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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表情 | 把握合理界限 善意使用

泛闻志 人民中科研究院 2024-01-09


当下,网络聊天软件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通讯工具,各式各样的表情符号也成为沟通过程中的常见载体。

微信表情和表情包也是大家聊天中最熟练和常用的。但是你有没有想过表情符号也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微信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不当,也会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微信表情被写入判决书,成为“呈堂证供”



近日,江苏高院发文科普,已有表情包被写入判决书。



经检索裁判文书网,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显。




据法治日报2021年报道显示,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对一起涉及微信表情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作为创作者的卢泓于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发送其创作的歌词。后者表明其在路上后,发送了微信表情符号“赞”。


“结合双方的前后聊天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该微信表情符号“赞”并非是对卢泓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卢泓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上述判决书如是写道。


而在另一份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书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浩则回了一个表情符号“OK”。这一表情符号在张辉锋看来意味着认同,但闫浩称:这个“OK”不是认可张辉锋的微信内容。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






含义存分歧,表情符号司法认定实践中还存在困难


01含义解读难度大 


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缺乏统一标准,法院难以精准“翻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如在广东地区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中,承租方刘某某在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屋,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 ”表情符号。后双方就该表情是否代表达成加租合意产生分歧,出租方起诉至法院并据此主张承租方同意加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中,被告马某某因与原告刘某某发生矛盾,便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发送了多个“炸弹 ”的表情符号表达情绪,刘某某认为该表情系人身威胁之意,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进行赔礼道歉,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




此外,同一表情符号在不同手机设备中也会存在显示差异,如苹果IOS系统中的“尴尬微笑”表情在安卓系统中显示为“开心大笑”,极易造成双方理解误差。

不同平台上的“微笑”emoji


02犯罪暗语甄别难


部分“黄赌毒”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表情符号替代敏感词表达隐喻含义以逃避侦查。




如某组织卖淫罪案中,卖淫人员以“笑脸 ”表情符号代指嫖娼人员,向上线报送交易数量。


再如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中,犯罪分子潘某某先后创建4个聊天群,宣传和出售其自制的迷奸药、催情药等违禁物品,同时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打击,潘某某在聊天群内与买家使用“糖果 ” “酒杯 ”等符号代指违禁药品并进行交易。




此外,一些犯罪分子直接将表情符号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以增加识别、打击难度。




如某诈骗罪案中,犯罪分子打着微商的幌子,以抽奖为名引诱受害者添加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发送“剪刀石头布”表情参与猜拳游戏,之后利用作弊软件使受害者误以为自己取胜,“自愿”通过所谓的“中奖低价”购买劣质、假冒的名牌包包、化妆品等,涉及受害人900余人,案值720余万元。




03效力认定存分歧


不同法院对表情符号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持不同意见。




如广州中院在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中认为,表情符号是辅助表达心情、情感和想法的可视化图像,不能仅凭表情符号而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故没有认定当事人发送的“OK ”表情系同意之意。


而厦门中院在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则认为,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当事人发送的“OK ”表情符号应视为对对方请求的同意,并据此作出裁判。




此外,对具有中性含义的表情符号也存在不同理解。




如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卖方将未结算款项明细通过微信发送给买方,买方仅回复“别说话 ”的表情符号,一审法院认为买方未对结算款项进行确认,遂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买方既未予回复、也未否认,应视为对卖方主张的默认,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斗图虽好玩,需谨慎法律风险


在现在的即时交流中,表情包的使用很受大众的欢迎。表情包在网络聊天中能够准确表达情绪、化解尴尬,能拉近聊天者之间的距离。但是,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不当的话,就会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01用他人照片制作表情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如果利用他人的肖像权制作表情包,是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02丑化加工表情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构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如果丑化、扭曲“表情包”并将其散播到公众平台或者公众场合,对他人产生了降低其社会评价的影响,则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不仅如此,随意AI“换脸”,模仿他人声音,都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在《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使用肖像权保护



所以,在制作表情包并发布在平台上提供有偿下载服务的时候,需要获得表情包本人即肖像权人的许可,并且不要随意制作、扭曲、丑化他人肖像的表情包,这真的是违法的。


而且,不管是明星还是我们普通人,都要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人脸信息和声音信息,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准确地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权益维护。




提醒:表情包使用应合理界限,善意使用


网络聊天时使用表情符号,已成为广大网友们必不可少的输入习惯。表情符号有利于网络交流的情感化、趣味化和简约化,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文字难以表达的情绪态度,然而,不当甚至恶意使用表情符号也会导致消极结果,衍生出纠纷、侵权甚至违法犯罪等诸多法律问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语境下使用表情符号也需谨慎:


01

由于表情符号的含义可能存在多种解读,因此在涉及到切身利益的网络对话中,对于表明态度的关键信息应尽量使用文字形式进行表达,或者选择不容易引起歧义的表情符号,以明确双方真实意思,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同时,注意对相关聊天记录进行留存,便于在纠纷发生后用于维权举证。

网络发言要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善意使用表情符号,如果滥用言论自由权利,随意使用表情符号侮辱、诽谤、威胁他人,将会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甚至将可能构成诽谤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0203

在一些利用表情符号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非接触式手段实施犯罪,犯罪手法新颖隐蔽,危害严重,因此面对网络空间的诱惑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如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责编:岳青植
监制:李红梅

END



参考来源:

1.《这些表情包被写进判决书!评论区亮了》法治日报

2.《聊天表情符号如何成为法庭证据》北青网

3.《这种表情包别乱发!不牟利也犯法!》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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