢管辖炮制的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特此请求检察长关注,建议没有管辖权的邹城法院立即将案件退回邹城市检察院,或邹城市检察院立即撤诉,还朱斌清白。
反映人:朱斌家属
电话:13862008130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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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1元买下两公司49%股权,女婿因岳父一笔出借款卷入合同诈骗案被异地公诉
邹城市检察院检察长梁玉志 联系方式0537-30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